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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农村
车辆
税收
征收
工作
调研
报告
关于农村车辆税收征收工作的调研报告
车船使用税自1986年2023月1日开征以来,在标准车辆的管理和使用,促进交通运输业的开展,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等诸方面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随着经济的飞速开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各种应税车辆,尤其是农村的各种运输车辆逐年增多,为车船使用税和其他地方税收提供了税源,但是由于农村车辆量多面广,涉及到千家万户,且车辆类型不一
,使农村车辆的税收征管成为车辆税收征管的焦点和难点。
近几年,我县地税局对全县农村车辆加强了税收征管,入库税额连年大幅度增长,为该县经济的开展做出了积极奉献。但随着征管力度的不断加大,大量的征纳冲突和问题也接踵而来,致使征收工作越来越难,群众意见越来越多,涉及车辆税收的咨询上访案件接连不断。从我们调查了解的情况看,造成目前这种局面的原因很多,既有政策规定问题,又有征管手段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政策规定不明
XX省财政厅1986年12月在关于车船使用税假设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拖拉机全年从事农业生产在九个月以上的免税。对全年从事运输业务时间在九个月以上的按全年征税,全年从事运输业务的时间在九个月以下的,可按从事运输业务时间计算征收车船使用税。"这一规定前后矛盾,在具体征管中无法操作,是引起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在征收问题上认识相左以致造成农民群众集体上访的直接根源。其一,根据以上规定,如果某农民拥有一辆农用拖拉机,一年之中有九个月用来从事农业生产,其余三个月用来从事运输业务,如果按"全年从事农业生产在九个月以上的拖拉机免税"这一规定,他不用缴纳车船使用税,如果按"全年从事运输业务时间在九个月以下的,可按从事运输业务时间计算征收车船使用税"这一规定,他应当按三个月计算缴纳车船使用税。其二,农民群众抓住"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的拖拉机免税"这一规定,坚持认为自己的拖拉机是干农活的,即使干不满九个月以上,其他时间闲置在家,不搞经营活动,也不应该缴纳车船使用税,更不应该缴纳营业税和其他各税。其三,政策中"九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以及实际"从事运输业务时间",怎麽来认定,由谁来认定,发生争议由谁来裁决等问题都没有在文件中给予明确规定。
2、执法主体不明
由于农村车辆量大面广,税务征管力量严重缺乏,为此,税务部门在突出自身执法主体地位的前提下,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按照政府管税、税务部门征税、相关部门协税护税的要求,集中时间、集中领导、集中人力,突击税款征收。但几年来的实践证明,农村车辆的税收征管离开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离开各相关部门的配合几乎寸步难行,税款征收的主动权不是掌握在税务部门手里,而是掌握在党委政府,掌握在各职能部门手中,征管工作存在着严重的依赖性。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税款征收工作过度依赖乡镇政府。根本上90以上的农村车辆税收都是由乡镇党委政府强制村委会代征的,不管是税收宣传、税源排查的前期准备工作,还是突击征收的攻坚阶段,都由乡镇政府一手包办,如果乡镇政府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出面,如个别财政状况较好的乡镇拒绝支持集中征收工作,那么征管工作就不能开展。另外缺乏必要的、行之有效的监管手段,只要村委会反映税款收齐就盲目确信,而无视税款的实际情况。二是车辆检查工作过分依赖交警、交通等部门的协助。由于税务部门没有上路查车的权利,假设自行上路检查,唯恐给扣上"三乱"的帽子,这大大削弱了税收执法的刚性,造成税款的大量流失。
3、税务处分难以实施
由于地税机关无权上路检查,有关部门又无法定的配合义务,开展农村车辆税收专项检查难度很大,检查效果也不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有关的处分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很难实施。从当前的情况看,我们对农村车辆税收征管采取集中征收的方式,大量的车辆在很短的时间内就要征足税款,时间有限,一些摆出种种理由拒不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如果再对其进行罚款,困难实在太大,但对一些不从事生产经营的三轮车又没有查封、扣押物品的权利,结果导致要麽对一些偷逃税款的行为无法打击处分,要麽出现执法简单化的现象,也是致使农村车辆税收征管工作难以到位,造成税款流失,不能征足征齐的重要原因之一。
为解决上述问题,我认为应采取以下措施:
1、继续加大税法宣传力度,突出税务机关的执法主体地位。
税法宣传是我们地税部门的一项根底性工作,对赢得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提高广阔纳税人的依法纳税意识,促进税款入库都将起到积极的作用。目前大多数农民还没有树立起自觉依法纳税的意识,在他们的思想观念中"税"的概念还比较模糊,税法宣传更为必要,要使农民从思想上把车辆税收与各种摊派提留区别开来,使其明白依法纳税的重要性。宣传要做到经常化、制度化,在宣传形式上要不拘一格,形式新颖、多样,要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多种宣传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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