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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华北大区工作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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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华 北大 工作报告
华北大区工作报告 证据审查判断和运用授课内容〔完整版〕 刑事证据的审查判断与运用〔根据视频资整理〕 授课人:陈瑞华北京大学教授 授课时间:8月16日下午14:30至16:30主要内容: 尊敬的各位检察官朋友们,下午好。非常快乐就刑事证据的审查判断与运用问题跟大家进行两个小时的交流,可以说在我们的公诉中工作,如果说定性问题,认定一个案件罪与非罪问题、此罪与彼罪问题是非常重要的。那么在认定此罪与彼罪及案件的定性过程中,证据的运用、证据的审查与判断应该是一个意以贯之的问题。从一个公诉人、检察官拿到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笔录,一直到这个案件诉到法院,乃至在法院开庭过程中,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可以说,整个的审查起诉和公诉的过程,都贯穿着证据的审查判断和运用问题。我们在座的资深检察官朋友们,可能都有一个经验和体会:案件拿到手,他在审查的时候,他总有自己一些固定的或者说久经考验的格式和样式,比方我们看到案卷,会把言词证据作一个分类;考察口供、证言、被害人陈述它前后变化情况;比方我们把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统称为实物证据,把它结合起来,观察它证据之间的关联性,尤其把这些证据要跟五种证据笔录结合进来审查判断,我们会看到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证据本身不是孤立存在的,它的存在是跟那五种笔录有着密切的联系的,勘验检查笔录往往证明书证、 物证的来源;搜查扣押笔录证明书证、物证的来龙去脉,尤其是扣押清单证明书证、物证从何而来,它的存在方式如何等。证据提取笔录也能够向我们证明某一个证据从它的源头到最后法庭出示的时候,整个的提取过程来证明它的原貌;甚至象辩认笔录能够跟书证、物证形成很强的印证、佐证关系。大家可以简单地看一看,一个案卷拿到手里,言词证据审查它的变化情况;物证要与五种笔录证据结合起来审查,所以我们说资深的检察官眼里会形成一条一条的证据线索,有了这种证据线索,他在审查判断过程中就有了一定的章法,一些证据缺乏、没有到达公诉条件的案件就会被审查出来,乃至被剔除出去,这样来最大限度地提高公诉质量,防止在公诉工作中陷入一定的被动。那么今天下午有这么一个时机,我们就证据的审查判断〔主要是单个证据的审查判断〕跟各位进行交流。今天下午讲四个问题。向弱者〞,德国法有一条:疑问时作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当证据的证明力有疑问的时候,做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请问这是逻辑法那么呢。还是经验法那么。都不是,这是价值系统、是人的价值判断、是人的良知系统,在社会的整个法律在判断的时候发生矛盾时,作一个价值选择、价值判断。疑罪从无——价值判断,疑问时作有利于被告人解释——价值判断。讲到这里我们的死刑案件证据规那么第四十条:关于被告人的年龄问题:用的就是良知系统、价值判断。当没有方法排除证据之间的矛盾,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在实施犯罪的时候已满十八周岁,他是否在犯罪时已满十八周岁查不清楚的时候怎么办。这时候经验法那么、逻辑法那么都失灵了,不能发挥作用了,那要作不能认定其犯罪时 已满十八周岁,作有利于被告人的推定。这一点现在看来为我们检察官、法官所接受,这个用的就是良知系统,一个价值判断的理念。时间关系第一个问题就讲到这里。跟各位讲什么叫证据能力。什么叫证明力。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关系。以及判断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几个依据。理论性较强,为我们下面的讲课打下根底。下面讲第二个问题 二、证明力的审查判断 正如我们刚刚给大家所讲证明力是个逻辑问题、经验问题、事实问题,尽管是一个逻辑问题、经验问题、事实问题。但是我国两高三部这次通过的两个证据规定考虑到我国司法实践、办案的实际情况,针对我国侦查人员、公诉人员、审判人员在实践中经常发生问题和争议地方,总结了实践中经验和教训,我本人对很多条文都知道它的出处来自哪里,来自哪几个案件我都能找到。这两个规定中大量的规定对近二十年来是对中国刑事司法经验的总结,所以把相当多的证明力问题上升到了法律的高度,形成了司法解释的条文,大家会看到证明力问题,不单纯是个经验问题、逻辑问题、价值问题,它也成了法律标准问题,把一些成熟的、为大家所公认的、没争议的证明力准那么吸收到法律条文之中,是这两个证据规定取得了较大突破。下面从物证、书证讲起,依次讲解审查判断证据的一些根本线索。 1.物证、书证 物证、书证又称为实物证据,一般说来物证是以它存在的外观、形状、 颜色、尺寸等物理属性发挥证明作用的物体和痕迹。书证是以表达的思想、内容来发挥证明作用的文件和相关的物体。物证、书证它区分的关键不在于它的表现形式,而在于它发挥证明作用的方式,物证发挥证明作用,是以它的外观属性、物理属性发挥作用,而书证是以它的表达的思想和内容发挥证明作用,物证、书证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出问题较多,特别是许多暴力案件:抢劫、强奸、杀人等传统的暴力案件,在我国执行死刑的也是这些暴力案件,那么物证、书证出现的频率较高,当然就书证而言。可能一些金融、票据经济类的犯罪也会大量运用,象金融诈骗罪、贪污贿赂罪也会经常出现书证的运用,它的物证的出现频率并不高,所以物证、书证因案而异,物证在暴力犯罪中大量运用,书证在经济类的犯罪运用比拟多,一个案件如果说没有任何物证、书证只有言词证据:被告人口供、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这种案件比拟少见,可能比拟集中地反映在受贿案件中,在证据运用中的难题是物证、书证出现的频率较低,主要靠言词证据,物证、书证在近期司法实践中出问题较多,概括起来有这么几个问题:一是物证、书证经常出现复制品、复制件等传来证据和原始证据的关系问题,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关系出现了问题。比方一个物证它的复制品究竟有没有证据价值,尤其是在复制品与原件不一致的情况下,究竟相信哪一个,是原件呢。还是复制件。再比方说一个书证,它的复印件或者它用录音、录像形式表达的书证,这种传来证据与书证原件的关联性怎么解决呢。尤其不一致的情况下怎么办呢。这个在实践中困扰着我们很多的司法人员,比方在司法实践中 我经常遇到这样的案例:尤其在受贿案件中,一个证人把了解的案情告诉第二个人,第二个人继续传播,告诉了第三个人、第四个人;依次往下传递,我们办案人员把这所有的传播来源,一直被传播的对象一个个都找到了,在某省发生一起受贿案件中,一共找到十八个这样的证人,张某某说我给谁行贿了送了八万钱,那个人把这个事情告诉了自己的亲戚、朋友、同事等十八个人,这十八的人他们证据价值与张某某的源头证据是什么关系呢。我们很多办案人员认为这些都是证据,都能证明案件事实,这种观点是正确的,但是你别忘记一条,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有一个重大问题,源头是同一个,所以它们从证据信息传播的来源上是孤证,传播哪怕有一千种都是孤证。今天下午我告诉同志们一个消息、一个事实,在座几十位朋友知道这个事实,假设这个事实成为某个案件中的证据,把我们所有证据提取过来,取了几十份证言笔录,请问这些笔录能相互印证、佐证吗。我们所有的证据从证据的载体上是几十个,但从证据的信息上来看就只有一个,源头是我,我错了你们都错了,因为你们没有第二个信息源,有点像多米诺骨牌效应,第一个倒了其他接着都倒了,除非你有新的信息源,否那么你所传播的都是我转说的话,在物证、书证运用中存在类似的问题,就是物证、书证的复制品跟原件之间的关系怎么解决。下面给大家讲一讲两个证据第八条:确立了一个重要原那么:物证、书证的复制件、复制品等如果不能反映原物的外形特征、不能反映书证原件内容的,一律不得作为定案的证据。换句话说你都不能反映你所复制你所传播对象那个源头的外形特征和它的内容的,一律不得作为定案根 据。我们确定了两个排除规那么都规定在第八条〔死刑证据排除规那么〕:“原件、原物它的外形特征在复制件、复制品中得不到反映的,书证的内容得不到复制件反映的,该复制件、复制品一律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这主要是考虑到我国书证、物证传来证据的形式得到了一定滥用,出现了个别的冤假错案,吸取了这种教训,我们做了这么一个规定,要引起大家的重视。在物证、书证中存在的第二个问题:也是作出明确规定的,就是物证、书证的鉴真问题。什么叫物证、书证的鉴真呢。这是证据法学近五年在理论上出现一个大的开展。物证、书证要想发挥证明作用,具有证明力,一般说来它有两条线索。我们通常比拟熟悉的线索就是物证、书证要对它进行辩认,如果辩认解决不了问题,对它的真实性、相关性常人用经验、用普通的知识难以解决的,怎么办呢。我们就要用专家的智慧、专家的知识经验和专门的科学技术设备来鉴定,我们把专家用科学的知识、技术、经验、设备对一个物证、书证的鉴别叫鉴定,鉴定等会还要专门讲解。我们通常对物证、书证的审查用鉴定的方式比拟多,偶尔会用辩认,辩认它是否原件、原物,鉴定是鉴别它的真伪,鉴别它的相关性,但是我们忘记了一个问题,也是两个规定中三令五申提出的问题,也是冤假错案出现频率较多的问题:证据的原头如何。收集状况如何。提取的经过如何。法庭上出示的那个证据是不是原来的那个证据。给各位举两个小例子:在某省发生的一起杀人案件中,由于案发的时间距离法庭审判的时间较长,过了二年多的时间,案件的一个重要的凶器——刀,当我们的公诉人把这把刀呈现在法庭面前让被告人辩认的时候,被告 人说不是这把刀,你们可以查看原来的勘验检查笔录和我的口供,原来我作案的那把是亮晶晶的,没有一点锈、没有一个豁口,是进口的一把钢刀,在我口供里有我对它的外观、尺寸的描述。现在再看这把刀,已经没有任何的亮色,锈迹斑斑,豁口很多,已经破损不勘,后来公诉人只好休庭,请侦查人员作一个情况说明:侦查人员说确实是这把刀,由于在证据库里保管不善导致的,虽然这个案件有惊无险,同时给我们提出一个问题:这把还是不是原来的那把刀呢。如果不原来的那把刀,即使对它鉴定又有什么意义呢。我们再举一个例子: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我们所了解的一些案例中,当然都是带有教训的案例:在有一个案件里某公安机关破获了一起特大盗窃案,犯罪嫌疑人盗窃的是某百货商场,一个珍贵物品的柜台里的瑞士的手表和珠宝,价值几十万,结果当时商场保安安装了一个秘密的摄像头,把整个作案经过给拍摄了下来,由于是24小时连续录像,不知道是什么人擅作主张把录像带剪接了,只留下作案的那一局部,而且录像的技术较差,整个也没方法说明作案的时间,当这份录像带出现在法庭的时候,就引起了法庭一系列的争议,是不是原来那个录像带。是不是录的是案发的经过。剪接的过程是不是让人觉得可信。是谁剪接的。是谁提取的。到法庭上的录像跟原来的录像是不是同一段。都无法说清楚。警方的勘验检查笔录、证据提取笔录也没有祥细的记载。所以这段录像它的真实性、它的来源成了问题。下面给大家概括一下:物证、书证的鉴真是指:在实际办案中物证、书证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它的来源是可靠的。比方我们这里有个杯子,它是在现场提取的, 你要向我证明它在现场什么地方提取的;它的源头是什么;它的来源是什么;要证明它的来源和源头,其次要证明提取的经过,谁把它提取过来的。谁提取过来的。提取的经过、收集的过程,然后还要向我们证明在整个案件从侦查到审判这个过程中得到了完善的保全,最后一点还要向我们证明法庭出示的这个杯子就是原来那个杯子。于是我们可以看到一个物证、书证的源头、提取、收集、保全、到法庭上出示的整个动态过程要得到充分的证明。让人相信没有伪造、和变造,是原来的那一个具有同一性。我们把证明案件的来源、提取经过、收集过程以及法庭上出示跟原来的证据是同一个的证明过程,叫作鉴真过程。所以这两个证据规定里面第九条用了三个条款强调,无非就是鉴真问题。换句话说要用相关的证据鉴别它的真伪,来源的可靠性、提取的合法性、收集的可靠性、法庭上出示的可靠性。那么我们用什么手段来鉴真它的真伪呢。司法实践中有这么几种证据:第一勘验检查笔录。其最大的证据价值是证明物证、书证的来源;第二证据提取笔录。其最大的证据价值是证明物证、书证的来源、提取经过。第三搜查笔录。是国家强制性的搜查手段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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