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4页农业生产平安事故报告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进一步标准农业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工作,及时准确掌握农业生产平安事故发生和应急处置情况,切实加强对农业平安生产工作的指导,根据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结合农业平安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农机化、渔业、种植业、畜牧业、兽医、农垦等系统从业人员,在工作时间、生产区域以及在其他生产环境下,由于生产设备、设施、劳动条件、人为或其他非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平安事故报告,适用本方法。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条农业部平安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部安委会〞)负责指导农业系统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工作。第四条农业部平安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部安办〞设在办公厅,日常工作由农业部值班室承担)承担统筹协调农业系统生产平安事故报告职责,并负责向部安委会报告。农业部办公厅承担部系统平安保卫事故报告职责,部内各业务主管司局分别承担本行业领域内生产平安事故报告职责。部系统各单位承担本单位生产平安事故报告职责。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工作。第三章事故分类第六条农业生产平安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主要包括。农业机械事故、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平安事故、农药使用平安事故、火灾(包括草原火灾)事故、实验室平安事故及直属垦区生产平安事故等。第七条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情况,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2023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第2页共4页(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2023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2023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2023人以下死亡,或者2023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202300万以上5000万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2023人以下重伤,或者2023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第四章报告程序第八条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九条没有所属单位的个体农业生产者,在生产作业时发生事故的,当事人或事故现场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