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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经济发展与诚信伦理思想分析研究
工商管理专业
商品经济
发展
诚信
伦理
思想
分析研究
工商管理
专业
第二章 商品经济发展与诚信伦理思想
契约文明可以说是构成西方国家诚信文化的主要内容。古罗马时期西方国家的契约文明就已经出现了,鉴于社会历史发展道路的特殊性,当西方社会进入奴隶社会时,广泛而普遍的商品交换模式随着对外贸易的扩张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成为社会的普遍存在,人们冲破传统的血缘、地缘、人缘的社会关系的限制,开始转向采用契约关系这种新型的社会关系用来维护和建立了一种新型的经济关系。由此,新生的契约关系逐渐成为现实,取代了传统社会人与人之间旧有的人身依附关系,并逐渐成为社会生活中的主体存在。
第一节 契约对“自然状态”的伦理拯救
古希腊罗马时期,西方就完成了从身份社会到契约社会的过渡,摆脱了传统的身份的制约,进入到更为先进的契约文明之中。伊壁鸠鲁最先用契约解释国家出现的原因,提出国家就是起源于人们相互之间的契约关系,国家就是起源于社会契约。英国唯物主义哲学家和政治思想家霍布斯也提出了类似的观点。他认为契约产生之前,存在一个自然状态,在国家成立以前,人类就是生活在这样一种自然状态中。人们具有同等的自然权利,自由又平等,但人们趋利避害的利己本性,使这个自然状态充满了战争。但是契约的产生,人们制定了共同要遵守的自然法则,拯救了这种自然状态,从而使这个社会走出战争状态,并且在这个过程中,国家也出现了。
一、“自然状态”的伦理局限
一直以来,西方哲学思想中对“自然状态”的相关论述特别丰富。从社会历史整体秩序发展的维度来分析,可以看到,人类社会的“自然状态”差不多可以直接替代“战争状态”。在霍布斯哪里,“自然状态”假说除了是社会契约论的前提,还是其他如洛克、卢梭、休谟、斯密等思想家的全部学说的理论基础,区别只是在于他们对于自然状态的内涵和特征理解不同。
最早的社会契约论可以追溯到柏拉图那里,他在《理想国》中讨论正义的起源和法律本质时,提到了契约成立以前的状态,并且指出法律来源于契约,这可以说是初见社会契约论的端倪。柏拉图的哥哥格老孔在研究“正义究竟是什么”时,也提出了自己的观点。首先他的研究重点放在正义的本质和起源,认为人们最后决定成立契约的原因在于,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做过不正义的事情,不仅尝到了不正义的甜头,但与此同时也尝到了不正义带来的恶果。经过人类长期实践经验的总结,人们得出结论,做不正义的事情固然能获得好处,但是同时为此要付出更大的代价,总体上来说得不偿失。在这种得与失的博弈中,人们逐渐发现,正义的获得往往就是最好与最坏的折衷。最好体现为做了坏事但是没有受到惩罚,最坏就是吃了亏但是又不能去做报复的事情。格老孔认为,所有人在本性上都不自觉地倾向于在行动中尽可能为自己谋利,因此在行为上不可避免地要损坏到他人的利益。为了免除这种相互伤害而造成的内疚感,于是他们相互约定,通过订立契约,以此来杜绝相互的侵害的可能。随着国家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人们制定的这种契约就成为正义和法律的基础,并成为各种法律的重要法理依据。伊壁鸠鲁的思想中特别推崇正义或公正的伦理美德。他认为人们通过提出避免彼此伤害的互利约定,从而达到自然的公正。如果人与人之间不能通过相互约定的方式实现互不伤害的目的,那么就不可能出现公正。格老秀斯的研究继承了前人的研究成果,他将人类社会分为“自然的社会”和“人为的社会”两个阶段。他认为,在自然的社会中,人们生活的情况并不安稳,人们为了过上更为稳定的生活,互相同意把一部分权利交给少数人,互相订立契约,这样就形成了人为的社会,就形成了国家。
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存在于国家产生之前,在这个自然状态里,每个人都有自由平等的权利,但人类天生就是为了谋求利益而避免伤害,趋利避害是人的本性,所有人的所有的行为背后,都是坚持自我保护的心理原则。这样,自然状态就是“对所有人的战争”。生活在这种自然状态中的人与人之间是一种狼与狼的关系。普通人为了脱离不安全的生活状况以获得和平,人们就在彼此间达成一中共识,也可以说是一种契约,相约彼此放弃在自然状态下所具有的包括财产所有权在内的一切权利,共同组成一个政治社会。为了维护这个契约的稳定,需要有一个强有力的权威进行统治,霍布斯说:“把大家所有的权利和力量托付给某一个人或一个能通过多数意见把大家的意志化为一个意志的多人组成的集体。” 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97
于是,这种人与人通过订立契约的形式形成了共同人格进而实现了一群人在一起的团体,这就称为国家,在拉丁文中被叫做城邦,也是伟大的利维坦的诞生。人们放弃了国家建立所需要的所有自然权利,彼此间订立的契约,每一个都要履行,一但不履行契约就是不义。国家统治者没有参与签订契约,根据契约表公民的权利约束他们从权力约束中获得绝对权力,自然状态下的人,霍布斯认为他们在心理和体力上是平等的,在同样的时间同样的生产条件下,人们具有同样的经验、智慧和智慧在做事情。因为这种天生在能力的平等,一般会有实现平等目标的愿望。竞争,怀疑和荣誉是人与人之间互相争斗的本性根源。实际情况是,当任何两个人想要得到同样的东西、但是由于各种限制不能同时获得时,竞争的双方就会成为敌人。为了避免这种必然危害共同秩序的情况,人们必须签订契约,转移权力形成强大的利维坦。
在洛克那里,自然状态即使存在着许多缺陷,仍是一种“完备的自由状态”。
具体体现在:虽然每个人知道法,但是缺乏明确的规则,可以说没有一种明文规定的众所周知的法律;缺乏一个根据既定法律裁判者来裁判所有争议的既定权利;缺乏确保判决执行的权利。所以,虽然因此人们享有生命、财产和自由等自然权利,但享受是非常不稳定的,并存在不断受到他人侵害的威胁。为了克服自然状态的缺陷,从而更好地保护自己的自然权利,人们便相互订立契约,自然地放弃自己惩罚他人的权利,将这种权利转交给他们指定的人,按照社会成员的规定代表全体或大多数人所一致同意的规定而行使。洛克认为,国家在自然状态下是一种和平状态而不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中的战争状态”,人生而是自然,平等和独立的自然状态,但缺乏法律上的正义,公正的裁判和支持人权和人身安全正确判断的权利,人们为求得人身和财产的安全,放弃部分自然权利,就是放弃自然法律在许可范围内,为了保护自己和他人,能够做他认为正确事的权利,以及处罚其他人违反自然法罪行的权利,才建立了国家。因此,国家统治者也是契约的缔结者,受契约内容的限制而没有绝对的权利。如果统治者损害了人民的利益,人民可以废除契约,重新缔造契约,形成新的政府。
“自然状态”在卢梭学说中具有两种含义: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自然状态”是指人类的原始状态。在作为人类的原始状态的“自然状态”中,人们生活在森林中,在森林中来回游荡。人与人之间没有道德关系或固定的义务,所以没有好或坏,善或恶。他们在一生之中几乎很少会再次相遇,于是他们被自己的自我利益所驱使,有时他们可能会争论,但一般不会造成非常残忍的结果,因为他们本身所具有的对同伴的同情、爱心,会自然缓解争端时所造成的重大伤害。《社会契约论》中卢梭也提到了 “自然状态”,则是指与政治社会相对应的“社会状态”,是虚荣发展起来以后人类的社会状态,这种自然状态具有不利于人类生存的各种障碍,提出如果人类不改变这种原始的生活方式,就会一步步走向被毁灭。
罗尔斯的思想中没有自然状态的说法,但罗尔斯设计了一个“原始状态”。 他认为,平等的原始合同状态既不是真正的历史状态,也不是文明开始时的真正原始状态,而是一种用来达到某种确定的正义观的纯粹假说状态。这是一种推测性、思辨的设计。希望从这种“无知之幕”的假设中能找到“作为公平的正义”,在人们在参与重要决定时让参与决策的人们处在一个“无知”的状态,也就是说这个幕布过滤掉了所有可能影响公平的功利性信息,遮掩了人们关于自己的以及社会的任何特殊的事实,这样就控制了一些偶然性因素对人们正义观的影响。因为人们根本就不知道自己处于一个什么样的状态,也因此为了自己的利益能够得到公正的待遇,人们就不得不尽可能让所有人的利益得到公正的待遇。
实际上,即便我们想象此时此刻国家权力突然失效了,人与人之间不会立即立即陷入对方作为战争状态的敌人。第一,每个人都认为自己比别人更聪明,这恰恰证明每个人都对自己的智慧感到满意,在这种“自以为是”上人们是平等的;第二,人与人之间即使在身体和智慧上存在差异,但在相互杀死的能力上,在“恐惧死亡”中,人与人绝对是平等的。强者与弱者有相同的可能性,一旦发生争斗,要么杀死对方,要么被对方杀死;第三,这是每个人不满于自然平等,内心追求追求卓越的热情。人与人之间的每次相遇总是以互相比较和获得主宰别人的力量和欲望为主,希望胜过他人、支配他人,这是人的一种独特的“社会性”。没有国家权力的威慑,人类社会这种“社会性”只能使自然状态进入战争状态,并将其带入以武力衡量强弱、高下的世界。并且,这种“社会性” 只有借助国家权力才能成为“文化”发展和道德发展的动力。
可以看出,以上这些思想家的思想都是将人性邪恶作为理论的起源,在这种对人性本恶的逻辑预设下,每个人都是贪心不足,欲望难平,自然状态中人对人是“狼对狼”状态,在人类社会的自然状态下由于缺乏公平的审判,缺乏相同的社会判断标准的共同点,所以个人追求自我利益行为都有他自己的方式,经常发生冲突成为必然。当然,如果从超自然主义的伦理方法入手,直接从人的存在本身出发,事先并不对人性的某种自然本性予以假设,建构自己的理论体系,其中也隐含着对原初状态的想象和设定。
虽然各种契约理论之间存在差异,主要体现在人性原点的设计、关于“自然状态”的混乱结果的剖析程度等方面。它们在以下问题上是相互联系的,具有共通性:自然状态中的人们以自我利益作为行动的标准,所以难免混乱,自然状态是相互伤害的状态。这种状态不仅损害了“原子个人”的生命权、财产权、自由权等基本权利,而且威胁到人类作为“类”的存在。自然状态中,善恶易位,暴力和欺骗已经成为一种重大的社会美德,导致人性作为一个具有广阔自然客体,本无法体现其主体性,无知、焦虑、混乱成为“自然状态”的主要特征。毫无疑问,这种混乱局面极大地威胁着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于是,人类理性呼唤契约来拯救这种“自然状态”。
二、契约对“自然状态”的伦理拯救
伦理是追寻“应当”的价值学科,契约伦理就是契约行为中对“应当”的价值追求。契约对自然状态的道德拯救方式,实质上是坚持通过遵守契约的“应当”价值为人的精神,实现人类从混乱状态的自然状态中走向理性秩序的契约社会状态。因此可以说,契约对于自然状态的伦理拯救主要是一种对自然状态的价值拯救,其实现途径体现在以下三点:
第一,契约人特殊意志对理性追求的功利层面。
“自然状态”没有统一明确的规定,每个人都以自利为行动标准。从生理意义上说,人“力不如牛,走不如马”,从身体条件上来说,人是一种特别脆弱的存在。但人也是一种特殊的高级动物,其在自然意义上的一种高级生命形式,是种向未来无限开放的理性存在物,在社会意义还是“各种社会关系的总合”,还是精神意义上的不断趋向于“至善”的一种道德存在。人的多重维度使人们需要不同的层次,所以人的生活是具有无止境的欲望。人的需求无穷无尽,但由于人先天的身体条件的脆弱性,人的许多需求不能并不能那个完全靠自己独立地获得,必须通过“类”存在才能实现个体的存在。“孤独个体”不仅在早期人类社会中无法长久生存,即使21世纪科学昌明的今天,“孤独个体”可以在人类社会这种“第二客体”中进行自由行动,但是仍然无法在大自然这种“第一客体”中长时间自由行动。原始社会时期,人类就开始了社会劳动分工,在一个团体中,男子职责在于外出狩猎、女子职责在于采摘各种果实,这可以说是人类社会最早的根据性别进行的自然分工。进入文明社会以后,社会生产力迅速发展。劳动专业化和高新技术的特点日益突出,社会分工合作越来越呈现出精细化的特点。人与人之间通过通过交换来满足人自身的需要,这种关系逐渐发展成为“交互主体性”的关系模式。人必须在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中才能获得需求满足和自我实现,这种社会关系的维系需要契约来保证。由于人性比普通动物更为理性,人们可以自觉主动追求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