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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公司
治理
评估
情况
报告
公司治理评估情况报告
公司治理评估报告
按照关于转发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方法(试行)的通知文件要求,我行对公司治理情况进行了自我评估,对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了整改。现将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合规性评价
(一)股东治理
1.股东大会
(1)能够按时召开股东大会年度会议;股东大会会议实行律师见证制度,并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2)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符合法律法规要求。股东能够充分、及时得到关于股东大会召开的日期、地点和议程的信息,以及将在股东大会上作出决议的议题的全部信息,股东有充分的时间进行思考和咨询。
2.股权结构
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符合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方法等监管规定。
3.股东行为
(1)主要股东能够按照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方法等相关监管规定向商业银行提供信息。
(2)主要股东能够按照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方法等相关监管要求出具书面承诺。
4.股权管理
(1)拥有董、监事席位的股东,或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2%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股东,出质本行股份前向本行董事会申请备案。在董事会审议相关备案事项时,由拟出质股东委派的董事能够回避。
(2)本行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能够按照规定向中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3)本行董事会每年未对主要股东资质情况、履行承诺事项情况、落实公司章程或协议条款情况以及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将评估报告报送中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本行董事会未能每年对主要股东资质情况进行评估。本行董事会未能每年对主要股东履行承诺事项情况进行评估。本行董事会未能每年对主要股东落实公司章程或协议条款情况进行评估。本行董事会未能每年对主要股东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情况进行评估。未能及时将评估报告报送中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4)本行能够按规定向监管部门报告股权质押等相关信息。
(5)本行是否能够加强对股东资质的审查。本行能够加强对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信息进行核实并掌握其变动情况。本行能够就股东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影响进行判断,依法及时、准确、完整地报告或披露相关信息。
5.公司章程
(1)在公司章程中对股东大会职责和议事规那么等作出制度安排。相关职责明确具体,议事规那么完备。
(2)本行将关于股东管理的相关监管要求、股东的法定权利义务完整明确地写入公司章程。
(3)本行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不得同时提名董事和监事人选;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提名的董事(监事)人选已担任董事(监事)职务,在其任职期届满或更换前,该股东不得再提名监事(董事)候选人;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提名的董事原那么上不得超过董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已经提名董事的股东不得再提名独立董事。
(二)董事会治理
1.董事会-董事会运作
(1)本行依法设立董事会。
(2)本行董事会人数及构成是否符合法律及监管要求。
(3)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那么对董事会采取通讯表决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了规定。
(4)未建立董事履职档案。
(5)董事会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
(6)本行能够按照要求将监管意见及整改情况在董事会上通报
(7)本行不存在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变更)董事,或授权不具备资格人员实际履行董事职权。
(8)本行未能及时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记录和决议等文件报送中国银保监会备案。
2.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1)本行董事会根据本行情况单独或合并设立了开展战略与三农金融效劳委员会、审计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
(2)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符合要求。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财务、审计和会计等某一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人具有对各类风险进行判断与管理的经验。
(3)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按照规定定期召开会议,参会人数及会议表决方式符合规定。董事会召开董事会会议,事先通知监事会派员列席。
(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人员构成符合监管要求。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不少于3人,主任委员为独立董事。
(5)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人。
(6)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人。董事会承担合规管理职责的专业委员会有一名独立董事成员。
(7)独立董事同时任职商业银行不超过2家。
(8)独立董事在同一家商业银行任职时间累计不超过六年。
(9)独立董事每年在本行工作的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
3.开展战略
(1)开展战略涵盖中长期开展规划、战略目标、经营理念、市场定位、资本管理和风险管理等方面的内容。在关注总体开展战略根底上,重点关注人才战略和信息科技战略等配套战略。在制定开展战略时表达经济、环境和社会公益事业等方面履行社会责任。
(2)高级管理层在开展战略框架下制定科学合理的年度经营管理目标与方案。
(3)董事会根据国民经济开展状况、市场变化、自身开展战略和风险偏好等因素,审批确定审慎、可行的年度经营方案。董事会未能充分论证年度经营方案的科学性。董事会相关专业委员会能充分论证年度经营方案的科学性。
(4)董事会能监督、检查年度经营方案的执行情况。
(5)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自身和高级管理层应当遵循的职业标准与价值准那么。高级管理层制定全行各部门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职业标准,明确具体的问责条款,建立相应处理机制。
(三)监事会和高管层治理
1.监事会
(1)监事会人数、构成及其专业委员会负责人符合规定。监事长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符合要求。监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7人,其中职工监事3人,占比42.86%;外部监事4人,占比57.14%,均不低于三分之一。
(2)监事会能够对监管要求的财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内部审计等事项进行监督,按规定提出意见。按规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3)本行能够及时向监事会提供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重要情况及其他监事会要求提供的信息,监事会派员列席董事会会议。本行重大决策事项能事前告知监事会。
(4)监事会每年对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管层及其成员进行履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送监管部门。
(5)监事出席会议次数、在行工作时间符合监管规定。外部监事在商业银行任职时间不超过6年。外部监事同时任职商业银行不超过2家,未发现在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金融机构兼任外部监事。
(6)监事会所有成员不存在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也不存在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会议的情形。
(7)职工监事参与制定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并积极参与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2.管理层
(1)本行未设置首席风险官、首席合规官岗位。
(2)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是否始终符合相应的任职资格条件。
(3)不存在董事长、行长长期空缺(一年以上)的情况。
3.薪酬考核
(1)对于发生一般案件的考评对象,调低绩效薪酬等级一级;发生重大案件的考评对象,调低绩效薪酬等级两级。
(2)在确定考评指标权重时,合规经营类指标和风险管理类指标权重明显高于其他类指标。
(3)内部审计部门每年对绩效考核及薪酬机制和执行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并报送监管部门。
(4)建立了标准的绩效考评管理流程,确保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和实施过程公开透明。通过员工对绩效认可签字和张榜公示与考评对象及其员工进行有效沟通。
(5)根本薪酬不高于薪酬总额的35%。
(6)本行主要负责人的绩效薪酬根据年度经营考核结果,在其根本薪酬的3倍以内确定。
(7)本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风险有重要影响岗位上的员工,其绩效薪酬实行延期支付,延期支付期限及分配方式符合监管要求。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风险有重要影响岗位上的员工,其绩效薪酬的40%以上采取延期支付的方式,其中主要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的延期支付比例调整后到达50%。延期支付期限为3年。延期支付时段中遵循等分原那么。
(8)本行未设专职股东监事。
(四)风险内控
1.风险管理
(1)本行董事会能够根据银行风险状况、开展规模和速度,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战略、政策和程序,判断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确定适当的风险容忍度和风险偏好。董事会能够催促高级管理层有效地识别、计量、监测、控制并及时处置商业银行面临的各种风险。
(2)董事会未定期听取高级管理层关于商业银行风险状况的专题报告,未对商业银行风险水平、风险管理状况、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并提出全面风险管理意见。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未定期听取高级管理层关于商业银行风险状况的专题报告,未对商业银行风险水平、风险管理状况、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并提出全面风险管理意见。
2.合规内控
(1)本行建立与其经营范围、组织结构和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合规风险管理体系。合规风险管理体系的要素是否符合监管要求。
(2)董事会能积极履行合规管理职责。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能积极履行合规管理职责。监事会能积极履行合规管理职责。高管层能积极履行合规管理职责。
3.内部审计
(1)稽核审计部制定了审计根本制度及各项专项审计管理方法,并报送董事会批准。报送监管部门备案。
(2)稽核审计部现有人员x人,全行职工现有人数x人,占比x%,不少于员工总数的1%。
(3)将内部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纳入到综合考评内,根据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进行内控评价。
(4)内部审计人员的薪酬水平不低于本机构其他部门同职级人员平均水平。
(5)现阶段无总审计师。内部审计部门定期对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进行评价。
4.关键部门
(1)本行建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全面风险管理。
(2)指定专门部门作为内控管理职能部门。设立合规管理部门,明确负责合规管理工作部门为案防工作牵头部门。
(3)建立独立垂直的内部审计体系,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
(五)关联交易治理
1.制度建设
(1)建立并完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并报监管部门备案。
(2)对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等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的认定标准符合监管要求。建立全面、动态的关联方名单。按照穿透原那么将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作为自身的关联方进行管理。
2.审批和报告
(1)董事按照规定向商业银行报告关联情况,同时以书面形式向商业银行保证其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承诺如因其报告虚假或者重大遗漏给商业银行造成损失的,负责予以相应的赔偿。总行的高级管理人员按照规定向本行报告关联情况,同时以书面形式向本行保证其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承诺如因其报告虚假或者重大遗漏给商业银行造成损失的,负责予以相应的赔偿。主要非自然人股东按照规定向商业银行报告关联情况,同时以书面形式向商业银行保证其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承诺如因其报告虚假或者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