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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文学著作权的保护问题研究分析
法学专业
网络文学
著作权
保护
问题
研究
分析
网络文学著作权的保护问题研究
摘要:随着互联网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传统的文学创作模式现如今发生了巨大变化,硬笔书写逐渐被键盘敲打所替代。这种创作方式方便快捷且入门门槛不高,还能使信息传播速度更快,这使得网络文学发展飞快。同时,由于网络传播的特性,网络文学侵权行为层出不穷,加之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大量的原创文学作品被肆意窃取、转载。面对这些现象,传统的文学著作权的保护机制已经失去了效力。为了保护网络文学原创著作人的合法权益,激励其创作欲望,本文将通过对网络文学作品的著作权的内涵及保护问题进行分析, 探究并对其保护方式提出相关救济建议。
关键词:网络文学作品 ,著作权,侵权,著作权保护
一、网络文学著作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网络文学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被广泛运用,以之为展示平台和传播媒介,在网络上以数据文字显示的文字作品、包含部分文学成分的其他网络作品也随之发展起来,它们被称为网络文学。而其中,网络文学又以网络原创作品为主。
网络文学是随着因特网的被广泛使用而产生的,因着网络这一媒介的特殊性,网络文学具有种类丰富、能互相交流彼此动态和知识产权难以保护的特点。其形式多样,既可以以传统文学文本文体存在,也可以以博文、帖子等非传统文体体现。而其表现形式主要有三种:一种是直接在电脑上创作并发表的原创文学作品;一种是最开始发表在传统载体上,而后经过电子扫描技术或人工输入等方式上传至互联网的原创文学作品;还有一种是通过计算机创作或利用有关计算机软件生成的文学作品进入互联网络以及网络交互作用制作的超文本、多媒体作品。
(二)网络文学著作权的侵权表现
网络文学著作权网络文学著作权既包括复制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发行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以及使用和获得报酬权利。还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管理信息受保护权、技术措施受保护权等权利。
是指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人对受有关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所享有的权利。与传统著作权相比,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的特征更为复杂,既包含传统文学著作权的特征,又包含互联网信息方面权利的特征,并且由于网络文学传播的便捷性,导致其知识产权不易受到保护,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互联网上汇集了海量的信息,作品信息与其载体之间的联系归属性不强,使得这些信息能轻易被复制转载,进行多层传播,而传播的过程中这些信息还会被加入传播者自己的删减增补,因此更导致源作品信息的归属更加复杂化, 源头更加难以确定,使得网络文学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难以确定。举个近期热度高且闹得沸沸扬扬的年度热播剧《锦绣未央》,这部剧的改编剧本在尚未拍成电视剧时便被指为抄袭作品,并且被认为与200多部小说的内容高度重合。百名热心网友不惜花费3年时间做调色盘,认定《锦绣未央》一共抄了209本书,整本书共270万字294章,只有9章没有抄。 其中,《锦绣未央》的文本框架抄《长歌天下》;女主人设抄《身历六帝宠不衰》等;谋权宫斗模式抄《帝王业》、《军师联盟》等。很多细节部分的叙写,也是从别处抄来,并且其内容基本是直接抄写,不做任何改变。
2、与传统侵权行为相比,部分网络小说作者现在甚至借助写作软件进行所谓的创作,编剧余飞多次公开表示,网络小说已成为抄袭的极重灾区,只要在淘宝网站上输入写作软件或写作神器,就会出现标记着几元到几千元不等的相关链接,而仅仅只需要输入关键文字,软件就会自动呈现你所想要的诗句和网络小说句子,从其他文学作品中筛选、重整,再组合成使用者所需要的内容, 如此低的成本,只需要动动手指头就能获取一篇新文章,这使得网上侵权行为速度更快,加之网络传播的特殊性,使得其传播面更广,风险更小,对权利人权利的侵害更严重。
3、基于网络传播的另一个跨越空间和时间的特点,各国网民得以轻易在互联网上查阅翻看并获取他国的网络文学作品,却又因网络著作权没有传统的著作权所拥有的一定的地域性,使得其保护难度更大。
二、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侵权行为乱象频发的原因
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被侵犯的例子在我们生活中其实是非常多的。远一点的有1999年5月31日,王蒙、张抗抗、张承志、张洁、毕淑敏、刘震云等六位作家分别状告世纪互联公司侵害了他们的作品著作权,而他们的上诉行为在最高人民法院被视为“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近一点的有电视热播剧《三生三世十里桃花》、《锦绣未央》、《花千骨》等原著被指涉嫌抄袭多部网络小说,一些看不下去的被抄袭的原著作者及编剧众筹将其告上法庭。而造成网络文学频现抄袭事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 侵权难度小,成本低;维权难度大,成本高
网络文学作品以文学数据的形式存在,随着互联网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文学作品的抄袭由最初始的通过复制粘贴再对文字进行部分重新组排变为如今的利用于淘宝购买的几十块钱的写作软件进行创作。利用写作软件,仅仅只需要输入想要的重点词汇,软件就会自动出现带有你所想要的内容的诗词作品和网络小说语句,从其他文学作品中筛选、重整,再组合成需要的内容,如此低的成本,只需要动动手指头就能获取一篇新文章,且更方便快捷,抄袭者会走上这条可以使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路也就没什么稀奇的了。
然而与侵权的简单方便完全相反的却是维权。
由于网络信息量极大,传播速度极快,侵权人也并不单纯仅完全抄袭同一部作品,因此著作权人难以在浩瀚的互联网汪洋里发现抄袭自己或者非法转载自己的网络文学作品。再者,根据我国著作权相关法律所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著作权人要对自己所著的网络文学作品是否遭受侵权的事实提供相关证据,然而网络上的侵权证据不容易收集还极易灭失,不仅如此,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著作权人还需要到侵权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发生地进行诉讼,若著作权人与侵权人的地理位置相差甚远,这说明著作权人可能需要付出大量的金钱、时间和 精力去打一场不知道输赢甚至即便是赢了也只能获得侵权人一句道歉、一份对其 抄袭作品整改以及不知道何时能够完全落实的、甚至少于诉讼成本的赔偿的维权诉讼。 如此原因,导致多数著作权人即便知道自己的著作遭到了侵权也选择沉默不上诉,使得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愈加猖狂。
(二) 维权意识淡薄
人们的维权意识淡薄是导致网络文学作品抄袭成风的原因之一。
山寨文化在我国由来已久,国人对于其早已习以为常,对于最开始出现也是较为有名的山寨之一“康师傅”和“康帅傅”这个例子我们早已耳熟能详,然而大多数国人对此仅仅是一笑而过当是个笑谈便不了了之,完全没想过这是否是一种侵权行为。再举一个例子,我国知名小说作家金庸曾经一纸文书将作家江南告上法庭,这一案件中,涉嫌抄袭侵占金庸知识产权的作品《此间的少年》写作于15年前,然而直到现在,金庸才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权益。由此可见,一个具有高文化水平并且出名如金庸这般的作家对于著作权的维护意识尚且如此薄弱,就别说其他普通群众了。山寨文化的盛行以及我国国人对其的习以为常无形中削弱了我国国人对于知识产权的维权意识,再加之对于网络文学作品的侵权行为,大多数原创作者都选择了忍耐、自己吞下苦果,如此忍让循环下来,导致越来越多的人步入抄袭他们原创作品的道路。
(三) 网络文学平台的不作为,影视公司的推动
很多网络文学平台对于抄袭的态度是比较暧昧的,作为网站运营商,他们对这一平台投入了金钱就必定要得到回报。因此比起原创作者们的个人权益,他们更在乎的是他们能否得到他们所求的回报,即发表于他们平台上的这么些小说能否成为热门小说以提高他们平台的知名度和点击率,若这些小说还加入了VIP,他们从中又能获得多少金钱回报。种种因由,导致有些网络小说网站对于抄袭行为不仅不加以限制和惩处,甚至还会对这种行为进行默许和引导。对此,《锦绣未央》的发表网站曾做过的事能作为一强力的佐证例子。
在未拍摄成电视剧前,甚至是更早于2013年时,《锦绣未央》就被举报抄袭,但是其发表网站,潇湘书院却发公告称此文非抄袭,仅仅是部分情节和设定和其他作品相似,此文的整体构思为作者秦简原创。潇湘书院将这次的抄袭事件定性为借鉴行为,对于《锦绣未央》的作者进行了轻描淡写的处罚,仅要求其对小说进行整改、取消作品金品资格,对于指责秦简抄袭的三位作者却进行了严厉的处罚,并且将他们指责的行为定性为有损书院形象、妨害编辑声誉。原因为何?不过是因为《锦绣未央》能带给潇湘书院巨大的经济收益。
侵权者有抄袭的心理,网络文学平台有包庇纵容的嫌疑,在这种恶性循环下,让不少侵权者的抄袭行为更加猖狂且心安理得,助长了他们“天下文章一大抄”的心态。再况且,即便法院判处某网络小说著作权侵权行为成立,并对此侵权小说以及相关网站进行了相关判处要求,但只要不触及高额的赔偿金,大多数网络文学平台只需要将这一侵权作品进行下架便无其他损失,若再碰到被告抄袭的情况也能照此处理。法律体系的不完整、利益链之间的相互维护、妨害维权者间的阳奉阴违,使得当前网络文学平台上充斥着大量的抄袭作品,并且这类抄袭作品的数量不减反增。
除了网络文学作品自身的特点是其迅速发展的原因外,影视题材的匮乏和IP热也与它的迅猛发展原因有着直接的关系。因为影视题材的匮乏、较好的剧本越来越少,许多影视行业就将目光投向基数庞大的网络文学上去,又因影视行业对于网络文学的挖掘和重视,使得网络文学作品的地位达到了以前难以想象的高度,同时却也成为了网络文学抄袭乱象频发的诱因之一。当前许多改编自网络文学作品的电视剧、电影,从立项到选角,再到拍摄乃至最后的上映播放, 除了不明真相的忠实书粉,几乎没有什么人会去关心这部剧剧本本身的质量,而投资方只关心这部网络文学作品是否热门,此文学作品的书粉是否多,上映以后他们能不能达到更新的票房高度、收视率以及话题度; 冲着自己喜欢的演员去看的粉丝完全不在意这部剧所依据改编的作品是否是抄袭的,只在乎里面自己的偶像表现的怎么样。 除此之外还有就是完全不在乎小说是不是抄袭、仅冲着此剧热度高而去看的人愿意去观看。
在市场利益的驱使下,各大影视公司开始大量收购各种IP,造就了一波网文改编热,而对于一个已经投入了资金且在上映的影视剧来说,原著被曝抄袭是一件影响非常差的事情,按理来说影视公司也是受害者之一。但是大部分影视公司对于“抄袭”却毫不在意,部分在购入时他们完全知道这部网络文学作品是“抄袭”的,然而对于他们所购买的侵权作品遭遇诉讼纠纷时,他们首先做的都是帮助侵权者“维权”、反污蔑身为原创者的控告方,在他们眼中,“热度”始终摆在第一位。所以这样的影视公司既是受害者,也是加害者,或者说是这段利益关系中同一条线上的蚱蜢。当剽取他人的脑力劳动成果和抄袭已经成为公开的秘密,网文改编的电视剧片方只求热度和流量,不再对此IP内容本身的原创性与否以及质量有高要求,这不仅会助长抄袭之风盛行,还会给坚持原创的作者的写作积极性带来沉重的打击。长久以往, 当人人去搞搬运,谁来做原创?
(四) 处罚力度不够
目前来看,著作权侵权案件所给予的判处处罚,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然而,这些处罚对于侵权人来说是完全达不到警示作用的。网络文学发展至今,因为网络文学著作权侵权行为而导致拘留入狱的案例非常少。不单只是网络文学著作权,就连较为完善的传统文学著作权侵权行为也鲜少有因此而锒铛入狱的案例。就如今的网络著作权纠纷案看来,大多数侵权人在抄袭行为被暴露了以后,选择的是简单的说声“对不起、我错了”之类的话、承诺改文并且会对被侵权人进行相应的赔偿, 至于最后的赔偿结果如何我们不得而知。尚且不说案件是否能胜诉,单就这赔偿金额来说对于早已靠着侵权作品出版、改编成剧等等行为大赚一笔的侵权者而言不过是九牛一毛。低廉的窃取成本、高额的回报以及快速的成名让网络抄袭即便被人们各种抵制厌恶也根除不了。
三、关于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建议
从以上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侵权行为愈演愈热的原因以及我国法律对于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的保护现状来看,网络文学著作权的保护问题任重而道远,由此可以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 加强宣传,提高人民的维权意识
由政府主理,再加上传统电视媒体、自媒体以及社会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