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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出借管理办法(正式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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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 出借 管理办法 正式
泸州产业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资金出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泸州产业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资金出借行为,防范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金出借,是指集团公司根据借款人要求向其提供资金的行为。包括直接资金出借、统借统贷资金分拨、资金出借展期、委托贷款、利息转本金等。 集团内部结算中心资金收缴下拨、集团公司履行法定代偿义务直接向第三方支付代偿款项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旗下企业。 本办法所称“旗下企业”,是指集团公司对之行使主要经营管理权的集团下属各级全资或控股公司。 第四条 集团公司资金出借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审慎决策、平等自愿、风险可控、收益适中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集团公司“三会一层”根据《集团公司及总部核决权限》及有关规定负责审批资金出借事项。 第六条 财务管理部是集团公司资金出借业务的日常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对借款人开展尽职调查,提出建议意见和拟订上会议案(题),具体办理资金出借相关手续。 (二)建立完善资金出借风险预警机制,适时监控借款人资金使用状况、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及偿债责任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启动预警机制,采取相应措施。 (三)负责资金出借业务的会计核算工作,实施财务管理。 第七条 金融服务部、法务与合规管理部、资产管理部等相关业务部门应根据部门职责和工作协同需要,共同做好资信调查、担保办理、风险预警及权益保障等工作。 第三章 资金出借对象 第八条 资金出借对象原则上仅限于集团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企业。根据经营规模、规划布局、功能定位等划分为I类、II类企业(详见附件1)。I类企业根据其年、季(月)度资金拆借需要,可实行借款总额预算管理,纳入年、季(月)度资金收支计划中单独列示,在经审批同意的借款总额范围简化程序办理。向II类企业出借资金,原则上一事一议。 第九条 因开展业务、对外合作、履行国资国企职能等需要,向集团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以外的企业出借资金的,由集团公司业务主管部门对双方业务开展、对外合作及特殊事项有关情况作出专项说明,供集团公司决策。 第十条 资金出借对象应符合集团全面风险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严禁向失信被执行人出借资金。因集团公司为失信被执行人提供担保或者差额补偿依法负有代偿义务,或者集团公司负有安全环保、维护稳定等管理责任,确需办理资金出借的,集团公司业务主管部门应会同法务与合规管理部对相关情况作出专项说明,供集团公司决策。 第十一条 资金出借对象在集团公司借款期间,履约存在瑕疵,被记入信用记录的,原则上应限制向其出借资金。如采取降低借款额度、缩短借款期限、提高借款利率、增加借款担保、不予借款等。 第四章 资金出借办理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资金出借实行统一管理,未经批准,任何人无权以集团公司名义签署出借资金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资金出借应严格控制借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期。借款人借款用途仅限于补充流动资金,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借款人负有如实告知义务。 第十四条 资金出借利率原则上不得低于集团公司获得资金的全部综合成本,包括票面成本、增信成本、其他成本及税金等。 1.借款业务类型分为统借统贷、资金统筹、银企互动、新增借款、借款展期等。 2.资金出借利率标准由财务管理部根据当年(或上年)新增融资平均综合成本为基础提请总经理办公会确定,每半年修定一次。 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内出借资金原则上可不提供担保。 第十六条 集团公司向II类企业、合并报表范围以外的其他企业出借资金,原则上借款人应提供担保。借款期限不超过三个月的临时周转借款,根据借款人资信状况可适当放宽。 第十七条 集团公司资金出借,按以下程序办理(流程图详见附件2): (一)借款单位向集团公司提交正式书面申请,说明借款事由、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利率、还款来源、借款担保等相关事项,并附借款单位内部决策文件。 (二)集团公司综合管理部按照收文流程处理借款单位文件,报请集团公司领导签阅。签阅同意按规定启动程序的,应交办财务管理部。 (三)财务管理部按规定开展尽职调查,结合集团公司资金状况,提出初步建议意见,会商金融服务部、法务与合规管理部、综合管理部等相关业务部门,拟订议案(题)完善决策所需相关资料,按程序提请有权决策机构审查批准。 (四)经审批同意的,财务管理部应将集团公司审批同意的借款事项要素及时反馈借款单位,确认无异议后,方可将资金出借事项纳入年度、季(月)度资金收支计划予以安排、保障。 (五)财务管理部根据集团审批意见草拟借款合同,按程序履行合同会签审批程序。 (六)财务管理部按签订后的借款合同,落实放款条件,办理资金出借。遇特殊情况,担保事项可同步办理的(集团审批意见或者上会议案、议题中应作出单独表述)。 第五章 借后管理 第十八条 财务管理部应指定专人负责建立出借台账、本息催收、借款人信息更新以及风险跟踪检查等借后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借款合同履行期间,财务管理部应定期查访借款人借款使用情况、生产经营情况,至少每季度收集一次借款人财务报表,了解还款来源落实情况,担保措施变化情况。 第二十条 借款合同到期前30个工作日,财务管理部应向借款人提示还款,了解核实还款资金落实情况。借款合同到期前7个工作日,财务管理部应会同借款人落实具体还款银行、还款账户,收款银行、收款账户,与相关银行就资金支付办理达成一致意见,做好收回借款准备工作。 第二十一条 借款合同到期前,借款人提出借款展期的,原则上应采取先还后借、适当压减借款额度的方式办理。若采取无还本续借,也应视同重新借款,参照本办法第十七条办理。 第二十二条 借款合同履行期间,财务管理部发现借款人存在擅自改变出借资金用途、生产经营重大不利变化、涉及重大诉讼、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者借款人不按期支付借款利息,或者出现借款逾期等重大风险情形,应立即报告集团公司。经集团公司研究决策,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要求借款人作出专项说明,提高借款利率,落实增信措施。 2.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借款。 3.提请仲裁或诉讼。 4.有利于出借资金安全收回的其他必要措施。 借款人履约存在瑕疵或者失信、违约,集团公司应记入其信用记录。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轻重,根据集团公司《员工奖惩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认真履行职责,审查不严,造成情况严重失实的。 (二)被授权人超越授权范围办理出借资金事项的。 (三)其他违反规定的情形。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出台新的规定与本办法存在冲突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序号 分类 公司名称 1 I类企业 西南医疗健康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 泸州发展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3 泸州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4 泸州发展国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5 泸州发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6 泸州发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7 泸州发展管理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8 泸州发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9 泸州发展智汇科技有限公司 10 泸州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11 泸州发展国际项目咨询有限公司 12 四川盛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13 泸州发展启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14 四川汇鑫实业有限公司 1 II类企业 泸州合江工业投资有限公司 2 四川融通安防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3 泸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4 四川省酒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5 泸州白酒产业园区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附件2 第 8 页 共 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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