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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农民
专业
合作社
信贷
问题
分析
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问题分析
一、引题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村中同类农产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和劳动者自愿联合组成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其建立在家庭承包的根底上,实行社员民主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由农业龙头企业领办,在原来“龙头企业+农户〞的根底上转型而来的;一类是由农村经济精英们领办,依赖精英们良好的市场营销意识和经验,将周边村镇的同业农户组织在一起而成。任何一个经济组织的开展壮大都离不开充裕的资金支持。资金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得以正常运转和取得成功的关键。农业专业合作社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农村信用社、农行、农发行的贷款,以农信社为主体。另外一局部资金来自少量的政府补贴。但是以上贷款和补贴的资金金额有限,很难满足合作社对资金的需求,在这种情况下出现了信贷,信贷资金在实际中取代三农贷款、政府补贴已经成为合作社重要的资金来源。但信贷本钱高、信贷方式与生产经营的周期性、季节性不适应的信贷问题,成为影响多数合作社在开展中信贷资金的大难题。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难现状描述
经过起步阶段,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迈向成长—成熟阶段时必定会产生大量的融资需求。与原有的社员入资及自身盈余积累形成的资金相比,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的信贷不仅具有量的优势,更能及时满足资金需求。如上文所述,信贷本钱高、信贷方式与生产经营的周期性、季节性不适应的信贷问题,构成成为合作社开展中的瓶颈问题。为了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贷难,我国农业部会同银监局屡次下发联合文件,主要的内容有:“发挥金融机构各自比较优势,促进形成功能互补、错位竞争、差异安排、分工协作的支持合力〞〞;“将各类农业规模经营主体纳入信用评定范围,建立信用档案,做实信息根底〞:“顺应农业规模经营主体效劳需要积极开发贷款业务新品种,针对不同类型和经营规模的农业规模经营主体需要,提供差异化的融资方案〞等。简而言之,联合文件要求金融机构采取积极措施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提供信贷资金支持。但由于联合文件的内容原那么性强,且不具有强制力,这些文件并没有明显改善农民合作社信贷难的处境。由于农村的“熟人社会〞禀性,农村信用社在人合性质上具有基于地缘、血缘所形成的“乡村信用〞。而对此信用,银行金融机构和民间借贷者显示不同的态度。银行金融机构不认同“乡村信用〞,其贷款强调风险原那么、效益原那么,对于涉农贷款往往通过提高利率来防范风险,“据XX省13个地市的调查数据,农村信用社对于合作社的短期贷款利率采取‘一浮到顶’,集中在6%—12%之间,贷款平均年利率在2023%以上[1]〞。相反地,民间借贷者对有“乡村信用〞的农村合作社,往往能采取灵活的措施满足其贷款需求。因此,虽然民间借贷利率高,但贷款手续简便、放贷时间短,适应农业周期性的要求,吸引了农村合作社进行借贷。考虑到金融机构贷款的交易费用,信贷利率与民间借款利率相差无几,很多农村合作社并不愿意向金融机构借贷。从长期开展来看,农业专业合作社能够成为金融机构的信贷优质客户。农业合作社具有三大突出的优势:第一是信用资源优势,农业专业合作社的信用资源包括了乡村信用、社会声誉和市场交易信用;第二是组织专业农户优势,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组织专业农户将分散农户的信贷需求集合,能够降低银行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的监管本钱、信息采集本钱;第三是政府支持的优势,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开展现代农业的方向,政府不断加大扶持力度推进农村征信系统的建设,为合作社提升信用水平创造了有利条件。农业合作社这些优势其实可以化解信贷困境,一直处于闲置状态,需要政府、银行金融机构予以重视。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难原因
1.农村金融效劳供给缺乏。农业作为我国经济开展的根底,为我国经济开展提供生产和生活所必须的原材料和物质根底———粮食。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粮食总产量一直持续增长,由1978年的30477万吨增长到2023年的57121万吨。而用于农业贷款的资金规模,从改革开放前的2023%一直降至5%。例如202223年,全国农业贷款仅占当年金融机构贷款余额的5.63%,而农业总产值占全国gdp的比例为11.3%。显而易见,农业信贷的资金量与其作为经济开展的根底地位很不协调,同对我国经济开展的产出奉献不匹配。这种现象说明,我国经济开展对农业金融的排斥。已经有研究说明,1995年至2023年,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撤并县级机构后,农村金融格局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农村信用社成为金融支农的主力军,但同时在农村也产生了金融真空现象,农村范围内金融效劳严重缺乏。目前,农村金融效劳机构主要是农村信用社或邮政储蓄机构,形成垄断经营的格局,农村金融市场没有形成有效竞争,导致农村金融效劳的总量、质量难以提升。
2.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水平有待升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体是农民社员,他们虽有丰富的农业生产经验,但文化素质水平低,欠缺合作社的财务管理、产权制度等知识。实践中,很少有合作社会聘请专业的财务管理人员。政府工商部门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工商登记条件比较宽松,农业指导部门由于人手缺少,用于指导和监管合作社标准运作力度不够。这些因素,决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处于经验管理的层次,也使得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章程制定的标准性、财务管理的透明性、重大事务决策的民主性,不符合现代农业企业的根本标准,与银行金融机构支持企业“产权明晰、管理标准、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归还能力〞等根本要求差距明显。“信用镇〞、“信用村〞的农村征信工作在建设中存在如下问题:一是欠兴旺的农村、山区的工作进展缓慢,影响到农户的授信额度;二是征信数据质量不高,特别是没有开发适合农户特点的信用信息征集指标,信用报告质量有待提升;三是由于评选标准各异,政府各部门之间,政府与银行金融机构之间存在信用评级“孤岛现象〞,互不成认对方的评选结果,信用评级的作用难以表达。
3.银行金融机构效劳创新缺乏。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市场经营活动,在资金、结算、理财、保险、信息等方面都有金融需求。而现在农村金融效劳机构少,主要是农信社承担支农效劳。但是农信社提供的金融效劳比较单一,无法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效劳,不能满足农民合作社经营中多样化的金融需求;除了提供日常的存贷、汇兑业务外,农信社的效劳产品中市场信息、农业保险偏少,即使是信贷产品,也只有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联保贷款和抵押贷款,难以满足农民专业合作社迅速高效的结算要求。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贷配置,银行金融机构往往会采取慎之又慎的做法,原因是:一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产品生产受自然灾害影响大,产品经营受市场波动影响大;二是金融机构存在严厉的内控制度、责任追究制度,造成“承贷主体不明的不会放贷,担保抵押不实的不能放款,财务报表不全的不敢放款〞[5]。在这两种因素的影响下,多数金融机构产生“风险畏惧〞心理趋向保守,导致业务创新的动力缺乏,表现在:一是信用贷款以一年期的短期贷款为主;二是对信贷工程进行考察论证,审批手续复杂。这种情况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贷款以一年期以下的短期贷款居多,较长期限的信用贷款那么少。农业生产的季节性、农产品交易的频繁性又要求了贷款资金能及时到位,但银行金融机构对信贷工程进行考察论证和层层审批,往往错过了合作社的资金需求期限,影响了农业生产。
4.金融扶持配套措施落实不到位。合作社法中明确业务指导主要是农业主管部门执行,由其提供资金协调、工程立项、管理培训等效劳,但是相关的协调工作那么涉及多个政府主管部门,在缺少有效的制度实施细那么下,协调工作很难沟通顺畅,导致相关的配套农业根底设施建设、农业贷款贴息支持、专业人才引进支持等配套政策难以落实;政策性金融尚未介入;农业保险和再保险缺失,合作社的产品和效劳都缺少风险补偿。国外农业合作社除了获得政府的农业补贴之外,政府还有推进参与农业保险、财政资金与金融机构信贷上的协调支持政策,以提高信贷支持合作社效率。然而国内这些与金融支持相关的配置措施缺乏有效的组织协作,如税收与信贷扶持、贷款贴息支持等间接导致了金融支持合作社的效果不佳。有必要通过创新财政投入的方式创新、农业保险机构的介入与银行金融机构共担风险,解决合作社信贷担保体制缺失问题。
四、农业专业合作社信贷难题解决路径
1.开发和维系信用资源。(1)农村信用资源。现代农村社会依然是“熟人社会〞,在“熟人社会〞里合作社的成员之间具有血缘、亲戚、朋友的关系,相互信息对称而且透明,“声誉〞、“名誉〞是村民在交往中重视的道德要求。“声誉〞差或“名誉〞差的村民将被其他人排斥,甚至无法立足。“熟人社会〞的声誉机制在长期的历史演进中形成了乡村的非正式信用制度[5]。这种传统的声誉机制在市场经济开展中得到广阔农户认可、承袭,迄今在农村社会仍然具有较强的约束力。农村合作社作为社员的人合组织,当然也具有“声誉〞或“名誉〞,它在农村享有的“声誉〞或“名誉〞的好坏程度,应该是参与征信评级的重要根底资源。(2)市场信誉资源。农村合作社是联结生产农户与市场消费者之间的重要纽带,市场信誉是在市场竞争中逐步建立的,反映了消费者对合作社农产品的认可、评价。要赢得并保持消费者的信誉,合作社就必须十分注重农产品的组织生产、质量控制和品牌建设。在市场竞争趋于剧烈、技术进步迅速的时代,市场信誉是企业竞争力的直接表现,值得市场主体格外珍惜。市场信誉具有一个不同于有形资产的独特之处,即建设和维系的投入极高,一旦受损将需要很长的时间、更多的投入进行恢复。因此,市场信誉不仅内化为企业价值,而且被看作企业最重要的资产形式。(3)政府信用资源。政府扶持合作社开展在国内外都是普遍现象,我国公布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赋予合作社法人地位并保护社员合法利益,而且还明确了地方政府扶持合作社开展的责任。目前“农超、农校对接〞、“农产品洽谈会〞、“合作社人才培训〞、“示范工程建设〞、“示范社评选〞等多种扶持开展绩效与竞争性遴选机制彰显出背后的政府信用,便利了银行金融机构甄别信贷合作对象。将以上信用资源纳入合作社信用评级的有效依据,还需要银行金融机构主动开展调研,切实掌握合作社及其社员的经营工程、股权结构、经营管理、资金需求等真实信息,综合判断,有针对性地制定信贷扶持方案,研究信贷投放的重点和风险控制的策略,确保“放得出、用得好、收得回〞,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双赢。
2.引导合作社标准开展、可持续开展。(1)改善治理结构。由于我国农村经济开展不平衡,农户社员异质性明显,这是我国合作社的特色之一,既有利于社员之间集体行动,也导致了目前不平衡的产权结构,即少数大户社员控制了合作社运作,大局部小农户社员产权权益有被侵犯的风险,这样抑制了社员间“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紧密合作关系,殊不知这也是合作社长期、可持续开展的组织保障。因此,政府有关部门在资金投入、示范社遴选、工程竞争配置等过程中应严格审核合作社治理状况,去伪存真,扶优扶强。(2)培育市场竞争优势。政府应鼓励合作社在本地区、本产业内专注于优势产品,打造产品特色,实施标准化生产,以质量求胜,以技术含量求先,逐渐成为能够“兴一方产业、富一方农户〞的产业化经营组织。主要是完善组织经营管理制度,包括产品销售策略、资金筹集方式、经营人才聘用方式等,在坚持民主管理、民主控制的根底上寻找能够为组织及社员带来更多优质效劳、更大幅度的价格优惠。(3)增强自身盈利能力。尽管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主要效劳于社员的非营利性经济组织,但是市场经济下“优胜劣汰〞的规那么是所有市场主体需要面对的。国外农业合作社的内部制度安排的变迁正是顺着“适者生存〞法那么而做出的适应性调整。金融支持合作社开展从根本上是增强合作社市场竞争中生存与开展所需要的盈利能力。
3.优化银行金融机构效劳。(1)银行金融机构要根据农村的实际情况,在结合自身特征优化组织机构的同时将审批权限下放,提高网点机构的授信额度;以客户为中心不断优化业务流程,简化审批环节,提高效劳效率;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开展阶段和信贷需求,提供差异化的信贷方案,尤其是开发多种融资产品,如订单融资、动产质押、应收账款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