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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农业保险制度的调研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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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农业 保险制度 调研 分析
关于农业保险制度的调研分析 一、我国农业保险陷入开展困境的制度根源 (一)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的滞后影响了农业保险的标准化、制度化开展 1、农业保险身份不明。农业保险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其经营理念、经营模式、经营手段及管理规那么与商业性保险有本质的区别。但由于农业保险立法的滞后,而现行保险法又忽略了农业保险,因此我国农业保险的政策性至今仍未以法律的形式加以明确。而在实践中那么由商业性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实行商业化经营,得不到政府应有的支持,导致目前“农民保不起,公司赔不起〞,农业保险整体开展水平低的局面。 2、农业保险依法不当。由于对农业保险实行商业化经营,农业保险也被视为商业保险行为,在实践中那么运用保险法进行标准。但商业化经营模式并不能改变农业保险本身固有的政策性,用来标准商业保险行为的保险法,从根本上来说并不适用于农业保险。另外,农业法的有关规定不利于农业保险开展。因为农民收入低而农业本钱高,削弱了自愿购置农业保险的经济根底,强制保险成为开展农业保险的一个重要手段,而农业法那么规定“农户在自愿根底上参加保险,任何组织不得强制〞,这又进一步加大了现阶段我国开展农业保险的难度。 3、政府在农业保险中的主体作用不能充分发挥。农业保险具有政策性,客观上要求政府参与并在农业保险中起主导作用。从国外农业保险开展实践看,政府在开展农业保险中应有的职能和作用通常是以法律的形式加以明确。但我国由于农业保险法律的空白,政府应在农业保险开展中发挥什么样的作用以及如何发挥作用等都没有明确,这增加了政府支持农业保险的随意性,影响了政府在农业保险开展中主体作用的发挥,更直接制约了农业保险的开展。 (二)农业风险分散机制缺位使保险人经营风险增大 农业风险由于其时间和空间的高度相关性,一旦发生可能会在短时间内使跨越几个县甚至几个省的保险对象同时发生灾害事故,遭受巨灾损失。这使得保险公司不能通过集合大量标的来分散农业风险,保险公司承保的标的越多,风险越集中,保险人的经营风险越大。因此各国在开展农业保险时都建立有效的农业风险分散机制,通过再保险或农业风险基金等形式来分散农业保险经营者的风险。但我国还未建立农业保险再保险制度,也没有相应的再保险机构。一旦遇到巨额风险或巨灾风险事故发生,保险人只能自己承担全部承保责任,导致保险公司经营利润减少甚至出现亏损,从而影响保险公司承保能力的扩大和经营稳定性。 (三)农业保护制度无视了农业保险、抑制了农民投保的积极性 农业具有弱质性,面临着很高的自然风险、市场风险,各国政府都采取农业保护政策来保护本国农业、增强其国际竞争力。我国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对农业的保护程度不断提高,但一直以来,实行的是以直接的农业补贴和价格补贴为主的保护制度,发生农业自然灾害时由中央财政直接拨款救济灾民,无视了农业保险。这种农业保护制度具有短期性和随意性,影响了农业保护政策的稳定性和有效性。更重要的是,我国现行农业保护政策的实施,一方面说明了政府对农业保险的重视程度不够,支持力度小;另一方面,长期以来实行的直接拨款救济灾民的政策导向影响了农民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的提高,直接抑制了农民参加保险的积极性。 (四)财政支持乏力,限制了农业保险的扩展 表现在。一是财政补贴少。目前,除个别试点地区对农业保险有少量补贴外,全国没有出台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政策。从国外来看,大多数国家对农业保险保费都给予财政补贴,一般来说为农作物保费的50%-80%。二是缺乏经营主体。全国各地试点经营模式虽多,但仍处于探索之中。三是再保险体系不健全。 二、开展我国农业保险的几点建议 (一)我国农业保险的开展必须建立在开展现代大农业上 从我国开展农业保险的开展历程来看,我国农业保险市场的建立和开展遭受落后小农经济生产方式的抵抗。我国有得天独厚的自然条件,只要风调雨顺就有好收成。许多的地区,特别是农业欠兴旺地区,农业保险的意识还相当冷淡,没有自觉运用社会化保障手段来分散农业经营中的风险认识。我国现代化大农业就是要进一步稳固和加强农业的根底地位,调整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突出开展畜牧业、特种水产业、生态农业,大力实施农业产业化经营,增加农民收入。 (二)政府要在农业保险市场上准确定位 农业保险必须建立在开展现代大农业上,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应与市场经济的要求相一致。长期在方案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有困难,找政府〞的思维定式,使他们无须去寻求保险保障方式,在遭到自然灾害损失后,政府不得不动用纳税人的钱去进行力不从心的无偿救济;即使是参加了保险的农户,在出险后获得保险公司关于农业保险制度的调研分析第2页 的经济补偿时,仍然把这看成是政府的恩赐,或是民政部门的救灾款,而没有认识到这是他们投保受损后应有的权利。 政府过多干预市场运作,对市场经济的完善起负面作用。不利于对小农经济的改造,也不利于农业保险市场的建立和健全。在这方面,政府应下决心,在农业保险市场上准确定位,确立农业大市场经济观念,利用立法和市场竞争等方面的手段,清理各种法规和制度,搞好效劳,搞好市场监管,把市场的事情交给市场。 (三)应建立产品丰富、市场繁荣的现代农业保险市场 我国农业保险开展以来,我国农业保险市场并没有真正建立起来。农业保险市场缺乏合格的市场主体,农民参加农业保险热情不高,商业保险公司参与不多,保险产品奇缺。国家在设计农业保险市场时,必须兼顾市场中各方的利益,平衡收益与风险,鼓励最多的商业保险公司进入。在现代农业保险市场中,运用利益驱动,使商业保险公司迸发出极高的热情,根据我国农业的现代化进程,分阶段推出符合我国国情的多种多层次农业保险产品,丰富市场,吸引广阔农户进入农业保险市场,购置商品,投资保险。 (四)组建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承担大灾损的经济补偿效劳。在农业生产中,经常会遇到各中自然界灾害,有些自然灾害发生后,影响是大面积人,区域性的,灾重面广,损失巨大。对这种大军巨损的赔付靠那些资金实力有限的商业保险公司和保险合作社是力所不及的,有必要由中央财政出资金组建苦干家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它们不以盈利为目的,但也要区别于民政救济机构,力争做到保本微利,自负盈亏,独立核算。 (五)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在农村设立基层网点机构。 商业保险公司对农村市场不作为或作为少,有历史政策的原因。在今年中央明确提出:“解决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是我们全部工作的重中之重〞。“年要按照统筹城乡开展的要求,采取更直接、更有力的政策措施,加强农业、支持农业、保护农业,努力增加农民收入〞。统筹城乡开展,增加农民收入,逐步取消以二远经济政策,中央这一系列对农村的经济倾斜政策,为商业保险公司进入农村市场翻开了大门,尽管各地区农村经济开展不平衡,造成农民保障需求多样化、风险较高,同时农民收入低,保险意识差,目前为农民提供保险费时费力,造成保险本钱可能比城市高。但农村市场大,开展潜力大,如果能为农民量身定做其需要的保险产品,就定会取得良好的业绩。 我们在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入乡进户开发开办农业保险业务的同时,必须成认农业保险具有高风险和高本钱的特征。因此,建议国家对各种所有制成份的保险企业开办农业保险业务,应从财政政策、税收政策和再保险政策上给予适度支持,以实现农业与农业保险的共同繁荣。 (六)加强农村保险监管,防范保险风险 为了促进农村保险商场的健康开展,有效防范保险风险,必须加强对农村保险市场的监管。加强对保险从业人员的思想政策教育和实行有效的鼓励约束机制,有利于防范职业道德风险;加强对保险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审查和行为监管,有利于防范决策风险;加强对保险企业的监管,有利于促进市场秩序全面防范保险风险。 第6页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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