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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老
消费
现象
调研
报告
老年消费现象调研报告
近年来,随着社会老龄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消费主体中老年人数量比例不断上升,市场中专供老年人使用的保健品、药品、健身理疗器材等产品越来越多。同时,由于局部违法经营者以老年消费群体为对象兜售劣质商品,导致老年消费主体利益受损问题严重。去年以来,市工商局受理涉及60周岁以上老年人消费投诉案件520起,占到消费投诉案件总量的21.5%。针对老年消费主体“权益易损〞现象,该局组织人员开展了专题调研活动,认真分析了老年消费主体“权益易损〞现象的特征、原因,并针对性提出局部强化维权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一、老年消费主体“权益易损〞现象的主要特征
4月份以来,该局组织人员对349件老年消费主体投诉案件调查分析,发现当前老年消费主体“权益易损〞现象主要呈现“四个特性〞。
(一)投诉标的和对象具有“集中性〞。一是投诉标的范围集中。去年以来,老年人消费投诉案件中76.4%的投诉标的物品为保健品,
11.2%为医疗器械,
9.2%为药品,三种投诉标的物品案件共占总体投诉案件数量的96.8%,其他标的物品投诉案件仅占总投诉数量的4.2%。二是投诉对象集中。涉老消费投诉案件的被投诉主体94.2%属于流动式无照经营主体,常以“关心老人〞、“健康义诊〞等效劳工程为名义,通过所谓的“免费讲座〞、“健康座谈〞等展销活动来向老年消费者推销质次价高商品。
(二)投诉案件普遍具有“团体性〞。老年消费者绝大多数属于退休人员或自行创业者,他们有充足的自由支配时间,相互之间交流沟通信息较多,因此,在消费过程中具有较强的“跟风性〞。这种“跟风〞消费方式,很容易促使老年人形成“团体消费〞。去年2023月份,390名退休人员集体以每瓶3200元高价团购某品牌保健品,后经相关部门鉴定该类保健品本钱价仅为3元每瓶。同时,老年人由于自由支配时间较多,更容易接受违法经营者拉拢参与“健康讲座〞、“免费体验〞等活动,为违规经营者兜售劣质商品提供了可乘之机。
(三)侵权欺骗行为具有“同质性〞。当前,违法经营者欺诈老年消费主体案件存在明显的手段“同质性〞,绝大多数老年人被不法分子通过“健康讲座—‘免费体检’—查出问题—买‘药’(医疗器械)〞的同一模式欺骗。该种欺骗手段存在以下特点:一是小利“设套〞。违规经营者在广场、公园、小区等老年人聚集场所散发讲座传单和小礼品,诱骗老年人参加所谓的“健康讲座〞;二是讲座“洗脑〞。经营者聘请所谓的专家授课,夸大老年人常见疾病的危害程度,再经虚假“义诊〞夸大危害结果,以蒙吓、诱惑等方式迫使老年人购置劣质商品;三是情感“营销〞。以老年人为目标群体的经营者往往对老年人开展情感“营销〞,在营销活动前期对老年人嘘寒问暖,耐心陪老年人聊天、谈心,组织老年人参加一些集体活动,甚至带他们外出郊游等,充分迎合老年人内心空虚、急需情感填充的心理,从而赢得老年人相信;
(四)消费侵权事件具有“反复性〞。违规经营者绝大多数属于流动经营业户,该类主体销售劣质商品时间、地点具有不确定性,当被执法人员查处后往往会更换时间和地点,再次从事违法经营活动,在不同的辖区之间形成“摁下葫芦起来瓢〞的怪现象。同时,违规经营者推销方式不断更新,老年人自身识别能力提升较慢,无法适应快速翻新的诈骗手段,导致局部老年人屡次受骗。
二、老年消费主体“权益易损〞现象的成因
(一)自身存在“两种需求〞,成为“权益易损〞主观诱因。老年人由于自身情况和生活环境等因素,往往会形成“两种需求〞:一是对“健康〞需求。由于自身生理年龄较大,身体健康逐渐呈现下降趋势,中国老龄科学研究院调查数据显示,我国60岁以上老年群体慢性病患病比例,城市为80.8%,农村为65.1%,而且越是经济兴旺地区,老年群体病患率越高。该种多数老年人对健康的需求,成为被违法经营者利用的前提根底。二是对“情感〞需求。随着人口老龄化的逐渐深化及人口流动的加剧,城市、农村均出现大量的空巢老人。市老龄部门202223年统计数据显示,地区60岁以上老年群体,城市空巢比例超过40%,农村空巢率也到达了32%。即使孩子在身边,可能受工作繁重等因素影响,平时陪父母的时间也相对较少。在这种情况下,老年人多存在情感失落、孤独寂寞、抑郁无助感,渴望与人交谈,渴望情感抚慰,从而为违规经营者利用“感情牌〞欺诈老年消费者创造了条件。
(二)普遍表现“三项缺乏〞,为违法经营者提供了可乘之机。一是知识更新缺乏。老年消费主体与年青人相比,知识更新速度较慢,对社会中出现的新型诈骗手段认识缺乏,容易轻信推销人员和所谓的“权威专家〞,进而成为劣质商品推销的重点对象。二是信息交流缺乏。老年人退休后,生活圈子明显变小,子女多不在身边,其生活环境相对封闭,限制了他们及时获取最新消费信息和防骗知识等。三是维权意识缺乏。受传统文化思想等因素的影响,多数老年人存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路认识,遇到消费侵权问题时往往选择沉默,自身合法权益受损后不能及时各工商机关投诉。
(三)监管存在“三个不健全〞,导致老年消费主体维权困难。一是老龄产业开展机制不健全。当前,老龄产业目前正处于起步阶段,政策导向缺位,管理和运行机制尚未健全,使得局部失信经营者“售假〞行为得逞。二是违法行为处分依据不健全。目前,工商部门查处经营假劣保健品、医疗器械等行为时,缺少专门的法律依据,仅能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从不同的角度对违法经营者给予处分,而且多数情况属于1万元以下处分,较低的违法本钱缺乏以威慑违法行为。三是长效防控机制不健全。针对老年人推销劣质药品行为是当前维权难点,保健品质量由卫生部门监管,广告由工商部门监管,产品批号那么有药监部门监管,多头管理、权责难厘,使得保健品监管存在明显漏洞,给违法经营者留下了可乘之机。同时,202223年商品展销会管理方法废止后,以“健康讲座〞为名义的商品展销行为失去监管依据,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监管效果。
三、提升老年消费主体维权水平的建议
针对老年消费主体“权益易损〞现象的主要特点和形成原因,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加大工作力度,全面做好老年消费主体维权工作。
(一)强化宣传,引导老年人提升自防意识。一是加强老年人平安防范知识和根本消费知识宣传。联合老龄委等部门组织专门讲座对老年人进行消费品真假鉴别的技巧培训,更新老龄群体的知识结构,杜绝欺诈老年消费者行为的发生。二是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借助报纸、播送、电视等群众传媒组织专题报道,帮助老年人明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等法律赋予老年人的权利与义务,增强老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与维权意识。
(二)强化监管,营造诚信的市场经营环境。一是严格展销会市场监管。202223年,商品展销会管理方法废止后,工商机关放松了对以“会议营销〞、“讲座营销〞等为模式的展销监管,为违法经营者欺诈老年消费者提供了可乘之机。建议在今年监管工作中进一步严把市场准入关,结合实际建立展销会营销主体登记备案制度,坚决杜绝无经营能力、无资质经营者入市经营。二是严查虚假宣传。对商品、效劳中出现的夸大宣传、虚假承诺、强制效劳、以次充好等不良经营行为依法予以严肃查处。三是开展针对性检查行动。对主要的老年人消费市场如保健品、医疗机械等实施全方位、多角度动态监管,加强对老龄市场的走访巡查力度,及时查处各类欺诈老年消费者的违法行为。
(三)强化关心,构筑老年人维权无缝链条。一是强化家庭关心。老年群体之所以轻易上当受骗,缺乏家庭关心是主要原因之一。因此,积极联合民政部门,开展“老年消费主体引导维权〞活动,鼓励年青子女随时关注“空巢〞老年人的消费动向,建立起大额商品销售防劣帮扶关系。二是强化监管关心。建议老龄委、工商、质监、卫生、药监等职能部门组成“老年群体维权联动小组〞,探索建立老年消费者投诉快速处理机制,在社区、村镇设立老年人消费维权投诉点,及时处理老年人的消费投诉,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四)强化维权,保障老年人的维权成效。积极发挥12315申诉平台的功能,及时受理老年消费者的投诉申诉,认真调解处理。对于腿脚不便、行动困难且年龄超过70岁的空巢家庭老人,开展上门效劳,开通绿色通道,加快调解的速度。按时统计老年消费者主要投诉的行业和产品,对于与老年消费者利益密切相关、社会关注度高的行业和单位,通过媒体曝光、专项行动等予以重点整治,着力解决老年消费者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保障老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整合利用社会有效资源,形成以老年大学教师、医院骨干医师、老干部局职工、律师、消协和工商部门干部等相关人员为主的专业人才志愿者队伍,通过社团的形式,定期召开讲座,开展老年人消费教育活动,对老年人遇到的消费维权问题,答疑解惑,提供建议,助力老年人进行消费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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