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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资金
管理办法
正式
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货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货币资金管理,规范资金支付审批程序,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提高货币资金的使用效率,控制资金风险,根据集团公司《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各旗下企业。
本制度所称“旗下企业”,是指根据股权结构或协议安排受xx发展集团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货币资金是指集团公司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四条 集团公司货币资金收支和保管业务均由财务部门统一办理,禁止其它部门受理货币资金收支业务。集团财务管理部负责指导、监督旗下企业的货币资金业务开展。
第二章 货币资金业务管理原则
第五条 各级财务部门应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第六条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七条 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第八条 办理货币资金业务,需配备合格的人员,并定期进行岗位轮换。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不断提高会计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九条 财务部门对货币资金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第十条 审批人根据本单位《费用报销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经办人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第十二条 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第十三条 除零星费用报销外,对公业务由本单位财务部门直接向对方单位付款,经办人员不得垫支后办理报销。
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货币资金管理实行审批权限管理制度,管理权限划分详见《集团总部核决权限及工作流程手册》。
第十五条 货币资金支付依据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司相关制度、批准的采购计划文件、授权相关人员的签字、必要的合同和验收手续、合规合法的内外部凭证等。
第三章 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办理程序
第十六条 各级财务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第十七条 会计审核。会计审核人员对原始单据合规性、会计科目使用、往来挂账情况、审批权限等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 会计制单。会计人员对已审批的业务审核后进行制单处理,生成记账凭证。
第十九条 办理支付。出纳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
第二十条 支付复核。复核人对出纳办理的货币资金支付业务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的金额、对象是否正确以及核准手续是否完备。复核无误后,完成支付手续。
第四章 现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办理有关现金收支业务时,应严格遵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会计、出纳应严格遵守职责分工。现金的收入、支出、保管只限于出纳负责办理,非出纳不得经管现金。
第二十三条 下列范围内可以使用现金:
(一)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二)出差人员需随身携带的差旅费和零星开支;
(三)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四)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五)零星支出;
(六)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四条 公司鼓励采用便捷支付方式办理收付业务,减少库存现金量,如有库存现金则采用限额管理。
库存现金限额原则上根据本单位3-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数额确定,交通不便地区的单位,核定天数可以适当放宽在不超过10天的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量。具体由各级财务部门自行核定,旗下企业须报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备案。对超限额现金必须及时送存银行,送存确有困难或遇其他特殊情况,经本单位分管财务工作的领导同意后,可在本单位暂存,同时做好安全保卫措施。
第二十五条 现金收入必须开具收款凭据,出纳人员办理收款手续后,应加盖“现金收讫”章。出纳人员银行提现,现金支票存根联必须写明用途和金额,经本单位财务部门负责人签字批准才能办理。
第二十六条 现金支出必须有原始凭证,由经办人签字和具有审批权限的人员审核批准,并填制付款凭证后,出纳人员才能付款并在付款凭证上加盖“现金付讫”章后入账。出纳人员不得受理未按规定审批的付款业务,不得受理不完整、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
第二十七条 现金日记账应根据现金收付凭证、银行付款凭证(银行取现)序时逐笔登记。出纳人员每天应对当天的现金收付记账凭证及其原始凭证、现金日记账进行1次全面复核,做到日清月结。
第二十八条 出纳人员必须每日盘点库存现金,填制现金盘点表,由会计人员监盘,保证账款相符,发现差错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报告部门主要负责人。每月末,将当月最后一日的现金盘点表装订于现金凭证首页。
第二十九条 为加强对现金的管理,所有现金应放入出纳专用的保险柜内,不得随意存放。出纳应将自己保管使用的保险柜密码严格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以防被他人利用。出纳调动岗位,新出纳人员应更换使用新的密码。
第三十条 库存现金,包括纸币和铸币,应实行分类保管。出纳对库存票币分别按照纸币的票面金额和铸币的币面金额,以及整数(即大数)和零数(即小数)分类保管。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的库存现金不得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不得超范围、超限额使用现金,不得白条抵库,不得挪用现金,不得编造用途套取现金。
第三十二条 各级财务部门负责人应不定期对库存现金进行抽查,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现金相符。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做出处理。
第五章 银行存款管理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第三十四条 银行账户管理
(一)银行账户设立、变更或注销,必须填写《银行账户设立、变更或注销申请表》。集团财务管理部负责集团总部银行账户的设立、撤销,对旗下企业所有银行账户的设立、撤销申请进行审核,对违反集团公司账户管理规定开设的账户有权要求其立即撤销。银行设立、变更或注销完成后,应将账号、预留印鉴等相关信息纳入集团财务资金管理系统中。
(二)集团公司账户管理分类为:基本户、一般户、外币户、临时户及专用账户。其中专用账户包括但不限于:收入专户、共管账户、税户、保证金账户、银行监管账户、证券户等。
(三)集团财务管理部对各旗下企业设立的银行账户开设银企直连或者网上银行查询功能,集团财务管理部每日对各成员企业的银行账户资金收入、支出情况进行监控。
(四)集团总部及各旗下企业应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使用银行账户,不得超范围使用,不得对外租用或借用银行账户。
(五)临时账户在开户后必须进行跟踪。对于3个月以内无活跃交易的临时账户应进行注销。特殊情况须书面上报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申请延长临时账户留存期限。
(六)旗下企业应开立收入专户,核算本单位各项资金收入,除库存现金超额暂存款、内部罚没款外的所有资金收入应按规定及时解缴至集团公司(资金管理制度第24条规定情形除外)。原则上每个旗下企业只能开设一个收入专户(需开设多个收入账户的,应书面报集团财务部审查同意),收入账户必须具备开通银企直连或者网上银行的条件。旗下企业至少每周最后一个工作日16:30前将收入专户资金上缴集团。特殊情况应根据集团公司要求即时办理。
(七)旗下企业申请开立的专用账户,共管账户,都必须纳入集团公司资金管理体系。对于不能进行资金归集的,须在账户开立申请中详细说明原因,经集团财务管理部批准后方可不纳入资金归集。对于不能纳入银企直连的账户,必须对该账户每一笔资金变动情况及时录入集团公司资金管理系统中,确保账户金额信息的及时、准确。
(八)银行预留印鉴必须分别授置会计人员与出纳人员。
第三十五条 有条件开通网上银行的银行账户,各级财务部门应尽量开通网上银行业务,以提高银行收付业务办理效率,实现银行账户实时查询。但必须加强网银密匙管理:
(一)基本权限的网银密匙和复核权限的网银密匙应当分别授置:出纳配备具有基本权限的网银密匙,持有此网银密匙可随时上网查询账号状况,包括当日及历史交易明细、余额等详细信息,并且可以提交办理银行付款指令。支付复核人员配备具有复核权限的网银密匙。支付复核人员必须对网上银行付款指令进行复核,查询网上银行收付记录,做到有效复核和监督。
(二)网上银行操作人员、复核人员必须妥善保管用户名、密码、移动证书、动态令牌等认证工具,不得擅自交给他人使用。
(三)财务负责人不定期地对网银密匙的保管情况进行检查,确保网上银行业务安全
第三十六条 银行收款必须有原始凭证,发生银行存款收入业务时,出纳需将所有银行入账单据、回单等凭证及时收回,并交由会计做账。属于财政拨款、财政贴息、税收返还等政府补助类的银行收款业务,还应在银行收款记账凭证后附相关的资金拨付文件。
第三十七条 银行付款必须有原始凭证,由经办人签字和符合审批权限的人员审核批准,并填制付款凭证后,出纳人员才能办理付款,并在付款凭证上加盖“银行付讫”章后入账。
出纳人员不得受理未按规定审批的付款业务,不得受理不完整、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原则上不得凭复印件付款。
第三十八条 网上银行付款业务管理
(一)出纳根据会计审核后的有效记账凭证办理网上银行结算操作;
(二)支付复核人员根据付款凭据对出纳网银指令进行复核,并打印银行回单附于记账凭证后面。
第三十九条 安装了网上银行的计算机为专业计算机,非网银操作人员严禁使用;网银操作人员离开岗位时必须退出网上银行系统,并将密匙从计算机取出,妥善保管。
第四十条 对于已开出的银行票据,收款方未能收到和遗失,必须要求对方来函并登报挂失,经银行书面确认止付后,才可以重新启动付款流程。
第四十一条 银行日记账应根据银行收付凭证、现金付款凭证(现金缴存)序时逐笔登记。
第四十二条 每月末,各级财务部门负责人应指定会计人员逐笔核对并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编制人、出纳人员、部门负责人在银行余额调节表上签字。月末将银行余额调节表装订于银行凭证首页。
第四十三条 内部结算中心应严格执行资金预算(计划),加强公司资金调度余缺管理,提高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在安全、合法、审慎的基础上兼顾流动性,效益性,提出闲置资金动作方案,根据流程办理。
第六章 其他货币资金管理
第四十四条 其他货币资金是指除现金和银行存款以外的其他各种货币资金。包括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出投资款和在途货币资金等。
(一)外埠存款是企业到外地进行临时零星采购时,汇往采购地银行开立采购专户的款项;
(二) 银行汇票存款是企业为取得银行汇票按照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
(三) 银行本票存款是企业为取得银行本票按照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
(四)信用卡存款是企业为取得信用卡按照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
(五)信用证保证金存款是企业存入银行作为信用证保证金专户的款项;
(六)存出投资款是指企业已经存入证券公司但尚未进行投资的货币资金
(七)在途货币资金是指公司与子(分)公司间的汇、解款项业务中,到月终时尚未到达的汇入款项。
第四十五条 各单位办理其他货币资金业务,应根据取得的加盖银行印章的进账单、委托书存根联等凭据及时进行会计处理,业务结束后应立即清理,余款退回是本单位银行账户。在途货币资金在收到资金后应及时转销。
第四十六条 其他货币资金日记账应根据银行收付凭证、现金付款凭证(现金缴存)序时逐笔登记。
第四十七条 每月末,各级财务部门负责人应指定会计人员逐笔核对并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