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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农村税费
改革
试点
乡村
管理
体制改革
跟踪
研究
报告
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和乡村管理体制改革跟踪研究报告
农村税费改革后,要“通过中央和省两级财政转移支付的方法给以适当补助,有条件的市(地)一级政府也应安排一定的资金支持这项改革〞。事实上,撇开省地两级财政对县乡财政转移支付的作用不管,仅中央财政的转移支付就弥补了县乡政府组织因税费改革而减少的合法收入。据有关部门统计,中央财政给这17个省份的转移支付可分为2个局部,一是农村税费改革专项转移支付约191.53亿元,二是农村教师工资专项补助约40.74亿元。2项转移支付总额约为232.27亿元。按照中央有关政策要求,中央财政关于农村税费改革的专项转移支付,要有一定比例用于村级组织开支缺口。但从调查情况看,能够落实到村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极少,即使有,也主要是账面上的。这里就按XX省有关政策要求的15%的比例,计算中央财政对这17个省份191.53亿元的农村税费改革专项转移支付中,约有28.73亿元要落实到村。也就是说,加上农村教师工资专项补助,上述17个省份的县乡两级政府应得到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总额为203.54亿元;再加上农村税费改革后这些省份312.4亿元农牧业税、农业特产税2项合法收入,县乡两级政府收入总额已达515.94亿元。这已经比其改革前484.4亿元合法收入多出约31.54亿元。也就是说,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不仅弥补了这些地区因税费改革减收的172亿元合法收入,还多出31.54亿元。
(四)农民负担有反弹的可能目前各界普遍关心的一个问题是农民负担会不会反弹。这主要取决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基层组织是否“消肿〞,不合理开支是否减少;二是随着农民减负,改革前一些必要的农村公共品供给资金是否有新的制度安排予以保证;三是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力度和可持续性;四是农村税费改革是不是一种可持续性的制度安排。从我们调查的情况和有关文献的反映的问题看,农民负担有反弹的可能。
1、基层组织没有“消肿减支〞。从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在进行税费改革试点的不少地区,没有能够按照政企分开和精简、效能的原那么,真正转换政府职能,精简机构和人员,即使是对分流、轮岗人员,也缺少可持续性的制度安排,财政负担没有减轻。
2、农村公共品供给缺少资金来源。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改革前由乡统筹开支的大局部工程,都要纳入乡镇财政预算开支。但为了确保基层组织的正常运转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正常需要,在大局部地区尤其是农业税收比例较大的传统农区的一些县乡组织,都首先将农业税和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绝大局部纳入工资专户,用于发放干部和教师工资。即使这样,不少地区仍然不同程度的存在欠发工资的现象。不少地区的县乡财政都很难对农村公共品供给资金做出必要的资金安排,即使有预算安排,也难以落实。
3、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已实行包干使用。也就是说,即使是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能够持续、稳定的拨付,但不可能再加大力度。
4、一些地方已经出现农民负担“加码〞和“乱收费〞行为。据湖北某乡党委书记反映,经过调查摸底,为了弥补村级资金缺乏和局部农户的税费尾欠,该乡各村在乡政府下达农业税收任务的根底上,平均每个村约加码5万元,全乡近400万元。苏中的局部县乡为弥补教育经费缺乏,强行向农村中小学学生收取“捐资助学款〞。安徽某村村民反映,税费改革后,初中、小学学杂费收取实行的“一费制〞,现在标准已提高,税改第一年标准分别为生均12023元和80元,第二年提高到220元和120元。
六、政策建议
(一)继续完善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完善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必须坚持以下根本原那么:一是实行有利于农业和农民休养生息、减轻农民负担的轻税政策;二是有利于促进农村产业结构和就业结构的调整;三是有利于土地税负公平、公正、公开;四是有利于农民监督;五是简便易行。在坚持上述根本原那么的根底上,我们对完善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提出如下要点:
1、取消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改征土地资源税。按照现有农业用地的产出水平,土地只能是农民的生存保障资料,农业尤其是种植业根本没有能力承担税费任务,现有农业用地的所有税费负担理应全部取消。但是,考虑到国家财政尤其是中央财政的负担能力,我们建议,采取一个向全面取消农业税费的过渡方法,过渡期为5年,即在过渡期内,在取消现行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的根底上,从轻确定税负水平,改征单一的土地资源税。第一,以村为单位,全面据实核查现有农业用地资源,据实核定土地资源税的计税面积,多的增、少的减,彻底消除“有税无地〞或“有地无税〞现象,从根本上夯实“公平税负〞的根底。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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