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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发挥代表作用的途径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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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代表大会 闭会 期间 发挥 代表 作用 途径 报告
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发挥代表作用的途径报告 一XX省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发挥代表作用的现状 首先,代表在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发挥了一定作用。一是表率作用。各级党代表在党的代表大会闭幕后,能带头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执行党代会决议,为党员群众做出了表率;在重大政治考验和突发事件面前,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带头贯彻落实党委决议,以身作那么,率先垂范。二是组织推动作用。有的党代表既是党代会代表又是领导干部,在代表大会闭会后,组织制定适合本地情况的贯彻落实措施,积极推动党代会决议的贯彻落实。三是宣传作用。如以宣讲团等形式,向党员群众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代会决议,帮助党员群众加深对党的代表大会精神的理解。四是桥梁纽带作用。联系群众、听取党员群众意见建议,及时把党员群众的意见建议反映给党组织,进一步密切了党同人民群众及广阔党员之间的联系。五是参谋助手作用。参与涉及本地区、本单位经济政治和社会开展的重大问题决策,提出意见、建议。六是监督保障作用。在党内生活中,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贯彻落实及党委重大决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等。 其次,代表在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发挥作用还不够充分。据统计,在接受问卷调查的2258人中,认为党代表发挥作用不充分、很不充分和没有发挥作用的1233人,占54.6%。从调查来看,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发挥代表作用时效缺乏连续性。不少同志提出,代表在党的代表大会开会期间,行使党章赋予的权利,但闭会后这种权利就停止了。有的形容党代表发挥作用是“五年一次会,只是三五天;开会画画圈,会后就靠边〞。二是发挥代表作用内容缺乏确定性。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党代表只是以党员领导干部或普通党员身份发挥作用,履行的是党员领导干部的职责或党员的义务。党代表普遍反映,对在闭会期间什么是党代表的职责,如何发挥代表的作用,并不清楚。三是发挥代表作用结果缺少权威性。尽管党代表来自于广阔党员之中,与党员群众有着天然的联系,能够听到党员群众的反映,了解党员群众的愿望,但通常只能以普通党员个体身份向党组织反映,其影响力和受重视程度有限,党代表作用不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作用那样直接、有效果。四是发挥代表作用在形式上缺少有效载体。目前,除个别地区采取宣讲团等一些形式发挥代表在闭会期间的作用外,整体上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发挥代表作用没有从制度层面上解决问题,发挥代表作用的形式单一,缺少保障。 其三,对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充分发挥代表作用存在普遍的思想和社会根底。从问卷调查来看,调查对象对党代表在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发挥作用认为“非常必要〞、“必要〞的占97.4%;认为“无所谓〞、“没有必要〞的仅占1.3%。不同职务、不同身份、不同年龄、不同学历的人对这一问题持相同看法的比例非常接近。调查对象都能认识到在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发挥代表作用,与加强党的建设和推进民主政治建设有着紧密的联系,对它的意义有一定程度的理解和认识。这说明,调查对象对在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发挥代表作用十分支持,抱有很大的热情和期待。 其四,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发挥代表作用在实践中进行了有益的探索。XX县区2022年进行了“镇党代表在党代会闭会期间发挥作用〞的探索。区委选取永定镇和军庄镇作为试点,在调查研究的根底上制定了关于镇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充分发挥党代表作用的意见,通过采取党代表评议党委及党委成员工作、视察重大工程、为党委决策进行参谋等途径和形式,发挥镇党代表的作用。试点工作受到了党代表和广阔党员的拥护和欢迎,在发扬党内民主、激发党代表的主动性和责任意识,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以及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等方面,都取得了积极的成效。 二制约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发挥代表作用的主要因素 1.制度因素。与人民代表和政协委员相比,党代表发挥作用缺少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一是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均未对党代表在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身份、地位作出明确规定。二是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均未对党代表在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权利、义务、职责及应发挥的作用作出明确规定。不担任党内职务的党代表在发挥作用时,很难分清是以党员的身份在尽党员义务,还是在履行党代表的职责。三是缺乏相应的工作机制。在党的各级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级党组织均未设立针对党代表的管理、联系机构,也没有要求党代表以代表身份发挥作用。调查中,有的同志把这些归纳为“四难〞、“三没有〞,即党内监督难实施,党内民主难发挥,密切联系群众难到位,党代表权利难落实;没有给党代表在闭会期间提供发挥作用的有效载体、渠道,没有一套相关制度与科学的组织体系保证党代表在闭会期间充分发挥作用,对于党代表在闭会期间发挥代表作用没有明确的职责规定和要求。问卷中也反映出完善党内生活制度的迫切性。接受问卷调查者中,77.3%认为建立工作机构和联系渠道是党代表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65.9%认为建立相应工作制度是党代表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 2.素质因素。党代表对自己的角色定位不清楚。有的党代表缺乏主动性和使命感,党员意识和代表意识不强,个别党代表安逸思想、得过且过思想严重,不能积极履行党代表职责;一些代表政治理论和科学文化素质还不够高,特别是局部党代表的调研分析、参与决策、组织协调及做群众工作等方面的能力欠缺;有的党代表民主意识薄弱,存在着官本位思想,影响作用的发挥。有的代表在闭会期间还要承担其他工作,精力难以保障,特别是一些基层党代表在党的代表大会闭幕后,忙于生计,在时间、精力投入上确实有困难,影响了作用的发挥。另外,党代表的产生途径和结构存在问题,领导人员的比例过大,代表的广泛性、层次性不够。在接受问卷调查的人中,96.8%认为应该在工作中不断提高党代表的自身素质。 3.社会因素。目前,党内发扬民主的环境还不够宽松。局部领导干部在增强民主意识、树立民主观念、培养民主作风、掌握民主方法、养成民主习惯等方面仍有一定差距;在认真落实党员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方面还有些问题;党的建设制度化还不够,人为因素较多。地方党委、政府机关对党代表特别是基层党代表重视不够,支持不力,甚至进行行政干预,在重大问题上主要是讲组织意图,对党员的意愿讲得不够,党员和基层干部对党委决策、领导干部的产生和变动难以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另外,党员群众对党代表的了解和理解不够,党代表发挥作用缺乏必要的群众根底。 三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发挥代表作用途径、形式的建议 在我们党处于新的历史方位的条件下,在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目标取向中,随着社会生活和社会结构已经并将继续发生深刻变化,党代表在闭会期间如何发挥作用,不仅需要理论创新,更需要实践探索。要消除制约因素,充分发挥党代表在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作用,根据调查情况,我们建议: (一)完善党内规章,为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发挥代表作用奠定制度根底 解决党代会闭会期间党代表发挥作用的问题,首先是党章上应有明确的规定。调查中,多数同志提出,在我们党的章程这个党内根本大法上,对党代表的地位和身份,对党代会闭会期间党代表发挥作用的内容范围、职责要求等,应有相应的条款作出明确规定。 党代表在党代会闭会期间发挥作用是从党员的权利中得来的。从党章来看,党员的民主权利主要包括党员对党内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对党的决策的讨论权、表决权;对党的工作的建议权、建议权;选举权、被选举权、申诉权、批评权、辩护权和意见保存权;对党的干部的评议权、监督权和罢免权等。党代表是党员权利的承代者,他们在党代会闭会期间的权利应更为具体和明确,包括建议权、监督权、参与权、知情权等。从党员的权利出发,党代表发挥以下几个方面作用:一是发挥决策参谋作用,参与党内重大问题的讨论和决定,提出意见和建议;二是发挥民主监督作用,推进党内监督,促进勤政廉政建设;三是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严格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表达共产党员的先进性,积极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宣传同级党委的决定,并带头执行,在工作中以身作那么,勇挑重担,做党员群众的表率;四是发挥党组织联系党员和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同时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党员、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鉴于党代表的这些作用,建议在党章的“党的组织制度〞条目中规定党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权利及其应发挥的作用,并制定具体实施方法。明确党代表的职责:一是参与重大问题的讨论和决策;二是对党委及委员的工作进行监督;三是对地方和所在选举单位三个文明建设、党的建设提出意见和建议;四是对有关决策进行调研和监督;五是听取并反映所在单位党员、群众的建议和意见,接受所在单位党员、群众的监督等。 (二)建立组织架构,为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发挥代表作用提供体制保障 在新形势下,党代表要发挥作用,必须有体制性的架构作为依托。从实际来看,这种体制性的架构可分为两种:一是推行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主要包括党的代表大会的年会制和党代表的常任制。党的十六大要求,扩大在市、县进行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的试点。对于北京来说,主要是继续扩大在县(区)、乡镇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的试点。通过党代会常任制的体制把代表在党代会开会与闭会期间的职责有效衔接起来,保障党代表的选举、决策、参与、监督等方面的权利。可以参照人大代表的职责,研究和标准党的代表大会年会的职权、开会程序以及闭会期间党代表的职责,建立相应的具体制度,保障闭会期间党代表作用的发挥。二是试行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团联系活动制度。在没有和暂不实行党代表大会常任制的地区,可以探索建立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团联系活动制度,建立相应的组织架构和体制。为使代表履行职责的活动具有一定的组织形式,按区域或工作性质将代表划分为假设干个代表团,明确规定代表团是代表参与党内事务的一种组织形式,其职责是:在党代表大会期间,组织代表讨论“两委〞提出的报告和其他议题,提出意见;在闭会期间,定期召开会议,组织代表活动,主要内容是讨论党委提交的有关决策事项,组织代表学习、调研和征求党代表的意见,向党委提出工作建议和批评等。 (三)积极拓宽渠道,利用多种途径和形式发挥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的作用 通过开辟多种渠道,采取专项考察、调研、征求意见、视察、提案、座谈、质询、咨询、评议等途径和形式,充分发挥党代表在闭会期间的作用。 一是建立党代表调研制度。党代表可以就当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特别是党的建设的重大问题,自定题目或者接受地方党委的委托,组成调研小组,开展专题调研活动,了解党情、政情、民意,对党委即将出台的重大决策进行可行性论证,形成方案建议,供党委掌握信息,确保党委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 二是代表视察工作制度。党代表通过代表团、代表小组的组织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当地重要工作、重点工程及其他重要社会工程开展视察活动,催促和检查党代会决议、党委重大决策的落实情况。 三是代表列席党委会议制度。代表团的负责人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地列席地方党委常委会、全委会或民主生活会,参与相关议题的讨论,但不具有表决权,以免影响党委会的正常决策;负责人参加党委会的情况应及时通报给代表。 四是代表评议制度。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可组织代表对下一级地方党委领导班子及主要成员进行测评,以此作为考察班子和干部的重要依据。地方党委可组织代表对重要部门和问题比较突出的单位进行评议。 五是代表质询制度。党代表可以以书面形式,就党员群众关注的问题,向当地党委和辖区内的各级党组织提出质询,各级党组织应在规定期限内予以答复。 六是代表联系党员群众制度。代表可以通过代表接待日,主动走访党员群众,公布联系 、网上邮箱、讲党课等方式,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根本知识,解答党员群众的疑问,反映党员群众有关推进经济社会开展和党的建设的意见、建议。 七是座谈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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