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行业平安生产监管责任要点提示第一局部行业管理职责落实〔总那么〕一、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平安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9条〕二、建筑业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平安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效劳,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平安生产管理。〔12条〕三、依法设立的为平安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效劳的机构〔监理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那么,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平安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效劳。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平安生产技术、管理效劳的,保证平安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13条〕第二局部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平安生产保障内容四、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平安生产条件;不具备平安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17条〕五、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平安生产工作负有以下职责:〔18条〕〔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平安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平安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催促、检查本单位的平安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平安1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平安事故。〔七〕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方案六、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平安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平安生产责任制的落实。〔19条〕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平安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平安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缺乏导致的后果承当责任。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平安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平安生产条件。平安生产费用在本钱中据实列支。〔20条〕八、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平安生产管理人员。〔21条〕九、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