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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公司
僵局
司法
解决
策略
分析
公司僵局司法解决策略分析
【】当公司陷入僵局时,公司内部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会停止,决策与管理机制也会进入瘫痪的状态。此时,董事会或者是股东大会也会因为当事人拒绝参加而不能如期进行,且任何一方的提议都不会被对方认可或接收,议案也不会顺利的通过,这就会直接损害到公司主体利益。基于此,本文主要针对公司僵局的司法解决策略展开了深入的分析与探究。
【关键词】公司僵局;司法解决;策略分析
由于公司僵局的出现会直接损害股东、公司等主体利益,因此我国在2023年1月1日所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就针对局部公司僵局问题与解决方法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一举措不仅突破了原有公司法在处理公司僵局这一方面的立法空白,同时也为司法实践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但由于局部原那么性的规定相对较为简略,不够丰富全面,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司法实践的难度,为此,进一步健全与完善公司僵局司法解决策略是十分有必要的。
一、公司僵局概述
根据公司僵局形成的原因可知,公司僵局的发生并不是偶尔的。但由于公司内部无法通过自身的运行来有效打破僵局,因此这就需要司法程序的介入。而司法解散制度的设计就是在这种规制下形成的,其有效性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也得到了有效的验证。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我国立法在这一方面仍旧不够明确,且存在一定的解释空间,这就大大增加了司法实践的难度。基于此,本文章就依据我国当前的立法现状来对模糊性的立法进行逐一的解释分析。
二、公司僵局带来的危害
(一)对公司利益的损害。假设一个公司的决策机构处于瘫痪状态,那么其内部系列的管理活动也会停滞,且无法制定出科学、可行的经营决策。在这种形势下,公司气氛会十分紧张,且工作效率也会下降,这就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正常的运作与发作。同时也会造成大量资源的浪费,疏忽客户与供应商的管理。上述现象长久的持续下去不仅会大大降低公司自身的经营能力,影响公司的社会形象,同时也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公司的行业竞争能力,甚至是导致公司面临破产。
(二)对股东利益的损害。当公司出现僵局时,多数派就会利用各种各样的手段来对少数派进行折磨,例如停止支付股利,罢免其带新职务等。因此,假设任何一排拥有公司的控制权,另外一派就会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由此可知,公司僵局的形成会损害到少数派以防股东的利益。但在一般情况下,少数派股东是没有权利解散公司的,在加上公司自身面临着较为艰难的处境,这就会导致少数派股东的预期投资目标无法实现,自身利益也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三)对社会利益的损害。长期实践说明,公司僵局的发生不仅会引起一系列的连锁反响,会直接损害到公司、股东等主体的利益,同时也会对市场交易的平安性造成较大的冲击,引起市场震荡,这对于市场经济的开展是十分不利的。
三、我国公司僵局解决机制的立法现状以及缺陷
(一)我国公司僵局的立法现状。在新公司法没有正式公布与执行前,在解决公司僵局这一问题上是没有明确的规定的。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改革与完善,法院所面临的公司僵局纠纷也越来越多,一旦解决不当就会直接损害到公司、股东、债权人以及社会的利益。但近几年来,随着我国新公司法的公布,公司僵局的解决也有了法律依据与制度保障。新公司法,对公司自治权与股东知情权等多个方面进行了有效的改善,针对公司僵局问题的解决在第一百八十三条中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假设公司的经营管理出现了较为严重的困难,假设继续存续会损害到股东切身的权益,且用过其他途径无法得到有效的解决,持有本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就可以申请法院解散公司,以此来为为公司僵局的破解提供强有力的法律理论支持[1]。
(二)我国公司僵局制度的缺陷分析。第一大缺陷就是恶意诉讼解散,在司法实践中,有局部较为精明的小股东会通过法律途径来申请公司解散,并以此作为谈判的筹码,要求大股东以较高的价格来买入股权。因此,这种以造假诉讼的形式会直接侵害到他人的合法权益。第二大缺陷就是解散法定的事由不明确。目前,我国法律规定股东解散请求权的法定事由主要包括如下几种。第一种是一般概括式,第二种是限定列举式。其中,一般概括式的法定事由为“公司经营管理面临着较大的艰难,假设选择继续存续就会损害到股东切身的利益〞,但由于这一标准无法作出明确的判断,且相对较为抽象,因此就会导致少数别有用心的股东滥用诉权,损害他人利益。
四、完善我国公司僵局解决机制的建议
(一)适度量化“重大损失〞对“重大损失〞。进行适度量化可以从如下两个方面着手。一方面,“重大损失〞既包含已发生的重大损失,也包括未来可能发生的重大损失。其中,已发生的重大损失可以借助会计审计与评估等方式来进行量化,将来发生的重大损失只能够通过已发生损失的具体情况来实施大概、预测性的估量。另一方面,要充分考量公司、股东以及社会利益三者之间的平衡。
(二)修改公司法中与异议股东请求公司回。购股权的相关规定针对异议股东请求公司回购股权等相关问题,我国公司法中给出了明确的规定。当公司陷入僵局时,要由公司负责收购异议股东的股权。这就可以有效减少司法实务中,在公司法与公司法司法解释之间相互冲突的情况发生。
(三)确定调解程序为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的必经程序。当股东正式提出解散公司的诉讼时,股东之间的信任已经完全丧失,特别是在自身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法院申请判决公司解散是一种有效解决公司僵局的方法,同时也是基于人合性丧失的前提下而启动的一种司法程序[2]。另外,由于股东提出解散公司的诉求会直接影响到公司、股东、员工、债权人以及社会利益,因此可以尽可能考虑选择调解这种解决机制,以此来在不伤和气的根底上有效减少本钱,且社会效果更为良好。基于此,应该规定股东正式提出解散公司之诉后,双方当事人都要先通过法院主持的调解程序,假设调解失败,或者是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调解协议后,再启动诉讼程序。
(四)确立股东恶意解散公司的担保制度与损害赔偿机制。要想有效预防与解决股东恶意解散公司的情况发生,就要积极学习与借鉴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严格要求申请人进行担保的规定,作出如下规定:当原告提出解散公司诉讼时,法院要根据职权要求来让原告提供担保。原告提供担保的形式可以是抵押、质押,也可以是保证。在设计损害赔偿机制时,可以充分借鉴侵权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理论[3]。首先要告知股东,恶意解散公司的行为本质上就属于一种侵权行为,会同时对公司、股东、债权人以及社会公众的权益造成侵害。另外,恶意解散公司作为一种侵权行为,不仅要具备一定的因果关系、损害事实与侵权行为,同时也要对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进行重点考察。
(五)建立替代性的救济途径。在我国现阶段,建立替代性救济的重点就是根据法律中给出的明确规定,通过股东间强制转让股权的方法来有效解决公司僵局。其中,强制股权转让就是在公司僵局诉讼案中,法官要结合公司僵局形成的原因、特点以及少数派股东申请,对公司或多数派股东受让少数派股东股权的救济措施进行裁定[4],具体细分为强制买入与强制卖出。在一般情况下,这两种概念是相互对应的。强制买入就是通过强迫的方式来促使公司买入他方或者是股东出售股份,强制买入就是通过强迫的方式来让股东卖出所持股份,以此来有效解决公司僵局。
五、结束语
总而言之,公司法律制度的健全与完善一定建立在挽救公司,维护商事关系的根底之上,而不是为了消灭公司,阻碍民商关系长远开展。为此,在制定公司制度的过程中,既要考虑我国法律所给予的正当权利与自由,同时也要积极探索符合公司开展实际的相关制度与章程,以此来有效预防与解决公司僵局危机,尽可能地维护股东与利益相关者的正当权益。
参考文献:
[1]葛伟军.论外商投资企业的司法解散[j].经贸法律评论,2023(06):74-86.
[2]孙宏义.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研究[j].法制与社会,2023(32):26-27.
[3]何杨杨.论公司僵局下小股东的权益保护[j].法制与经济,2023(02):114-115.
[4]杜洋.公司僵局法律问题研究[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2023(04):20234-20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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