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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农村
改革
调研
报告
农村改革调研报告五篇
【篇一】
近日,市委农工委组织农村改革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对全市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情况进行了全面调研,调研情况如下。
一、根本情况
〔一〕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根本完成。从xx年起,国土部门陆续在各县区开展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到目前为止,已完成全市44个乡〔镇〕、351个行政村中2344个村民小组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属调查、地籍测量、确权登记,实际确定所有权宗地数2374宗〔因存在一个村民小组多宗地的情况,故实际确权的宗地数大于村民小组的数量〕。虽然各县区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已完成确权登记,但县区政府普遍认为所有权证的发放会对集体土地征收带来负面影响,各县区目前均未将证书发放给集体经济组织。
〔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含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进入收尾阶段。按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开展前各县区的统计汇总,全市应完成除宅基地使用权外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1209宗,目前实际完成1137宗,完成率94.04%,已颁发证书140本〔XX县区〕;应完成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130620宗,实际已完成122365宗,完成率93.68%,已颁发证书23600本〔XX县区〕。除XX县区和钒钛园区尚未开始证书打印外,其他县区均已打印制作完局部证书,但因为宅基地证书数量较大,证书打印较慢,一定程度地影响了证书的颁发。
〔三〕数据库建设及流转建设工作。数据库建设工作已在各县区同步开展,相关图形数据全部入库,但属性数据入库进度不一,XX县区的数据库建设工作总体较好,根本满足了数据库管理需要,XX县区相对较差,属性数据入库尚处于起步阶段。目前,由于这两项工作缺乏“顶层设计〞、与现行土地管理法规不相符,导致相关政策不明、程序不清,加之这两项工作涉及广阔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国家经济社会的稳定,全省仅在可控范围开展了局部试点,市国土资源局对这两项工作目前尚处于调研、探索之中。对于由国土部门配合参与的“建立健全农村产权流转效劳体系〞和“探索建立自愿放弃农村产权的补偿机制〞,由于受相关配套政策缺失的影响,市国土资源局对这两项工作也还仅处于调研中。
〔四〕“百镇建设行动〞用地保障工作。我市今年共有4个乡镇列入全省百镇建设行动试点名单,分别是XX县区白马镇、普威镇;XX县区红格镇;XX县区平地镇。为保障“百镇建设行动〞试点乡镇的建设,我局在2023年土地利用年度方案指标中,分别为每个试点镇配套了4公顷新增建设用地方案指标。
〔五〕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自2022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提出“鼓励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要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要求以来,全国逐步扩大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范围,四川也大规模实施试点,国土资源部、XX省对“增减挂〞都已有非常明确的政策规定和技术规程,我市符合申报工程试点条件,没有任何政策障碍。由于我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程本钱较高〔腾出1亩建设用地指标的本钱在20万元左右〕,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与内地其他地区相比,潜力有限,不具有优势,假设大规模集中建设居民小区,也会影响处于山区农民的生产生活。因此,全市目前仅申报了XX县区格里坪镇庄上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程,但需待下半年国土资源部下达今年的挂钩指标规模后,省国土资源厅才予立项实施〔实际上没有立项也已经先摊开了〕。
〔六〕小型水利工程方面。按国家水利部和省要求,2023年前完成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任务。市水务局在实施意见的起草过程中,开展了大量的调研及宣传发开工作,召开座谈会、坝坝会7次,与各县〔区〕水务局、乡〔镇〕领导、村、组干部、群众代表及基层水利员进行座谈,对实施意见进行逐条讨论,在听取并吸纳了基层好的建议和意见,修改完善后,于8月11日,与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xx市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明确了改革时间节点要求:今年9月到明年6月底在3个县〔区〕的6个乡〔镇〕先行试点,总结经验及发现缺乏、完善提高后再全面铺开,2023年6月底前完成改革任务。目前,我市已颁发落实权属的小型水利工程产权证2815本。
〔七〕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工作。通过借鉴外地的成功经验,在对我市农村房屋产权调研的根底上,结合我市实际,草拟了xx市集体土地房屋登记暂行方法,制定了xx市集体土地房屋登记发证工作方案。
〔八〕林权制度改革情况。我市地处长江上游,生态区位重要,是长江上游生态屏障,也是南方重点集体林区。全市幅员面积1116万亩,其中:林业用地面积838.4万亩,占75.1%。在林业用地中:国有林地375.8万亩,占44.8%;集体林地462.6万亩,占55.2%,集体林地在全市林业开展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202322年,我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开始试点。之后,在试点的根底上,按照中央和省、市要求,结合xx实际,紧紧围绕“明晰产权、落实处置权、放活经济权和保障收益权〞的要求,推进全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至目前,全市纳入林改的集体林地面积394.6万亩,确权383.2万亩,确权率97.1%;发证面积383.2万亩,其中:自留山面积27963亩,占0.7%,均山到户面积925174亩,占24.1%,联户承包面积1047467亩,占27.3%,集体股份经营面积1499500亩,占39.1%,集体统一经营面积313626亩,占8.2%,大户承包面积18000亩,占0.5%;发证本数72641本,其中:林权证32641本,股权证40000本,拿到林权证或股权证的农户82921户。同时,根据“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尊重历史〞的工作思路开展林地纠纷调解。全市共清理林地林权纠纷191起,调处174起,调处率为91%。
〔九〕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按省里安排,xx年我市确定在XX县区新山乡和垭口镇开展确权登记试点工作。至xx年底,两个试点乡镇确权登记试点工作根本完成,据统计,两个乡镇共涉及8个村、65个村民小组,承包农户4318户,人口16957人,本次确权登记核实农村土地48153块,总面积55605亩〔其中:承包地25233亩、自留地1631亩、四荒地25474亩、集体土地3267亩〕,比国土“二调〞耕地面积43217亩增加12388亩,增加28.66%;确权面积26864亩〔承包地、自留地〕,承包地面积比二轮承包地面积16268亩增加8965亩,增加55%,确权登记率达96.3%。各县〔区〕积极行动,及时召开了确权登记工作协调推进会,对实施方案和相关问题进行研究。目前,各县区都成立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XX县区、XX县区、XX县区、XX县区下发了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并已进入招投标技术单位程序。
二、存在的问题
〔一〕作为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根底工作的农村产权确权登记颁证,从全市层面上看,主要存在不同部门间执行的政策不统一、依据的技术标准不统一、根底数据和信息平台不统一、根底工作有好有坏〔如农房确权没开展、承包地确权刚试点〕、部门间确权结果相矛盾〔特别是林业与国土间〕等问题。从国土部门承当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含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来看,主要问题表现在:局部土地权属争议难以调处、无法确权;因工作量大、人员投入缺乏导致的登记审批、证书制作进展缓慢;受县区政府“发了证会影响征地拆迁工作〞的思想影响,发证率较低;数据库建设相对滞后,质量参差不齐。
〔二〕由于相关改革措施所需要的“顶层设计〞缺失,对相关政策和体制机制的研究探索缺乏信心,想“摸着石头过河〞但“石头〞都没摸到,想硬着头皮去“淌一淌〞但又怕被水淹,因此在政策研究制定、体制机制建立等工作推进上显得缓慢。
〔三〕由于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涉及的内容较多,需要多个职能部门配合推动,但目前尚缺少一个统一的组织平台和一个高效的协调机制,导致一些需要多部门统筹协调推进的工作仍然处于各自为政的工作状态。
〔四〕相关部门的航测测绘成果没有实现资源共享,航测面积未实现全覆盖,航测比例不统一。
〔五〕进行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经估计,测量、勘界费需要4000万元,发放小型水利工程产权证的工本费要100万元,目前无改革专项经费,面临着经费短缺的困难;
3、县〔区〕政府是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目前产权制度改革考核县〔区〕政府未纳入市政府的年度目标考核任务。
〔六〕农房的土地手续需进一步完善。房屋登记方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农村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申请初始登记时,应当提交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三个村农房的宅基地使用权证明都未办理完毕,这将直接导致房屋的登记工作无法开展。
〔七〕房屋合法性的认定难。房屋登记方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农村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申请初始登记时,都需要登记部门认定申请登记房屋符合规划的证明。
由于农村房屋建设管理跟不上,违法建筑面广量大,少批多建、未批先建现象突出,无施工许可证〔或同意开工的文件〕和质检部门验收合格证明,这将导致登记发证工作推进困难。
〔八〕农房转移登记的问题。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农房所有权的转移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条件并且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证,房屋登记机构无法认定也难以认定,必须由土地管理部门做出前置认定。
农房的转移登记应以“先地后房〞为原那么,即受让方先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再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这是因为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带有身份性质的财产权,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联系在一起的,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受让人必须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22]28号〕均明确禁止农村房屋向城市居民流转,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造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置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3]71号〕规定:“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立新村新村建设的局部农房已经向非农户口人员出售,这将导致局部房屋转移登记的受到限制。
〔九〕农房抵押登记的问题。物权法、担保法及房屋登记方法均明文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因此,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村民住房也不能抵押。所以,农村村民的住房及宅基地不能设定抵押权;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只有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可以设定抵押,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这将影响到以村民个人名义修建的农房办理登记的积极性。
〔十〕农房登记的本钱问题。房屋登记方法第十九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规定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应当实地查看、办理初始登记应当提交房屋测绘报告、办理农房登记应当将申请登记事项进行公告。房屋测绘费由申请人自行承当,房屋实地查看、公告等工作经费由登记机构承当。房屋测绘费属于经营效劳性收费,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由于我市的测绘行业已经市场化,小规模、分散的农房测绘本钱会大大高于城市测绘本钱。这也将影响到农房登记的积极性。
〔十一〕农房质量平安确认问题。我市农民自建房屋建设一般情况下由农民提出申请报相关部门审批后,由农户采取亲戚朋友、左邻右舍相互帮助完成建设,未纳入有效质量平安监管,不同程度的存在工程质量平安问题。同时,局部农房由于是干打垒等危旧房,不同程度的存在平安隐患。以上的房屋质量平安鉴定,工作量大,且需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