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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工委
书记
监督
调研
报告
党工委副书记监督调研报告
党内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中的重要组成局部。党内监督搞好了,对其他方面的监督,以至对整个社会的政治生活都将产生重大的影响。旨在加强党内监督、开展党内民主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明确把“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确定为“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这就抓住了党内监督的“牛鼻子〞。
近年来,随着党内监督机制的不断健全,对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监督的力度也在不断加大,并已取得重大的突破和可喜的成效。然而,就总体而言,当前对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尤其是对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还有不少薄弱环节,还存在许多值得探讨和亟待解决的问题。其主要表现在三个“没有到位〞:
一、监督对象自觉接受监督的认识没有到位
我们党一贯重视党内监督。早在建党之初,就注意到这个问题,并逐步建立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监督制度。如,1927年,党的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就决定建立专门的党内监督机关——监察委员会。改革开放以来,诸如“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之类的口号,更是没有少提,有些地方、有些部门甚至喊得很响。然而,实际效果却不尽如人意。
党内监督是对事业、对同志负责的表现,是政治上的关心和保护。但是,被监督总是“不舒服〞、“不自在〞的,有时甚至有点“受制于人〞的感觉。因此,相当一些领导干部,主观上缺乏自觉接受监督的愿望,说白些,自觉接受监督的认识远没有到位。结果是,外表看对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性、必要性理解深刻,认识清楚,谈起来更是振振有词、条条是道。事实上,一旦动起真格,当监督“降临〞到自己头上时,其表现往往判假设两人,大多变成“现代叶公〞——对监督者轻那么耿耿于怀,重那么打击报复。
于是乎,谁要是不识趣,真的敢对“主要负责人〞实施监督,抑或提出锋利批评,当面可能对你“说欢迎〞,背后必定给你“穿小鞋〞。如,XX省XX县区委书记钱学明,曾公开把批评当成“找岔子〞。言下之意是,谁敢找我的“岔子〞,我就要打谁的“板子〞。而亳州市原市委书记李兴民,更是把批评视同“杂音〞,意欲加以“去除〞。
二、监督主体严格实施监督的力度没有到位
条例第八条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十分重视加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据有关资料介绍,从中央到地方,我们已拥有一支30多万人的纪检监察队伍,拥有数万个纪检监察机构,专门从事党员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大量事实证明,广阔纪检监察干部在同腐败现象作斗争中,发挥了不可替代、有目共睹的“主力军〞的作用。如,“黑脸〞书记姜瑞峰,在十余年的反腐生涯中,十余次立大功、一等功,先后被中央纪委命名为“全国模范纪检干部〞,中宣部、人事部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XX省委命名为“反腐败勇士〞等,而老百姓那么尊称他为“当代包公〞。
但是,也要看到,迄今为止,还有一些纪检监察机构实施监督的力度,尤其是对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力度,并没有真正到位。有媒体披露,我国在查处的各类案件中,80%以上的涉嫌贪污受贿、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来源于群众的举报。这个比率一方面说明广阔群众的觉醒,他们当中不少人勇于挺身而出同腐败现象作斗争;另一方面那么暴露出职能部门监督力度的不到位。
以原XX省委书记刘方仁、原XX省委书记程维高为例,他们问题的败露,都不是在他们权势最显赫的时候。换句话说,对他们的查处,带有明显的滞后性。其实,在他们还在省委书记任上时,老百姓对他们的问题就有所传闻,甚至编成了顺口溜。但由于他们权高位重,既奈何不得,也不敢奈何。另据20x年第25期了望新闻周刊披露,XX省近年来先后有18个县(市、区)委书记因卖官受贿被查处。在其任期内,绝大多数下属对他们的不轨行为都有所觉察,但却选择了保持沉默。如,XX县区委书记陈兆丰在4年任期内,仅卖官受贿就达900多万元。“陈千万〞的绰号早已街巷尽知,但却多年无人举报,就连县纪委在早已掌握其卖官受贿确凿证据的情况下,仍在“不正常地沉默着〞。
从理论上讲,在贪官面前,党员干部也好,纪检部门也罢,都应当义无返顾地站出来,或打破沉默,大胆监督;或自觉抵抗,勇敢斗争。但是,他们也是平常人,面对大权在握、一言九鼎的县委书记,难免也有这样那样的想法和顾虑。而这些想法和顾虑,自然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他们实施监督的力度。
三、监督体系有效实施监督的要件没有到位
我这里所说的要件主要是指权力问题。即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之间的权力不相当、不“对等〞,甚至明显悬殊。毫无疑问,条例是加强党内监督的“尚方宝剑〞,它赋予了监督主体应有的职能和权力。然而,各地纪检监察部门的“票子〞(经费)、“位子〞(职数)、“帽子〞(职务)等,从某种意义上讲,都捏在同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手里。这就难免“底气缺乏〞,有这样或那样的担忧、顾虑了。监督也好,查案也罢,有时就不得不瞻前顾后,甚至违心从命了。这样一来,独立执纪便成了“空中楼阁〞。
不仅如此,因为权力的不对等,即使监督主体觉悟高、党性强、敢批评、敢监督,实际效果也有限。这就如同两个运发动,虽然各自都身手非凡,但二者不是同一个级别的。如果把监督对象比作“重量级〞,那么,监督主体只能算“轻量级〞的。让“轻量级〞的去监督“重量级〞的,纵然勇气十足,信心百倍,瞪大眼睛盯着,放开嗓门喊着:不得违法乱纪。不许胡作非为。对方要么充耳不闻,把你的话当作耳边风;要么出手挥拳,把你打倒在地再踏上一脚,让你难以翻身。因此,有人戏言:“监督对象一声吼,监督主体抖三抖。〞
这话多少有点夸张。但现实生活中,监督对象的权力过于集中倒是不争的事实。这样一来,党内监督体系就很难发挥有效监督的作用了。道理很简单,监督对象大权在握,不要说班子成员或普通群众无法监督,就是同级纪检部门有时也显得力不从心。如,XX省原副省长王怀忠,在阜阳当政数年,乱纪无纲,随心所欲,不仅把人的思想搞乱了,风气搞坏了,而且把经济搞垮了,人心搞散了。对王怀忠的胡作非为,不是没有人举报,不是没有人监督,而是不好监督、无力监督。据了望周刊披露,“王怀忠担任(阜阳)市委书记期间,在市委常委班子内部,一切大事都由他个人说了算。对持不同意见的人,他既拉又打,软硬兼施,使其屈服。〞能不屈服么。他手里掌握着包括纪委干部在内人员的“命运〞呀。
针对上述问题,切实加强对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应当采取以下对策:
首先,要拓展考核内容,以培养监督对象接受监督的“潜意识〞。实践证明,一个脑子里缺乏民主意识、主观武断,骨子里拒绝监督、抵抗监督的人一旦走上主要领导岗位,纪检监察部门也好,党员干部也罢,对他往往就只能“干瞪眼〞了。因此,应当拓展干部考核内容,十清楚确地把干部个人民主意识的强弱好坏作为“德〞的一个重要“子项〞加以考核,在此根底上,选准用好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但凡处事主观武断、缺乏民主意识的干部,不宜提拔到主要领导岗位上来。而对已经发现民主意识、接受监督意识淡薄,且屡教不改的,那么应果断地把他们从主要领导岗位上调整下来。
同时,要加强对主要领导人的教育和警示。使他们真正认识到监督是最好的保护。江泽民同志曾经指出:“我们的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各级干部都是人民公仆,必须受到人民和法律的监督。〞事实上,党内监督也好,群众监督也罢;法律监督也好,舆论监督也罢,不是对某个领导的不信任,或者跟哪个领导过不去,而是最好的保护。常言道,“防患于未然〞。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到位了,便可以防止某些问题的发生,减少腐败给党和人民造成的危害,给干部个人带来的“灾祸〞。近年来,一些领导干部相继落马,既有受不正之风的侵蚀、社会环境的污染,以及放松理论学习,无视思想改造,滋长了官僚主义、享乐主义、拜金主义思想等方面的原因,也有教育不够,要求不严,监督不力等方面的问题。XX省XX市原市委书记胡建学就说过这样的话:“官当到我这一级,就没有人监督了。〞其实,不是没有人监督,而是他抵抗监督,逃避监督,自然也就没人监督了。因为不受监督,便如同天马行空,最终落得个身败名裂的可悲下场。
其次,要建立健全保障机制,以增强监督主体放胆监督的“平安感〞。纪检工作虽然不是高风险的职业,但有它自身的特殊性和艰巨性。近年来,各地打击报复纪检干部的案件时有发生。因此,各地对纪检监察干部,既要严格要求,强化他们的责任意识,做到“疾腐如仇〞,又要设身处地地为纪检监察干部着想,尽可能多一些人文关心和真情保护。全国纪检监察部门是反腐战线的“先遣队〞,同时也“正规军〞。相对而言,其他监督主体只是“预备役部队〞或“民兵〞。因此,要加强党内监督,至关重要的是加强“正规军〞的建设。倘假设所有或者说绝大多数纪检干部都能像姜瑞峰同志那样,忠于职守、无私无畏、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加强对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也就有了广泛而坚实的根底。
古人云,重奖之下必有勇夫。对广阔纪检干部既要提倡无私奉献,也要给予必要的奖励。在现阶段,国情不许可,条件不具备,不能给他们以高薪,但可以给必要的“重奖〞。对那些履行职责出色,尤其是对主要领导监督到位、有力、有效的,由上级党委给予重奖。为此,应当尽快建立“反腐专项奖励基金〞,既可以从国家、地方财政拨款,也可以从查处违纪案件总额中提留,还可以从党费中划拨一块,把奖励基金建立起来,用以奖励优秀纪检监察干部。
同时,要建立健全必要的“保障机制〞,为纪检监察部门的同志“保驾护航〞,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比方,给优秀纪检干部办理一定的人身保险,对遭受打击报复的纪检干部给予政策性优抚等,而对纪检监察部门干部的任用,既要听取同级党委的意见,更要听取上级纪委的意见。这样,就不会因为在监督过程中得罪了同级党委主要领导而遭到冷遇、受到排斥,以至影响个人的成长进步。
再次,实行科学分权,以优化监督体系有效运作的“软环境〞。改革开放以来,中央不断向地方各级组织放权,而地方各级组织的权力却向个人——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集中。因其大权在握,致使一些地方和部门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失去应有的监督,使党内监督出现了“三太〞、“三根本〞现象。即,“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弱、下级监督太难〞,“事前根本没有监督,事中根本缺乏监督,事后根本不是监督〞。
大量事实告诉我们,权力过于集中,无论对党的事业,对人民群众的利益,还是对干部的健康成长,都是弊大于利、害多于益的。遗憾的是,迄今为止,许多地方和部门权力过于集中这个问题尚未得到足够重视和有效解决。其典型的表现是,一方面主张“集体领导〞,另一方面却强调“一把手负总责〞。久而久之,养成习惯,事无巨细都由“一把手〞说了算。不少事情不要说在“筹划〞过程中班子成员不知道,就是完全“搞定〞了,往往还蒙在鼓里呢。如此这般,监督自然就成了“马后炮〞。
比方,原广西XX市委书记李乘龙就曾经这样实话实说。“我的权力太大,监督机制对于我形同虚设。〞确实,他手里拎着人家的“乌纱帽〞呀。谁敢对他进行严格监督。。因此,很有必要在制约主要负责人权力的同时,进行科学分权——凡涉及诸如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工程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均须由集体讨论,并以票决制形式作出决定,改变事实上由个人说了算的权力结构,改变监督主体的“乌纱帽〞完全捏在监督对象手里的现状。只有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的权力根本“持平〞了,才能撤除监督环节看似无形却又无处不在的“障碍〞,营造宽松而又良好的党内监督的“软环境〞,确保党内监督体系的有效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