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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加强
纠正
部门
行业
不正之风
规定
加强订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规定
为了加强订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以下简称纠风工作),明确全区各职能部门和领导干部对纠风工作应负的责任,保证党中心、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关于纠风工作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切实维护群众利益,优化进展环境,促进和谐快速进展,依据中共中心、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制定本责任制。
一、指导思想
实行纠风工作层级责任制,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需管行风〞的原那么,坚持党委统一领导,政府支配部署,部门各负其责,纠风办组织、协调、指导、催促,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紧紧围绕改革进展稳定大局,抓住群众反映猛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加大纠风工作力度,确保纠风工作各项任务的落实,推动政风、行风建设,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不正之风。
二、责任原那么
各级政府和各街道办事处及其职能部门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纠风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主要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纠风工作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依据各自工作分工,对分管职责范围内的纠风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级政府和各街道办事处及其职能部门和领导干部要把纠风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目标管理,与经济建设和其它业务共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三、责任内容
(一)区政府对纠风工作担当以下责任:
1、组织领导全区纠风工作和政风、行风建设工作,对全区纠风工作和政风、行风建设工作进行统筹规划。
2、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纠风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分析争辩全区纠风工作状况,争辩制定全区纠风工作和政风、行风建设工作支配,并组织实施。
3、催促、检查、指导区直各单位抓好纠风工作和政风、行风建设,对发生的不正之风问题进行订正。
4、依法领导、催促、支持区政府纠风办正确履行职责。
(二)区政府领导对纠风工作担当以下责任:
1、区政府领导班子对全区纠风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对全区纠风工作负总责;区政府班子其他领导成员对分管职责范围内的纠风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2、重视分管部门、行业的纠风工作和政风、行风建设工作,将其摆到重要工作日程,做到与业务工作一并部署,一并检查,一并落实。
3、指导、催促分管部门、行业的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在抓好业务工作的同时,抓好纠风工作和政风、行风建设工作。
4、经常深化分管部门、行业,加强调查争辩,了解把握分管部门、行业纠风工作状况,分析纠风工作存在的问题,准时进行指导,提出意见、要求和措施。
5、领导、组织、协调纠风机构订正、查处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问题。
(三)桃花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单位对纠风工作担当以下责任:
1、组织领导辖区、本单位、本行业纠风工作和政风、行风建设工作。
2、依据各自政风、行风建设实际,对本辖区、本单位、本行业纠风工作和政风、行风建设工作作出支配部署。
3、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纠风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争辩制定工作措施,并组织实施。
4、催促、检查下属单位抓好纠风工作和政风、行风建设工作。
5、加强监督检查,对下属单位发生的不正之风行为进行订正、查处。
6、协作区政府纠风办开展工作;催促、支持区政府、区直单位纠风机构正确履行职责。
(四)桃花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单位领导对纠风工作担当以下责任:
1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单位领导班子对本辖区、本单位、本行业纠风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桃花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辖区、本单位、本行业纠风工作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职责范围内的纠风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2、重视分管社区(村)、部门、行业的纠风工作和政风、行风建设,将其摆到重要工作日程,做到与业务工作一并部署,一并落实,一并检查。
3、催促、指导分管社区(村)、部门、行业的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在抓好业务工作的同时,抓好纠风工作和政风、行风建设工作。
4、经常深化分管社区(村)、部门,行业,听取纠风工作和政风、行风建设状况汇报,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调查、把握纠风工作状况,争辩制定工作措施和治理对策。
5、支持、协调纠风机构订正、查处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
(五)区政府纠风办在纠风工作中担当以下责任:
1、依据区政府和市纠风办的工作部署,制定全区纠风工作和政风、行风建设有关文件和规定,明确目标任务和措施要求。
2、调查争辩、综合分析全区政风、行风建设状况,提出加强政风、行风建设,订正损害群众利益问题的意见和措施。
3、组织、协调、催促、检查全区政风、行风建设和纠风专项治理工作。
4、对桃花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单位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纠风工作决策和部署状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5、总结推广纠风工作经验和典型。
6、受理损害群众利益问题的投诉举报,查处典型案件。
7、催促、指导桃花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单位纠风机构正确履行职责。
(六)桃花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单位纠风机构在纠风工作中担当以下责任:
1、依据区政府纠风办部署和要求,结合本辖区、本单位、本行业实际,制定纠风工作实施意见。
2、综合分析本辖区、本单位、本行业政风、行风建设状况,提出订正普遍性、倾向性不正之风的工作意见。
3、组织、协调、催促、检查、指导所辖社区(村)、下属单位政风、行风建设和纠风专项治理工作。
4、对各社区(村)、下属各单位贯彻落实区政府、区直部门纠风工作部署状况进行催促、检查、考核。
5、总结经验、推广典型,促进本辖区、本单位、本行业纠风工作和政风、行风建设。
6、负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问题及损害群众利益问题投诉举报的受理、查处工作。
四、责任考核
区级政府由上一级政府负责进行检查考核,区政府纠风办负责组织对下级部门和单位执行本责任制的状况进行检查考核。重点考核下级部门和单位贯彻落实上级纠风工作部署,组织领导、支配部署、检查落实本部门、本行业纠风工作和政风、行风建设工作状况;各部门、各单位领导重视纠风工作,履行组织、协调、指导、催促、检查职责状况。考核工作与纪检监察工作目标考核结合进行,必要时组织特地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部门及领导干部嘉奖惩罚的重要依据之一。
各级纠风机构负责对纠风工作层级责任制执行状况的监督检查。
五、责任追究
违反本责任制责任内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共中心、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规定。由上级政府主管部门、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对当事人和分管领导、主管领导进行责任追究,视情节轻重赐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1、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纠风事项拒不办理,对严峻不正之风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或上报虚假状况的。
2、对因政风行风问题引起行政诉讼败诉的。
3、出于管理不严、监督不力,致使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不正之风问题,造成较大损失或造成严峻社会不良影响的。
4、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生不正之风行为的。
5、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案件查处,对检查、调查人员或投诉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6、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做出错误的规定、确定等,造成不正之风问题的。
对未认真履行本责任制规定的职责,经年终对主要指标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对主要领导予以诚勉谈话,分管纠风工作的领导当年不能评为先进或优秀公务员,单位内负责纠风工作的部门不能评为先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