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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申请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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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申请 免收 城市基础设施 配套 报告
关于申请免收城市根底设施配套费的报告 关于收取城市根底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规定 关于收取城市根底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规定(XX市物价局XX市财政局2023年6月20日) 根据XX省物价局、XX省财政厅关于XX市城市根底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行发(2023)90号)的规定,现就城市根底设施配套费(以下称“城市配套费〞)收取标准及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城市配套费的收取范围及用途 本市城市规划区XX县区城及试点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工程,其建设单位和个人均按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 城市配套费用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道路、桥涵、供水、排水(排污、排洪)、公共交通、道路照明、环卫绿化、垃圾处理、消防设施及天然气、集中供热等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二、城市配套费的收费标准 城市配套费按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计征。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一)XX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主XX县区范围内(东到洪庆,西到纪阳,南至长安滈河,北至渭河)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按每平方米150元计征。 (二)XX县区、XX县区及泾渭新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按每平方米20230元计征。 (三)XX县区、XX县区、XX县区、XX县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按每平方米40元计征。 (四)国家及省政府确定的试点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按每平方米2023元计征。市属建制镇、试点镇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五)对不便于核定建筑面积的建设工程,按工程总造价的5%计征。 (六)对未建设天然气或集中供热设施的县(区),在收取或确定城市配套费具体收费标准时,要按2023%、12%比例相应扣除天然气或集中供热局部收费。 三、城市配套费管理措施 (一)城市配套费的减免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执行。除此之外,城市配套费应足额收缴。 (二)城市配套费属专项收费,征收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城建专项收费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城市配套费专款专用,收费资金的2023%用于城市天然气公网建设,12%用于城市集中供热公网建设,3%用于消防根底设施建设,其余局部用于市政公用根底设施建设。 (三)城市配套费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制度,各收费单位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自觉接受各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城市配套费征收新标准自2023年7月15日起执行。其中住宅建设配套费仍按原标准征收,新标准推迟至2023月1日开始执行。 附件:XX市城市根底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那么附件: XX市城市根底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根底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加快城市根底设施建设,根据XX省物价局、XX省财政厅陕价行发(2023)90号关于XX市城市根底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那么。 第二条本实施细那么所称的城市配套费是指政府为建设和维护管理城市市政公用根底设施,向建设单位或个人征收的城市建设费用。 第三条凡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本实施细那么缴纳城市配套费。 第四条XX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城市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其下属的XX市城建费用征收管理处(以下简称收费处)具体负责城郊6区城市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其辖区内的城市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西安曲江XX县区管理委员会及西安浐灞河流域综合治理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接受市建委委托负责其辖区内的城市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规划、财政、物价、国土、房屋、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道路、桥涵、供水、排水(排污、排洪)、公共交通、道路照明、环卫绿化、垃圾处理、消防设施及天然气、集中供热等城市市政公用根底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六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缴纳城市配套费。缴纳城市配套费时应提交具有核准职权的部门核准的建审平面图、建筑面积、投资概算等相关资料,并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收费处应当认真核验缴费人提交的材料,按照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时限要求办理相关征收事项。 第七条城市配套费按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或工程概算计征。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一)XX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主XX县区范围内(东到洪庆、西到纪阳、南至长安滈河,北至渭河)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按每平方米150元计征。 (二)XX县区、XX县区及泾渭新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按每平方米20230元计征。 (三)XX县区、XX县区、XX县区、XX县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按每平方米40元计征。 (四)国家及省政府确定的试点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按每平方米2023元计征。市属建制镇、试点镇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五)对无法核定建筑面积的建设工程与构筑物,按核准概算投资的5%计征。 第八条以下建设工程经审查免缴城市配套费: (一)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指挥中心(所)、营房、训练场、试验场、军用仓库、军用通讯、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国防设施; (二)财政全额投资建设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用房(不含经营工程),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学用房,为残疾人举办的社会福利事业等; (三)符合省人民政府陕政发(2022)40号关于加强“高新工程〞绿色通道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高新工程〞工程; (四)符合市人民政府市政发(2022)43号关于发布〈XX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暂行方法〉的通知规定,用于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安置村民的新建住宅工程; (五)列入本市年度城市维护建设工程投资方案,且市财政城建资金全额投资或给予适当补助的城市市政公用根底设施建设工程; (六)符合国家及省、市人民政府文件规定的其它建设工程。 第九条以下建设工程经审查减半缴纳城市配套费: (一)符合市人民政府市政发(2022)45号关于发布〈XX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方法〉的通知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 (二)符合市人民政府市政发(2022)43号关于发布〈XX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暂行方法〉的通知规定,用于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开展村经济的建设工程; (三)符合国家及省、市人民政府文件规定的其它建设工程。 第十条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减缴城市配套费的,由工程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一条缴纳城市配套费后,建设工程的使用性质(功能)发生改变、建筑面积增加或概算投资发生变化的,缴费人应当主动补缴应缴城市配套费与实缴城市配套费的差额局部。 对违章建筑,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分并完善相关手续外,应按本实施细那么规定的标准补缴城市配套费。 第十二条未按上述规定缴清城市配套费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追缴,并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比例加收滞纳金。 第十三条城市配套费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制度,收费单位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物价、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城市配套费征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城建专项收费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五条XX县区、XX县区、XX县区及XX县区、XX县区、XX县区、XX县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辖区城市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实施细那么制定其辖区内城市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实施细那么,经同级政府批准并报备市物价、财政、建设部门后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城市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单位,应按月将所辖区域内城市配套费的征收和减免情况报备市建设、财政和物价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那么自2023年7月15日起施行。1988年7月15日市政发(1988)127号文发布的XX市收取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市政府发布的其他文件中涉及征收和缴纳、减免城市根底设施配套费规定,与本细那么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那么为准。 附件: XX市城市根底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根底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加快城市根底设施建设,根据XX省物价局、XX省财政厅陕价行发(2023)90号关于XX市城市根底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那么。 第二条本实施细那么所称的城市配套费是指政府为建设和维护管理城市市政公用根底设施,向建设单位或个人征收的城市建设费用。第三条凡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本实施细那么缴纳城市配套费。 第四条XX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城市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其下属的XX市城建费用征收管理处(以下简称收费处)具体负责城郊6区城市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其辖区内的城市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西安曲江XX县区管理委员会及西安浐灞河流域综合治理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接受市建委委托负责其辖区内的城市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规划、财政、物价、国土、房屋、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道路、桥涵、供水、排水(排污、排洪)、公共交通、道路照明、环卫绿化、垃圾处理、消防设施及天然气、集中供热等城市市政公用根底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六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缴纳城市配套费。缴纳城市配套费时应提交具有核准职权的部门核准的建审平面图、建筑面积、投资概算等相关资料,并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收费处应当认真核验缴费人提交的材料,按照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时限要求办理相关征收事项。 第七条城市配套费按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或工程概算计征。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一)XX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主XX县区范围内(东到洪庆、西到纪阳、南至长安滈河,北至渭河)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按每平方米150元计征。 (二)XX县区、XX县区及泾渭新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按每平方米20230元计征。 (三)XX县区、XX县区、XX县区、XX县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按每平方米40元计征。 (四)国家及省政府确定的试点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按每平方米2023元计征。市属建制镇、试点镇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五)对无法核定建筑面积的建设工程与构筑物,按核准概算投资的5%计征。 第八条以下建设工程经审查免缴城市配套费: (一)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指挥中心(所)、营房、训练场、试验场、军用仓库、军用通讯、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国防设施; (二)财政全额投资建设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用房(不含经营工程),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学用房,为残疾人举办的社会福利事业等; (三)符合省人民政府陕政发(2022)40号关于加强“高新工程〞绿色通道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高新工程〞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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