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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税务
稽查
报告
税务稽查报告
税务稽查报告根据市局统一布署,我局于2022年4月5日对江陵县龙祥商标辅料从2004年1月1日到2004年12月31日底执行税法的情况进行了稽查,现查明该公司涉税违法问题,提请审理处理。
稽查的具体情况如下一、根本情况江陵县龙祥商标辅料为私营独资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经营方式为制造销售,从事商标印刷、服装面料及辅料型制品制造等自产自销活动。
公司法人代表赵德龙,男,生产经营地址江陵县熊河镇荆洪路208号,联系 4744168。
纳税人识别号421024732728726,开户银行农行江陵县支行270202240000165。
2004年度申报销售额1,446,37243元、销项税额245,88329元、进项税额182,61594元、应纳税额63,26735元、已纳税额38,71002元,2004年期初留抵税额7,09622元、2004年底累计欠税17,46111元已在二00五年元月申报缴纳。
应承担的税负为437,实际承担的税负为268,帐面反映平均物耗为73。
二、检查情况该公司财务核算不建全,无本钱类各明细帐、现金帐及材料进出库依据,我们对以其所能提供的资料进行了稽查,发现如下问题该公司二00四年七月三十日5号凭证记录以收取现金的方式让售原材料一批,不含税价为6,00000元,未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应补增值税为6,000×17=1,02000元,销售电子盒、工具盒一批,价税合计6,00000元,未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应补增值税为6,000÷1+17×17=87180元。
两项合计应补增值税1,89180元。
三、处理意见在稽查过程中,企业领导对稽查工作相当理解,财务人员对稽查工作积极配合支持,造成上述情况的主要原因是对税收法律、法规的理解缺乏所造成的,要求有关人员加强税收法律法规的学习,吸取教训,不再发生违法问题。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公司应补缴增值税1,89180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公司少缴增值税1,89180元,从少缴税款之日起至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公司行为已构成偷税,除补税、加收滞纳金外,对其处以所偷税款05倍罚款,罚款金额为94590元。
稽查人员
二00五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