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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农村妇女
土地
权益
维护
调研
报告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维护调研报告|农村妇女土地权益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维护调研报告
市妇联
一、前言
2023年12月18日,全国妇联党组书记、副主席、书记处第一书记宋秀岩到益阳就确权颁证过程中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状况进行调研,并鼓励我市在这个问题上深入探索、先行先试、在一些领域上取得突破。市政府于12月24日召开了专题协调会进行了专题部署。我们通过采取调查问卷、 随机抽查、赴各区县市实地调研、个案分析等,了解了我市农村土地确权颁证中妇女权益现状及相关情况,针对主要的侵权现象,分析产生原因,探索解决方法,整理形成了调研报告。
二、现状与分析
本次调查问卷共有7个区县市,13个乡镇,1300个村组,2424名农村妇女参加,从调查数据来看,年轻的或外出或没有参与,2030岁人员只占到9.8%,真正在家的或愿意配合调查的农村妇女那么以4050岁人员居多,占到44.2%;初中及以下学历占74.6%,高中及以上学历的仅614人,占25.4%。
通过对调查问卷进行面上分析,我们认为:
1.土地依然是妇女赖以生存的根本生活资料。随着社会经济的开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村男性外出务工,使得大批农村妇女承当起了家庭生活和农业生产的重任。被调查的2424人中,家庭妇女人数1873人,占到77.3%;无固定收入来源的1800人,占74.3%,月收入500-3000元的336人,占13.9%,而3000以上的8人,仅占0.3%;土地收益占家庭收入的比重30%以上的占50.9%,所以,土地收益仍是农村妇女生活的主要来源之一。
2.对农村妇女享有的土地权益认知率低。调查显示,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多数通过剥夺或者限制出嫁女及其配偶、子女的权利的做法,您认为来看,认为不合理且不合法的占到了73.2%,这就说明,绝大多数还是有正义感的、有法律意识的,但是,对于实际操作中执行的有关政策并不了解。比方表22.1、2.2,对于出嫁女或出嫁女离婚后在土地权益方面的了解,分别有33.7%、24.2%的人根本就不清楚。甚至还有15.5%的人不希望将妇女的姓名参加到共有人栏目中。从调查结果来看,对妇女的普法教育依旧任重而道远。
表22.1您是否了解本村出嫁女土地权益的规定或惯例
略懂
非常清楚
不清楚
人数
980
628
816
百分比
40.4%
25.9%
33.7%
表22.2就您所知出嫁女离婚后土地权益受到何种影响
完全丧失
局部丧失
没有受到侵害
不清楚
人数
902
202
734
586
百分比
37.2%
8.3%
30.3%
24.2%
表22.3在农村土地确权颁证过程中您是否希望妇女享有共有权益,将妇女的姓名参加到共有人栏目
是
否
人数
2049
375
百分比
84.5%
15.5%
3.农村妇女对土地权益期望值较高。虽然在被告知、参加过关于土地分配问题的村民大会一栏中,被告知的78.7%中就有34.5%的未参加,还有21.3%的没有被告知,主动或被动放弃了自己的权益;但从表23.1、3.2来看,对于被告知的权益,绝大多数妇女期望值还是很高,89.2%的期望将自己的姓名参加到土地承包经营、宅基地权证共有人栏目,户名明确为夫妻双方;89.4%的认为在土地收益归属和处置应实现夫妻共享,期望集体土地收益权、分配权实现男女同权。
表23.1您是否期望将妇女的姓名参加到土地承包经营、宅基地权证共有人栏目,户名明确为夫妻双方
是
否
人数
2162
262
百分比
89.2%
10.8%
表23.2土地收益归属和处置应实现夫妻共享,您是否期望集体土地收益权、分配权实现男女同权
是
否
人数
2167
257
百分比
89.4%
10.6%
4.村规民约在土地权益分配中起决定性作用。近十年来,随着城市建设和城镇开发的加快,大量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国家征用,在处理与征拆相关问题时,村规民约的执行很大程度上保证了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但是,也还有一些地方的村规民约因世俗观念的偏差,导致出嫁女、农嫁非、离婚或丧偶妇女等特殊群体分不到土地或无法获得相关权益。数据显示,72.4%的在婚前原户口所在地没有或虽然有但已经丧失相关权益的,而对于出嫁女离婚后的土地权益,参与调查的妇女认为,45.5%的完全或局部丧失〔前表22.2〕;另外,从表24.1来看,80.8%能享受到土地及相关收益的原因,也是因为户口已经迁入,还有19.2%或因离婚被收回、或因当地风俗、或因户口性质或其他原因没有享受到。而且,正如表24.2,即使户口已经迁入,也仍有26.5%的人与本村人在土地分红时有差异或没有分红。
表24.1表现在有无土地及相关受益、原因
有,迁户口至此
无,因离婚已被收回
无,当地风俗不分给外嫁女土地
无,违反村规、政策
无,本人为非农户口或其他原因
人数
1958
68
72
119
207
百分比
80.8%
2.8%
3.0%
4.9%
8.5%
表24.2和本村人土地分红有无差异
有,比他们少
有,没有分红
无差异
人数
560
82
1782
百分比
23.1%
3.4%
73.5%
5.农村土地确权颁证中妇女权益受到侵害的主要方面。农村妇女在出生或婚姻变动〔含结婚、再婚、离婚、丧偶〕时,往往会在土地承包权、宅基地分配、征地补偿款、集体经济收益等分配时权益受到侵害。从数据来看,有23.6%认为其土地承包权得不到落实,
11.8%的认为其宅基地分配权上受到了侵害,分别有16.3%、18.5%、3.7%、26.1%在征地补偿款分配、集体福利、股份分红、其他等方面不同程度地受到了侵害;而当家庭成员发生变化或婚姻状况变化后,44.3%的妇女及子女土地权益有影响或被剥夺情况。
表25.1以下五种权益中您自己在哪些方面受到了侵害
土地
承包权
征地补偿款分配权
宅基地
分配权
股份
分红权
集体
福利
其他
人数
573
394
285
91
448
633
百分比
23.6%
16.3%
11.8%
3.7%
18.5%
26.1%
6.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到侵害后的维权途径。尽管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遭受侵害后有一定的自我维权意识,大多数会选择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维权。但是,由于妇女主要是通过村委会宣传知晓相关法律法规,获得信息的渠道较窄,而且一旦发生侵权行为时,因为没有或不清楚专门的调解、仲裁机构,许多土地权益受侵害的农村妇女求助的主要方式还是村委会来解决。调查显示,知晓出嫁女权益相关法律、政策规定的途径,52.4%来自于村委会宣传,法制宣传仅占7.1%;62.6%的没有或不清楚当地村委会或政府有没有提供调解机构以处理出嫁女土地争议问题;而85.7%的在土地权受到侵害后选择村委会解决,也有3.0%的不予理会。
表26.1知晓出嫁女权益相关法律、政策规定途径
乡里乡亲口头相传
村委会宣传
电视、报纸、网络、书籍等
法制宣传
其他
人数
439
1270
472
173
70
百分比
18.1%
52.4%
19.5%
7.1%
2.9%
表26.3土地权受侵害后寻求帮助方式
找村委会解决
向政府局部反映,如上访
利用法律手段解决,如向法院起诉
寻求社会救济,如向新闻媒体、妇联投诉
不予理会
人数
2077
215
37
23
72
百分比
85.7%
8.9%
1.5%
0.9%
3.0%
三、困境和原因
根据市政府统一安排,市妇联与市经管局、民政局组成的联合调研组,分两组深入XX县区、XX县区、XX县区、XX县区对我市第二轮土地确权颁证中农村妇女权益现状进行了实地调研,并对个案进行了分析。同时,在收回的调查问卷的根底上,对每个区县市随机抽取2名对象进行了 深入访谈,每名访谈对象访谈时间约10分钟左右。根据各方情况综合,我市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维护工作还存在诸多客观困难和原因:
1.农村妇女自身土地权益意识淡薄。从调查问卷及 抽查中发现,对于土地的权益,农村妇女自身并没有得到重视。比方,在对XX县区问卷调查的 抽查中,就有这么一情况。该对象属男到女家,户主为男方,她明确表示在土地确权颁证时没必要将妻子的名字一并写上,只要有户主的就行了。在其他区县市 抽查中,也存在这样的答复。在桃江座谈调研中,灰山港镇种粮大户刘峥嵘说,老家原在XX县区,由于当地的村规民约规定土地承包政策30年不变,她出生时和嫁到桃江后均没有赶上土地调整,所以,在娘家和婆家也就都没有分到过土地,直到今天座谈会才意识到,虽然自己是种粮大户、土地流转的大户,但却没有真正属于自己的一份土地。
分析原因,主要有这么几点。一是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在农村,男尊女卑思想依然严重,有些甚至根深蒂固。按照传统的男主外,女主内思想,目前中国农村家庭中一般丈夫是户主,家中的大小事宜都是户主当家,所以对于自身应该享受的土地权益不甚了解或根本没想过要去了解。二是对权益知晓途径和程度的有限性。从我们的调查问卷及 抽查中不难发现,农村妇女对于土地权益的知晓途径主要是村委会,在实际中也是如此,除非涉及到自身利益,否那么一般情况下,没有人愿意主动地更多地关注,大局部农村妇女不了解本村或本组的村规民约。三是无视婚姻可变性。当家庭根本稳定时,土地及由此衍生的相关权益不会受到影响,而一旦离婚时,很多妇女往往并不把土地视为自己的财产权益,在分割财产时也很少提出对土地的要求。离婚以后,大局部农村女性也就自动放弃了这局部土地,很少知道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四是土地价值凸显过程的渐进性。早些年,一些土地不值钱的地方,土地根本没有人想要,但随着现代社会的开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速,大量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国家征用,土地价值也日渐显现出来。五是对自身维权能力及获得支持的不自信。因为目前绝大多数的妇女土地权益侵害来自于其所在的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