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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公务用车管理通知工作制度企业2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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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 公务用车 管理 通知 工作制度 企业
集团公司公务用车管理通知工作制度企业2篇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务用车管理的通知(1) 集团各部门、下属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车管理,切实提升集团公务用车对外形象,现据《x县x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车辆管理制度》(以下简称车辆管理制度)有关要求,就切实加强和规范“公务用车管理、安全行车管理、车辆维保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公务用车管理 (一)驾驶员管理。公务车辆由专职驾驶员与经集团审批备案驾驶公车的兼职驾驶员驾驶。专、兼职驾驶员均须严格执行车辆管理制度,不开危险车、不开疲劳车,晚上饮酒不出车,礼让行人、文明驾车。同时须遵守车辆停放规定,严禁私自出车或用车,严禁擅自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 (二)审批管理。公务用车实行审批制度,凡公车出行必须提前通过“钉钉审批”(公车使用申请单)申请,未经批准不得用车,并严格登记,经车辆管理部门(科室)统一调度后,方可出车;公车维修维护实行审批制度,确需维修维护的,提前通过“钉钉审批”(车辆设备维修维护申请)申请;公务车辆加油卡原则上实行“一车一卡”制度,按照车牌号对号加油,同时实行加油报备制度,加油后当天通过“钉钉审批”(公车加油报备)“一加一报”。集团党政办做好用车审批的监督检查,并建立公务车辆相应台账资料。 二、安全行车管理 安全行车是安全生产的重要内容,管理人、驾驶员、乘用人都要引起足够重视,要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驾驶、谁负责,谁损坏、谁赔偿”的原则,切实明确公务用车使用责任,互相监督,形成“不安全不审批,不安全不驾驶,不安全不乘坐”的安全行车管理机制,坚决做到全年安全行车“零事故”。 (一)安全教育。公务车辆专、兼职驾驶人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责任意识,各单位要经常性、计划性组织开展各类学习,驾驶人员要自觉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相应法律法规,严格遵章行驶,遵守职业道德,做到安全出行、文明行车。每季度组织不少于一次的线上安全知识培训、每年不少于一次安全专项学习培训及一次安全知识测试,台账清晰。 (二)安全行车。公务车辆驾驶人须严格遵守国家法令和交通规则,认真执行安全驾驶操作规程,严禁吸烟、接打电话,行车平稳、加油均匀,起步不闯、刹车不猛,根据不同车速和道路情况与前车保持一定安全间距,不开斗气车、不强行超车、不随意变道;车辆转弯时减速慢行,切勿猛打方向,倒车和调头时,注意观察,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通过人流密集、车流密集或狭窄等区域时应提前预判能否通过,必要时由乘车人下车指挥或停车查明后再通过。凡是车辆刮擦等车辆损坏行为,均由驾驶人自行承担。车辆检查发现有损坏而未及时修理由车辆管理负责人承担相应管理责任。 (三)安全责任。各单位要严格执行车辆管理制度,对公务车辆实行统一管理,车辆行驶与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凡因驾驶人违章行车造成事故并负一定责任的,驾驶人须承担安全责任;因违反车辆管理制度或本通知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除驾驶人外,公车管理部门(科室)及责任领导应承担管理责任。发生事故后,应及时上报集团企管部与集团党政办,并配合两部门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确涉违反交通法规及车辆管理制度的,应依车辆管理制度规定及《员工违纪惩戒条例》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作出相应处理,并向全系统通报。 三、车辆维保管理 车辆维保关系到安全和整个xx的形象,各单位要加强维护保养和卫生清洁管理,制定相应管理措施,保证车辆维保的长期性和有效性。 (一)安全维护。各公务车辆驾驶人要进一步加强日常检查及维护,严格实施定期保养,及时办理车辆年检,发现故障,及时排除,消除安全隐患,以保持良好的车辆状况,确保行车安全,严禁带“病”运行。各单位负责人及责任科室要切实履行好管理职责,集团党政办履行好监督职责,严防因管理不到位而发生行车安全事故。 (二)保持清洁。驾驶人一般每日下班、车辆停止工作后,将车辆清洁干净,最迟次日上午下班前完成清洁,达到“外部整体清洁,内饰无明显污迹,车内干净无废弃物、杂物,车厢内无明显异味”的卫生条件,严禁车内吸烟,严禁脏车上路。 四、严肃工作纪律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各车辆管理部门要负起职责,加强车辆车况及卫生检查。集团党政办、集团企管部要加强监督,不定期开展核查,把核查情况作为各单位安全考核的重要依据。对存在安全隐患、卫生条件不合格的车辆,要责令整改,对拒不执行改正或连续两次卫生检查不合格的车辆,要及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并报集团纪委备案。 各单位要切实担负起监管责任,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确保本单位公务用车管理规范、运行正常、监督有力。各单位班子成员及各科室负责人要带头严格遵守公车管理各项规定,做好表率,加强对公务用车的管理和驾驶人的日常教育和约束,杜绝违规违纪行为和现象的发生。集团公司将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对涉嫌违纪的,上报集团党委、纪委,严肃责任追究,依规处理。 特此通知 x县x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xx年x月x日 集团公司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范文(2) 近日,集团公司印发《x集团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x集团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委和省国资委关于推进公务用车改革的有关要求,规范集团公司车辆管理,提高使用效率,降低运行成本,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轿车型、商务车型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二级单位。 第四条 公务用车实行分级管理 (一)集团总部公务用车由行政服务中心负责管理; (二)二级单位公务用车由其自主管理。 第二章 配置管理 第五条 集团公司领导班子及集团总部公务用车配置按省国资委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二级单位公务用车配置数量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已核定公务用车配置数量的单位,按原数量控制不变。确因机构、业务、职数调整,需增减公务用车数量的,按本条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执行; (二)未核定公务用车配置数量的单位,领导班子按核定职数每3个核定1辆,机关按核定总职数每10个核定1辆; (三)从事市场开拓或衔接政府任务较重的单位,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核增1~2辆。 第七条 新购置公务用车价格及排气量标准 (一)轿车型购车价格18万元(不含车辆购置税)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 (二)商务车型购车价格38万元(不含车辆购置税)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 第八条 配置标准审批权限 (一)配置标准内的数量核定由经营管理部负责审批; (二)因从事市场开拓或衔接政府任务较重需核增配置数量的,由经营管理部初审后,报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 (三)各单位配置数量内公务用车更新,由二级单位负责,更新结果报经营管理部备案。 第九条 租赁公务用车的,视同配备公务用车进行管理,配置标准按照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执行;租赁价格参照用车所在地区同车型的市场租赁平均价格合理确定。 第十条 公务用车使用达到折旧年限后方可更新。 第十一条 各单位车辆采购按照集团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规定执行,车辆报废和处置按照集团公司固定资产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车辆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公务用车管理制度,明确操作规范、工作流程、岗位责任等。 第十三条 各单位用车按照“同路线、同时段尽量拼车”的使用原则,统筹安排车辆使用。出车要填写派车单,明确出车事由、目的地和行车路线。出车实际里程与派车预计里程相差较大的应查明原因。 第十四条 控制长途出车,出车半径超过400公里的,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十五条 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除值班车辆外,其余车辆一律于假期前一日行驶至指定地点封存,并将车钥匙交车辆管理部门保管。 第十六条 各单位配备的驾驶员应持有合法证照,调换车辆或离岗前,须处理完违章记录。 第四章 燃油管理 第十七条 公务用车实行双油卡制管理,其中主卡为管理卡,严禁加油,由各单位安排专人进行保管;副卡为加油卡,一车一卡。车辆报废或资产转移,加油卡应及时注销,非特殊情况不得闲置。原则上现金加油发票不予报销;特殊情况下发生的现金加油,需驾驶员书面说明,随车人员签字确认,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方可报销。 第十八条 车辆管理单位应根据车辆理论油耗、车辆状况、行车实测等情况,合理确定每台车辆百公里油耗标准和油品,年度百公里综合油耗原则上不得超过理论油耗的1.25倍。 第十九条 车辆管理单位应严格控制油耗,做好统计、核算工作。对百公里油耗超标的车辆应核实情况;无特殊理由明显超标的,超标油料费用由驾驶员承担。 第五章 费用管理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建立公务用车费用预算机制,将公务用车购置(含租赁)、运行维护等费用纳入预算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车辆应加装ETC,统一办理车辆年审、保险、车船使用税等。 第二十二条 出车过程中发生的过桥过路费、停车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应与行车日期和路线相符,按出差任务单据实报销。 第二十三条 集团公司统一行车补助标准。行车补助标准为0.15元/公里,月度核算。月度行车不足4000公里的,统一按600元进行补助;行车超过4000公里的,按实际行车公里数进行补助。上述两种补助方式不得叠加。 第六章 车辆维修 第二十四条 车辆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维修管理制度,建立车辆维修登记台账,做好车辆维修监管。 第二十五条 新购车辆在保修期内应在4S店维修保养;超出保修期的,各单位应合理确定保养间隔期和范围,明确车辆单次保养金额。 第二十六条 车辆管理单位应通过招标、询(比)价等方式,选择正规、有资质的专业维修厂进行维修。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集团公司关于作风和纪律建设、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等相关规定处理,同时按照各法人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经济处罚规定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一)公车私用,私车公油、公修的; (二)擅自租赁、借用使用公务用车的; (三)未经批准将公务用车外借、外租的; (四)违规出售、报废处置公务用车的; (五)车辆管理或使用不善,造成严重毁损、丢失或有账无物的; (六)领导人员驾驶公务用车的; (七)擅自将公务用车交给他人驾驶的; (八)超原配标准装修、装饰公务用车的; (九)超标准、超范围发放行车补助的; (十)车辆违章罚款变相报销的; (十一)未按规定参加车辆保险的; (十二)维修、油耗、出车等车辆运行记录不实、不全,造成车辆费用明显偏高的; (十三)车辆管理、考核人员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十四)违反“一单位一主卡”,或主卡未在本单位管理的; (十五)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第二十八条 违规超标配置公务用车的,追究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超标配置的车辆由集团公司统筹调剂使用或对外处置。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二级单位应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经营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x集团小汽车运行管理办法》(集政〔20xx〕x号)、《x集团小汽车配置办法(试行)》(总经理办〔2006〕x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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