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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票据管理办法(正式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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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 票据 管理办法 正式
xx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财务票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团财务票据管理,规范财务票据业务,明确管理责任,根据《票据法》和《发票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旗下企业。本制度所称“旗下企业”,是指根据股权结构或协议安排受泸州发展集团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票据指银行票据和非银行票据。银行票据指支票、本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电汇凭证等。非银行票据指有价证券、存款凭证、税务票据、抵(质)押登记证明、收据和其他单据等。有价证券包含股票、债券、基金等;存款凭证包含大额存单和定期存款;税务票据包含完税凭证和发票;其他单据包含入库单、出库单等自制单据。 第二章 部门及岗位职责 第四条 财务管理部负责公司财务票据的申请领购、使用核销及留存保管等业务,并由专人分工负责。 第五条 业务部门根据业务活动约定对外接收非银行票据的,按相关规定移交财务人员保管;业务部门对外移交非银行票据的,由业务部门领用后,由领用人负责保管,对外移交时履行移交签收手续。 1.会计主管。负责审批银行票据、税务发票领购申请。 2.会计。负责审核空白银行票据和空白收据的开具使用,审核银行票据和非银行票据。对外开具税务发票,登记财务票据备查登记薄。 3.出纳。负责申请领购和保管空白银行票据,负责对外开具银行票据,负责接收并保管空白收据,接收银行票据和非银行票据。 4.库房管理人员。负责核对物品进出数量并开具入库单和出库单据。 第三章 财务票据的管理原则 第六条 财务票据应存放在保险箱内,由专人妥善保管。财务专用章与银行票据应分开保管,法人章由行政部门保管。 第七条 会计主管应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财务票据,保证帐实相符。 第八条 办理有关票据业务必须符合公司相关业务审批流程且经会计主管审查。 第九条 出纳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接收或支付银行票据,收取款项时应开具收据或发票。 第十条 空白银行票据、收款收据及发票必须顺号使用,作废应加盖专用的作废章。 第十一条 票据管理人员应建立备查登记簿。发生有关票据的行为时,应及时登记备查簿。 银行票据备查登记簿包括购买(或接收)及使用日期、号码、金额、用途、经办人及备注等事项。作废银行票据应粘贴在备查登记簿的相应位置,妥善保管。 非银行票据备查登记簿包括购买(或接收)及领用日期、号码、数量、金额、经办人及备注等事项。 第十二条 经办人员在发现票据遗失或票据拒付等情况时,应尽快采取相应的措施,同时,应向经办部门负责人和财务部门负责人报告,对重大事故会计主管应向公司总经理汇报。 第十三条 会计人员因调动工作正式离开岗位时,应按规定的日期结束其所担任的全部业务,对于保管的票据、印签及未定未结事项事项(应写详细的书面材料),应在交接明细表写明并须签名。在会计主管的监督下,移交人员向后任的会计人员逐项、逐笔地交接,当面点清确认无误后,由会计主管和后任会计人员在交接明细表上签名确认,移交人员才可离开岗位。 第四章 财务票据的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银行票据管理。 1.银行票据的领购。由出纳根据票据结存情况发起领购申请,经会计审核,财务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向银行申请领购。 2.银行票据的接收。 2.1 出纳收到银行发放的空白银行票据后,及时录入备查登记薄并由会计复核确认,无误后放保险柜保存。 2.2 出纳收到其他业务部门或业务单位移交的银行票据后,应及时向会计主管通报,并与会计进行双人审查票据要素(包括不限于收款人、金额、日期、印鉴等内容),对于不合规的票据,出纳应向会计主管报告,由会计主管确定解决方案。原则上收取的银行票据应当天解缴银行,并通报解缴情况。发生银行拒收退票时,出纳在迅速查明原因的同时,应立即向会计主管通报,协调业务部门共同采取相应措施,妥善处理。 3.银行票据的支付。 3.1 会计应认真审核由经办部门提交的申请单据、合同及发票等原始凭证,并出具意见报逐级审阅。流程按集团公司付款流程报批。 3.2 付款流程审批完成后,出纳按以下手续办理: 3.2.1市内银行支付时,支付方式为转账支票、本票及电汇凭证。原则上不得签发空白支票以及远期支票。银行票据开具后提交会计核对无误后加盖财务印鉴,转账支票可由出纳递交经办人,并由经办人在票据存根上签收,本票、电汇凭证由出纳递交银行。 3.2.2异地转账支付时,出纳应按付款申请单注明的付款方式(电汇、信汇、银行汇票、商业汇票)、收款人全称及开户银行和帐号等填写银行支付单,提交会计核对无误后加盖财务印鉴,由出纳递交银行处理。 第十五条 有价证券和存款凭证管理。 业务部门办理完成后,向财务部门移交证券权利证明,由财务专人接收管理,并在有价证券备查登记薄作详细登记,列明有价证券的种类、持有人、持有比例、投资者、投资金额、到期时间、经办人、接收时间等。如发生变更和转移情形,在登记薄上注明变更(转移)有价证券的种类、持有人、投资者、变更(转移)比例、变更(转移)金额、经办人、变更时间等。有期限的有价证券,保管人员应在有价证券到期前1个月提醒业务部门。 对外移交有价证券需履行交接手续,交接手续需列明接收人员所属单位,姓名、职务、移交时间等信息,并由接收人签字确认。 存款凭证管理参照有价证券管理模式,办理、接收和移交均作详细登记,履行相关手续,经办人员签字确认。 会计主管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有价证券的保管情况,检查是否账实相符。 第十六条 税务票据管理。 1.税务完税凭证。由财务管理部税务岗经办人申报并扣款成功后,及时下载并打印完税凭证,移交给出纳,出纳核对一致后作付款凭证附件。 2.税务发票管理参照《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抵(质)押登记证明管理 业务部门经办人员办理抵(质)押登记完成并取得相应,将其权利登记证明凭证原件移交财务管理部,由出纳接收管理,在备查登记薄作详细登记。列明权利证明编号,权利人,义务人、抵(质)押物品信息、权利享有顺序,登记时间、经办人,权利有效期等。 第十八条 其他财务票据管理。 1.收据管理。 1.1收款收据采购。集团财务管理部负责确定收据的样式,提出采购需求,由行政后勤部门统一采购。集团财务管理部负责对收据的领用、使用、核实、保管、稽核、检查等各项工作的管理。 1.2 收款收据领用。 1.2.1空白收款收据统一由财务会计到行政后勤部门领取,根据领用数量加盖财务章,在收据未被领用之前,不得预先加盖财务章。出纳从财务会计手中领用加盖好财务专用章的空白收据,原则上除出纳以外的其他人员不得领用收款收据。出纳按一个月用量领取并对收据的请领、使用、归档工作负主要责任。 1.2.2收据领用采用交旧领新方式,在领取新收据时需交回原收据。旧收据未核销者原则上不能领用新收据。收据领用人与收据管理人应在收据登记簿上签字确认,登记薄应列明领用人、领用数量、领用收据号码、领用时间、核销时间等信息。 1.2.3资金主管负责对出纳交回收据的数量审验、使用情况的抽查验收。 1.2.4出纳的工作发生异动或离职的要及时对收据领用存登记簿做变更登记。 1.3.收据使用 1.3.1出纳在收据领用时,应当检查收据是否有缺号、重号等错误,如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予以更换,并将存在问题的收据返还财务会计。 1.3.2开具收据时,出纳必须及时、准确开具,开具收据应当按照时间顺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填写内容一致,严禁发生大头小尾的现象,收款内容填列清晰,严禁涂改,严禁拆本使用,收据开具人必须填写全称。出纳在收款时需要在收据的全部联次上加盖“现金收讫”或“转账收讫”章,印章有日期的签章日期必须调整为收款当天日期。 1.3.3填列有误的收据,要求联次齐全,并加盖作废章或复写作废。收据丢失,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报告财务负责人,及时在本单位范围内通告此联编号收据作废。 1.3.4出纳应按账套领用、使用收据,账套间不得交叉使用收据。 1.3.5不符合规定的收据,不得作为财务入账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1.3.6收据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后填开,未发生的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 1.3.7经营单位收款后出现退款情况的,收回原收据后办理退款,同时收款方写收款收条;若原收据丢失或无法交回,需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方可办理退款手续,同时开具红字收据,收款方签字确认收款后作为退款附件。 1.4.收据归档 1.4.1、出纳将已使用的收据封面上标明收据开具期间、起止号码、使用张数、作废张数、开具项目、审核人之后交给档案管理员。 1.4.2、出纳领用收据时间不得跨年,须在次年1月末前收缴,各旗下企业每年度使用的收据于次年1月末前将已使用的收据归档移存档案室,作为财务档案管理。 1.4.3、档案管理员负责对收据和收据登记簿进行归档,收据和收据登记簿的保存和销毁按会计档案管理要求进行。 1.5收据检查 1.5.1财务会计在收据以旧换新核销时,应检查收据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填写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所有收据应收取的款项是否全部收妥并解缴财务入帐。 1.5.2财务主管应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收据的使用情况,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况,除责令纠正外,还应视具体情况予以处理。 1.5.3各单位财务部要规范收据管理,建立健全收据登记簿,强化收据领用、使用、缴销各项规定,并建立相应的收据检查制度。 2.其他单据管理。 2.1空白其他单据采购参照收据管理。 2.2单据领用时,财务会计登记空白单据备查登记薄,列明收据号码,领用数量、领用人等信息,仓库管理人员签字确认。单据领用实行以旧换新方式,使用完毕应核销,无得领用新单据。 2.3仓库管理人员在发生货物进出库时填写单据,并经仓库管理主管复核签字,加盖仓库管理部门印章。单据(财务核算联)应随同业务发票、合同、成本核算资料一同移交会计,由会计进行审核。对填写不完整,不正确的单据可以拒收并退回处理。单据(外部使用联)应移交给经办人,由经办人员签字。单据多联的不得分开填写,签字时确保各联次均有签字痕迹。 2.4 单据使用完毕,应将单据留存联次造册移交档案管理人员保管,可参照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公司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 财务票据分类 银行支票 财务票据 非银行票据 其他单据 电汇凭证 银行票据 商业汇票 银行汇票 银行本票 入库单、出库单、领料单等 股票、债券、基金等 有价证券 抵(质)登记书 抵押登记书、质押登记书等 收款收据 收据 税票、发票(普票、专票)等 税务票据 大额存单、定期存款等 存款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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