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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独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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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
存在
问题
调查
分析
独家原创:检察院刑事案件存在问题的调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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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至202223年5月,某某基层检察院共受理移送起诉案件2023件3149人,其中轻微刑事案件1642件2518人,分别占受案总数的75.22%和62.43%。最近,某某基层检察院对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和建议。
一、存在问题
(一)轻微刑事案件退查率高
在某某基层检察院办理的1642件轻微刑事案件中,退回补充侦查的474件,占轻微刑事案件总数的23.68%,占同期退回补充侦查案件总数(616件)的60.22%。如陈某非法经营案,犯罪嫌疑人陈某伙同其妻子朱某在XX市XX县区城西街道其住处销售“六合彩〞资料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并查获“六合彩〞书籍2864册、“六合彩〞卡片214张、“六合彩〞扑克83副。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起诉后,因证据缺乏、事实不清而两次退回补充侦查。
(二)轻微刑事案件延长审查期限比例高
在某某基层检察院办理的轻微刑事案件中,因法定审查期限不能办结而申请延长审查期限的有203件,占轻微刑事案件总数的14.44%。如黎某失火案,20xx年3月5日,犯罪嫌疑人黎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在某镇新旺村一山岭点火炼山时,失火引发森林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2万多元,该案案情简单,且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犯罪嫌疑人又主动投案自首,应符合快速办理,但案件移送起诉后,却要延长审查期限15天。
(三)情节轻微不诉案件办案周期长
因情节轻微而作不诉处理的案件有118件176人,从侦查机关提请逮捕到作出不起诉决定,平均办案用时为124.1天,从受理起诉到作出不起诉决定,平均办案用时为73.8天。如林某某等7人抢劫案,犯罪嫌疑人林某某、严某、李某、王某、沈某、党某、梁某等7人于20xx年4月6日到某职业学校玩,因没钱搭车便到该校学生宿舍,殴打并威胁何弟给了20230元钱,并把何弟的一台mp3播放器拿走。该案犯罪情节轻微,7名犯罪嫌疑人均认罪,有悔罪表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案件从20xx年6月18日受理起诉至20xx年9月1日作出不起诉决定,用时长达433天。
(四)侦查、审判阶段办案周期长
侦查机关对轻微刑事案件从批准逮捕到移送起诉的平均办案周期为45.8天,对退补的轻微刑事案件平均补查周期为24.7天,法院对轻微刑事案件从受理案件到作出判决的平均审判周期为30.3天。如黎宗盗窃案,犯罪嫌疑人黎宗伙同卢东携带作案工具在十里通用超市背后一民宅前,将庞某某价值3400多元的摩托车盗走。本案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犯罪嫌疑人犯罪时未满18周岁,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但案件批准逮捕后,公安机关继续侦查用时11天,退回补充侦查用时22天,法院从受理案件到作出判决用时49天,该案从批准逮捕到作出判决,整个办案过程用时达128天。
二、原因分析
(一)侦查人员办案不标准、不严谨,以及检察院批捕部门把关不严,导致公诉部门在审查起诉的时候困难重重
。一方面,个别移送上来的轻微刑事案件本身证据严重缺乏,退步两次仍无法补足,最后无法起诉只好作存疑不诉或撤案处理等;另一方面就是案卷问题,移送上来的案卷缺乏必要的文书,如告知书、鉴定材料等,导致退补频率高等……这些公安及批捕部门所存在办案缺陷给轻微刑事案件的审理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二)轻微刑事案件多,而办案人员严重缺乏
以我院为例,每年受理的轻微刑事案件就有一千件,而公诉部门的主诉官只有6个,虽然,竭尽全力,加班加点,但依照办案程序仍然无法全部如期办结。同时,由于大、要案及上级督办案件的优先办理,也占用了大量的时间,使轻微刑事案件的办理时间严重缺乏,这些都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轻微刑事案件的办理效率。
(三)办案程序与快速办理机制不适应
高检院下发的意见中虽有简化程序方面的内容,但在现行工作模式的框架下,在没接到上级院业务部门下发的具体通知前,只能按照原来的程序办案。如在起诉环节,轻微刑事案件的办理还是要制作标准标准的审查起诉终结报告和起诉书、讯问犯罪嫌疑人、整理标准卷宗等,对轻微刑事案件的不起诉仍要经过检委会集体讨论等,在法定审查期限内的工作程序没有变化,只是在案件提起公诉后,在法庭上的程序有了适当简化,可采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简化审来快速办理,但已不属于检察环节的内容,检察环节的办案程序不简化与快速办理机制不相适应。
(四)快速办理增加了办案人员工作强度
对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审查起诉终结报告和起诉书分别进行了标准后,在实际操作中,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审结报告和起诉书不仅不简化,反而更加复杂,办案人员要花更多精力制作标准的审结报告和起诉书,无形中加大了工作量。另一方面,轻微刑事案件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方式和内容、情节轻微不起诉案件讨论程序、标准卷宗整理等工作程序没有变,工作量没有变,只是办案期限缩短,从而增加了工作强度,快速办理成了办案人员的一种压力和负担。
(五)公、检、法办案思想不统一,协调配合不够
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是由检察机关发起的,但目前该机制还没有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形成共识,公安机关、审判机关仍按照原来的办案期限办理该类案件,而且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对从轻、减轻处分的条件理解、认定不一,在此诉讼环节适用了从轻、减轻处分,在彼诉讼环节上那么有可能不予认定,这样从整个办案过程来看就达不到快速办理机制所要到达的效果。
三、对策建议
(一)标准公安人员办案水平,批捕部门把好第一道门槛
公安人员及批捕部门应进一步提高办案的标准化水平,对于移送的轻微刑事案件应该重视证据的完善,并切实提高案卷质量,保证必要文书的完整性,从而减少轻微刑事案件的退补率,以便于进一步提高轻微刑事案件的办案效率。
(二)配套相应的办案鼓励机制
轻微刑事案件数量大,给公诉人工作造成的压力也比较大,但却没有给予从事公诉人工作人员以合理的办案补贴,致使所劳与所得不能成正比,常此以往,很容易造成从事公诉人工作人员的心理失衡对于,从而影响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应当建立轻微刑事案件办案的鼓励机制,适当提高轻微刑事案件办案经费,并给予轻微刑事案件办案数量大、效率高、质量高的人员以必要的物质奖励,进一步激发从事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公诉人工作人员的工作热情。
(三)适当简化文书制作和办案程序
对制作轻微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终结报告和起诉书进行简化,当认定的事实与侦查机关相一致时,只需简要说明,防止重复表达;在列举证据时,只需简单列明证据的出处和所要证明的事实,重点阐述认定犯罪事实的理由和处理意见,防止详细抄录。同时,对案件讨论制度、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方式和内容等,也应进行相应的变更和简化。
(四)建立相互配合的案件协调机制
针对公、检、法之间协调配合存在的问题,由政法委牵头,建立案件协调机制,通过召开协调会议或刑事案件信息通报等形式互通情况,加强相互交流,并与公安、法院等联合制定快速办案机制的标准性文件,对何种犯罪、何种犯罪主体、何种犯罪情节等可以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可以快速办理达成共识,以便于在具体实践中掌握和操作,从而提高诉讼效率,合理配置司法资源,促进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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