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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管理制度(正式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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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 管理制度 正式
XX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XX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旗下企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旗下企业”,是指根据股权结构或协议安排受泸州发展集团控制的公司。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资金,指集团公司所拥有或可支配的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金融票据、有价证券和其他货币资金等现金等价物。 第五条 集团公司资金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集中管理,统一调度; (二)授权审批,分级负责; (三)预算管理,积极稳健; (四)总体平衡,量入为出; (五)收支两线,分线管理。 第六条 集团公司资金管理实行审批权限管理制度,管理权限划分详见《集团总部核决权限及工作流程手册》。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能 第七条 集团公司成立资金管理中心,集团公司总经理任主任,常务副总经理、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总经理任副主任,成员由其他经营班子成员、集团各部(室)主要负责人组成。资金管理中心主要职责: (一)拟订集团公司资金管理的有关制度、办法; (二)拟订集团公司资金预算及资金筹集方案,并监督执行; (三)根据《集团总部核决权限及工作流程手册》审核批准集团对外融资、对外投资、资金拆借等资金管理重大事项; (四)协调解决集团资金管理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五)考核评价资金管理执行结果实施奖惩。 第八条财务管理部是资金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集团资金管理中心下设办公室在财务管理部,集团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总经理任办公室主任,财务管理部、金融服务部、企业发展与管理部负责人为副主任,相关人员为办公室成员。资金管理中心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执行集团公司资金管理的有关制度、办法; (二)组织集团公司资金预算(计划)的编制、实施、监督、分析等工作; (三)组织实施集团公司资金筹集方案; (四)办理集团公司内部资金结算与内部存贷业务; (五)检查、监督、指导旗下企业资金管理工作; (六)协调解决集团公司资金管理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第九条 金融服务部是集团除股权融资以外其他融资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集团及各旗下企业的融资事务,组织制定实施对外融资方案,并对融资结构、融资成本、融资期限、集团授信、银企关系、信用维护等实施有效管理。 第十条 企业发展与管理部是集团战略投资者引进和股权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集团股东层面战略投资股权引进相关工作;负责集团旗下企业股权融资的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旗下企业应根据本单位实际,设立相应资金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资金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金预算(计划)管理 第十二条 集团实行资金预算管理,按编制时间划分为:年度资金预算(计划),季度资金预算(计划)和月度资金预算(计划);按经济业务类型分为:筹资活动、投资活动、经营活动; 按审批级次分为:董事会审批,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并董事长备案,总经理审批。 第十三条 年度资金预算(计划)侧重全年资金平衡与预算,季度资金预算(计划)侧重于风险预警与防控,月度资金预算(计划)主要用于具体的资金调度与执行。 第十四条 年度资金预算(计划)根据经批准的年度财务预算编制,不得突破年度财务预算。金融服务部负责拟订集团年度融资计划,企业发展与管理部负责拟订集团年度投资计划,财务管理部负责拟订集团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并综合平衡拟订集团年度资金预算按有关规定审批后实施。 第十五条 季度资金预算(计划)主要依据年度资金预算,结合季度内经营安排编制,不得突破年度资金预算。财务管理部会同金融服务部、企业发展与管理部等相关部门负责收集、审核集团总部各部(室)及各旗下企业报送的季度资金预算,并据此汇总编制集团季度资金预算,经党委会前置审议,总经理办公会审批,报董事长备案后实施。 第十六条 月度资金预算(计划)主要依据季度资金预算(计划),结合月度内资金收入组织、资金支出轻重缓急编制,不得突破季度资金预算(计划)。财务管理部会同金融服务部、投资管理部等相关部门负责收集、审核集团总部各部(室)及各旗下企业报送的月度资金预算(计划),并据此汇总编制集团月度资金预算(计划),经集团总经理审批后执行。 第十七条 集团资金预算(计划)执行统一格式、统一标准、统一口径(由财务管理部制订)。编制资金预算(计划)应撰写编制说明,分析总结上一期执行情况,对本期资金收支主要项目编制依据、计算过程进行说明。 第十八条 资金预算(计划)执行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集团批准的资金预算(计划),积极落实每项资金流入,严格审付每项资金支出,确保预算(计划)目标实现。 第十九条 资金收入预算(计划)执行。 (一)销售回笼资金是集团核心资金收入,对保障集团正常经营运转发挥基础性作用。集团及旗下企业相关部门应切实加强市场营销,加快货款结算与资金回笼,确保销售收入资金预算(计划)兑现,并尽可能提高货币资金占比。 (二)对外融通资金是集团重要资金收入,尤其是项目加快推进与集中偿还借款的特殊时段,对保障项目建设与集团资金链安全甚至具有决定性作用。集团金融服务部、投资管理部、财务管理部等部门应根据集团公司《融资管理制度》及有关要求积极开展对外融资工作。旗下企业应切实履行本单位筹融资的主体责任。旗下企业作为对外筹融资主体时,集团相关部门给予必要的指导、帮助,并监督、督促旗下企业严格履行合同。集团公司作为筹融资主体时,旗下企业应积极配合,及时提供筹融资所需相关资料。 (三)财政补贴、税收返还、代收代付、保证金等其他资金收入,各级财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加强与财政、发改、税务、社保等主管部门,以及相关业务单位的工作联系,督促相关资金及时到位。 第二十条 资金支出预算(计划)执行。 (一)资金支付进度应与资金流入进度相匹配,避免因支付超前,造成收支失衡、预算(计划)落空。在资金流入预算或进度目标很可能不能兑现时,集团及旗下企业应主动调整支出计划,积极自主平衡。 (二)办理资金支付,严格执行“承办经手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或行政主要领导”逐级共同签字制度。对外支付物资采购款、工程款、劳务费、咨询费等以及预付款项办理,应严格审查合同条款,重点审核支付条件是否实现、支付手续是否完备、支付金额是否适当。 (三)出现资金短缺时,原则上按“到期借款本息,企业运营必须支出,税费解缴,重点项目必须支出,其他必要支出,正常运营支出”先后顺序统筹保障。 (四)各执行单位除必须货币资金支付情形外,应尽可能采用商业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或者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汇票、银行保函、信用证等支付方式。 第二十一条 资金支出预算(计划)不得跨期使用。预算(计划)期内未执行或未执行完毕的资金支出项目,剩余额度列入下一预算期,并按规定经批准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严格控制预(计划)外资金使用。未纳入集团预算(计划)的资金支出,原则上不得安排支付。遇特殊紧急情况,由请付部门提出预算(计划)追加与调整申请,经资金管理中心办公室审核后,按集团核准权限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三条 财务管理部应加强资金预算(计划)执行的检查、监督、分析,及时对预算(计划)执行偏离采取相应措施,对集团资金管理存在的问题持续加以改进。 第四章 资金集中管理与内部结算 第二十四条 集团资金原则上实行“收支两条线”,旗下企业各项资金收入全部上缴集团总部。旗下企业根据经批准的资金预算(计划)向集团总部申请兑换拨付资金,并按照资金预算(计划)安排支付。 旗下企业经批准可保留部分资金应对突发事项或特殊业务。集团总部可根据旗下企业的资金结存情况统筹调度。 第二十五条 旗下企业中的上市公司、类金融公司的资金按国家(行业协会)规定执行,资金应纳入预算(计划)一并统计上报。 合资企业(含联营企业、合营企业、混改企业)的资金暂缓归集,资金应纳入预算(计划)一并统计上报。 第二十六条 集团财务管理部应建立内部结算中心,负责办理集团公司与旗下企业,旗下企业之间的业务结算与资金结算,动态反映管理旗下企业在内部结算中心的可动用资金,按规定进行资金兑换拨付。 第二十七条 集团公司与旗下企业、旗下企业之间的所有结算业务必须通过内部结算中心办理(集团公司与旗下企业、旗下企业间拆借,旗下类金融公司向集团及其他旗下企业提供信贷等情形除外),不得直接以现金、银行存款、应收票据或者其他形式办理资金结算。 第二十八条 旗下企业应在集团内部结算中心开立结算账户,专门核算旗下企业与集团公司、旗下企业之间的日常经营性业务。 第二十九条 旗下企业根据实际需要,专门核算与集团公司之间的资金拆借、借款归还等业务。拆借资金应签订书面协议。 (一)旗下企业预期资金短缺或流动性不足,确需向集团申请借款的,至少提前1个月上报书面借款申请。集团财务管理部受理申请后拟订提(议)案,按照《集团总部核决权限及工作流程手册》经批准后实施。 (二)旗下企业上报集团公司申请借款文件,应当包括并不限于以下内容: 1、借款单位的债务状况、资金状况; 2、借款用途、期限、金额,利率 ; 3、还款资金来源、还款计划及保障措施(如需要); 4、集团出借资金增信条件等办理情况(如需要); 5、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三十条 旗下企业向集团内部结算中心申请兑换拨付资金,集团内部结算中心应根据经批准的月度资金收支计划办理,并以该旗下企业结算账户存款余额为限,旗下企业内部结算中心结算账户严禁出现透支。 第三十一条 集团内部结算中心不实行存贷结息,考核时作为调整因素考虑。 第三十二条 集团内部结算中心业务结算截止日为每月最后1个工作日(年度财务决算可适当延长,具体由集团财务管理部根据实际确定)。 旗下企业应在内部中心业务结算截止日前,将当月相关业务结算凭据、发票等送达集团财务管理部,并在财务信息化软件中完成内部结算业务发起(原则上,一律由收款方发起)。集团内部结算中心应在次月1日中午前统一发布旗下企业内部结算中心对账单,旗下企业应于当天完成对账反馈对账结果(节假日不顺延)。 第三十三条 旗下企业之间内部结算业务发生纠纷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由任何一方提请集团对口业务主管部门、分管领导或行政主要领导进行仲裁;不服从仲裁结果的,可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第五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三十四条 货币资金收支与保管业务应由财务部门统一办理,禁止其它部门受理货币资金收支业务(授权)。集团财务管理部负责指导、监督旗下企业货币资金业务开展。 第三十五条 各级财务部门应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银行预留印鉴,必须分别授置会计人员与出纳人员。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第三十六条 办理现金收支业务,应严格遵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超过现金使用范围,一律通过银行进行转账结算。银行账户必须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开立和使用。 第三十七条 办理其他货币资金业务,应根据取得的加盖银行印章的进账单、委托书存根联等凭据及时进行会计处理。在途货币资金在收到资金后应及时转销。 第三十八条 集团财务管理部负责集团总部银行账户的设立、撤销。负责旗下企业所有银行账户的设立、撤销申请审核,旗下企业未经集团财务管理部同意,不得擅自开立、撤销银行账户。 第三十九条 旗下企业应在银行开立“收入专户”,专门核算本单位各项资金收入,按规定及时将资金收入上交至集团指定银行账户,不得“坐收坐支”。 第四十条 集团建立“票据池”以前,旗下企业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不具备背书转让给集团的,由旗下企业保管,但必须纳入资金预算(计划)统一管理。 第四十一条 各级财务部门应定期对库存现金进行抽查,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现金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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