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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党员领导干部
个人
重大事项
报告
制度
党员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执行的范围和对象
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范围是工信委机关及所属企业。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对象,委机关副科级以上担任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干部。
二、报告的事项及要求
(一)本人、配偶和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装修住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应在事前一个月将土地征收、建筑面积、资金来源、材料购置、建筑施工、买卖原因、出租收入、装修标准等内容分别向党组织报告清楚。
(二)本人及家属成员的婚丧、喜庆(包括过生日、迁新房)事宜,除丧事外其它活动都必须事前书面分层次向市委和教育体育局党组讲明准备处理的方法。事后(包括丧事在内)将招待规、受礼范围,礼品(金)数量、开支费用,以及是否符合政策规定及办理结果如实向党组织报告清楚。
(三)本人、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情况、包括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应在事前一个月将经营规模、经营方式、税费收入,以及承包、租赁的履约情况分别向党组织报告清楚。
(四)配偶、子女及其直系亲属的招工、招干、招生、升学、毕业分配、职称评聘、工作调动,除国家规定的正常程序外,都必须在事前一个月将有关理由及如何办理情况向党组织报告清楚,等审批前方可办理。
(五)其它可能引起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和本人认为应该向党组织报告的重大事项,也必须在事前或事后向党组织报告。
凡涉及上述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报告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如实向党组织报告,假设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应当说明原因并及时补报。
三、受理审批程序
凡属应当执行本规定的干部,都必须向党组织写出书面报告,报所在单位党组织或上级党组织审批后,分别报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各一份务案留察。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按照分级管理原那么,实行分级受理审批:
(一)委班子成员报上级研究审批。
(二)委非领导职务的干部报委党委研究审批。工信委接到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后,应严格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答复:
1、召集委分管领导对报告人的报告事项按照政策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2、召开委党委会议集体研究审批意见;
3、及时将报告事项的审批意见反响答复给报告人。报告人应严格按照工信委单位的审批答复意见办理报告事项。属事后报告,办理结果与委党委答复意见有出入的,应及时予以纠正。
第二篇:党员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党员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执行的范围和对象
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范围是工信委机关及所属企业。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对象,委机关副科级以上担任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干部。
二、报告的事项及要求
(一)本人、配偶和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装修住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应在事前一个月将土地征收、建筑面积、资金来源、材料购置、建筑施工、买卖原因、出租收入、装修标准等内容分别向党组织报告清楚。
(二)本人及家属成员的婚丧、喜庆(包括过生日、迁新房)事宜,除丧事外其它活动都必须事前书面分层次向市委和教育体育局党组讲明准备处理的方法。事后(包括丧事在内)将招待规、受礼范围,礼品(金)数量、开支费用,以及是否符合政策规定及办理结果如实向党组织报告清楚。
(三)本人、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情况、包括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应在事前一个月将经营规模、经营方式、税费收入,以及承包、租赁的履约情况分别向党组织报告清楚。
(四)配偶、子女及其直系亲属的招工、招干、招生、升学、毕业分配、职称评聘、工作调动,除国家规定的正常程序外,都必须在事前一个月将有关理由及如何办理情况向
党组织报告清楚,等审批前方可办理。
(五)其它可能引起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和本人认为应该向党组织报告的重大事项,也必须在事前或事后向党组织报告。
凡涉及上述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报告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如实向党组织报告,假设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应当说明原因并及时补报。
三、受理审批程序
凡属应当执行本规定的干部,都必须向党组织写出书面报告,报所在单位党组织或上级党组织审批后,分别报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各一份务案留察。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按照分级管理原那么,实行分级受理审批:
(一)委班子成员报上级研究审批。
(二)委非领导职务的干部报委党委研究审批。
工信委接到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后,应严格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答复:
1、召集委分管领导对报告人的报告事项按照政策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2、召开委党委会议集体研究审批意见;
3、及时将报告事项的审批意见反响答复给报告人。报告人应严格按照工信委单位的审批答复意见办理报告事
项。属事后报告,办理结果与委党委答复意见有出入的,应及时予以纠正。
第三篇:党员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党员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报告人员范围
全站副县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二、报告内容
1、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包括购置的公有住房)和参加集资建房,以及购置车辆的情况;
2、本人及配偶、子女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3、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即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4、本人及配偶、子女用公费接受学历教育的情况;
5、配偶、子女工作安排(含军队干部转业、战士退伍安置、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调动情况;
6、配偶、子女在本地经商、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等情况;
7、本人发生重大意外事故的情况;
8、个人或家庭一次性收入在万元以上的(包括接受国内外亲属赠予的),或者少于本款规定数额,个人认为需要报告的情况;
9、配偶、子女因违法乱纪受到处分或判刑的情况;
2023、其他需要向组织报告的本人及家庭成员的重大事项。
三、报告方式
1、市纪委、市委组织部负责受理全市县处级党员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
2、报告重大事项采用书面形式,由干部本人填写党员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样表附后)。在报告事项内容栏,须认真填写事项发生时间、地点、简要过程、涉及的主要人员、财物情况及本人态度等内容。
四、报告时限
凡属可以预见的报告内容,报告人应在事前2023天报告;不可预见的,须在事后一周内履行补报手续。
五、报告工作的要求
1、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本制度的规定,按时、如实地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并把执行本制度的情况作为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自查和干部考察、民主评议时个人述职的内容,如实汇报,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干部、群众的监督。领导干部不按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负责受理报告的组织在查明情况后,应视情节轻重,责令其作出检查、限期改正,必要时可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涉及违纪的,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2、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先请示批准的事项,受理部门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的意见办理。
3、对报告人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保密。组织上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同级领导班子内部或本单位机关内部予以公开。
4、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人事部门要把领导干部执行本制度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内容;纪检监察机关要把党员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检查的内容。
5、乡(镇)XX县区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中的乡(科)级党员干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中相当于乡(科)级职务的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参照本制度执行。
6、本制度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7、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一、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我司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提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三、报告人应报告以下重大事项: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二)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三)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四)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本资料权属文秘资源网,放上鼠标按照提示查看文秘写作网更多资料
(六)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可以报告。
四、报告的重大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以事前请示。
五、公司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受理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
六、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受理报告的部门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根据答复意见办理。
七、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保密。组织认为应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八、领导干部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由公司党委、行政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九、公司党委、行政及纪委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部门要把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内容。负责受理领导干部报告的组织部门每年须将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向公司党委、纪委报告一次。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五篇: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我局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提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局属各单位校级以上领导干部。
三、报告人应报告以下重大事项: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二)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三)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四)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可以报告。
四、报告的重大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1
面形式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