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制度调研报告一、国外出口退税制度的有关规定出口退税制度自1854年首先在法国采用,至今已有150多年的历史。目前,出口退税已为世界各国广泛接受并普遍实施,成为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但世界各国在出口退税方面的具体做法却有很大差异,有的国家对出口商品直接免征国内税,如美国的消费税在最后的零售环节才产生,所以美国的出口商品是不含税的,出口后也不需要退税。而更多的国家为了加强税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一般并不直接免征出口商品的国内税,而是实行先按供国内消费的商品的标准计征国内税,待商品出口后,再按向海关申报并实际出口的数量,计算已征收的税款,并退还给出口商。下面介绍世界贸易组织(wto)和法国、英国、韩国、德国等国家关于出口退税的相关规定。(一)世界贸易组织(wt0)对出口退税的规定wto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允许成员国采取出口退税的措施,规定只要出口退税额不超过出口商品实际所含税负,出口退税就不能被视为出口补贴。如gatt附件9注释和补充规定第16条明确规定:“免征某项出口商品的关税,免征相同商品供内销时必需缴纳的国内税.或退还与所缴纳数量相当的关税或国内税,不能视为一种补贴。〞wto的这一规定符合其根本原那么。wto最根本的原那么是无歧视原那么,这一原那么又是通过最惠国待遇原那么和国民待遇原那么实施的。按照国民待遇原那么,一国国内税(间接税)制要求出口商品与进口商品承担相同的税负,故进口国常常会依照消费地原那么对进口商品征收间接税。在这种情况下,出口退税才能使出口商品彻底或尽可能地以不含税价格进入进口国,防止国际间的重复征税,以符合税收具有的公平原那么和中性原那么。(二)法国的出口退税制度法国是世界上最早实行增值税的国家。在税收机制上,法国的增值税属于中央税,在征收与退还方面都表达了高度的中央集权性,即增值税由中央政府统一征收,再分成给地方政府,而出口退税的负担也完全由中央承担。法国对出口商品实行零税率政策,具体通过两种方式来实现一是免税购进,即出口商在购进出口商品时彻底免除国内税,出口后也不退税。这种免税方式有两种申报方式:1.适用于经常出口、效益良好的出口商的年度免税额度审批方式,出口商在批准的额度内自主办理出口商品的免税购进,无需到税务机关审批;对于为执行出口合同而超过批准额度的出口商品购进,出口商需获得税务机关的逐笔审批或再申请免税额度。2.适用于新成立的或有临时性商品出口的企业的逐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