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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调查报告
材料调查报告3篇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关心、爱护、保障青少年的健康成长,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是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基层法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青少年维权链上占有着重要的地位,担负着神圣的使命。近年来,因一些未成年人受社会不良影响,犯罪现象日趋严重,犯罪率逐年上升,犯罪呈现集团化,低龄化,残忍化,后果严重化等特点,给社会带来很大危害和不安定因素。这不仅影响未成年罪犯自身的前途和未来,而且涉及到家庭,直接关系到边疆社会稳定。123县人民法院为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教育、感化、挽救每一位失足青少年,结合多年的审判工作经验,调查研究认为,认为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包含以下几方面:
(一)家庭因素。
家庭是青少年的第一课堂,父母是第一任老师,家庭教育培养,深刻影响着子女的人生观,道德观的形成。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得主要因素有:家庭过分宠溺子女;父母的教育方法简单粗暴;父母不注重自己的形象,对孩子产生极坏的影响;夫妻不合、争吵或离异,致使子女性格扭曲;家境贫寒,孩子过早涉足于社会,缺乏正常的家庭生活和文化教育,给社会危害性。
(二)受社会经济负面效应及社会不良文化的影响。
青少年正处于人生观,世界观形成阶段,缺乏社会经验和明辨是非的能力,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一些青少年往受不住各种物质享乐的诱惑,在一定条件和某种因素的作用下,就有可能走上犯罪的道路。加上目前在文化市场上,图书报刊,音像制品,文化娱乐等充斥大量的封建迷信,凶杀暴力,淫秽色情以及其它有损人民群众健康的内容、对社会文化环境造成了一定程度污染,对涉世不深的青少年产生比较大的消极影响。
(三)学校缺乏给学生一个全面发展的良好环境。
学校法制教育流于形式,不注重实际效果,学校缺乏与家长的联系,沟通,没有立马掌握学生的心理,情绪变化,无法立马对学生不良“苗头”性问题进行抑制。
(四)青少年自身的生理、心理特点,较易走上人生歧途。
青少年犯罪最根本的原因在于青少年本身的素质,青少年正处于心理、生理发育阶段、辨别是非,区分良莠和抵制外界影响的能力差自控力弱,行为不稳,模仿力强,如冲动,易被诱惑实施犯罪,有的家庭经济方面与高收入的盲目攀比,产生心理不平衡,甚至萌发不良企图。还有对社会不良风气各种诱惑,以及一些低级趣味的文化,有一种神秘感,想试试的心理。再有学习成绩差,受老师,同学的歧视,自尊心受挫,产生强烈的逆反心理和报复心理。
对于以上这种实际情况,该院采取了一些措施,摸索出一条行之有效又独具特色的青少年审判工作新路子。对于这些未成年犯罪的审理,仔细贯彻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始终本着教育、感化和挽救的方针,对他们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因人施教,晓之以理,帮助他们认识自己违规违法犯罪的表现及产生的根源,否定过去的自我,使他们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人生观、价值观,启发他们的感情与态度,满腔热情地进行帮助与教育,对点滴进步给予立马地表扬与鼓励,使他们感受人与人之间的温馨、亲切与诚挚。形成了打击与维权并重,在打造123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大环境中起到了应有的作用,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一、建章立制,健全创建管理机制
县人民法院仔细贯彻落实喀什中院、县委、县团委有关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精神,把参与创建作为提升司法服务的重要方式提出要确保创建活动有条不紊,并取得实效的奋斗目标。为此,院创建领导小组把创建活动的各项工作目标化、责任化、制度化,致力于用合理的制度促管理,用科学方法创建,力争做到以一流的管理创一流的业绩。
(一) 从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保护青少年成长、让人民满意的高度,充分认识青少年维权的重要意义。不断提高审判人员在庭审职能中做好教育、感化、挽救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由于条件所限,我院没有设立专门的青少年法庭,法院与县团委合作,设立了青少年维权岗,抽调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专门审理青少年犯罪案件。要求审判少年犯的法官有特殊的事业心、特殊的责任感、特殊的感召力;即是一名优秀的法官,还必须是一名合格的“教师”。
(二)强化创建机制。为确保创建工作有序开展,我们专门成立了创建领导小组,由一名分管副院长亲自负责创建事宜,建立了以刑庭为主体,院政工科、团支部等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相互配合的创建长效机制。切实加强了对青少年维权工作的组织领导。
(三)完善创建制度。经过精心调研,制定了符合法院审判实际的《关于开展青少年维权岗创建活动实施意见》,把青少年维权工作纳入法院日常工作考核中,与其他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考核,制作了规范的服务卡,建立了规范完整的创建档案及电子台帐。
( 四)建立人民陪审员学习、座谈制度。即每年组织人民陪审员学习与青少年法罪案件审判有关的业务知识和其他知识,听取他们对少年刑事审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使他们真正起到了既陪又审,即审又教,起到真正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作用。
二、挖掘审判资源,突出庭审效果,探索惩教结合新路子,把维权活动贯穿于刑事、民事、执行等各个职能部门,全方位的开展维权工作
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县人民法院首先对犯罪中涉及到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依法严惩犯罪分子,尽量的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次对未成年人犯罪,在法庭审理阶段、法庭教育阶段、法庭宣判阶段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比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规定的程序,使少年法庭审理程序规范有序,又具有少年法庭的特色。一是注重庭前调查,坚持“三见面”,掌握全面情况。为确保案件的顺利审理,庭审前,我们首先采取同少年犯本人见面、与监护人见面、与少年犯的单位或学校见面,深入了解少年犯过去的表现、思想作风、道德品行、家庭情况及社会影响等。其次是走访公安、检察院承办人,了解被告人归案后的有关情况,查清被告人的出生年、月、日,个人和简历。在走访过程中,注意发现被告人的个性特点、成长过程中有无劣迹史及作案动机,归案后的心理状态等,从而做到在庭前基本掌握被告人犯罪的主客观原因、主观恶性程度、危害大小及归案后的心理变化等,为选择审理方式、方法奠定基础。二是有的放矢搞好开庭审理。在庭审方式上,对那些主观恶性小、人身危险性不大,偶然失足或一时失去理智、后果又不十分严重的少年被告人,大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公诉人一般不出庭支持公诉,由辩护人和法定代理人到庭,从而使法庭气氛更加宽松,有利于少年被告人认罪服法。对于那些抵触情绪大,不积极配合庭审或犯罪后果较为严重的少年被告人,不但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庭,而且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庭审中,控、辩、审三方充分行使职权,从不同的角度分析少年被告人的犯罪原因指出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共同努力使少年犯放弃对抗、配合庭审,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在庭审阶段,我们还对于少年被告人的心理、智力、身体发育等情况,因案制宜,寓教于审、惩教结合,具体主要把握了二个环节要求法官做到对待少年被告人“像母亲对待孩子,像老师对待学生,像医生对待病人”一样。自始自终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和氛围。在审问用语上,注意用诚恳的态度,温和的语气,尽量少用法律术语,多用一些通俗的语言,既保持法庭的严肃性,又不使少年犯感到法官的冷酷无情。对于在庭审中恐惧、紧张的青少年犯罪分子,偿试用“圆桌审判”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体现了法官们致力于“教育、感化、挽救”的悠悠真情。近三年来,通过圆桌审判,审判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8起,共判处青少年犯罪分子多少人,目前为止,无一人重新犯罪。公诉人、辩护人以及县工会、妇联、司法局等有关代表在参加了圆桌审判后认为,圆桌审判为未成年被告人认罪服法、改造自我奠定了基础,促使未成年被告人自我觉醒,当庭认罪悔罪,真正从思想上走出犯罪泥潭,达到了教育、矫治、挽救的目的。同时在庭审过程中,发现少年被告人有认识上的错误时予以纠正。有的少年被告人存在错误认识,或者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是认为不应受法律的制裁。对此,我们在查清事实的同时,进一步使他们认清危害性,纠正认识上的偏差。上述措施有效促进了庭审,从而达到了预期的效果。
三是仔细办案,重视回访。对那些犯罪较轻、危害不大,确有悔改思想的未成年犯坚持按“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充分考虑从轻、减轻的法定情节,在实际量刑时得到了从宽处理。如我院某年受理的一起抢劫案件时,被告四人均为未成年,其中两名未成年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虽然参与了抢劫,但是他们在抢劫时,什么都没有干,只是跟着另两名一起参与,且在逮捕后,认罪态度较好,因此我院适用了缓刑,使他们在实际量刑时得到了从宽处理。重视审后回访工作,近两年来,我们经常走访未成年人家庭及学校,有重点的回访违规违法青少年10余人。有效促使了学校及家长的正确管理,使违规违法的未成年人放下思想包袱,正视人生规迹,重返学校继续学习健康成长。杜绝了未成年人因恶习不改而重新犯罪现象的发生。
在民事审判工作中,对于离婚案件中最大的受害者是未成年人的特点,对子女抚育问题的处理, 一方面充分尊重未成年人的选择,另一方面也从保证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角度出发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在执行工作中,县法院更是注重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抚养费的执行工作,法院执行局从不含糊,不仅在时间上,能做到随到随执行,而且执行到位率力争达到%,不打折扣。同时,对其他涉及未成年人利益案件的执行,也是想方设法,极尽所能。
三、着眼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罪犯,巩固庭审成果,矫正“问题少年”的人生坐标
惩治犯罪只是手段,而教育、挽救才是最终目的,县人民法院对于青少年犯罪居高不下的趋势,着重研究探讨如何预防犯罪,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转化教育青少年,以及进行司法保护的最佳途径,把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挽救工作延伸到法庭之外,积极加强同政府有关部门、共青团、妇联、工会等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的联系,共同做好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挽救工作,共同做好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罪犯的法制宣传教育综合治理工作。多年来,123县人民院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并未一判了之,而是把工作延伸到审判工作之外,延生到刑罚执行的各阶段。
一是向学校、社区延伸。组织巡回教育,就地以案讲法。预防犯罪不仅是预防犯罪青少年再犯罪,而且还包括防止没有犯罪的人犯罪,这就是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为了达到审判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法院七名法制副校长先后到县一中、二中、三中就县二中学生故意伤害案的审理情况,对学生进行教育,使广大青少年学生激发了学习法律的热情和兴趣。同时,法院先后8次指导一中、二中、三中的学生开展模拟法庭活动。指导中法官将如何驾驭庭审,如何成为一名富有实践经验的法官,如何在庭审中体现出法官的威严都手把手地教给了学生们,使他们在学习中享受乐趣,在乐趣中把握知识。三年以来,法院在全县各类学校中上法制课24次,召开法制报告会和家长师生座谈会各11次,受教育青少年学生达二万余人次。特别是案例评析活动,使学生们学到了在课堂上没有涉及到的法律知识,学生们对一个具体犯罪有了更深入细致的了解,正如一位学生发言中讲到的那样“今天法院的叔叔阿姨到我们这里,就发生在我们的身边的案件对我们进行教育,使我们感到真实,感受深刻……”、“它就像警钟一样,当我们面临着是非边缘的时候立马敲响,它就像利剑一样,当我们将要触及法律禁区的时候刺痛我们……。”巡回教育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这不仅使我们认识到广大青少年对这种形式的法律教育是急需的,同时也使我们感受到减少青少年犯罪势在必行,且应成为一项长期的工作方针。
二是向缓刑犯延伸。法院组织青少年缓刑犯参加每年的爱国卫生月等活动,对判处缓刑的未成年罪犯进行严格遵章守法的法制教育,同时强化判处缓刑的未成年罪犯家长的监护责职。把司法工作向后延伸,为浪子回头创造条件。
三是向监狱延伸。我院通过多种形式与未成年人罪犯服刑场所建立联系,了解未成年罪犯的改造情况,协助做好帮教、改造工作,对正在服刑的未成年罪犯进行回访考察。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