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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调研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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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优抚 对象 医疗保障 调研 报告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调研报告 上半年,围绕优抚工作的年度重点调研任务,优抚安置局先后派出调研工作组,赴江西、湖南、福建、浙江、安徽五个省共19个县市区调研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调查采取与基层民政干部座谈、深入优抚对象家中调查、现场考察医疗机构减免情况等方式,自下而上地摸清情况,有所侧重地选取典型,特别是对那些勇于适应新形势、敢于创造新经验、形成长效机制的地区给予了重点关注。通过调查,我们对优抚对象医疗难状况有了一个整体的了解,对各地解决医疗难的措施和方法有了一个宏观的把握,对建立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体系形成了一定的思考。调研回来后,我们又与劳动保障部和卫生部就全国现行医疗保障体系的情况进行了沟通,获得了许多背景资料。现就优抚对象医疗保障问题综合报告如下。 一、背景——我国医疗体系的根本架构 1、总体概述。据了解,我国城乡医疗体系可以用“一保险两制度三网络〞来概括。“一保险〞即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及其补充保险,主要针对城镇而言;“两制度〞即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主要针对农村而言;“三网络〞也称为三级医疗网,其中,一级医疗组织主要是由农村乡、镇卫生院、城镇街道卫生院和相当规模的工矿、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医院,以及独立门诊部和一些开业医生,农村的乡村医生所组成,二级医疗机构主要是指各地一般市或县级医院及大城市的区级医院,是跨几个社区的预防、医疗和保健中心,是城乡三级医疗卫生网的主要层次,三级医疗机构主要是指全国、省、市直属的城市大医院,医学院校的附属医院。 2、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这项保险覆盖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根本医疗保险原那么上以地级以上行政区(包括地、市、州、盟)为统筹单位,也可以县(市)为统筹单位,根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根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根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根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局部,一局部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局部划入个人账户。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一般为用人单位缴费的30%左右。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原那么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23%左右,最高支付限额原那么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从个人账户中支付或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效劳中心托管时,其根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局部,均由再就业效劳中心按照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没有实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地区,由再就业效劳中心按规定报销下岗职工的根本医疗费用。2022年末全国所有地级以上统筹地区均实施了根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1202395万人,其中参保职工7977万人,参保退休人员2918万人。全年根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866亿元,支出637亿元,年末基金滚存结余681亿元。 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重点解决农民因患传染病、地方病等大病而出现的因病致贫、返贫问题。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22)1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2)3号),从2022年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至少要选择2—3个县(市)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到202223年,在全国建立根本覆盖农村居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该制度一般采取以县(市)为单位进行统筹,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农民个人每年的缴费标准不应低于2023元,地方财政每年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资助不低于人均2023元。从2022年起,中央财政每年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中西部地区除市区以外的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按人均2023元安排补助资金。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属民办公助社会性资金,主要补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大额医疗费用或住院医疗费用。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年内没有动用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要安排进行一次常规性体检。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对象主要是农村五保户和贫困农民家庭。医疗救助形式可以是对救助对象患大病给予一定的医疗费用补助,也可以是资助其参加当地合作医疗。医疗救助资金通过政府投入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集。建立独立的医疗救助基金,实行个人申请、村民代表会议评议,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医疗机构提供效劳的管理体制。省、市(地)、县级财政都要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情况安排资金,对农村贫困家庭给予医疗救助资金支持。 4、优抚对象在城乡医疗保障体系中的特殊规定。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规定:“老红军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支付确有困难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帮助解决。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管理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帐管理。医疗费支付缺乏局部,由当地人民政府帮助解决。〞老红军为新中国的建立立下了汗马功绩,是建国功臣,新中国建立后,又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作出了奉献,目前他们都年事已高,大多数人疾病缠身。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是为保卫国防平安、参加抗灾抢险和社会主义建设中负伤的军人,伤残等级在二等乙级以上,生活不能自理或根本自理,因为身体的伤残以及引发的疾病,造成医疗负担较重。解决他们的医疗问题是政府必须承担的责任,保持他们的医疗待遇不变,表达了党和政府关心。农村优抚对象在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中目前还尚未有特殊规定。 5、对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经费单独列帐管理的理解。根据劳动保障部的解释,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经费单独列帐管理,是指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经费按上年该统筹地区离休人员、老红军医疗费用实际支出的平均水平,由其所属单位或原经费支出部门缴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建帐,与根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分别管理,二者之间不能相互挤占或挪用。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经费缺乏支付时,由当地人民政府帮助解决。实际上从政策规定看,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并未进入医疗保险。 二、现状——优抚对象医疗难问题十分突出 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对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工作。早在1949年5月,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陕甘宁边区政府就正式公布革命烈士荣誉军工人员及年老军工人员抚恤优待条例和边区抚恤工作细那么,规定对完全和根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伤残军人设立荣军医院进行供养。建国伊始,就在原工作实践的根底上,逐步形成退役军人、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等的医疗保障制度。针对不同对象对国家的奉献大小和其本身的损失程度,根据当时的国民经济开展状况,设定了不同的医疗待遇。随着国民经济的开展和社会的进步,优抚对象的医疗待遇在内容和形式上都有了变化,1988年国务院公布实施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1989年民政部受国务院委托制定的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假设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对各种优抚对象的医疗待遇再次予以明确并一直执行至今。但随着医疗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出现许多问题。 1、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公费医疗待遇无处落实。据调研抽样统计,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年医疗费支出为6000元左右,而一般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总平均支出为2022元左右。目前出现的问题主要表达在两方面:一是在职伤残军人不能与一般职工一样进入医保。劳动保障部门强调这局部特殊群体不能挤占正常人的统筹基金,要单独列账管理,经费应由其所属单位支付。而伤残军人大局部都在企业,许多企业现在已名存实亡,纷纷倒闭破产,根本无力支付医疗费。伤残军人下岗后进入再就业效劳中心托管时,又同样因为“经费原渠道解决〞的规定使他们享受不到医保对一般下岗职工的减免优惠。即便所属企业没有破产仍然正常经营,这些企业仍然以医改后取消公费医疗为由不愿再承担这局部费用。个别做的比较好的地区,其医疗待遇落实情况也完全取决于企业经济效益和企业的政策观念,有的医药费全报,有的旧伤复发医药费全报,其它医药费按比例报销,还有的实行门诊定额包干、住院按比例报销,作法千差万别。对在机关事业单位中为数不多的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也并没有落实实报实销的待遇,大局部实行与单位其他职工一样的报销比例。“医疗待遇不变〞最终在伤残军人身上落得一纸空文。二是在乡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医疗费用捉襟见肘。这局部对象是优抚医疗保障的传统群体,一直以来是由各地财政据实拨付到当地公费医疗办或民政部门。随着公费医疗制度的取消,医疗药品价格的持续攀升,特别是在乡伤残军人普遍进入老年高致病期,原有的经费保障方式已远远不能满足伤残军人的需要。许多地方的财政部门不愿再增加投入,劳动保障部门也以其统筹基金缺乏为由拒绝将这局部群体纳入医保单独列账管理,民政部门左右为难,处于一种十分为难的地位。据了解,在乡二乙以上伤残军人原公费医疗待遇落实起来难度非常大,有的地方甚至对他们的费用进行包干,且包干金额很低,不够治疗一次感冒的费用,迫使他们使用为数不多的抚恤金去支付医疗费用,大大影响了其生活质量,在已根本解决生活难的今天,许多伤残军人又因病返贫。 2、三等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在体系内外差异较大。主要反映在三个方面:一是在职三等伤残军人伤口复发医疗费解决相对较好。按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行方法(劳部发(1996)266号)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视同工伤并纳入工伤保险范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因旧伤所发生的医疗费。并同时享受按伤残等级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从12个月到6个月的本人工资不等;在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还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二是在职三等伤残军人非伤口复发因病发生的医疗费无从落实。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在职伤残人员享受其所在单位工伤人员的同等医疗待遇,但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对非伤口复发的伤残军人不纳入工伤保险。非伤口复发的伤残军人只能与普通职工一样,参加了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未参加了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的下岗、失业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医疗难问题依然十分突出,伤残军人的特殊性得不到任何表达。三是在乡三等伤残军人医疗保障经费十分短缺。按照现行优抚政策,三等革命伤残军人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伤口复发所需医疗费由当地民政部门解决;因病所需医疗费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民政部门酌情给予补助。长期以来,地方财政对此没有专门预算,民政部门主要依靠优抚对象自然减员经费予以保障。随着近几年中央财政抚恤事业费据实结算和优抚对象普查工作的开展,结余经费已根本不存在,对他们的医疗保障供需矛盾十分突出。特别是,由于三等伤残的残情决定他们的伤口一般情况下是稳定的,绝大局部对象得病是非伤口原因,而酌情给予补助的随意性又较大,以至于许多三等伤残军人不管伤口是否恶化,为了提高伤残等级,解决医疗困难反复上访。 3、其他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水平更低。烈属、牺牲病故军人家属、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按照现行政策,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因病治疗无力支付医疗费,由当地卫生部门酌情给予减免。随着国家医疗卫生事业的改革和新的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制度的建立,原有由国家大包大揽经营医院的方式已经转变为各医院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运作方式,医院强调角色的转换和谋取更大的经营效益,不愿再象过去一样承担社会责任,减免政策根本无法落实。在继续实行减免政策的地区,大多数也是通过政府对医院给予财政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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