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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关于县纪委监委派驻机构工作的调研报告2篇机构改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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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关 纪委 委派 机构 工作 调研 报告 机构改革
关于对市县纪委监委派驻派驻机构改革的几点生疏和建议〔1〕 我县实行派驻监督全掩盖以来,各派驻机构在县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务会〕领导下,乐观围绕具委的中心工作,逐步制定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深化了解和把握各驻在部门的具体工作,切实强化了监督、检查,为我县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和反腐败工作的开展起到了乐观的推动作用。派驻机构虽然取得了确定成果,但是距离机构成立的初衷和领导的要求还有确定的差距,还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一些问题,制约了工作的正常开展。在当前的体制和机制下,如何进一步探究和逐步完善纪检派驻机构管理,更好的发挥派驻机构的作用,这是一个亟待探究和争辩的课题。基于以上观点,浅谈我们一些不成熟的看法。 一、我县纪检派驻机构的设立状况 为了加强对派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管理,完善派驻机构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我县在充分借鉴其他地区先进经验的根底上,结合自身实际状况,经县委常委会争辩成立x个派驻纪检监察组,从县直部门选调x名同志担当各派驻机构的组长和副组长,涵盖了除公检法、金融及全部垂直部门之外的县直部门,下发特地文件,明确了工作职责,目前各项工作已在有条不紊的进行。 二、存在的问题及缘由 各派驻纪检组虽然已经正常开展工作,但是照旧存在一些很突出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生疏上不到位。一是派驻机构人员对从事纪检监察工作还停留在过去的管党纪政纪的生疏上,不知现在纪检监察工作已渗透到各行业的全面工作中,在业务的学习上还不够深化,在与驻在部门工作的协调和协作上有待进一步增加。二是有些驻在部门对派驻机构的职能、作用及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等方面的生疏不到位,在一些重要的工作上不愿让派驻机构参与。 2、作风纪律不强。派驻纪检组很多事情都处在摸索和探究阶段,一方面和委机关在很多业务工作的沟通上不够。另一方面与各驻在部门的协调不够,没有真正融入其中,三是乐观主动性不够,造成日常性工作不多,再加上派驻机构不和委机关一起办公,地点设在县直部门,人员少,管理上约束机制不够健全,造成纪律性不强,工作有些松垮。 3、参与程度不够。造成这一现象的缘由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县委、政府对派驻机构的重视程度不够,如县里召开的一些重要会议、组织部门对驻在部门的干部考核等,根本都没有通知派驻机构参与,没有充分发挥派驻纪检机构的作用,致使监督主体在地位和职能上缺乏应有的独立性、权威性,存在监督不力和不监督失职、真监督又无能为力的状况。二是不少驻在部门的重点工作、重大事项及重要会议不愿通知派驻纪检机构,而派驻机构有时候碍于情面不能理直气壮的向驻在部门提出,派驻纪检组和各驻在部门是“两张皮〞,起不到监督、帮助和预防腐败的作用,监督的主动性和接受监督的主动性都存在问题,确定程度上存在着不好监督和监督不到位的问题。 4、监督力度不够。在县里成立派驻机构的文件中,明确要求驻在部门的重大决策、重要会议要提前告知,工程招标、争辩人财物等事项必需有派驻机构参与,但在实际工作中,派驻纪检组与驻在单位之间互动较少,缺乏必要的沟通、联系和协作,没有充分发挥纪检组应有的作用,工作主动性、实效性、针对性也就不强。 5、部门协作不够。局部驻在部门为躲避派驻纪检组的监督,实行用其他形式的会议代替党组会和班子会争辩重大人、财、物等问题;或者临时通知召开会议,让参会人员措手不及,不能充分预备,发表意见;更有甚者不召开会议、以个别几个领导或主要领导的意见代替班子的意见等,派驻纪检机构不能真正深化了解单位的具体工作,对其也就是无法进行指导。 三、建议 派驻纪检组在实际工作中有很多不理顺的地方,为更好的发挥派驻机构的作用,建议县及委局机关的领导在精力上赐予更多倾斜,政策上赐予更多的支持。 1、人员配备需要进一步加强。依据派驻机构的职责,正常开展工作人手缺乏的状况就显现出来,建议依据“三定〞方案配备一些人员。 2、参与部门工作需要领导的支持。派驻纪检组不能更好地融入各驻在部门的正常监督工作之中,一是建议要加强工作研讨,强化派驻机构的地位;二是建议委机关加强派驻机构和驻在部门工作的协调,由委机关领导分包纪检组,帮助派驻机构协调与各驻在部门的关系;三是建议县里制定相应的制度或者是召开特地的会议,让派驻机构切实了解和把握驻在部门的真实状况,以便更好的起到效劳、协调和监管的作用。 3、派驻人员需要提高自身力量。派驻纪检组虽然已成立多年,但是很多纪检监察方面的业务还不够生疏,在自主办案方面还有很大的欠缺,建议委机关加高校习和培训力度,让每位成员尽快进入角色进一步增加自身的业务力量和工作协调力量,使我县的纪检派驻工作做的越来越好。 关于对市县纪委监委派驻派驻机构改革的几点生疏和建议〔2〕 :纪检监察派驻机构改革是中心关于党和国家机关机构改革中的重大举措,是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全会对推动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作出的战略部署。2023年3月,国家监察法公布施行,各级监察委员会相继成立,与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省、市、县相继实施配套改革,全面实现对同级党和国家机关等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全掩盖,派驻公安机关纪检监察组同步到位,履行党章和国家监察法赐予的职能,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派出纪委监督的授权,对公安机关实施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并取得初步成效。 关键词:对派驻机构改革的生疏和思考 2023年3月以来,依据中心、省委、市委关于深化纪委监委派驻机构改革的部署和要求,各县严格按图施工,实行综合派驻和单独派驻两种方式,通过新设或调整,派出多个纪检监察组,实现对县级党和国家机关等派驻监督全掩盖。本人作为派驻基层公安机关纪检监察组组长〔以下简称“派驻公安纪检监察组〞〕,通过一年多的切身感受,对派驻机构改革谈几点粗浅的生疏和建议。 一、主要做法及成效 〔一〕机构人员到位。县委坚决执行上级党委关于纪检监察派驻改革的决策部署,制定关于加强纪委监委派驻机构建设的意见,设立七个派驻纪检监察组,定编定人定责,明确各组派驻单位和派驻组长,逐步配备了监察员。 〔二〕职能定位到位。明确派驻检监察组受县纪委县监委直接领导、统一管理,与派驻单位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履行监督检查、执纪问责和调查处置职责,对派驻单位履行主体责任状况进行监督。 〔三〕管理监督到位。各派驻纪检监察组人员除工资仍在原单位外,其他事项与纪委监委机关人员同支配、同部署、同考核、同要求,明确分管领导、连接委室。定期学习教育培训,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定期开展考核点评,队伍整体表现良好,无违纪违规行为。 〔四〕执纪审查到位。实施派驻改革后,全部信访问题线索统一由县纪委监委信访室和案件管理室统一受理、分办、督导、汇总,做到全程留痕,准时标准平安。以我组为例,改革前,平均每年开展线索核查5件左右,纪律处分1-2人,均为轻处分,但是核查程序不标准,用语不标准。实施派驻改革一年来,我组组织或参与开展线索核查10件,立案5起5人,实现程序标准,审查调查平安。 二、存在的问题及缘由 纪委监委派驻机构改革虽然取得了初步成效,但在实际工作中,也遇到一些问题和困扰,集中反映为“三个不〞:即“工作关系不顺,制度机制不全,学习培训不够〞,主要表现如下: 〔一〕工作关系不顺,监督底气缺乏。一方面,由于落实中心深化派驻机构改革精神,尚未开展全方面多层次的宣扬发动,派驻改革的气氛不浓,各被监督单位及宽敞干部职工对派驻改革的精神理解不透,把握不准,执行不力,局部单位甚至不知监督本单位的哪个派驻纪检监察组,局部领导干部不知道派驻纪检监察组有哪些职能职责。特殊是各级纪委监委对公安机关实施派驻监督的方式,纵向不统一,横向不全都,下改上不改,明改暗不改,导致公安机关对派驻改革存在等待观望,被动应付,照旧把派驻纪检监察组当着公安机关的内设部门,“派〞的权威并未树立。另一方面,工资关系尚在公安局的派驻公安纪检监察组也心存凝虑,监督底气缺乏,不想监督、不敢监督,“驻〞优势并未彰显。 〔二〕制度机制不全,监督效能不好。虽然党章、监察法、派驻机构改革意见等对派驻机构的管理领导、工作关系、监督范围和职责权限等事项均作了指导性明确,但从上至下均未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法、工作标准或流程标准,职责权限未细化,奖惩措施未明确,领导责任不明晰,考核机制未健全,派驻纪检监察组虽然明白了自己的身份,知道了自己的职责权限,但不知怎么开展工作。以监督检查公安机关“三重一大〞事项为例,因未明确对“三重一大〞事项监督检查的流程、方式等,不再担当公安局党委委员的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在党委会上无表决权,党委决策“三重一大〞事项也不征求派驻纪检监察组意见,造成纪检监察组无法监督,派驻监督“探头〞作用无法有效发挥。 〔三〕学习培训不够,业务水平不高。派驻纪检监察组虽然与其他纪检监察干部一样,参与了市县纪委监委组织的各种培训辅导,自己也主动加强了学习。但截止目前,尚未参与过派驻监督特地业务培训,对新时期纪检监察新要求新规定学习不够,实践不多,监督检查开展较少,审查调查程序不熟,执纪执法质量不高,力量水平与当前形势任务和工作要求有较大差距。 三、几点建议 〔一〕加强宣扬发动,统一思想生疏。各级纪委监委应重视派驻机构改革,通过召开发动部署会、组织专题宣讲、制作宣扬画册等方式,多方面多层次宣扬纪检监察派驻机构改革精神,面对面明确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及被监督单位的工作关系、职责任务和工作要求,推动派驻改革落地生根。 〔二〕把握职能定位,增加履职底气。纪检监察机关是政治机关,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是国家监察机关,履行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两项职能。派驻监督是管党治党“全面从严〞的重要抓手,本质上是上级纪委监委对下级党组织监督的一种机制。派驻纪检监察组是纪委监委的重要组成局部,是纪委监委监督触角的延长,其职责权限来源于党章、监察法、党内监督条例等党纪法规,来源于纪委监委的授权。派驻干部应从原有的惯性思维中解放出来,克服畏难心情和好人主义思想,坚守政治担当,依据“监督而不包办、到位而不越位〞的原那么,紧紧围绕党委政府和公安局机关的重大决策部署,梳理工作思路,完善工作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做到派驻单位工作重心在哪里,问题简洁消灭在哪里,监督就跟进到哪里,为派驻单位工作开展供给有力的政治和纪律保障。 〔三〕理顺领导体制,做到上下统一。派驻改革是党中心的顶层设计,必需有定于一尊、一锤定音的权威,各级党组织均应贯彻落实,将改革落到实处。中心已经做出了示范,全省各级纪委监委应统一向党和国家机关派出纪检监察组实施派驻监督,派驻纪检监察组组是否担当派驻单位党委〔党组〕成员应上下统一,左右全都,形成上下联动、同向发力的工作格局。 〔四〕完善工作机制,助推改革落实。建议从中心和省级纪委监委层面,依据党章和监察法等有关规定,尽快争辩出台派驻纪检监察组管理条例或方法,明确和标准派驻机构的工作职责、工作定位、工作关系、教育管理和工作保障等,切实从顶层解决派驻机构职责定位模糊、与驻在单位职责分工不清、关系不顺畅等问题。从市、县纪委监委层面,加快建立派驻机构履行职责的配套制度,明确对监督单位“三重一大〞事项和人事、财务、物品选购、工程项目、行政审批、执法办案等关键岗位具体参与监督权力、内容、环节和方式,为派驻机构履行监督职责供给制度保障,做到既不缺位,又不越权,有效履行职能。从同级党委层面,争辩制定从严治党“两个责任〞工作清单及考核评价方法,赐予派驻纪检监察对被监督单位落实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状况的检查考核权限,建立纪委监委考核派驻纪检监察组、派驻纪检监察组考核监督单位的逐级考核评价机制,确保 “两个责任〞协同推动。从派驻公安纪检监察组层面,应充分利用“驻〞的优势,依据上级相关管理规定,与派驻单位协同建立监督工作定期会商、队伍定期研判、重要状况通报、联合监督执纪、问题线索联合排查等机制,为派驻单位党委〔党组〕主体作用的发挥供给有效载体。 〔五〕突出工作重点,强化职能职责。各派驻纪检监察组要乐观发挥“探头〞作用,紧盯派驻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这些“关键少数〞,监督检查其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法纪状况,准时觉察和订正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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