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汇文网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
网站客服:3074922707
2023
做好
地方
离退休
军队
干部
安置
报告
做好地方离退休军队干部的安置报告
做好地方离退休军队干部的安置报告
根据国办发[1983]54号文件规定,军队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后由民政部门管理。这些离休干部,在长期的革命战争和建设事业中,为党和人民作出了奉献。现在,他们年老体弱或因战因公致伤致残离休回到地方。妥善安置这些同志,对于稳固部队,促进军队现代化建设,加强军政、军民团结具有重要意义。为了做好这项工作,我们征得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教育部、公安部、商业部、卫生部、国家物资局、总后勤部等有关部门同意,就有关的几个问题报告如下:
一、关于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休干部的范围当前移交地方的军队离休干部,是指符合国务院、中央军委[1982]16号文件规定的离休条件的解放战争时期入伍(含参加地方革命工作时间,下同)的团职或行政十五级以下和相当职务(职称)、级别的干部,以及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营职或行政十九级以下的相当职务(职称)、级别的干部。其他离休干部,待地方具备了接收安置条件后,再逐步移交地方安置管理。已经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改为离休的,继续执行劳动人事部劳人老[1982]10号文件的规定。
二、关于军队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后的待遇根据中发[1982]13号文件关于老干部离休后“根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还要略为从优〞的精神,军队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后,暂时保存军籍(不发军服),其生活待遇原那么上保持军队离休干部的标准。生活待遇包括:工资、粮油标准、医疗(包括无工作的直系亲属)、交通费、公勤费、服装费、房租补贴、粮价补贴(按安置地区的标准)、洗理费以及福利费、特需经费、探亲路费、丧葬费、抚恤费和遗属生活补助费等。军队离休干部的特需经费、福利费,由安置单位统一掌握。特需费主要用于解决他们的特殊困难和必要的活动经费开支。军队离休干部移交地方所需的各项费用,当年剩余月份的由军队一次拨给地方的安置部门,具体方法由民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制定;从移交后的第二年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和民政部门,根据当年实际接收人数,编列经费预算,于下年初分别上报财政部和民政部核批下达,并列入地方预算。
三、关于各有关部门的分工安置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任务繁重,工作艰巨,涉及许多部门。各级政府必须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都要把完成这项任务当作自己应尽的职责,积极承担,既要分工负责,又要密切配合。根据中发[1980]72号,国务院、中央军委[1981]39号和国办发[1981]3号文件中关于部门分工的精神,建议将有关部门的分工重新明确如下:总政治部负责提出安置人数方案;财政部负责离休退休干部的经费安排;国家计委负责下达建房经费指标和建房任务;各地人民政府负责住房建设的征地;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城镇建设规划和离休退休干部的需要负责安排住房用地、设计和施工;物资部门负责建筑“三大材料〞和车辆的安排;房管部门负责离休退休干部住房的管理和维修;劳动人事部门负责管理人员的配备和离休退休干部按规定随迁家属、子女的工作安排(包括待业子女的安置);教育部门负责离休退休干部随迁子女的转学、入学;公安部门负责离休退休干部和随迁家属的落户;粮食、商业部门按有关规定负责粮、油、副食品的供应;卫生部门负责离休退休干部的医疗;民政部门负责离休退休干部的安置审批和接收管理工作(包括住房分配),各项经费预算的编造,生活费的发放,政治学习、组织生活的安排以及去世后的有关事宜。为了加强对离休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各有关部门的工作,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发[1983]171号文件精神,建立健全相应的机构。
四、关于管理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车辆配备为了做好军队离休干部的管理和效劳工作,根据中发[1982]13号和中办发[1984]18号文件精神,本着军队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后,根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还要略为从优的原那么,考虑到当前国家财政的困难和做好管理效劳工作的最低需要,对管理机构、人员编制、车辆配备,提出如下意见:要建立健全各级民政部门管理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机构。目前,地区以上管理此项工作的仅有五百人,承担繁重任务很困难,需要补充的编制在地方总额内调剂解决已不可能。本着精简精神,尚须再增加一千五百人的编制,在军队转业干部中选调,所需经费在财政部追加给地方的军队转业干部经费中解决。具体分配方案由民政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共同下达。至于县(市、区)级直接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效劳的工作人员,在民政部门的编制之外,列事业编制。全国所需工作人员与安置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人数的比例为一比五。全国所需车辆与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人数的比例为一比十五。国家计委、国家物资局、财政部和民政部根据需要和国家车源的可能逐年分批解决,纳入年度分配方案统一平衡戴帽下达。地方有条件的,也要给以积极支持。关于人员和车辆的配备,以充实和加强基层为主。要从实际出发,安置人数较多、居住点比较集中的地方,配备比例要小于居住比较分散的地方;交通、医疗、生活供应等条件较好的市、区,配备的比例要小于县属城镇;大、中城市的配备比例要小于小城市。直接管理离休退休干部的机构的开办费,按照略低于军队各级老干部管理机构的标准执行。附属建筑(包括活动室、医务室、管理人员办公室和宿舍、车库等),可按离休退休干部住房面积的20%修建。今后,随着安置任务的增加,所需工作人员、车辆、附属用房及开办费等,均按上述比例和标准增加。
五、关于各项经费的开支渠道建议在国家预算支出科目中的“怃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类〞下面增设军队离休退休人员经费的具体科目。安置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所需的建房(含附属建筑)经费,由财政部专项安排,在“根本建设拨款类〞单列科目。房屋维修费用的差额,在离休退休经费中解决。军队离休干部(及其直系亲属)、退休干部的医疗超支费用由地方财政解决。财政部、国家计委、民政部可按照上述原那么,具体制定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经费管理方法。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委以及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贯彻执行,并建议以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名义,委托民政部、总政治部召开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工作会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这项工作的领导同志和军队各大单位政治部的负责同志参加),部署这项工作。具体交接安置方法由民政部、总政治部制定。
第5页 共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