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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保险利益原则变迁分析新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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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保险 利益 原则 变迁 分析 新编
保险利益原那么变迁分析 。保险利益原那么作为保险法的核心原那么之一,起源于18世纪的英国海上保险法,最初的设立初衷是防范道德风险和禁止保险中赌博的发生。但随着社会开展和立法技术进步,保险利益原那么的内涵也随之扩张,呈现一条从绝对走向缓和的趋势。 关键词:保险利益原那么;赌博;法定权利;事实期待 对于普通人来说,保险和赌博如果仅仅从外表上探析,其实并没有什么区别:而这都是以小概率事件为触发机制,都以物质上的小付出换来大回报。但从本质上说,保险和赌博却大相径庭。首先,从对小概率事件发生的态度上,保险的投保人排斥这种事件的发生,甚至在投保时可能会祈求这种小概率事件永远不要发生,这类人对于保险抱着投资或者是祈求心理抚慰寻求保障的心理态度;而对于赌博的人来说,赌博是以小博大,每一个赌徒都是抱着必赢的心态坐上赌桌,因此他们对于这种小概率事件发生是抱着追求渴望的态度。其次从经济学角度来看,保险只是对于未来风险的转移,即使风险发生,保险所赔付的价值也是以受损为上限的,因此并不存在以保险获利的可能。保险并不会消除风险,只是可以让我们不必靠着运气去冒险。但是赌博,有输便有赢,这种风险是赌徒将自己所拥有的本钱转化为不确定收益所创造出的,是存在获益的前提。最后保险和赌博最重要的区别———即从法学角度来看,保险包含着保险利益的存在,而赌博没有。从海上保险制度开始,保险利益的创造初衷便是将保险和赌博区分开来。而保险利益原那么作为保险法中最重要的原那么学界的探讨也是经久未息。为了防止被保险人被投保人利用遭受任意侵害,防止在保险过程中的道德风险和财产风险的发生,保险利益在保险法中逐渐成为根本原那么,约束着保险中的各方主体。作为现代保险制度中的核心要素,保险利益被规定成为一份保险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我国保险法中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如果对于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那么保险合同无效。无论是英美法系抑或是大陆法系,两个法系的保险法都将保险法视为核心要件。并且保险利益不随着当事人的主观意志而转移,是法律中提前预设,不能更改的。立法者在设立保险利益原那么的初衷便是防范保险制度中道德风险的发生,并且可以根据保险利益确定赔付范围。但保险利益原那么的设立并不是一蹴而就的,在设立的最初也是存在着缺陷,造成理论和实践的无法衔接。因此,对于设立保险利益时的立法目的的实现依旧要不断完善相关理论,进行深入探讨。 一、保险利益的起源 保险利益———最初来源于18世纪中叶的英国海上保险法。18世纪,英国海上运输业兴旺。对于海上被运输货物的保险,投保人并不需要证明自己与所投保的货物之间具有法定利益。因此许多心机叵测的不法分子便为了谋取利益,不惜铤而走险,先对他人的货物进行投保再借机损毁,以此请求保险赔偿从中牟利。为了应对此类案件,英国率先制定了1745年海上保险法,将保险利益首次纳入保险法之中。在英国率先垂范后,美国、加拿大等英美法系国家也随后接受了该项原那么。并且在大陆法系国家,保险利益原那么也获得了认可。在我国,199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1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自此,保险利益原那么在我国确立。 二、保险利益原那么的制度演变 英国法在确立保险利益原那么时,首要目的为了区分保险与赌博。海上运输规程中对不属于自己的,他人利益进行的投保和因此获益,与赌博中赌博的赌注别无二致。并且保险利益原那么确实立还因此防范了道德风险的发生。法官主动运用自己的职权使得这类合同无效,使得不法分子无机可乘。保险补偿金在于弥补当时所遭受的损失,不是为了给当事人牟利。当事人需要对保险标的具有利益才会在日后有受损的可能,而保险利益那么代表了保险标的对于投保人的价值,因此,没有保险利益那么没有损害,没有损害更何谈保险。德国、日本等一局部大陆法系国家,保险利益原那么仅适用于补偿保险,对于给付保险那么采用同意原那么———将被保险人的同意作为合同生效的要件。因为根据人道主义,人身利益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用保险利益原那么来约束投保人,并不能削减道德风险的发生。即使保险合同中有了保险利益,也不乏丧心病狂之人不惜毁损保险标的来谋取钱财。但是如果征得了被保险人的同意,保险利益的重要性便大大减弱了。因此借此为启发,保险利益在被确立后,也随着立法技术的进步和实践的需要在逐渐演变。 (一)保险利益内涵的日趋宽泛。1745年海上保险法中规定:投保人需具有保险利益才可以进行投保,并对保险利益自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但这部法律却并未明确保险利益的内涵。因此便引发了一系列的争论,其中最为突出的便是法定利益规那么与事实期待规那么之间的对抗。主张法定利益规那么的学者认为:投保人必须对保险的标的享有法律上所规定的权利。而主张事实期待原那么的学者那么认为:只要保险标的的存续可以使投保人受益,而灭失会使其受损便可,并不一定需要对保险标的享有法定权利。归纳来看,主张法定利益原那么的学者是立足于司法层面,如果将保险利益规定为法律上的权利,那么在司法实践中操作性便建简易许多。而主张事实期待性规那么的学者那么立足于主观判断,是主观判断当事人对于保险标的会具有利益。法定利益规那么在后期一直占据着普通法国家的“正统〞立场。但是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开展,社会关系的不断复杂化,风险也随之增加,以往的经验并不能应对社会开展。因此,一些英美法系国家将事实期待规那么的运用纳入了个别保险类型中使用。在美国,多数州都将经济利益的有无作为判断保险利益的标准;在加拿大,联邦最高法院也用司法判例的形式接受了事实期待规那么。即使是在最先确立保险利益原那么的也是国家态度最保守的英国,传统的法定利益原那么的立场也开始动摇。在大陆法系的国家中,德国、日本和韩国等国家对于保险利益的内涵也逐渐转为广义上的理解。德国学者认为保险法是一个独立部门法,因此保险法中的损害等相关概念并能一味依附民法等部门法去定义,应该结合自身的法律特点概括出最精准的内涵,并依据此理论确立了“经济性保险利益说〞将保险利益定义为:即一份保险的被保险人要与保险标的具有特定的经济利益关系。如果被保险人对特定物具有经济利益关系,即使不具有法定权利也依旧可以申请保险赔偿,但前提是不能违背公序良俗。这样的定义显然与事实期待原那么有着异曲同工之妙。同时给付保险中的保险利益的内涵也呈现不断扩展趋势。英国保险法中曾将保险利益分为基于自然情感而产生的利益、基于潜在经济损失而产生的利益以及已为成文法或判例法所确认的利益三类。此中规定也很好得表达了法定利益原那么和期待事实原那么的结合。其中,第一类基于自然感情所产生的利益被规定仅可以是被保险人对于其配偶和自身的生命所享有的利益,对于亲属关系和保险标的都做了严格的规定。第二类基于潜在经济损失而产生的利益那么必须是为法律所成认的经济利益。但随着司法实践的不断开展和进步,这几类保险利益的内涵也随之不断扩张,其中基于自然情感的保险利益的亲属关系范围扩大到基于血缘或法律规定而形成的家庭成员即可,而不仅仅限于自身和配偶。经济利益也不局限于法律成认的利益,也将实质性经济利益———保险标的的存在会给被保险人带来经济利益包含在内并且。 (二)违反保险利益的后果日趋渐缓。在保险利益最先起源的英国,违反保险利益原那么的后果也呈现出如下趋势:在1774年人寿保险法中还规定:没有保险利益的保单自始无效。并且在日后的司法实践中也并未出现放缓的趋势,反而违反保险法所带来的后果越来越严重,而这也是因为立法者对于禁止赌博态度的强硬。到了1845年赌博法中,该部法律的立法者不再将缺失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视作无效,而是视为更严重的违法划上等号。一旦保险合同缺少保险利益被发现,那么投保人不但不可以要求保金、不可以请求返还保费,更是会因此而违反法律。更有甚者,在192023年海上保险赌博保单法中,已经将违反保险利益原那么的行为视为犯罪,最高量刑可能会到达6个月。但随着立法技术的进步和实践开展的需要,到2023年,英国制定的赌博法将赌博与保险分开规定,才使得对违反保险利益原那么的行为后果放缓。该部法律中规定,涉及赌博的合同并不影响其请求执行的效力;非海上补偿保险的被保险人在请求法院执行保险合同时,并不需要证明自身具有保险利益。在大陆法系,缺乏法定保险利益也仅能使合同无效,而不会被视为犯罪或者是违法,并且投保人可以请求返还保费。依据德国保险合同法第80条,投保人成心签订无保险利益的合同以寻求不当利益,那么保险合同无效,保险人可收取其知悉该事实前的保费,余者那么应退还。台湾地区“保险法〞第17条也规定:“要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物无保险利益者,保险契约失其效力。〞 (三)由绝对走向缓和的保险利益原那么。保险利益自设立至今,不管是大陆法系还是普通法系,其开展都呈现出了由“绝对〞走向“缓和〞的态势。如果仅仅将保险利益规定为“法定利益〞,那么不利于发挥保险转移风险的优势,不利于商业保险开展。假设仅仅将保险利益规定为法律规定的利益范围之内,那么在当代社会新形式的法律关系不断涌现,法律因其自身的不可防止的滞后性也无法将所有法律关系都及时纳入。如果此时还将保险利益将以限制,那么将难以满足实践开展的需要。并且这种立法的局限性无法防止,且将会不断发生。其次,即使是保险已经具有了法律上所成认的那些利益,但由于赔偿范围的有限,也因法定利益规那么而使被保险人无法得到充分的经济补偿。这是因为在投保时,即使是投保人自己也无法精准预知自己在何时何地将会因为何种保险事故,遭受多大的损失。同理,在给付型保险当中,社会的开展也会使人与人之间的情感和关系变得复杂多样,最常见简单的例子便是在同性恋婚姻还没合法化的国家,同性伴侣之间是否可以存在保险利益呢。如果仅仅将保险利益限制于法律所规定的情形当中,那么将会使被保险人的死亡所造成的影响远远超过了法律所成认的情形。况且,在人人都有风险预防意识的现代社会中,保险产品也越来越普及,人们都想买一份保险为自己未来的生活谋求一份保障。“它不仅是一种经济补偿和社会再分配的手段,也不仅是以物质财富保障为中心,而是逐渐转向以人的生存开展和提高为中心〞。保险被人们赋予了分摊生活风险,帮助应对未来不测的意义,这边要求对保险利益作出广义的理解。并且将违反保险利益的法律后果视为保费的丧失,甚至是违法犯罪行为是完全没有必要的。宣告合同无效足以实现预设的目标。保险利益原那么长期作为保险法的核心原那么之一,它的价值肯定不仅源自于其内含的限制赌博与防范道德风险等成效,还在于该制度对保险实践的迁就与包容。保险利益原那么设立的初衷便是为了规制保险行业开展中的不法行为,其目的是为了保险行业的更好开展。其从绝对走向缓和的开展态势也说明了立法者在时代开展中及时做出了与实际相吻合的改变,因此在日后的开展中,更是要明晰保险利益原那么在保险法中的地位,开展改变永不止步。 参考文献: [1]任以顺,陈夏.论新保险法对保险利益范围的界定[j].金融与经济.202223(9). [2]陈新农.关于新保险法对保险利益范围的界定重构[j].法制与社会.2023(1). [3]温世扬.给付性保险中保险利益的制度构造———基于比较法的视角[j].中国法学,202223(2):81-90. [4]吕岩,朱铭来.论保险利益原那么在我国保险立法中的修订与完善[j].保险究,202223(03):3-8. [5]邹海林.论保险利益原那么及其适用[j].中外法学,1996(05):27-33. [6]梁山.英美法系海上保险法保险利益原那么初探[j].中国海商法年刊,2023(00):198-216. [7]苏同江,高伟.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有关保险利益问题[j].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23(05):11-14. [8]江朝国:保险法根底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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