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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医用
自查
报告
医用氧自查报告
xx区卫生局:
为加强我“中心〞平安管理,落实桂卫[2023]128号文件关于XX省XX市第一人民医院工业氧代替医用氧事件通报的要求,我“中心〞组织各科室负责人对医用氧及药品、医用耗材、医疗器械进行全方位自查:
1、医用氧是从XX市箭兴气体的购进,生产方资质证明材料齐全,购进记录清晰,票据标准。医用氧生气日期、有效期记录清晰。
2、医用耗材、医疗器械是从xx市瓯文医疗器械和XX市亿达医疗器械两家公司购进,供货方资质证明材料齐全,进出库记录详细,票据标准。
3、药品是从xx市医药公司、xx市百草堂医药公司及XX市吴大药业公司购进,供货方资质证明材料齐全,进出库记录详细,票据标准。通过这次自查,确保我“中心〞医用氧、药品、医用耗材、医疗器械正规购进渠道,加强采购、供给、使用、销毁处理等各环节管理和监督力度,标准采购程序,细化管理措施,以“病人为中心〞的理念,为保障群众平安的就医环境打下坚实根底。
xxxxxxxxxxxxxxxx社区卫生效劳中心
2023年7月28日
第二篇:医用氧自查报告水富云水医院
关于工业氧代替医用氧的自查报告
XX县区卫生监督所:
我院接局通知后,立即对我院使用的医用氧进行了自查,现我们所使用的医用氧属XX省宜宾芙蓉集团制氧厂生产,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51024006经营许可证号:川q20230227,不存在使用工业氧冒充医用氧的行为,以上情况属实。
此报告
水富云水医院
2023年07月19日
第三篇:医用氧舱检验方案自治区人民医院医用氧舱定期检验方案
日期:
日期:
审批:日期:
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
自治区人民医院医用氧舱年度检验、检验方案
1.根本情况概述:
自治区人民医院2号医用氧舱由宁波高压氧舱总厂99年10月制造,2022月年8月投用,设计压力0.22,为6人空气加压舱,φ2022×4500mm,筒体厚度10mm。我院受自治区人民医院委托,方案于2023年11月4日对该氧舱进行检验。
2.检验依据
2.1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条例
2.2医用氧舱平安管理规定
2.3压力容器平安技术监察规程
2.4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那么
2.5gb/t12130医用高压氧舱
2.6gb/t19284医用氧气加压舱
2.7gb150钢制压力容器
2.8氧舱设计、制造、安装资料、相关标准及技术要求
3.检验人员资格
检验人员需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那么的要求,取得相应的压力容器检验师资格证后,方可从事该工程的检验工作。
4.定期检验工艺
根据该氧舱的具体情况,应先做年度检验,然后做全面检验。全面检验的内容是在年度定期检验内容的根底上增加局部检验内容。
4.2检验内容
4.2.1检验人员编制检验方案。
4.2.2下达检验通知。根据检验安排,以书面或 通知的形式向使用单位下达检验通知,确定检验日期,并商定有关检验事宜。
4.2.3检验工作准备。
4.2.3.1准备医用氧舱检验技术资料和相应的记录等。
4.2.3.2准备必要的检验检测工具和仪器,应满足检验工作的需要。
4.2.4资料审查。
4.2.4.1审查氧舱制造、安装资料,包括图纸、质量证明书、合格证、监
检证书、报告、安装施工资料、仪表和平安合格证等。
4.2.4.2审查氧舱的管理资料,包括开舱使用记录、维护人员资格证书、管理制度、医用氧舱使用证、紧急情况演练记录及仪表、平安附件的检定、校验记录等。
4.2.4.3审查配套压力容器相关技术资料。
4.2.4.4审查检验资料,特别是上一次检验报告中提出的问题是否已处理或已制定了防范措施。
4.2.4.5审查上一检验周期内的修理、改造、更新记录。
4.2.4.6在审查资料的同时,还应向有关人员了解氧舱在检验周期内的使用及运行状况,为检验工作打根底。
4.2.5舱体检验。
4.2.5.1检查氧舱观察窗、照明窗等的有机玻璃有无银纹、透光度下降等现象,同时了解其使用时间和加压次数,不符合规定、标准要求的应进行更换。
4.2.5.2检查氧舱舱门的密封件是否完好,密封性是否良好,。
4.2.5.3检查氧舱递物筒内、外盖的密封性是否满足要求,密封圈是否出现老化现象,检查连通阀和平安连锁装置的可靠性,能否满足锁定压力≤0.02mpa,复位压力≤0.01mpa的要求。
4.2.5.4检查舱内设施和装饰材料,舱内装饰、座椅、床、柜具及油漆是否符合不燃或难燃材料的要求,配备的灭火器是否满足要求,并在有效期内使用,满足标准要求。
4.2.5.5检查应急排气阀的灵敏可靠性。
4.2.6供、排氧系统的检查。
4.2.6.1对氧源、氧气间进行检查,应符合有关标准、标准的要求。
4.2.6.2检查供、排氧管路及附件的材质是否符合标准要求,管路是否通畅,排氧装置是否灵活,排废氧口是否高出地面3米以上。
4.2.7供、排气系统的检查。
4.2.7.1检查空压机进气口附近有无空气污染源。
4.2.7.2对储气罐、气液别离器、空气过滤器等进行外部检验,同时对空压机、消音过滤器等进行检查。
4.2.7.3检查供、排气系统管路是否存在异常或损坏,法兰、阀门等连接处的密封是否良好。
4.2.8电器系统的检查。
4.2.8.1检查氧舱线路布置及连接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标准的要求,电线的金属保护套管是否完好,各接头有无松动或脱落现象。
4.2.8.2检查氧舱照明是否采用了外照明型式,并使用冷光源。
4.2.8.3检查氧舱通讯系统、应急报警装置的选配安装是否符合标准要求,工作是否正常、灵敏、可靠。
4.2.8.4检查应急电源能否在供电中断时自动启动,持续供电的时间不少于30min。
4.2.8.5检查空调的电机及控制装置是否设置在舱外,工作是否正常,且噪声小于60db。
4.2.8.6检查氧舱电缆与舱体的绝缘情况和舱内电器设备的工作电压,应满足gb/t12130标准的规定。
4.2.8.7检查接地装置的连接情况,应满足标准规定,实测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应小于4Ω。
4.2.9测氧仪的检查。
4.2.9.1对测氧仪进行调试,观察是否出现定标超标,定标数据的显示是否出现反响迟钝、显示数据不稳等现象。
4.2.9.2核对测氧仪氧电极的制造时间,确认其是否在有效期内。
4.2.9.3测试测氧仪的声光报警功能是否符合gb/t12130的规定。
4.2.9.4检查与测氧仪配套的记录仪的工作是否正常。
4.2.9.5检查与测氧仪连接的管路是否老化、变脆、开裂或脱落。
4.2.10平安附件检查。
4.2.10.1审查平安阀校验报告,确认其在有效期内,同时核实整定压力是否符合标准的规定,检查铅封是否完好。
4.2.10.2检查压力表的选型、精度、量程和数量是否满足gb/t12130标准的要求,确认其是否在检定周期内,同时检查其外观情况,指针回零情况,使用中是否有不动或跳动现象,查看铅封是否完好。
4.2.11其它设备、部件检查。
4.2.11.1检查各阀门的启闭是否灵活、可靠,能否在全闭合状态下有良好的密封性能,在全开启状态下,各阀门及管路有无堵塞现象。
4.2.11.2检查自动系统的手操机构工作情况是否符合gb/t12130标准规定的要求。
4.2.11.3检查测温仪表的工作情况,确认其在检定周期内使用。
4.2.11.5检查过滤器的滤材是否有效,是否满足使用要求。
〔以下局部为全面检验内容〕
4.2.12按照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那么的要求。对气液别离器、储气罐、空气过滤器等配套压力容器进行全面检验,评定平安状况等级,出具相应的定期检验报告。
4.2.13检测舱体的对地漏电流,其结果应满足gb/t12130标准的规定,即正常状态下小于5ma。
4.2.14检测保护接地阻抗,其结果应满足gb/t12130标准的要求。
4.2.15检查短路及过载保护装置能否正常工作。
4.2.16对舱体进行气密性试验,要求在0.03mpa试验压力下泄漏率≤15%/h,在0.17mpa压力下,泄漏率≤5%/h。
5.检验报告的出具
检验工作结束后,检验人员应及时出具医用氧舱年度检验报告和医用氧舱全面检验报告,并按本院相关制度审批、存档、发放。
第四篇:中药饮片、医用氧、取样附件1
中药饮片
第一章范围
第一条本附录适用于中药饮片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全过程。
第二条产地趁鲜加工中药饮片的,按照本附录执行。第三条民族药参照本附录执行。
第二章原那么
第四条中药饮片的质量与中药材质量、炮制工艺密切相关,应当对中药材质量、炮制工艺严格控制;在炮制、贮存和运输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控制污染,防止变质,防止交叉污染、混淆、过失;生产直接口服中药饮片的,应对生产环境及产品微生物进行控制。
第五条中药材的来源应符合标准,产地应相对稳定。第六条中药饮片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炮制;国家药品标准没有规定的,必须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标准或审批的标准炮制。
第七条中药饮片应按照品种工艺规程生产。中药饮片生产条件应与生产许可范围相适应,不得外购中药饮片的中间产品或成品进行分包装或改换包装标签。
—1—
第三章人员
第八条企业的生产管理负责人应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三年以上从事中药饮片生产管理的实践经验,或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八年以上从事中药饮片生产管理的实践经验。
第九条企业的质量管理负责人、质量受权人应当具备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并有中药饮片生产或质量管理五年以上的实践经验,其中至少有一年的质量管理经验。
第十条企业的关键人员以及质量保证、质量控制等人员均应为企业的全职在岗人员。
第十一条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人员应具备中药材和中药饮片质量控制的实际能力,具备鉴别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真伪优劣的能力。
第十二条从事中药材炮制操作人员应具有中药炮制专业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从事毒性中药材等有特殊要求的生产操作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并熟知相关的劳动保护要求。
第十三条负责中药材采购及验收的人员应具备鉴别中药材真伪优劣的能力。
第十四条从事养护、仓储保管人员应掌握中药材、中药饮片贮存养护知识与技能。
第十五条企业应由专人负责培训管理工作,培训的内容应包括中药专业知识、岗位技能和药品gmp相关法规知识等。
第十六条进入生产区的人员应进行更衣、洗手;进入洁净区的工作服的选材、式样及穿戴方式应符合通那么的要求;从事对人体—2—有毒、有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