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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调研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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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农产品 质量 安全监管 工作 调研 报告
2023年农产品质量平安监管工作的调研报告 随着经济的进展、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食品质量平安的要求越来越高。目前,我国食品质量水平不容乐观,有毒有害食品时有曝光,生猪“瘦肉精〞、毒豆芽、毒奶粉等问题食品严峻危害人们的身体健康。农产品质量平安是食品平安链条上重要的一环,食品平安监管职责分工规定,从田头到餐桌的平安监管链中,农业部门主要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即种植、养殖环节)的监管,担当源头把关的责任。农产品质量平安监管的主要依据是农产品质量平安法,该法明确了对农产品质量平安的监管过程是从农田到市场;明确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农产品质量平安统一监管的主体地位,确立了监管体制与执法依据,对农产品质量平安实现全过程的把握和监管。 近几年来,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县农产品质量平安监管中心联合农业执法局全方位开展食品平安法、农产品质量平安法的宣扬贯彻工作,履行监管职责,依法开展对农业投入品、农产品生产主体监管,加强农产品例行监测,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切实提升农产品平安监管水平,有效标准农产品生产行为,我县全年农产品质量平安水平逐年提高,较好保障了全县初级农产品消费平安。 一、我县农产品质量平安监管现状 从近年来开展的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检状况来看,我县农产品质量总体平安牢靠。蔬菜监测合格率稳中有升,生猪养殖环节“瘦肉精〞检出率连续三年为零。目前大局部生产者的质量平安意识和平安生产技术都有了确定提高,农业投入品使用日益标准,有机磷、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经营、使用行为得到有效把握,农药残留超标状况逐年好转,近几年来全县未发生初级农产品质量平安事故。 (一)健全监管网络,落实监管责任 近年来,县农产品监管中心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平安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快了农产品质量平安监管体系的建设。在原23个乡镇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的根底上增设农产品质量监管站,明确农产品平安监管员,建立了多级监管网络。 在责任落实方面,依据局各科、站的职能,对职责范围、责任内容和责任追究进行了规定和明确。将工作任务细化分解,每年由局一把手与各科、站和街道乡镇农业科、办负责人签订工作责任书,落实监管任务。 (二)加强检验监测,提升监管实效 以农产品质量平安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为抓手,明确监测任务,乐观协作上级业务部门,抓好农产品质量监测工作。为提高监测掩盖面和时效性,在江店\梅山建立了2个农产品质量平安检测室,配置速测和自检设备,加强蔬菜的农残检测。同时,建立农产品质量平安监管追溯平台,明确了工作目标和思路,建立健全相关制度,逐步推广建设。 (三)加强行政执法,强化源头监管 农业行政执法是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平安的重要保障。近年来,组织开展了系列农业专项执法、农产品质量平安专项整治等行动,如“农产品质量平安整顿〞、“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添加剂专项整治〞、“农产品质量平安专项整治〞等整治活动。同时,在农药、兽药等投入品使用顶峰期间如夏、秋季加强日常监督管理。通过专项集中整治和日常监管相结合,引导农药、肥料等农资店建立连锁经营模式,实行标准经营,严峻打击销售经营高毒禁用农药和假劣农资行为,确保农产品生产源头平安。 加强农产品生产环节监管,统一印发农产品生产记录本分发到经营主体手中,标准农事操作的记载,并利用现场监管、技术培训等,加强催促指导,不断标准生产行为。 (四)推动标准化生产,提升质量平安 近年来,县农林局乐观推广实施农业标准化生产和无公害、有机和绿色食品“三品〞认证,开展优质平安农产品生产技术指导,推广昆虫性诱剂、杀虫灯、防虫网等病虫害综合防治等技术,初步构建了一套涉及产前、产中、产后平安标准体系,将科学使用农业投入品、降低农残等措施具体化、标准化和简洁化,使农户在生产中有标可依,有章可循。通过大力培育农业龙头企业、农夫专业合作社等现代市场主体,发挥他们作为农业标准化推广的有效载体作用。目前已创立县级农产品标准化示范基地9个,市级农业标准化基地2个,实施农作物病虫害综合防治工程3.29万亩,起到了较好的示范带动作用。 (五)加大宣扬力度,提高平安意识 利用网络、报纸等传播媒介和农技下乡等方法加强宣扬,多层次、多形式开展食品平安法、农产品质量平安法宣扬贯彻活动,组织开展农产品平安生产技术培训。为提高宣扬的针对性和效果,向消费者和农产品生产者编印发放蔬菜种植生产根本学问、畜禽、水产养殖根本学问和农产品质量平安法律法规汇编等技术和宣扬资料,做到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同步宣扬。针对产业基地实际和群众需求,重点开展科学种植养殖和平安用药培训,提高标准化生产水平。 二、农产品质量平安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职责交叉的环节分工不明确 农产食品生产和消费要经过一个完整的链条,包括生产(种植、养殖)、加工、运输、贮藏、销售、烹饪等环节,从农田到餐桌。其中任何一个环节都可能产生对食品的污染,造成农产品的担忧全。实践中各行政机关依据2023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平安工作确实定来进行分工,即依据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那么,实行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该规定虽然简洁明确,但在管理体制上往往形成部门职能交叉的模糊地带,最简洁消逝质量平安问题。 (二)局部农产品质量平安标准不完善 目前农产品质量平安标准的界定还不够完善,农产品质量平安标准体系包括哪些类型的标准和哪些级别的标准,以及它们之间的适用原那么,实际工作中参照标准不统一。在农药残留国家标准,有很多农产品没有对应的检测标准,比方目前常用的杀菌剂腐霉利,经常检测到药物残留,但国家标准里没有相应的叶菜类蔬菜的残留标准,而只有茄果类蔬菜、黄瓜以及韭菜的残留标准,而这三者之间的标准值差距很大,很多时候叶菜检测结果参照茄果类蔬菜就是合格的,参照韭菜的标准就超标了,这给监管工作带来困惑。 (三)散户生产经营主体管理难 农产品质量平安法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和专业合作组织的违法行为有具体的规定,而对家庭散户生产中的违法行为缺乏约束机制。我县农产品的生产主体很大一局部还是种植、养殖散户,而且外地人租地种养殖的比例越来越大,人员流淌大,存在质量平安隐患。此外,有一局部农夫专业组织合作社,实际上也是散户生产,根本做不到企业化生产的要求,其登记的目的不是为了生产需要,而是为了征用赔偿和银行抵押贷款使用。对于农产品生产散户,其数量多且相对弱势,在依法监管上存在监管难、惩罚难、执行难的问题,需要法律法规方面制定相应细那么。 (四)监管力量和技术支撑缺乏 农产品平安监管工作任务量大面广,而我县农产品平安监管部门人员偏少,有限的监管力量难以应付日益繁重的监管任务。而乡镇农产品平安监管站只是增挂牌子、明确职能,没有编制人员增加,很多监管职责没有落实到位。 农产品平安监管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基层管理还缺乏有效的技术支撑,农产品质量检测与实际要求差距较大。目前常用的监管手段就是抽样监测,包括快速检测、定性检测以及定量检测。我县目前主要是快速定性检测,但是试验结果误差大,可能导致误判,损害被检测者的利益,难以全面评定农产品平安。而定量检测时间长,费用高,时效性不强,由于农产品的流通很快,等检测结果出来时农产品早已销售出去并可能已造成危害,检测结果往往只能作为事后警告或责任追究的依据。 另外,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平安标准的农产品只能查封、扣押,不能实行其他处理手段,而农产品很多都是鲜活产品,比方蔬菜,不准时处理就会烂掉,而生猪圈养需要花费大量人力物力,以上这些经济损失或经费由谁来负担,在执法实践中都很难操作。 (五)市场准入制度不够健全,质量问题追溯难 初级农产品实行市场准入的种类少,除了猪肉等个别农产品实行了市场准入外,很多初级农产品没有产地证明或未经质量检验便进入了市场。农贸市场蔬菜农药残留检测的水平还较低,市场准入机制还有待进一步完善。此外,加上来自我县区周边的河南、湖北农产品的涌入,对农产品市场造成冲击,销售的农产品来源更难监控,目前,我县虽然已经建立农产品之质量平安监管与追溯平台,但是还不能真正付诸实施,一些生产者对农产品质量责任意识、平安意识比较淡薄,标准化措施得不到有效贯彻和执行。尤其对于那些散户生产、品牌市场知名度还不高、生产规模不大的农产品,一旦消逝质量平安问题,消费者难以进行质量追溯以维护自身应有的权益。 三、加强农产品质量平安监管的建议 1、完善农产品质量平安检测标准 农产品质量平安标准及体系是农产品质量平安监督管的核心,需要有统一、权威的食品质量平安标准和检验检测体系。首先,要依据生产进展的实际状况,不断修订完善农产品质量平安检测标准包含的级别和种类,从而扩大标准的适用范围;其次,依据农产品标准的特点及负责农产品质量平安监管的实际,确定一个起草制定农产品质量平安标准的主体,统一农产品的定义及检测标准;再次,农产品质量平安标准应当准时向社会公布,让这些标准家喻户晓、让宽敞农产品生产者广泛接受。 2、完善农产品质量平安监管体制 有效的农产品平安监管体系应当以清楚、合理、科学的职责分工为根底。事实上,包括美国在内的世界各国农产品平安监管也是由多部门共同完成的。这说明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是否多头管理,而在于部门之间是否有合理而明确的分工。而我国目前存在的问题恰恰就在于部门分工不明确,时常消逝扯皮现象,食品平安管理中消逝漏洞和脱节现象一再说明白这一点。必需从国家层面到地方政府,理顺管理体制,借鉴国外先进的管理经验,真正实现“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平安工作机制,真正建立起有效的食品平安把握体系。 3、创新监管执法联合执法手段 在法律法规中要明确快速检测可以作为执法的依据,最大限度防止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平安标准的农产品流向市场,保障公众的消费平安。农业监管部门与农业执法联合,针对市场监管消逝的问题,查出一件,处理一件,这样针对检验结果能够准时、快速的杜绝问题农产品流入销售渠道。如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五日内,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检;复检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申请者担当。 4、建立健全农产品责任追溯体系建设 建立健全农产品责任追溯制度,对违反农产品质量平安责任的行为应当加大惩罚力度,提高惩罚上限,这样才能起到更大的威慑作用,从而更好地标准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行为。 我国的农业尚不兴旺,农业生产者和经营者具有规模小和分散性强等特点,责任追溯难度较大。对农产品致人损害接受无过错责任原那么之外,还需要规定一些免除责任的法定情形。可以更好地确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而且可以敦促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为了避开担当法律责任,而在农产品生产、经营中乐观主动地进行农产品信息的记录、收集,从而保障了农产品可追溯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真正预防农产品质量平安事故的发生。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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