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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农村
低保
调研
报告
农村低保调研报告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下简称“农村低保〞)是社会救助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局部,是传统的救济制度的改革与深化,是国家为保障农村困难群众的根本生活,帮助解决他们生活中遇到的特殊困难而建立的一项制度。自1996年以来,XX市坚持整体规划、精心实施、多途并举、相互配套、标准管理的原那么,不断加快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设步伐,农村贫困群众的根本生活得到了有效的保障,促进了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开展。截止到202223年底,全市共有农村低保对象76499人,县均农村低保标准为每人每年1138元(最高的为1400元),月人均补助水平46元。近年来特别是去年以来,各级民政部门按照摸清底数,扩大范围,提高标准,加强管理,逐步实现应保尽保的工作思路,狠抓落实,扎实推进,农村低保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在基层实际操作中也遇到一些问题。现就当前基层农村低保工作存在问题及下步对策建议,作一简要阐述。
存在问题
一是保障对象的界定不标准。目前,确定农村低保对象的标准和范围仍然达不到标准化和透明化。谁应作为低保对象,谁不应作为低保对象。目前各级民政部门普遍采用的是“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方法来计算,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政府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和人员应列入保障对象,且重点是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人员,因伤致贫人员,因病致贫人员,因灾及其他原因致贫人员。但实际上,这种“农民人均纯收入〞方法的计算由于程序复杂、工程繁多、计算繁琐而难以落实在具体实施中,从而很难把好低保对象入口关。和城镇居民相比,农村居民收人有其自身特点,使得在收入界定上存在一定困难:第一,收入难以货币化。由于农村居民收入中粮食等实物收入占相当比重,在价值转化过程中,存在较大的随意性。第二,收入的不稳定性。除农作物收成的季节性及受自然灾害的影响较大等因素外,外出务工人员的增加,也增大了收入的不稳定性。第三,相关农村社保制度未完全普及。特别是由于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还未完全普及,那些丧失劳动能力和经济来源的老年人口其生活、就医、子女求学等方面的困难加大。在审查、审核低保对象时,个别地方还存在人户别离,把年老父母与子女分开,单独由父母申请农村低保,而把法律规定由子女承担的赡养义务推向政府。此外,有的基层工作人员还因人情关系的原因,没有按照低保标准认真核定核实,草率估算,随意填报,将不属于低保对象的人确定为低保对象,使一些人钻空子、占廉价;有的基层工作人员觉得困难人数多,工作难做,得罪人还不得安宁,所以宁愿少报也不多得罪人。在县一级上,可能有的县市区为了多争取上级拨款而多报困难人数,也可能有的县市区为了减轻本级财政的负担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拒之门外。
二是保障标准确实定仍偏低。目前,XX市农村低保标准是根据农村居民的平均实际收入和消费水平,市场综合物价指数,以及经济开展状况和财政收入状况等诸多方面的因素来确定。测算的依据是按保障根本生活的原那么进行。由于全市经济、社会等因素的影响,全市平均保障标准(1138元/人.年)目前看来还是不算太高,而各县市区情况不同也造成了农村低保标准和范围存在较大差异。例如,XX县区和开发区的农村低保标准已到达1400元,低保人员人均月补差分别到达58元和70元;而XX县区的农村低保只有900元,低保人员人均月补差也仅有33元。由于局部县市区农村低保标准相对偏低,因此实施范围相对较窄,覆盖面不大。目前全市已纳入农村低保的贫困农民共有76499人,缺乏全市农村居民总数的3%。农村低保标准偏低,远不能满足农村困难群众的实际需要,仅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其困难,达不到保障根本生活的效果,而每个月三十几元的补差标准相对于当前的物价水平来说,也只能是杯水车薪。
三是保障资金的落实不到位。低保资金能否很好落实,直接影响到农村低保工作的进一步开展。低保预算资金落实不及时,是导致低保金发放难的直接原因。据调研得知,县级农村低保资金的来源渠道主要包括上级下拨的低保资金(即省、市两级低保补助资金)XX县区级安排的低保预算资金(目前XX市大局部县市区已取消了乡镇一级负担农村低保资金)两大局部。202223年,XX省财政安排的643万元和XX市财政安排的289万元农村低保补助资金已落实。实际上,这两局部补助资金12月份才由省、市两级财政拨给各县市区,但是202223年全市县一级财政预算方案安排农村低保专项资金2332万元,至三季度末落实不到1500万元,缺口仍然很大,导致了有的县市区由于资金不到位,没有按方案落实,特别是新增人员的农村低保金迟迟未能发放,一直拖到年底,等省、市两级低保补助资金到位后,才陆续进行发放。另一方面,低保资金短缺和落实不及时也影响了全面实现农村低保应保尽保的目标。202223年XX市纳入农村低保范围的人数为7.6万人,如果加上因为患大病和遭受自然灾害而生活窘迫的农民,还不止这个数字。
四是配套措施的落实不完善。从目前掌握的情况看,全面建设农村低保制度的配套措施仍不完善,农村低保制度在与农村其他社会保障制度衔接上缺乏协调性。最低生活保障主要是解决低保对象的最低生活需求,保障其生存,但仅靠有限的低保金是难于解决低保对象大病治疗、子女教育以及其他不可预料的突发事件造成的生活困难。因此,需要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与之相关的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生产、司法等专项救助制度,以提高农村低保工作的整体水平,确保农村低保对象的根本生活。如果这些配套措施不落实,农村低保制度建设将成“镜之花,水中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更是空谈。唯有配套好各项优惠政策,才能更加有效地帮助困难群众摆脱贫困。
五是基层工作力量较为薄弱。基层低保工作人员的严重缺乏,已影响了工作的开展。目前,XX市纳入农村低保的困难群众已有7万多人,到今年将有可能增加到8万人享受农村低保,涉及的低保金有4000多万元。这就要求各级民政部门具体负责农村低保工作操作和运行外,还需要设立专门的低保工作机构和配备低保工作人员。但目前全市只有局部县市区设立了专门低保科或低保中心,配备了专职工作人员编制。可以想象,一个县市区少那么上千名多那么上万名低保对象,仅家庭收入核查都应接不暇,更不用说实行动态管理,因此工作处于超负荷运转状态,为了完成工作,只有采取应付的方式,造成了农村低保工作不到位。而到乡镇(街道)一级仅设民政助理1-2人负责,而且是兼职。乡镇(街道)民政办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是根据传统的民政业务种类和工作量来安排的。近年来,就新增加了城乡低保、城乡医疗救助、教育救助、大病救助以及其他配套社会救助等主要民政工作。政策性强、对象多、覆盖范围广的社会救助全面实施以后,乡、村两级的民政社会救助工作量和工作难度空前加大,并呈继续加大之势,原有力量显然不能适应现有工作需要,严重制约了农村低保工作的进一步标准管理和长远开展。可见,给农村低保工作配备机构和专职人员已是刻不容缓。
对策建议
(一)科学测算收入、准确界定低保对象。农村低保制度是保证农村贫困群众根本生活的最后一道防线,而科学准确地测算低保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确定保障对象及补助标准的主要依据,家庭收入的类别应为种植、养殖、加工、劳务等纯收入和接受或应该接受的扶(抚、赡)养费等。由于农村家庭经营收入类别繁杂,价格按地域上下不一,因此在家庭收入的具体计算上,应本着宜粗不宜细的原那么,制定一个科学的量化标准(比方农作物的地域亩产量、扶养费支出比例等),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分类进行匡算,但必须计算纯收入。如种植、养殖、加工等收入的计算,应以总收入减去种养加过程的投入费用,才能计算出实际收入。
(二)适时提高保障标准。农村低保标准应依据农村居民根本生活(包括吃、穿、住、医、教等)必需品的实际需求及各级政府财政实际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并结合本地经济开展水平和生活水平及物价指数的变化不断调整,由当地政府予以公布。保障标准既不宜过低也不宜过高,确定过低保障不了贫困群众的根本生活,确定过高政府财力又难以承受,也易助长人的隋性,助长不劳而获的思想。所以,农村低保标准要实行科学化管理,不断缩小保障水平和农村贫困群众的实际生活需求之间的差距,缩小贫富差距和城乡差异。依据国际贫困线法(贫困线标准应为人均纯收入的1/3)和恩格尔系数法(贫困线标准应为食品支出占人均生活消费总支出的1/2),结合物价指数变化,并考虑到各级财政的承受能力,建议到十一五末,农村低保标准应不低于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4。
(三)切实落实农村低保专项资金和工作经费。政府最根本的职能之一是为公众谋福利。随着经济的开展和财政收入的增加,各级财政均应适时农村低保工作的投入,不断增加低保资金预算和工作经费投入,增长幅度应与经济开展增幅同步,并可以考虑从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一定数额资金作为低保资金或工作经费。另外,为使低保资金能尽快地落实到低保对象手中,建议上级下拨到县级的低保补助资金的拨付时间由每年年中或年底调整到每年年初,到下一年年初再根据上年实际发生额进行冲抵。农村低保资金在发放方式上应实行社会化发放,由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发放名单和金额,以财政涉农资金“一本通〞的方式直接发放到户。
(四)认真落实与农村低保相关的各项配套政策。农村低保制度是农村社会救助体系中根底性的兜底制度,与农村其它专项救助制度相比,在救助对象和保障功能方面有明显的区别,既不能相互替代,又需要衔接配套。只有以农村低保制度为根底,把各项救助制度有机结合,才能形成针对农村贫困人口的多层次、全方位的救助体系,构建保障农村贫困群众根本生活的平安网。各级政府在实施农村低保制度的过程中,应积极探索构建农村社会救助体系,建立健全对农村困难群众的长效帮扶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对低保对象在医疗、教育、住房、法律援助等方面制定有关优惠政策或帮扶措施,提供及时、必要的救助。
(五)尽快设立低保工作机构并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随着去年下半年以来农村低保扩面工作的深入开展,目前各地农村低保人数都有大幅度增加,具体工作极其繁重,因此市、县、乡、村各级有必要配备相应机构和工作人员。由于大量的具体工作在乡镇(街道)一级中进行,因此要特别注重在乡镇(街道)设立低保工作站并配备相应专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低保工作。村(居)委会可从村(居)干部中派出专门工作人员负责相应的低保工作。对于编制落实困难或暂时无法落实的,可由民政部门内部调剂解决,以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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