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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农村矛盾纠纷的成因分析和对策思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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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农村 矛盾 纠纷 成因 分析 对策 思考
关于农村矛盾纠纷的成因分析和对策思考 一、矛盾纠纷的主要特点和成因 笔者深入基层6个乡89个村民组进行调研,发现现阶段农村发生的矛盾纠纷具有以下新特点:一是纠纷的群体性;二是思想的复杂性;三是问题的集中性;四是人员的组织性;五是事件的突发性;六是情节的危害性。这些矛盾纠纷的主要成因:一是因土地、山林、水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等权属不清而引发;二是因家庭暴力、婚姻家庭纠纷和相邻权纠纷而引发;三是因干部和群众关系紧张而引发;四是行政执法、执法人员方法简单,态度粗暴,处理问题外表化,群众有意见而引发;五是当事人寻求解决问题的渠道不畅通,问题不能及时解决而引发。 二、预防和处置农村矛盾纠纷的对策 1、建立健全排查预防机制。矛盾纠纷的发生存在一定时间的诱发性阶段,因此做好矛盾纠纷的预防和处置工作十分必要。为有效地预防和发现矛盾,就要及时主动,不失时机进行矛盾纠纷的排查;工作人员要制作排查表,深入农村的每一户农户对有潜在激化可能的矛盾纠纷逐一登记;然后,进行矛盾纠纷 分类,具体落实调解人员,千方百计地把可能激化的苗头解决在萌芽状态。 2、建立快捷有效的调解机制。坚持便民、利民、方便、快捷作为调解的原那么,积极构建乡、村两级调解室。把调解室作为乡、村调解委员会的载体,细化量化工作目标,制定管理制度,层层落实责任。配备调解室人员时,坚持严把准入关口,充分利用村委会换界选举的有利时机,推举责任心强、业务素质高、工作能力强的人员选入调解组织。坚持业务培训合格证制度,调解人员上岗前,要经过严格的业务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一律不得上岗,以此实行人民调解的专业化、职业化和社会化,切实提高人民调解组织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把乡村两级调解室作为桥梁,积极搭建乡、村、组三级调解组织的纵向工作网络,并积极与法院、仲裁、信访、行政及其它社会组织协调配合,搭建人民调解组织的横向网络,构建以调解室为平台的大调解工作格局,实现方便、快捷、有效的调解机制。 3、建立健全调解组织网络。围绕推动人民调解创新这一目标,明确“三个延伸〞工作思路,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一是坚持向上延伸。建立健全县、乡调解工作领导机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推行领导包案责任制,有效地推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指导、控制和组织、协调的能力。二是坚持向下延伸。按照人民调解工作改革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基层调解组织的建设,指导乡、村基层组织,及时调整村级调解委员会, 加强村级调解委员会信息员队伍建设,抓好人员落实、责任落实、制度落实和工作报酬落实。三是坚持横向延伸。针对纠纷主体日趋多元化的实际,要深入基层,指导各地在企业、新兴经济组织、大型集贸市场、流动人口聚集区和学校建立调解组织,进一步扩大人民调解组织的覆盖面。 4、建立完善调解工作制度 受案制度。受案必须制作受案笔录,登记存档,并落实调解责任人。 调解联动制度。建立健全“前 三、中 三、后三〞调解联动制度,“前三〞就是调解前的三项制度:案件审定,取证前置,思想教育;“中三〞就是调解过程中的三项制度:材料齐全,案情清楚,调解依法;“后三〞就是调解结束后的三项制度:定期回访,检查督办,结案登记。 责任制度。把每件矛盾纠纷的调解责任都具体落实到人头,既要落实案件的受案率,又要强调落实调解成功率。评价制度。建立健全科学的评价考核体系,全面的总结调解人员的工作实绩,又要科学考评工作绩效,把完成工作的实绩同取得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起来。 责任追究制度。对调解案件过程中出现的责任,要严格追究,对责任人坚决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二篇:当前矛盾纠纷的成因及化解对策当前矛盾纠纷的成因及化解对策 ——XX县区司法局陈再军 当前,社会稳定不仅是各级领导普遍关注的问题,也是当今社会的热点和焦点,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努力构建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开展,人们的思想观念、社会结构、利益格局都发生了新的变化,影响社会稳定和改革开展的不利因素日益增多,城乡经济社会开展不平衡,人口资源环境压力大,社会保障、收入分配、教育、医疗、住房、平安生产、社会治安关系群众利益的问题日益突出,影响了经济社会的协调开展和社会稳定,在一定程度上也制约了经济快速开展。如何进一步整合基层维护稳定的力量,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在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大课题。 一、当前矛盾纠纷开展的主要趋势 一是表现类型增多。矛盾纠纷已由婚姻、家庭、邻里、赡养、损害赔偿、生产经营等常见性、多发性的传统纠纷扩展到征地拆迁补偿安臵、土地承包、房屋宅基地、劳动争议、干群关系、涉法涉诉、医疗保险、平安生产事故等社会热点、难点问题。二是主体逐渐多元化。过去基层矛盾纠纷主体多为个人,现在矛盾纠纷主体可能是个人、集体、村委会,甚至是基层政府或政府部门及公务人员,特别是表达在当前的征地拆迁和城镇拆迁改造方面。 三是诱因更为复杂。因济体制改革、社会结构变动而引发的利益调整、观念冲突等原因,导致社会矛盾更加广泛多样和复杂。 四是反复性更大。许多群众认为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导致诸多矛盾纠纷全部聚集到政府及信访部门,造成信访部门门庭假设市,法院门庭冷落的被动局面。据统计,全国202223年信访总量12500万件,而法院受理行政案件总量仅为13.5万件,出现了信“访〞而不信“法〞的现象,涉法案件呈逐年增多的趋势。 五是群体性纠纷愈加突出。拆迁安臵、征地补偿、草牧场、林地等涉及群体利益产生的纠纷,极易由一般性矛盾演变为群体性纠纷。 六是调处难度大。由于目前农村牧区分户经营、单独生产、群众性活动少、流动人口多,集体制约和监督力相对降低,传统的行政干预,已很难奏效。同时,极少数群众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甚至过于片面化,给调处化解带来难度。 二、当前我旗矛盾纠纷类型 (一)土地征用等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这类纠纷在我旗普遍,主要发生在独贵特拉镇蓄滞洪区建设、工业园区征地、12023国道改建、土地利用收储、铁路、公路修建、土地开发等。如我旗在独贵特拉镇蓄滞洪区建设征地、拆迁过程中都发生了很多的此类矛盾纠纷。一是村民对征地补偿费有意见,认为补偿过低,不能弥补失地的损失,特别是地少的贫困村村民,土地被征用后,失去了传统上赖以生存的条件,对以后的生活担忧。二是在集体土地补偿费分配上,一些户口仍在本村的外出户、外嫁女得不到补偿、产生不满。 (二)城镇房屋拆迁、农牧区移民搬迁安臵引发的矛盾纠纷。 (三)土地、草牧场、耕地、宅基地使用权属不清等引发的纠纷。这类纠纷一般由于原地界划分时,没有认真界定“四至〞,没有做永久性界线标记或由于土地使用证、土地承包使用证、林权证不完善导致一地多证而引发的矛盾纠纷。 (四)因农村二轮土地承包转包引发的矛盾纠纷。主要问题是:一是土地承包转包过程中历史遗漏问题引发的各类社会矛盾;二是局部农牧民将土地、草牧场承包、转包后,由于征地或其他原因,中途反悔索要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引发的纠纷。 (五)劳资纠纷,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矛盾。 (六)环境污染、平安生产和公共事件引发的各类社会矛盾。 (七)涉法涉诉和执行难引发的矛盾。 (八)因玉米制种合同缺乏标准造成的玉米制种合同纠纷,主要发生在我旗巴拉贡镇,由于农民和制种公司不签合同,或有的虽签合同但权利义务不对等,一旦发生纠纷对广阔农民产生不利的法律后果。 (九)干部作风、村务、政务、换届选举等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引发的社会矛盾。 (十)传统型的纠纷。此类纠纷没有太大变化,诸如房屋、邻里、债务、婚姻家庭纠纷较普遍,往往旧的矛盾纠纷未解决新的问题又出现了。 三、我旗矛盾纠纷的成因 (一)在二轮草牧场、林地承包时,局部乡苏木镇及村嘎查干部没有真正领会中央及自治区有关二轮土地承包的政策法规,在贯彻中有工作偏差。一是有些地方没有及时给农民发放二轮土地承包合同书、草原、林权等权属证书。二是有些地方在二轮土地承包时,没有具实丈量土地,而是采取简单的步测、摩托测或粗略估计等手段,农牧民实有草场、林地面积与承包合同面积有很大出入。三是有些签订承包合同的农牧民的合同书内容不完善,没有四至界线和确切的亩数,更没有准确的示意图。 (二)局部基层党委政府对辖区内发生的矛盾纠纷重视不够,出现了矛盾纠纷不及时的调查处理,导致许多小的矛盾累积成大的纠纷,造成了处理起来比较困难。 (三)局部职能部门不作为。目前,在我旗的土地、草牧场、水利、耕地、拆迁建设、移民安臵、劳资、债权债务、干群关系等纠纷,大多数都是在政法部门及当地党委政府参与下调处的,一些部门由于存在认识偏差,乐于办理审核、审批事务,一旦遇上纠纷便推给司法部门,认为是天经天义的,出现了“有权部门制造矛盾,无权部门解决矛盾〞的状况。 (四)责任机制不健全。少数行政部门注重行政执法,对矛盾纠纷的排查和调处工作不够重视,责任机制落实不到位,行政调解制度在一些部门没有得到充分实施。在部门联合化解矛盾纠纷时,有的部门处于应付的态度,派出的工作人员不仅责任心不强,不懂业务,反而成为矛盾纠纷的制造者。 (五)个别案件在司法机关没有得到及时、公正、有效的处理,是涉法上访案事件发生的直接动因。个别群众对司法机关处理程序、方式和结果的偏面认识,以及对信访工作上的错误观念,使得本应在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却通过上访渠道而大量流向党政机关。 (六)基层工作人员工作不深不细,干部的宗旨意识淡薄,工作作风飘浮,缺乏一定的政治敏锐性,在实际工作中存在干群关系紧张,效劳不到位、与民争利等现象,导致群众不满引发矛盾纠纷。比方独贵塔拉工业园区征地纠纷。 (七)村级基层组织发挥作用较差,局部基层村级组织在群众在威信不高,软弱松散,村务政务不公开,导致群众不满,有的村级组织负责人缺乏应用的责任意识,不仅不是矛盾纠纷的解决者,反而是矛盾纠纷组织筹划者,带头指使群众上访闹事,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八)局部群众法律意识不强,认为我是农民,违了法政府也不能把我怎么样,有的群众在现实中经常曲解法律,不仅强调对自己有利的一面,也想更多地占有和处分他人的利益。遇到矛盾纠纷,不能坐下来,心平气和地商量解决方法,而是钻牛角尖,把法律和政策往自己有利的方面随意解释,以此向对方漫天要价,提出不合法、不合理的要求,结果双方都不肯相让,导致矛盾纠纷升级。 (九)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仍不尽完善,人员素质还有待提高。虽然我旗各级调解组织得到了稳固和加强,但调解组织的设臵仍不能适应人民内部矛盾日益增长的新形势,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还有待于提高,不能及时有效地满足群众就近、就地解决纠纷的需要。另外调解工作经费无保障,影响着人民调解工作的进一步开展。根据人民调解法规定,调解不能收费,其工作经费和调解员的补贴经费由财政解决,但实际中,由于财政困难,根本无法保证人民调解工作运转经费,人民调解员的工作往往是义务性的,长期以来,广阔人民调解员一直都是靠社会责任感和职业荣誉感来调开工作积极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偌大一个“第一道防线〞仅靠奉献精神来支撑是不会稳固和持久的,这也严重影响了人民调解员工作稳定性、积极性和主动性的发挥。 (十)对社会不稳定人员打击力度不够,也是矛盾纠纷多发的重要因素,对一些制造矛盾纠纷的关键人物由于打击力度不够,导致这局部人消遥法外,得不到应有的处理,对矛盾纠纷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四、化解矛盾纠纷的主要对策建议 (一)强化旗乡两级党委政府的领导责任。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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