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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发电厂
生产
安全事故
报告
发电厂生产平安事故报告五篇范文
第一篇:发电厂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大屯发电厂生产平安事故报告、调查处理
及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为标准生产平安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工作,促进平安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第75号令)、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平安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劳动合同法、关于加强电力平安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国家电监会办平安[202223]1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发电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平安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1.设备事故:
(1)特别重大事故(略)。(2)重大事故(略)。(3)较大事故(略)。
(4)一般事故,没有造成人员伤害、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以上不满202300万元的事故。
(5)一类障碍、二类障碍、异常及未遂。
2.人身事故:
(1)较大及以上人身伤亡事故(略);(2)死亡事故:造成1-2人死亡;
(3)重伤事故:没有造成人员死亡,只有重伤和轻伤的事故,且重伤人数在2023人以下;
(4)轻伤事故:仅造成人员轻伤的事故;
(5)未遂事故。对人员没有造成伤害或造成了一定伤害,但未构成轻伤的事故。
发电厂处理权限内的事故为本条第1款(4)、(5)及第2款(4)、(5)。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三条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要按发电厂相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规定立即报告,并组织抢救。凡本厂接到事故信息报告的领导和部门除按有关规定及时做好上报工作外,应按照分级管理的原那么,在应急指挥中心的统一指挥下快速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应急救援过程中,要及时连续报告有关情况。
第四条发生死亡事故后,由厂部归口向公司领导报告,并在1小时内向徐州煤矿平安监察分局、XX市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及南京电监会报告,并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第五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部门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
第六条事故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事故现场情况、简要经过;
3.事故已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4.已采取的措施和需要采取的措施;
5.其它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七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八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消灭证据。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九条发生重伤事故或2人及以上轻伤事故,由公司平安监察部及相关职能部室对事故进行调查。
第十条发生轻伤事故和非伤亡事故(第二条第1款(4)和第2款(4)),由安监科组织相关部门、科室进行事故调查。事故性质严重、影响较大的,由公司平安监察部组织调查。
第十一条发生一类障碍、二类障碍,由技术科牵头组织有关科室进行事故调查;发生异常、未遂由部门组织有关班组进行调查分析。
第十二条凡发生事故、障碍、异常及未遂的部门,包括涉及的部门,要立即组织本部门相关技术人员进行初步调查分析,并在二天以内向安监科、技术科提交调查报告。
第十三条事故调查程序: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害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第十四条事故调查人员有权向事故发生部门及职工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部门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事故调查报告提交时间。轻伤事故及非伤亡事故报告为三天以内。特殊情况例外。
第十六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那么,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查明事故性质,认定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依规进行追究。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预对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四章
事故处理及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对死亡、重伤事故及非伤亡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按照公司伤亡事故责任追究规定、公司非伤亡事故责任追究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发生一类障碍、二类障碍、异常及未遂,按照大屯发电厂平安绩效工资考核方法、大屯发电厂个人平安帐户考核管理方法(试行)、大屯发电厂平安风险抵押奖罚管理方法进行,并对直接责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强制培训、记过、降级,乃至撤职处分。
第二十一条凡谎报、瞒报事故的,给予事故发生部门行政负责人罚款202300元,并在全厂通报;迟报、漏报的,给予事故发生部门行政负责人罚款500元,并在全厂通报。
第二十二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处以202300~2022元罚款,强制培训3~6个月,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开除。
1.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
2.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
3.或者隐瞒事故真相;
4.成心破坏事故现场的;
5.订立同盟隐瞒事故的。
第二十三条对事故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在平安办公会上提出意见。第二十四条事故发生部门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制定落实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第五章
附那么
第二十六条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的认定:
1.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2.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
3.成心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4.成心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并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第二十七条
轻伤、重伤界定标准按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厂部,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
公司伤亡事故责任追究规定(与电厂有关局部——摘录)
第一条为有效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平安,落实各级领导干部以及职工的平安生产责任,标准事故追查处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第75号令)、煤矿平安监察条例(国务院第296号令)、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平安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以及煤矿平安规程、平安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平安生产实际制定。第三条依照本规定被追究责任的人员,是指对造成事故或因工作失职、不作为,对事故的防范和落实整改负有责任的管理人员和造成死亡事故肇事者或直接责任人的处理。
第四条本规定中的经济处分由平安监察部负责执行,行政处分由人力资源部和党委工作部负责、监察审计部监督执行。
第五条地面单位发生1人次重伤责任事故,给予事故车间正职撤职处分,并根据事故原因和责任大小,给予业务科室负责人记过直至撤职处分,对负有分管领导责任的副职、分管副总工程师给予记过或降职(级)处分,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单位正职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条地面单位发生1人死亡责任事故,给予单位分管负责人撤职处分,并根据事故原因和责任大小,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单位正职给予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处分。
第七条地面单位发生一次2人(含2人)以上死亡责任事故,给予单位正职撤职处分,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凡管理干部有以下行为之一,并由此引发死亡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强令工人违章作业、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或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4.拒不执行安监部门平安监察意见的;
5.未按规定进行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允许从业人员上岗,致使违章作业的;
6.对职工反映的平安隐患不重视、不处理的;
7.有其它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平安生产管理职责的。
第九条造成死亡事故的直接责任人,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第十条公司业务部门对发生重大死亡事故负有责任时,由公司对该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在对事故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的同时,公司对单位可同时给予经济处分。
第十二条发生重伤事故的,由事故单位在事故发生之日起2023日内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对有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事故报告和处理决定报公司平安监察部备案。必要时,公司直接对重伤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三条本规定从
年
月
日起执行。
附件2:
公司非伤亡事故责任追究规定(与电厂有关局部——摘录)
第一条为加强平安生产管理,强化干部职工平安责任意识,标准非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有效防范各类事故,依据平安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平安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平安监察条例、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行业非伤亡事故分级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经济处分由平安监察部负责执行,行政处分由人力资源部和党委工作部负责,监察审计部监督执行。
第三条依据相关行业事故分级规定,公司非伤亡事故等级如下:
1.煤炭生产非伤亡事故分为三级非伤亡事故、二级非伤亡事故、一级非伤亡事故;煤矿机电运输非伤亡事故分为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
2.电网事故分为一般电网事故、重大电网事故、特大电网事故;电业生产设备事故分为一般设备事故、重大设备事故、特大设备事故;
3.铝业生产事故分为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
4.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分为一般事故、严重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
5.火灾事故分为一般火灾事故、重大火灾事故、特大火灾事故。第四条地面单位发生事故而导致矿井发生事故的,按造成事故等级高的一方认定事故等级。
第五条发生以下非伤亡事故,必须及时、如实地向公司汇报:
1.电力生产发生一般电网事故中“变电所12023kv及以上母线全停〞和“35kv变电所全停〞事故;发生重大、特大设备事故;
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发生严重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以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以上的设备事故;
3.生产(工作)场所发生的重大、特大火灾事故以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的一般火灾事故;
4.油库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场所发生严重泄漏、火灾或爆炸,煤气外网发生严重泄漏、火灾或爆炸;
5.性质严重、影响较大或存在严重违章行为的事故或未遂事故。第七条发生以下非伤亡责任事故,根据事故原因和责任给予事故单位5万元以上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