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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劳务
派遣
用工
状况
调研
报告
关于劳务派遣用工状况的调研报告
劳动合同法公布实施以来,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的就业方式快速开展并备受关注,一方面,它适应了劳动力市场灵活多样的用人需求,扩大了劳动者就业,另一方面,增加了就业的不稳定性,对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保护提出了新课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20xx年4月份,按照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劳务派遣专项调研的通知要求,省总工会法律部联合相关部门对我省局部行业劳务派遣用工状况进行了专项调研。
一、调研的根本情况:
此次调研,我们深入到中铁一局集团公司、中交第二公路局及建设、交通运输行业的局部用工企业,以及汉中乾越建筑等劳务派遣企业,通过实地查看相关资料、召开职工、用工企业、派遣企业等不同形式的座谈会,对劳动合同法实施根本情况、劳务派遣现状以及存在的突出问题有了比较深入的了解。通过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XX省劳务派遣效劳中心等相关部门座谈沟通,根本掌握了我省劳务派遣的总体状况。
1、我省劳务派遣的根本状况。根据省人力资源部门提供的数据,截至202223年年底,全省劳务派遣工大约在15万人左右,劳务派遣企业近百家,在西安注册登记的劳务派遣企业40余家,其中具有一定规模的劳务派遣企业有8家,劳务派遣工一般在2022至3000人,派遣期限集中在1-5年的范围,其中以两年期限的最为普遍,派遣工的年龄约在20-50岁之间。我省唯一的一家国有股份占50%的易通人力资源公司,隶属省国资委外经贸集团,公司主要业务为劳务派遣,兼营人力资源效劳,共派遣员工两万人,涉及企业200多家,15个以上的行业,派遣员工遍布全国大中型城市,最远到达拉美、非洲,派遣工包括一般工人到硕士、博士,岗位主要集中在制造业和效劳业,是XX省最大的劳务派遣企业之一,职工工资、社保20230%能够得到保障。用工单位承担派遣工工资、福利、社保等费用,以及派遣公司的管理效劳费用;派遣公司以效劳费为收入,管理费一般为工资总额的2-6%。
2、我省劳务派遣的根本特点。就全省范围来看,国有企业尤其是规模较大的中央驻陕企业使用派遣工的比例较大,铁路、民航、通讯、金融等系统都使用了大量的劳务派遣工,占到使用派遣工总数的80%以上,民营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工比例相对不是很高。同时,在岗位上大多数企业都突破了“三性〞岗位限制,各类岗位都使用派遣工,一线岗位使用派遣工更多。比方银行的前台柜员、制造业的操作工、铁路建设工人以及报社记者和采编人员等等,其岗位性质大多都突破了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要求。派遣员工包括各类就业人员,既有下岗失业人员,又有农民工、大学生,其分布特点是农民工主要分布在制造业、建筑业和效劳业,大学生更多的分布在现代效劳业,如银行、通讯等行业。
3、劳务派遣工的权益保障情况。大局部的劳务派遣企业能遵守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法规的一般性规定。在我们调研的劳务派遣企业中,90%以上都与派遣工签订了比较标准的劳动合同,用工单位与派遣企业签订了派遣协议,对劳务派遣工的劳动报酬按时足额支付、劳保用品的发放等都有详细的规定,从派遣员工的工资支付方式和渠道来看,一般由派遣单位直接以现金或银行卡的方式向劳动者支付,但也有相当一局部是由用人单位按照其与劳务派遣单位的协议,由用人单位按月代为发放,未发现拖欠劳务派遣工工资的现象。但是,与企业从事相同岗位的直接用工职工相比,劳务派遣员工的劳动报酬与福利水平明显较低,尤其是在一些垄断国企和机关事业单位,长期以来编制内人员和编制外人员实行不同的工资制度和体系,派遣员工与正式员工的工资差距较大。从劳动者的培训方面来看,派遣人员入职前能接受必要的岗前知识培训、企业文化培训及劳动技能等项培训。
总体而言,我省的劳务派遣主要集中在一些中央驻陕企业及一些国有企业、机关及事业单位,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劳务派遣有一定幅度的增长,但总体上开展比较平稳,劳务派遣领域未发生比较重大的群体性事件及劳动争议,劳务派遣工的一些根本权益能得到保障。
二、劳务派遣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原因分析:
尽管我省劳务派遣领域总体上开展比较平稳,但通过这次调研,我们也发现一些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严重损害劳务派遣工利益以及滥用劳务派遣制度等突出问题,应当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1、劳务派遣工的社会保险缴纳问题比较突出。在我们实地调研的5家劳务派遣公司,仅有一家公司为劳务派遣工缴纳了养老、医疗、工伤三项保险,有一家为派遣工缴纳了工伤保险,其余的均没有给劳务派遣工缴纳社会保险。还有一些派遣单位为劳务派遣工购置了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从整体来看,为劳务派遣工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很少,绝大多数的劳务派遣企业都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为派遣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严重损害了派遣工的合法权益。究其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劳务派遣企业逃避法律规定,为减少企业的本钱,保证利润的最大化,不愿意为劳务派遣工办理社会保险;另一方面,劳务派遣工的流动性比较大,他们在用工单位的工作时间相比照拟短,根本以工期为一个工作周期,他们更注重眼前的现实利益,就是拿到货币工资,因此对社会保险的内在要求不大。在我们与劳务派遣工的座谈过程中,相当一局部的派遣工都持这种观点。也有一些在用工单位工作时间比较长的派遣工,提出了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的要求,这局部派遣工一般具有一定的技术,在用工单位工作时间比较长,相比照拟稳定,因此要求企业办理养老等各项社会保险的要求比较强烈。此外,一些农民工认为自己在农村办理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因此,对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为其是否办理社会保险不是很关注。
2、目前的劳务派遣领域门槛低、管理混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这是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唯一条件。目前除了在工商部门注册外,并没有相关部门对其资质进行审查。在这些劳务派遣公司运营中,并没有相关政府部门对其进行监管,也无法对从业人员进行资质审查,一旦劳务派遣公司和派遣员工出现劳务纠纷时,由劳动监察部门根据劳动合同法处理,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出现纠纷那么是根据民法进行调解处理。在劳务派遣蓬勃开展的同时,由于劳务派遣公司经营资质缺乏必要的审批程序,无序竞争和侵犯劳务派遣工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比方一些用工单位借劳务派遣之名对派遣工权益采取推诿态度,对派遣单位不给派遣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的行为,漠视不管,派遣单位为了谋取更大利润,躲避法律损害派遣工权利,因此,对派遣企业的监管已成为当务之急。此外,对于劳务派遣工的数量,一些相关部门采用的数字相差甚多,媒体报道的数字更是五花八门,这也从另一方面反映出当前劳务派遣的混乱和监管的不到位。
3、对劳务派遣本身的定性问题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劳务派遣的滥用。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岗位上实施。但是实际中,劳务派遣的范围远远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范围。一些用工单位为了减少企业生产经营本钱,在大量主要工作岗位上都使用了劳务派遣工,特别是一些中央驻陕企业,由于其用工数量受到限制,因此其招用工人都是以劳务派遣的形式出现。在我们调研的一家企业,劳务派遣公司以劳务派遣企业名义为用人单位从兰州某技工学院招录了20230多名毕业生,主要从事施工方面的技术工作,工作一年多以后,这些技校生要求转为正式工,但劳务派遣企业无法为其解决。尽管有些企业将特别优秀的一些劳务派遣工转为公司的合同制职工,使这些技术骨干的权益有了保障,但数量极少,相当一局部的劳务派遣工在用工单位技术、管理等核心工作岗位工作的同时,却不能与用工单位直接建立劳动关系,只能与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还有在建筑施工领域,将劳务派遣与劳务分包相混淆,也影响到对劳务派遣的界定。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劳务派遣用工快速增长,铁路、民航、通讯、金融等系统都使用了大量的劳务派遣工。目前,一些企业的劳务工占职工比例已近一半以上,更有一些企业将原正式职工转入劳务派遣公司再派回原单位工作。结果是人员不变,身份却发生了根本变化,相应的劳动报酬随之降低,还有的用人企业采取将某项工程及人员整体外包来躲避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随着劳务派遣用工的泛滥,导致企业出现了新的劳动用工“二元结构〞,再加上在职工队伍中劳务工群体与正式职工群体的身份不同,在企业各方面的待遇上存在较大差异,容易造成职工队伍的分化和对立。因此,现实中存在的这些问题,都要求对劳务派遣做出更加明确的规定或者说是细分,改变劳务派遣领域存在的一些问题。
4、劳务派遣工参加工会难的问题仍然没有解决,导致维权难。在我们此次调研中,劳务派遣企业没有一家建立工会,参加座谈的劳务派遣工无一人参加工会。个别的用工单位虽然在工会组织的一些活动中,比方文体活动、劳动竞赛、技能培训等都积极吸收劳务派遣工参加,但并未将其吸纳到用工单位的工会组织中。劳动合同法第64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一规定使劳务派遣工参加工会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由于没有规定用工单位接纳派遣工入会的责任,仍未能解决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职责不清的问题,有待从操作层面进行细化标准,使劳务派遣工参加工会有所遵循。一方面是当前相关部门对于劳务派遣企业的监管还不到位,劳务派遣企业的自身管理不健全,不仅工会、党组织及青年团组织也都没有建立。另一方面,用工单位没有积极的履行法律赋予的责任,在派遣企业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情况下,用工单位有义务吸纳劳务派遣工参加工会组织,更直接地维护好派遣工的合法权益。在我们调研的一家大型国有企业我们了解到,他们也曾考虑过吸收派遣工参加工会,但是最后由于考虑到劳务派遣工工作的流动性和短期性,还要承担一些诸如会员证的费用及管理所带来的各种问题,他们最终还是没有吸纳了派遣工参加到工会。
5、其他一些问题。这主要表现在劳务派遣中三方各自存在的一些问题,比方用工单位认为政府对劳务派遣企业的市场准入及监管没有特殊的规定,导致他们在选择劳务派遣企业时没有严格的标准可以参考,有时会增加他们在用工中的法律风险。当然,有一些用工单位也有一些比较好的做法,就是建立劳务派遣企业资格准入及信用评价等制度,对劳务派遣企业的资质或者是实力做出评价及考核,确保了劳务派遣企业在劳动合同签订、工资发放等方面能保证劳务派遣工的利益。劳务派遣企业也反映由于这个领域的流动性比较大的问题,导致一些法律规定在现实中并不能完全得到执行,而且社会舆论有失偏颇,使用派遣用工,更多是用工单位的需求,而不是派遣公司单方能决定的。一些劳务派遣工那么反映同工不同酬的问题比较突出,以及工资长时间没有增长,社会保险得不到有效保障等,还有一些反映了子女上学不能得到解决等其他问题。这些也都是劳务派遣领域目前存在的一些不容无视的问题。
三、关于完善劳务派遣用工的意见和建议:
如何完善劳务派遣或者说标准劳务派遣用工,从现实来看,必须追根溯源,从其产生开展的过程及其特点上整体把握,对症下药。劳务派遣是指劳务中介公司与工人订立劳动合同,中介公司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然后由中介公司将劳务工派往用工单位从事劳动,是一种“雇用〞与“使用〞相别离的劳动力经营模式。其最大特点是,用人的不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的不实际用人。劳务派遣用工的出现,客观上弥补了企业人力资源需求缺口,同时也符合企业减员增效的自身开展要求,用工形式更加灵活,也降低了企业管理风险和运行本钱,从其产生和开展的过程来看,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而且也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在同工不同酬、劳务中介不标准、配套法规不到位、监管缺位等因素作用下,劳动者的职业稳定性和平安感却得不到相应的保证,工资和社会保险权益也得不到有效维护。当前,当务之急是限制劳务派遣“非正常繁荣〞的状态,标准劳务派遣用工这种新的就业方式,更好地监管、引导和发挥劳务派遣的作用以及更加有效地保障劳务派遣工的合法权益。
1、进一步加强对劳动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