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请示报告制度的暂行规定1关于请示报告制度的暂行规定[2022-10-14]第一条为理顺工作关系,改良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标准院内请示报告制度,特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党政各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党委和行政赋予的职权,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将院党委和院行政的各项工作部署落到实处。第三条各部门遇有超越自己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必须及时向院领导请示报告,不得自作主张先斩后奏。请示是指各部门在职责范围遇到困难和问题无法解决时,向院领导提出,请求指示〔特殊情况除外〕。报告是指各部门向学院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答复上级部门或领导询问。第四条请示报告的归口管理职能由党政办承当。第五条干部职工外出应按程序进行报告。〔一〕书记、院长离市外出,由党政办负责向市教育工委和市教育体育局报告;〔二〕副书记或副院长离市外出,应书面或口头向书记、院长报告,将外出时间、地点等有关事宜通知党政办公室,回校后将有关情况报告书记、院长,必要时在班子会上通报有关情况;〔三〕各中层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市外出,由本人填写出差申请表,并向分管院领导报告,经书记、院长批准同意前方可外出,由所在部门将其外出时间、地点和代为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名单等有关事宜报党委政办公室;外出回来后,须由本人书面或口头向分管院领导汇报。〔四〕各中层部门的一般干部职工离市外出,须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并向分管院领导报告,经批准前方可外出;第六条党政各部门重大事项必须请示报告〔特殊情况除外〕。重大事项包括主管业务中的方针、政策和重大措施;有关学院开展中的重大动态情况和问题;部门固定资产购置及非生产性开支、奖金、福利发放以及科研生产立项;以学院名义召开的全院性会议;以学院名义下达的通知和与有关部门协商的问题;重要外事活动;部门负责人离院、离市、离省、离境;其他重要事项。第七条对重大突发性事件、事故、疫情、灾情、案件等,必须于事发后立即报告学院党委政办公室和主管院领导,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以便学院及时上报上级有关主管部门。第八条院内请示报告的流转程序:〔一〕凡各部门所开展的重要工作,须向学院及时汇报工作进程、反映工作情况、提出建议的,应先由部门研究,形成报告、加盖本部门公章后,报送党政办。〔二〕各部门请示的事项涉及到其他职能部门的,应先相互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并会签后,报送党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