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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全国
工贸
行业
企业
安全生产
标准化
考评
办法
全国工贸行业企业平安生产标准化考评方法1
总局印发工贸企业平安生产标准化考评方法
国家平安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
平安生产标准化考评方法的通知
安监总管四(2023)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平安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2223)2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平安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23)11号)精神,进一步标准和推进冶金等工贸企业平安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制定了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平安生产标准化考评方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地区、各有关企业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平安监管总局监管四司联系(联系人及 :刘涛,02023-64463763)。
国家平安监管总局
二○一一年六月九日
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平安生产标准化考评方法
根据平安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平安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2223)23号),为有效实施企业平安生产标准化根本标准(aq/t9006—202223),标准冶金等工贸企业平安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制定本方法。本方法所称冶金等工贸企业是指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
企业平安生产标准化考评采取自评、申请、评审、审核公告、颁发证书和牌匾的方式进行。
平安生产标准化企业分为一级企业、二级企业和三级企业。一级企业由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审核公告;二级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平安监管部门)审核公告;三级企业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州、盟)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平安监管部门)审核公告。
申请平安生产标准化评审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设立有平安生产行政许可的,已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平安生产行政许可。
申请一级企业的,应为大型企业集团、上市公司或行业领先企业。申请评审之日前一年内,大型企业集团、上市集团公司未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平安事故,集团所属成员企业90%以上无死亡生产平安事故;上市公司或行业领先企业无死亡生产平安事故。
申请二级企业的,申请评审之日前一年内,大型企业集团、上市集团公司未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平安事故,集团所属成员企业80%以上无死亡生产平安事故;企业死亡人员未超过1人。
申请三级企业的,申请评审之日前一年内生产平安事故累计死亡人员未超过2人。
行业评定标准中的企业平安绩效要求高于本条款的,按照行业标准执行;低于本条款要求的,按照本条款执行。评审依据相应的评定标准(或评分细那么,下同)采用评分的方式进行,总分值为20230分,评审标准如下:
一级:评审评分大于等于90分(大型集团公司90%以上的成员企业评审评分大于等于90分);
二级:评审评分大于等于75分(集团公司80%以上的成员企业评审评分大于等于75分);
三级。评审评分大于等于60分。
评定标准总分值不为20230分的,按20230分制折算。
平安生产标准化考评程序:
企业自评。企业成立自评机构,按照评定标准的要求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
企业自评可以邀请专业技术效劳机构提供支持。
申请评审。企业根据自评结果,经相应的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平安监管部门)同意后,提出书面评审申请。评审申请格式见附件一。
申请平安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的,经所在地省级平安监管部门同意后,向一级企业评审组织单位提出申请;申请平安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的,经所在地市级平安监管部门同意后,向所在地省级平安监管部门或二级企业评审组织单位提出申请;申请平安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的,经所在地县级平安监管部门同意后,向所在地市级平安监管部门或三级企业评审组织单位提出申请。
符合申请要求的,通知相关评审单位组织评审;不符合申请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由评审组织单位受理申请的,评审组织单位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查,报请审核公告的平安监管部门核准同意后,方可通知相关评审单位组织评审。评审与报告:评审单位收到评审通知后,应按照相关评定标准的要求进行评审。评审完成后,经申请受理单位初步审查后,将符合要求的评审报告,报送审核公告的平安监管部门;对于不符合要求的评审报告,书面通知评审单位,并说明理由。评审报告格式见附件二。
评审结果未到达企业申请等级的,经申请企业同意,限期整改后重审;或根据评审实际到达的等级,按本方法的规定,向相应的平安监管部门申请审核。
评审工作应在收到评审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不含企业整改时间)。
审核与公告。审核公告的平安监管部门对提交的评审报告进行审核,对符合标准的企业予以公告;对不符合标准的企业,书面通知申请受理单位,并说明理由。
颁发证书和牌匾。经公告的企业,由平安监管部门或指定的评审组织单位颁发相应等级的平安生产标准化证书和牌匾。
证书和牌匾由总局统一监制,统一编号。证书样式见附件三,牌匾样式见附件四。
平安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由总局确定,二级、三级企业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由省级平安监管部门确定。
评审单位按照评定标准,对申请企业采用资料核对、人员询问、现场考核和查证的方法进行评审。
人员询问、现场考核和查证可以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
平安生产标准化企业证书和牌匾有效期为3年。期满前3个月,企业可按本方法的规定申请延期,换发证书、牌匾。
取得平安生产标准化证书的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以下行为的,由原审核单位公告撤销其平安生产标准化企业等级:
(一)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申请材料不真实的;
(二)不接受检查、抽查的;
(三)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平安事故的;
(四)大型企业集团、上市集团公司一级企业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平安事故,或所属成员企业2023%以上发生死亡生产平安事故的;
(五)一级、二级、三级企业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平安事故,半年内须申请复评,复评不合格的;
(六)企业再次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平安事故的。
被撤销平安生产标准化等级的企业,按降低至少一个等级重新申请评审;自撤销之日起满一年的,方可申请被降低前的等级。
三级企业符合撤销等级条件的,由市级审核公告单位责令限期整改,通知评审组织单位收回证书、牌匾。整改期满,经原评审单位评审,符合三级企业要求的,方可重新颁发原证书、牌匾。整改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被撤销平安生产标准化等级的企业,应向原发证单位交回证书、牌匾。
企业取得平安生产标准化证书后,每年应对本单位平安生产标准化的实施情况至少进行一次自我评定,并形成自评报告,及时发现和解决生产中的平安问题,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平安生产水平。
企业平安生产标准化年度自评报告须按有关规定抄送相应的平安监管部门。评审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平安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的要求开展考评的相关工作,确保平安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质量,并对评审结果负责。
对取得平安生产标准化证书的企业,各级平安监管部门视情况组织日常检查、抽查,并对检查、抽查情况进行通报。企业在考评过程中弄虚作假、申请材料不真实,不接受检查、抽查,或者发生生产平安事故、符合本方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撤销其平安生产标准化企业等级。
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3年1月24日原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发的机械制造企业平安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方法(安监管管二字(2023)11号)和202223年1月31日总局印发的冶金企业平安标准化考评方法(试行)(安监总管一(202223)23号)同时废止。
附件:
1、企业平安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
2、企业平安生产标准化评审报告
3、企业平安生产标准化证书样式
4、平安生产标准化牌匾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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