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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关
三重
事项
进行
全方位
监督
调研
报告
关于“三重一大〞事项进行全方位监督的调研报告
关于“三重一大〞事项进行全方位监督的调研报告
根据市纪委课题研究通知安排,纪检组成立专题调研组,“围绕‘三重一大’事项进行全方位监督的实践和思考〞进行了调研,现报告如下:
一、监督“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做法和经验
2023年10月,纪检组派驻之初,已根据市委办公室关于加强市纪委派驻机构建设的意见(十办发〔2023〕25号)文件精神,结合派驻监督的7家单位实际,研究制定并下发了关于建立“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监督机制的通知,对“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范围进行了具体界定,明确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工程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4个方面需要接受纪检组监督的27项具体内容;明确采取事前报备、事中参与和事后检查3种方式对“三重一大〞事项监督,标准了决策前报告、决策中列席会议监督、决策后检查的相关程序。7家监督单位积极协助纪检组开展监督工作,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的监督工作成效明显,强化了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贯彻执行的自觉性,完善了“三重一大〞集体决策风险防控措施和具体操作方法。主要经验做法有:
(一)事前报备,明晰权责,监督关口前移
纪检组挺纪在前,不断强化对7家监督单位的事前监督,紧盯“关键少数〞,重点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前期把关,推动监督关口前移。一是事前需报备。但凡属于各监督单位的“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均需提前3天向纪检组书面报告,填写“三重一大〞事项报告表,列明领导责任和具体承办人员责任清单,提交“三重一大〞事项相关议题和讨论研究所涉及的决策方案、安排意见、相关文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等资料。对“三重一大〞事项报告的前期准备材料不全、相关责任人审核把关不严的,纪检组要求打回后补充相关政策依据,提前严格把关决策程序;根据事前报告材料对明显有违反相关纪律规定的事项决策,直接否决。二是明晰责权。纪检组明确职责分工,指定组内成员定点联系一至两家监督单位,专门把关所联系监督单位的“三重一大〞事项报告材料。7家监督单位同时明确一名纪检联络员,负责按时报送本单位“三重一大〞事项材料,理清责任边界,强化沟通协调机制,层层压实责任。但凡各监督单位未报告而擅自召开决策会议的、个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成心不列入监督范围内的,按相关程序,依纪依规及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相关科室负责人、纪检联络员等相关责任人责任。三是抓早抓小。自派驻以来,各部门累计报告“三重一大〞事项79件次,其中,涉及重大决策决定事项内容49项、重要人事安排事项内容11项、重大工程实施事项内容3项、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内容16项。其中,纪检组在“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事前报告时因存在较大违纪违规风险而直接否决的2项,因前期准备不充分、相关政策不明而打回需重新报告的3项,实现了关口前移,预防为主,抓早抓小,切实发挥派驻贴身监督作用。
(二)深入现场,标准程序,重在化解问题
纪检组结合7家监督单位的实际,按照“三重一大〞事项的一事一议原那么,充分掌握监督单位“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前期准备情况后,经组务会集体研究讨论,根据组内职责分工原那么,视具体情况安排组内对应联系同志或纪检组长深入现场监督指导。一是深入现场,直面问题。摒除坐办公室监督,深入现场走访调研为主,实现“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实施过程中的“两到会两现场〞,根据实际情况列席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等会议;开展专项突击监督检查或暗访时直奔矛盾突出的办公窗口现场、监督单位主办的市级大型业务活动现场。事中监督,突出监督检查有关民主决策程序和过程的合规性情况、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民主集中制落实情况、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等党纪党规制度的落实情况以及决策落实中的腐败风险点防控情况等,直面问题,发现问题要求立行整改,充分表达纪检组派驻监督的权威高效。二是标准程序,强化纪律规矩意识。除纪检组的“两到会两现场〞外,7家监督单位党组织还需安排机关纪检干部或纪检联络员列席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对会议召开前期情况、背景情况进行背书说明,进一步压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如某部安排机关纪委书记列席部务会,某局安排局党总支纪检委员列席局长办公会等。纪检组对“两到会两现场〞的监督情况进行背书,及时总结发现问题的性质及根源,对前期决策的准备情况进行现场点评,强化事中决策的程序性、纪律性和政策依据的充分性方面存在问题的监督。三是及时化解矛盾问题,力求决策民主科学。自派驻以来,纪检组共列席监督单位研究“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会议40余次,其中针对全市人社系统组织的考试活动现场专题办公5次,围绕七家综合监督单位的中心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廉政要求和建议20余条,及时排查解决信访问题4件,在监督单位党组决策会议上行使否决权直接终止3项“三重一大〞事项,严防决策程序不合规、不到位等情况,尽可能将廉政风险点防范在事项决策的早期,及时消除监督盲点、免除决策带来的后患,切实担负起对7家监督单位的“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过程中的监督责任。纪检组深化“三转〞,始终做到事中监督不错位、不越位、不缺位,紧盯“关键少数〞在决策中发表意见情况,发现问题第一时间制止并要求整改落实,层层压实责任到人,确保发现的问题能及时得到解决,监督不流于形式,促进合规有序、民主科学施策。
(三)督导落实,彰显成效,强化责任追究
纪检组通过查阅会议纪要、相关决策会议记录、实地调研“三重一大〞事项落实情况等多种形式,在常规性工作、半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其他各类专项检查的监督中,同时穿插了对风险较大的“三重一大〞事项报告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了“三重一大〞事项的全过程全方位监督,确保“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落实不跑调、不走样、不打折扣。派驻以来,纪检组将“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监督作为党风廉政建设一项重要的常规性工作,针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落实情况进行了屡次监督检查。发现应向纪检组报送“三重一大〞事项报告而未报的2起,严肃批评教育2人。如针对某局处理相关违纪问题而未及时向纪检组报告,纪检组向市纪委报告申请撤回某局党组不合规的处分决定,由纪检组纠正纠偏并重新立案调查,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追责问责。目前,各监督单位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更加习惯接受纪检组的监督,愿意主动邀请纪检组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进行全程监督。通过纪检组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监督,7家监督单位的纪律规矩意识明显增强,科学民主决策进一步增强。
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尽管纪检组自派驻以来就开展“三重一大〞事项的全方位监督,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监督单位对“三重一大〞事项监督认识不够,监督措施不够,监督体系未健全等问题。调研组就相关问题采取了调查问卷和走访谈话相结合的方式与相关部门分管领导、纪检干部进行了调查了解,问题整理如下:
(一)对“三重一大〞事项监督的认识不够
“三重一大〞事项报告制度实施以来,纪检组在对“三重一大〞事项实行监督过程中发现,局部单位对“三重一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局部单位前期对纪检组的监督,一时不能适应,甚至有抵触情绪。少数单位的“一把手〞在执行某项决策时,民主意识比较淡薄,习惯自己单独做决定,或者只和个别领导通气,没有进行民主决策,没有邀请纪检组列席研究“三重一大〞事项会议的意识,或者前期已议定后再在“三重一大〞事项会议上邀请纪检组列席走过场。局部单位接受监督的责任意识不强,主要表现在:一是报告不主动、不及时。在报告过程中,有些单位想起了就报告,有些单位在召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会议前数小时以 方式报告纪检组,要求纪检组直接参加会议,无相关前期决策依据和议定事项材料;局部单位在“三重一大〞事项的报告上往往是被动应付,有的甚至不报告或事后再补充报告,局部单位在研究工程招标、重大资金使用等重要事项时,不愿意纪检组工作人员参与其中,往往是事情研究了才报送,导致了纪检组对事项研究的过程不清楚,信息不畅通,形成“两张皮〞,纪检组知情权、参与权得不到保障,无法进行有效监督。二是报告不标准、不全面。少数主要领导民主意识不强,习惯了管理他人,不习惯在监督下用权,对来自各方面的监督有抵触情绪。对“三重一大〞事项的理解不够,哪些内容属于“三重一大〞事项,哪些不属于“三重一大〞事项,既不清楚又不咨询了解,没有形成部门较为完善的党组织议事规那么,或早期制定的部门议事规那么中未明确“三重一大〞事项范围需报告纪检组等程序环节;或者自行随意决定报或不报,逃避监督,造成了应该报告的没有报告,不需要报告的报告了,有的以决策的事项情况紧急为由,不能事先通知纪检组而搞临时动议,弱化了纪检组贴身监督的作用。三是报告不真实、不客观。局部单位一把手避重就轻报告,面对政策边界不清的、一时难以议定的、决策风险较大的等复杂问题时,有的虽然外表上按程序将“三重一大〞事项报告纪检组,但暗地里搞事先打招呼,使得主要领导的真实意图在开会前大家都心知肚明,导致向纪检组报告“三重一大〞事项,不是为了主动接受监督而是为了想推卸决策带来的风险责任。有的为了逃脱主体责任缺失而被追责问责,将未按程序或民主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加一道“保险丝〞,采取补充完善手续的方式补报纪检组,由纪检组分担相关责任。
(二)对“三重一大〞事项监督的措施不多
纪检组对监督单位“三重一大〞事项实施监督的制度和规定制定了不少,但是普遍存在操作性差,缺乏后续措施。主要表现在:一是事前监督缺乏有力抓手。由于没有明确“三重一大〞事项监督的具体实施细那么,各监督单位对“三重一大〞事项接受监督的理解认识程度不同,监督单位缺乏“三重一大〞事项清单条款,结合单位实际的自主性任意性随意性较大,提交报告的前期准备材料的内容范围和质量参差不齐,有针对性进行事前监督把关的难度较大,导致事前监督缺乏有效抓手,特别是针对重大工程决策和大额资金支出时,纪检组前期应该掌握和了解的情况难以详实,提前防范化解违纪违法风险的掌控力不够。二是对决策过程的监督力度不够。虽然事前已报告,但在决策过程中,监督单位没有邀请纪检组参与,或邀请参与某个环节的监督代替全程监督,导致实施过程中监督不到位,出现不执行、乱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等问题。纪检组对监督单位参会的多、现场监督的少,单个环节监督的多、全程监督的少,事务性参与的多,大额资金和重大工程监督的少,造成了对监督单位在监督内容和监督形式上难以做到全面化、多样化,掌握情况难以充分全面,容易使得监督出现盲区。在纪检组不知情的特殊情况下,甚至容易将纪检组原本应发挥监督职能作用的,转变成为“不作为〞充当“稻草人〞、为“乱作为〞充当“保护伞〞、为“两面人〞充当“挡箭牌〞的负面作用。三是对“三重一大〞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整改落实和总结背书不够。大局部“三重一大〞事项报告实施备案制度,纪检组只掌握相关根本情况和决策结果。对列席参加民主决策“三重一大〞事项,或对相关大型活动情况监督检查时,发现的问题种类繁多,需要分门别类进行清单化梳理和总结背书不够。如不构成违纪但有廉政风险情况的;过去打政策“擦边球〞历史遗留问题,但目前要求整改落实不了的;或者大型活动中存在监督管理程序不到位和风险隐患,无法终止实施活动方案的等等。纪检组很难要求各监督单位对监督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但理清责任后总结背书以备将来可能出现违纪违规问题时进行追责问责的工作做得不够,未建立相应的“三重一大〞事项的电子台账档案管理制度,长期持续发挥监督作用不够。
(三)对“三重一大〞事项的监督机制不全
“三重一大〞事项报告制度的规定,目的是为了加强对监督单位核心工作的监督,防止出现决策行为不标准、决策执行不到位等情况。但由于监督力量不够、体制机制不顺等问题,造成了“三重一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难以执行。主要原因有:一是监督力量缺乏,纪检组干部缺乏系统培训。目前,纪检组派驻监督7家单位,但只有4名同志,每名同志平均联系2家以上监督单位,监督力量缺乏而监督单位职能业务工作也不尽相同,监督侧重点不同,需要监督的事情多,要求纪检干部必须认真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