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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公证
民事案件
司法解释
亮点
不足
分析
范文
天道酬勤
公证民事案件司法解释的亮点与缺乏分析
关键词 公证 民事案件 司法
作者简介:邱宇,黑龙江省龙江县公证处。
中图分类号:D926.6 文獻标识码:A DOI:10.19387/jki.1009-0592.2023.10.012
一、公证民事案件司法解释亮点分析
〔一〕科学界定审判机构与公证机构分工
1.对于公证机构,是国家授权、享有司法证明权的机构,法律地位较为特殊。比方,其公证证据法律效力非常高,没有进行法定推翻与法定事由即具备证据效力。对于公证债权文书那么具备强制性效力,不需要通过法院审判就能够直接强制执行。对于海事法院、仲裁以及其他特殊制度,以往审判程序中还会构建非诉讼纠纷处理机制。此种多元化解决体系属于社会开展中必然的成果,同时也是成熟社会需要积极重视以及科学利用的手段[1]。
2.民事诉讼中公证文书主要是通过证据形式展现,而证据和其所证明事实具有紧密关联,需要对其所证明事实进行认证,才能够认定证据是有效的。人民法院按照关联性、真实性以及合法性原那么展开审查,得到了不采信以及采信公证书结论,无需判断证据产生与形成和借助额外诉讼环节证明证据有效性。
另外,公证机构公证书主要表达出公证员的综合判断能力,人民法院具备是否采信的权利,然而没有对其内容进行变更与撤销的权利。假设是当事人仅以公证书效力,并非针对公证书实体义务以及权利存在意义,根据公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即能够得到救济,防止法律公证文书简单性和不标准性,以完善公证文书效力的方式方法。
3.法释[2023]6号文件的第二条以及第三条内容对公证特点与规律予以足够重视,对公证机构与法院的救济义务与方式进行充分区分,公证机构可以自己解决公证书中效力否认、撤销以及更正等问题,法院那么处理当事人义务与权利争议矛盾,此种规定以及认识充分满足事物应然与本然要求,表达出人民法院非常尊重公证文书,同时为当事人在救济方式选择方面提供了明确方向[2]。
〔二〕科学界定公证机构的过错内容
1.在公证法中,对公证机构在具有过错前提下具有赔偿责任进行规定,然而在过错内容方面并未予以详细阐述。导致审判实践中的过错范围缩小或是放大自由裁量权增大,在同类型案情中,审判结果存在较大差异。
此种裁判结果极易使利害关系人以及当事人接收错误信号,另外对于公证机构有序开展责任追究以及内部监督工作产生较大影响。
2.法释[2023]6号文件列举标准公证机构具体过错内容,充分指引公证机构和相关公证员对执业行为进行充分标准,另外,为公证领域优化处分制度、相关管理等提供根底保障。同时,法释[2023]6号文件对公证法中第四十条争议内容进行明确界定,强调该条例是指公证书中的民事义务以及权利,表述标准、意思清晰,明确公证机构并非公证书诉讼对象。开展司法实践工作时,能够有效防止出现误读公证法现象,让当事人能够合理确定诉讼对象。
〔三〕科学界定公证机构具体的赔偿责任
1.开展审判实践工作时,由于公证失误,比方开展委托售房委托书办理时没有对假人进行充分识别,致使涉案房产发生出售问题,法院对于一些公证机构判决免责,一些予以局部赔偿,还有一些会判决全额赔偿。对于该问题,实务界与理论界之间的争议较大。基于此种巨大赔偿责任,致使一些公证机构不断调整高风险业务办理要求,导致一些老实守信当事人的辛劳与本钱增加。基于失信客观条件,在造假以及恶意诈骗等方面,不管公证机构采用何种方式强化审查,均无法以根本层面躲避过错。
2.法释[2023]6号文件对尽到核实、审查义务情况以及没有履行核实、审查义务情况进行区分,同时对公证机构由于过错需要履行的赔偿责任,进而相应补充赔偿责任界定。
第一,对基于欺诈条件下所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以及欺诈人的责任限度进行充分梳理。
第二,对权利被侵害人的赔偿对象以及顺序进行明确。
另外,对于在实践中已经了解到用假行为以及造假行为问题,法释[2023]6号文件第六条指出,利害关系人与当事人已经了解到公证书存在不合法以及不真实情况下仍然使用,最终发生损失问题,那么公证机构无需承当相关责任,此种规定能够充分防止当事人和他人进行串通,导致公证机构需要承当相关责任的问题,在科学界定相关方责任方面具有一锤定音作用。
二、公证民事案件司法解释缺乏分析
〔一〕虽然明确了公证规那么的原那么,然而没有对过错判断标准进行充清楚确
1.法释[2023]6号文件第四条对公证过错情形进行充分细化,同时把公证法中第43条“过错〞推进至“尽到核实、审查义务情况以及没有履行核实、审查义务情况〞然而此种推进作用较小,对于实践工作中,公证过错的正确与客观认定问题并未有效解决。
2.近年来,“没有履行核实、审查义务〞已经成为公证担责主要理由,怎样情况下属于“没有履行核实、审查义务〞呢?该问题的自由裁量仍然较大。公证会涉及到大量、多种形式的证明材料,需要对这些材料进行全部核实吗?按照公证程序规那么第26条规定,基于保证规那么的相关要求或是公证员存在疑义情况下才需要进行核实,假设是证明材料并不具备以上情形,同时公证员没有开展核实工作,而证明材料存在虚假问题,那么此种情形的公证员是否存在“没有履行核实、审查义务〞问题。
另外,在实践中出现的公证民事案件根本上均是由于没有正确认定事实而引发,通过深入分析,该问题根本上均是因为假人冒充以及材料虛假所导致。在假人冒充中,假设是公证员没有对假人进行有效识别那么是否属于“没有履行核实、审查义务〞情形。
3.公证证明的过程不是简单通过材料进行公证书换取的生产加工过程,此过程涵盖公证员判断材料的情况、分析法律关系情况等。以某种意义角度分析,公证证明的过程表达出公证员的自由裁量情况,判断此种主观性突出活动的对错,基于难以展开深入细化条件下,需要制定一些便于量化、原那么突出的评判标准,但是法释[2023]6号文件并未充分实现这一要求。以外表角度分析,虽然第四条对过错判断情形进行明确,然而实践中均是适用“有履行核实、审查义务〞规定,而这一标准并不够明确,所以未来工作中司法裁判还会受到一定困扰。
4.同时法释[2023]6号文件对于公证过程的一般人责任和专家责任并未展开充清楚确。办理公证时,在假人证件识别方面,公证员并未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仅能以一般人标准进行判断,在公证内容合法性方面,公证人员应该承当专家责任。
〔二〕虽然实现赔偿责任创设与补充,然而存在适用争议和空白
1.补充责任法例涵盖次责任人和责任主体。对于此责任人的补充责任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
〔1〕主责任人确定,然而其财产无法满足完全赔偿要求。
〔2〕主责任人确定,然而其赔偿能力缺乏。
〔3〕主责任人没有明确,或是无法对主责任人进行确定。
那么,基于后两种情形,如何确定次责任人的补充责任,假设是承当所有责任,那么与过错程度不符,并变成事实责任人,存在较大不公平性,即便次责任人具备追偿权,然而主责任人的赔偿能力缺乏,所以会导致追偿权落空。假设是仅按照次要责任人实际过错情况进行赔偿,那么无法保护受害人权益。所以基于上位法在不补充责任方面存在原那么性规定缺乏条件下,假设是司法解释将补充责任贸然引进,那么在实施过程中会出现争议情况。
2.以现阶段实际情况角度分析,补充责任仅通过司法实践实现开展与成长,法学界并未有人提出民法中构建补充责任制度的设想。实践中因为无法对补充责任适用范围与情形进行有效明确,因此会与其他的民事责任混淆。
〔三〕没有充清楚确多主体过错情形下的赔偿责任分担
法释[2023]6号文件虽然对局部多主体过多赔偿问题进行充分解决,然而仅仅涵盖公证机构与当事人是侵权人的情形,在侵权人涵盖第三方情形没有进行充分规定,所以存在适用空白。实践中,已经发生第三方、公证当事人以及公证机构等多方过错情形,并且还发生第三方设计陷阱导致公证机构与当事人掉进陷阱的案例,对此种情形,法释[2023]6号文件并未明确处理条例,导致审判实践工作出现适用空白。
三、公证民事案件司法解释在公证行业方面产生的影响
1.法释[2023]6号文件颁发之后,在审判尺度统一以及侵权责任公证等方面能够产生积极影响,在公证行业方面,也会在争议处理、公证办理以及行规制定等方面产生影响。
2.在司法行管机关方面,因为司法解释中,第四条把过错认定范围拓展到未发司法部行规与办证规那么,因此要求司法行管机关积极、充分树立办证规那么,对于年代久远的规那么废止,对于实施之后所出现的问题需要及时进行修正,另外,公布新的行规与办证规那么之后,应该对立法前瞻性和技术性加以重视。
3.在公证员与公证机构方面,需要不断学习,对现行行规与办证规那么进行充分了解,并提高自身证据意识,对于风险大、争议大的公证事项应该以不同角度进行证据补充,为自身的结论证明提供充足依据。另外,公证机构开展争议复查工作时,需要通过科学方式对错误公证书展开有效补正,假设是由于特殊情况而不乏进行实质性决定,需要保证合理理由充足,不然会按照法释[2023]6号文件相关规定对其判定为过错。
四、结语
综上所述,在民事案件诉讼中,当初审法院就案件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裁决,且该裁决涉及当事人重大诉讼权益或者具有原那么性法律争议时,案件当事人可对该裁决表示不服,可要求上级法院对其进行重新审查。但在民事司法实践中,基于综合因素的影响,对程序性事项裁决时,会存在瑕疵和误差。但事实上,诸如关于保全事项的裁定以及终止诉讼的裁定等程序性裁决会涉及到当事人的实体权益,在客观上损害司法的公正性以及权威性,如何发挥即时救济功能、提升诉讼效率以及提升司法权威等功能,公证民事案件司法解释在其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范卫国.民事诉讼中间上诉制度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23.
[2] 马涛.涉及民事诉讼的公证争议处理关问题探析[J].中国公证,2023〔10〕:44-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