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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党政
干部
工作
调研
报告
党政干部工作的调研报告
在标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质量,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建设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我们也看到,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存在的一些不容无视的问题。尽管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对违反选拔任用规定责任不清、规定不细、追究不力是一个重要方面。因此,按照新公布的干部任用条例要求,尽快建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是进一步标准干部选拔任用程序的必然要求。
一、建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的必要性
1、是党的干部工作适应新形势、新情况的客观要求。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和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以及参加wto,新的形势对干部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如何创新选人用人机制成为摆在干部工作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20x年,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在暂行条例的根底上,吸收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成果,在求实和创新中诞生了,这对于适应新形势,建立健全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新的干部任用条例明确规定要“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这是保证干部任用条例顺利实施的重要措施之一,也是适应新形势、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制度保证。
2、有助于从制度上防止和克服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作出了原那么性规定,但对用人中出现问题如何追究责任没有明确详细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也没有制定明确的处分依据,致使有的地方出现了“带着问题提拔〞、“边犯错误边提拔〞的现象,选人用人的违纪问题因领导人的调换无从处理,或者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因此,建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是干部工作的一项根底性工作,有助于从制度上防止和克服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3、有助于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水平。用制度选人,用制度来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水平是干部制度改革的方向和目标。在有的地方,干部制度出台了却很难得到真正落实,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缺少一套完整、标准、系统的责任追究体系,无法使各级党委及其干部主管部门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切实负起干部推荐、考察、选拔和任用的责任来,最大限度地减少用人失误和不当。
4、有助于保障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章制度的有效落实。近年来,中央及其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了许多重要标准性文件,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标准了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但我们也看到,这些规章制度在具体贯彻过程中,打折扣现象经常发生,有的甚至有章不循,明知故犯。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后,能够提高大家贯彻落实干部任用条例的自觉性,并为干部任用条例的贯彻落实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5、能够充分表达广阔群众对干部工作的要求。“用人上的腐败是最大的腐败〞。自从邓小平同志提出要实行责任制以来,责任制在各行各业得到了普遍应用,已经从企业管理、社会效劳推广到政府管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更是把党内实行责任制提高到制度化的高度。干部选拔任用这项重要的工作,要通过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严格制约和监督干部的推荐者、考察者、决策者,真正选拔出群众公认的、坚持党的根本路线、德才兼备、实绩突出的干部,以防止和铲除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从根本上保证党的干部工作的纯洁性。
二、建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的几点建议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是一个较复杂的系统,包含了一系列环节,每一个环节又有不同的工作形式,因而在建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到各个环节,同时还要抓住重点。
(一)立足干部工作实际,做好责任的界定,在关键环节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责任界定的思路有两种观点,一种是按照干部选拔任用的程序(环节)来界定,如推荐责任、考察责任、决策责任等。另一种是按责任主体来界定责任,如党委及其干部主管部门在推荐、考察、决策中应分别负哪些责任。如果按照干部选拔任用的程序(环节)来界定,干部选拔任用环节又包含民主推荐、考察、干部主管部门讨论、书记办公会议酝酿、常委会讨论决定,局部还需要政府党组讨论、人大常委会任命等,如果对每一个环节都要建立责任制的话,牵涉面太广,责任反而难以追究。因此,当前应主要对关键环节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如推荐责任追究制、考察责任追究制和决策责任追究制等。
(二)合理界定责任主体,以个体责任主体为主,集体责任主体为辅
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负有责任的主体可分两类,一类是集体(单位)主体,是对干部选拔任用具有参与、建议、讨论、决策权的组织和部门,包含各级党委、干部主管部门、政府、人大及局部执纪执法部门;另一类是个体(个人)主体,主要有上述部门的领导成员、组织干部、参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层干部、党员群众等。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既有集体责任,也有个体责任,为了防止“集体决策人人都不负责任〞现象的发生,要把责任追究制的责任主体突出为个人主体,要把追究个人责任放在首位。在推荐环节,要把责任主体立足于领导干部个人;在考察环节,要把决定考察对象的部门负责人和具体负责考察的工作人员作为责任主体;在决策环节,要把具有决策权力的党组织一把手作为责任主体,明确其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使其切实负起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职责。从根底上,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从而确保责任的追究。
(三)科学划分责任范围,明确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应追究责任的行为
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几个关键环节来划分,责任范围应该包括推荐责任、考察责任和决策责任。
1、干部推荐责任。根据谁推荐谁负责的原那么,标准干部推荐程序,明确推荐人的责任,从而增强推荐人员的责任感,真正将优秀人才推荐上来。具体责任可分为单位党组织推荐责任、领导干部个人推荐责任、参加民主推荐人员的责任、负责推荐工作的有关人员的责任和决定考察对象人员的责任。
2、干部考察责任。干部考察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重要环节,主要应明确以下几个方面的责任:负责考察工作单位的责任、考察组及其成员的责任、参与考察谈话人员的责任、审查部门的责任。
3、干部任用决策责任。应包括组织人事部门酝酿提名的责任、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选任的责任、任命机关和审批机关的责任。
(四)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明确责任的主要承担者
建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的目的就是要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质量,对违反规定出现的问题要有责任承担者。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考察失真的现象时有发生,其主要原因是考察者责任心不强、工作不够深入、自身业务素质水平不高和考察者不能抵抗不正之风。但是也存在着其他因素,只由干部主管部门承担主要责任有失公允。因为真实全面地识人察人根本没有规律可循,难度较大。如果考察组已经认真履行了工作职责,但是由于考察对象或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做了干部群众的思想工作,或所在单位群众出于其他方面因素考虑,不向考察组介绍考察对象真实情况,从而影响到了考察结果的真实性,这种情况下追究考察组责任明显不够合理,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追究相应单位或个人的责任;而且有时起决定作用的关键责任人往往是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者,甚至是上级机关的领导干部。如果在干部选拔任用中领导负有责任,而把责任转嫁到具体工作人员身上,如授意别人填写推荐材料等,这种情况,领导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五)强化“高一级〞负责原那么,保障责任追究制的贯彻落实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应由上级党组织及其干部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行,同时扩大社会参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范围。上级党组织及其干部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能:定期对下级党组织及其干部主管部门就执行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受理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检举、申诉;纠正违反责任制的行为和结果;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纪检(监察)机关在职能范围内,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提出党纪、政纪处理意见或建议。要加强干部主管部门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和沟通,在不影响保密的情况下,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
三、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界定及责任追究的具体意见
建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必须解决好用人失误的责任界定和责任追究的问题。
(一)责任界定
我们认为,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均属用人失误:
1、在干部任职后发现任职前有经济或其他问题,按规定不能提拔的。主要包括三种情况:一是任职前就存在明显的经济或其他问题,选拔过程中群众有反映,但没能引起重视,仍然予以提拔使用;二是选拔过程中没能深入了解、准确掌握干部情况,任职后发现其任现职前有经济或其他问题;三是任职前,执纪执法机关对其已立案审查并作出了结论,任职时未执行有关规定而进行任职,造成用人上的失误,群众意见大。
2、任职后一段时间内造成工作重大失误或不能胜任工作的。对提拔使用的干部不能做到知人善任,政治素质低、道德品质差、工作能力弱,不能胜任工作,甚至造成决策失误及重大损失的等。
3、不按规定程序选拔任用干部的。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没有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程序,即民主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和依法推荐、提名与民主协商等逐项进行,而是随意化简程序,跨越环节,造成用人失误的。
4、被选拔者不符合任职条件和资格,比方,在工作年限、任职经历、学历等方面不符合条例规定的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而是依据虚假材料或以其他途径获得组织提名任用的。
(二)责任追究
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各阶段出现的失误,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情节轻重,依照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以及中纪委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以教育批评、党纪政纪处分,严重违法的要追究刑事责任。推荐阶段:如果领导个人推荐干部不如实向组织介绍情况,导致组织人事部门用人不当,以及在干部推荐过程中收受贿赂,或借推荐之机进行利益交易,造成推荐失误的,要追究领导者的责任;单位推荐干部没有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研究确定,推荐材料不真实,夸大被推荐者的德才表现,或者弄虚作假,成心欺骗组织,要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在进行民主推荐干部工作时没有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不按有关要求和规定的程序办事,或不如实向组织汇报推荐结果,私自篡改,歪曲民意,导致错误推荐干部,必须追究组织者及有关人员的责任;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干部推荐的具体工作人员,没有按规定受理推荐,或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的,要追究责任,是上级领导授意或强迫的,要追究上级领导的责任;在确定考察对象过程中,如果考察对象人选没有经过推荐程序,没有完备的推荐材料,或没有把民主推荐结果作为重要依据,而把威信不高、群众信任票未超过半数确实定为考察对象,或不进行集体讨论,由个人或少数人确定考察对象的,要追究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考察阶段。(1)考察过程不符合条例规定程序,造成考察失实的;工作不负责任,对群众所反映的考察对象的一些问题不予重视,未作全面了解或了解不清楚,不作进一步调查核实,造成用人失察的;对积极反映问题的知情人进行压制、成心干扰或以其他方式制止谈话者发表个人意见的;隐瞒、歪曲事实真相的;需要回避而没有回避的;没有遵守干部考察工作纪律,吃请收礼、通风报信、泄露人事机密,或借考察之机安排、提拔、重用自己亲友的,要追究考察人员的责任。(2)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没有如实向考察组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而是成心捏造事实、刻意中伤、混淆视听,造成考察失实的,必须追究其责任。(3)上级或同级领导如果利用职权胁迫考察组成员按照其意图进行考察,影响考察工作的客观性、真实性,导致考察失实的,必须追究其责任。(4)派出的考察组成员少于2人,考察人员在考察材料中如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