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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企业
财政金融
支持
模式
分析
企业财政金融支持模式分析
一、战略性新兴企业各创新阶段财政金融支持方式的理论分析
在理论上,战略性新兴企业各创新阶段的资本需求特征及其财政金融支持方式如下。技术准备阶段的工程或产品处于设想状态。此阶段不仅要面临技术风险、财务风险和市场风险,可能还面临研发人员、管理团队的缺乏。因此吸引外部投资相对较难,但资金需求量相对较小。一般来说,除了企业自有资金投入之外,外部支持方式的最正确组合应由天使资本、国家财政资金和场外交易市场组成。技术研发阶段主要是创新工程的论证与决策等。该阶段不仅不可能为战略性新兴企业带来市场回报,而且成功的概率相对较小,存在技术风险,对资金需求量较小。此时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商业银行以及其他商业性资本极少涉足。所以,此阶段的财政金融支持方式的最正确组合,应由愿意进行科技价值投资的资本组成:国家财政性资金(包括政策性银行贷款、创新基金、信用担保基金)、风险资本和场外交易市场或创业板市场。技术中间试制主要是创新成果市场化的试制、初期改进,以及成果的初期入市。该阶段试制所需资金多,本钱较高,风险较大,成功概率相对较小。中间试制所需资金比研发所需资金更多,且较产业化批量生产又具有极高的风险,当然回报期望也较高[1]。此阶段所需的资本仅靠常规的信贷财政金融支持渠道是不行的,这时就急需能够承担较高风险的风险资本、担保资金、创业板市场的支持。产业化阶段时,新技术与新产品获得市场认可,取得了较高的市场份额,加之产品的生产规模效益和企业生产本钱的降低,给企业带来了较高的、稳定的市场回报,因为此阶段的资本投入风险低、收益高,成为各种资本的青睐对象。这一阶段财政金融支持方式的最正确组合应该主要以信贷资本、资本市场(创业板、中小板或主板市场)和战略性新兴企业债券市场组成。综上所述,战略性新兴企业不同创新阶段的财政金融支持方式的理论模式。
二、我国战略性新兴企业不同创新阶段财政金融支持方式的现实情况
我国战略性新兴企业在技术准备阶段,财政金融支持主要依靠国家财政性资金,而缺乏天使资本。在技术研发阶段,财政金融支持主要还是依靠国家财政性资金,而缺乏大量的风险资本介入,因为我国的风险资本青睐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后期。目前我国研发投入、科技成果转化投入与实现产业化投入的比例为1∶0.5∶20230。而国外经验说明,三者的比例只有到达1∶2023∶20230才能使科技成果较好的转化为商品,形成产业。因为我国的股票市场上市门槛较高,在技术中间试制阶段战略性新兴企业很难从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获得财政金融支持,而仅有少量的风险资本、信用担保资金和银行信贷资本介入。在技术创新的产业化生产阶段,财政金融支持组合包括风险资本、商业银行和资本市场。我国风险资本之所以青睐产业化阶段,而没有大量进入自主创新的初始阶段,是因为我国风险投资机构大局部是国有企业,在其自身的生存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双重压力下,他们为了赚取投资对象上市前后的差额利润,大量投资产业化阶段。而信用和担保机制的不完善,导致银行对中小新兴企业的信贷歧视,以及新兴企业债券市场还未形成,场外产权交易市场功能的欠缺,导致在产业化阶段仍然欠缺资金[2]。综上所述,我国战略性新兴企业不同创新阶段的财政金融支持方式的现实模式如图2所示。
三、构建我国战略性新兴企业财政金融联动支持模式
我国战略性新兴企业的不同创新阶段,都有相应的财政金融支持,也就意味着各种资本会在相应的阶段进入,也会在相应的阶段退出。那么,在各个阶段之间的过渡环节,各种资本的顺畅对接,需要构建的资本整合联动支持模式来实现。通过财政性资金、风险资本、担保资金、银行信贷资本和资本市场相互作用,发挥出财政金融支持体系的整体有效性。这样就保证了各种资本在进出战略性新兴企业的各个阶段时,能够顺畅对接,而在战略性新兴企业的同一创新阶段,相应的资本也能有效结合。如果财政性资金也确实能够在新兴企业初期阶段起到引导作用;风险资本规模能够迅速扩大,从而更好地发挥其先锋作用,应可以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初期阶段提供足够的复合型财政金融支持。银行信贷资本一方面能够通过与财政性资金、担保资金、保险资金和风险资本的相互配合,降低风险,有望改变“惜贷〞现象,为战略性新兴企业产业化生产阶段提供有力的财政金融支持;一方面能够通过设立金融控股集团进入风险投资领域,充实风险资本,间接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初期阶段提供有力的财政金融支持,从而继续保持在财政金融支持体系中的主体地位[3]。资本市场为其他各种资本之间的实质性结合提供了广阔的并购平台,加上自身的多层次,为战略性新兴产业直接和间接地提供了无缝隙财政金融支持,继而成为驱动战略性新兴企业的引擎。综上所述,可构造具备资本整合联动支持机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财政金融支持模式。
四、我国战略性新兴企业财政金融联动支持的措施
(一)由财政性资金引导带动其它资本进行联动支持
1.综合利用财税政策引导风险资本成为真正的先锋资本
目前风险资本对战略性新兴企业初期阶段的投入较少,而对产业化生产阶段投入较多,因此风险资本无法成为真正的先锋资本。对此,可以根据战略性新兴企业的周期(平均是5~7年),综合利用财政税收政策,加强引导我国内资风险投资公司发挥其先锋作用。比方,(1)如果60%以上的资金投资于战略性新兴企业自主创新初期阶段,那么从基期开始计算的未来3年内,免除风险投资公司的所有税收,之后的2年,减半风险投资公司的所有税收。(2)如果60%以下的资金投资于战略性新兴企业初期阶段,那么从基期开始计算的未来3年内,仅免除风险投资公司的企业所得税。(3)如果20230%的资金投资于战略性新兴企业的产业化生产阶段,可以对风险投资公司征收20230%的暴利税[4]。
2.财政性资金引导风险资本和担保资金联动支持
目前,我国主要是直接针对战略性新兴企业采取财税政策来促进其自主创新,比方对战略性新兴企业优先政府采购、进行银行贷款贴息、担保和税收减免等方式,但无视了对风险资本和担保机构等资本的支持,这样无法发挥财政性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杠杆效应。因此,可以利用行政手段,采取财政支持风险资本和担保机构,间接促进战略性新兴企业的开展。比方,可以考虑允许风险投资公司向政府申请创新基金,再由风险投资公司将创新基金自行选择投入战略性新兴企业并决定投资数额。由于风险投资公司的资金投向是战略性新兴企业创新工程的组合,这样可以极大地发挥创新基金的杠杆作用。
3.政策性金融引导商业性金融联动支持
政策性金融机构可以指定商业性金融机构作为代理行,将资金划给代理行,并由其根据规定的财政金融支持对象、范围、金额、利率水平和期限结构等具体运用资金;政府性金融机构通过对商业性金融机构向战略性新兴企业提供的商业性贷款给予偿付保证、利息补偿或再融资,间接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支持战略性新兴企业[5]。
(二)各种资本通过“捆绑〞式联合进行整合支持
1.政府创新基金、担保资金、银行信贷资本和风险资本整合支持
我国可以考虑在担保基金或者担保机构、银行与新兴企业之间引入第四方和第五方,即政府创新基金和风险资本。其运作模式如下:首先,战略性新兴企业申请政府创新基金,如果能得到政府创新基金的支持,证明战略性新兴企业的自主创新工程是值得投资的,因为申请创新基金要经过较为严格的专家论证和审批程序。然后,风险资本可以按照创新基金一定的放大倍数出资支持战略性新兴企业。同时政府担保基金或者担保机构可为战略性新兴企业进行担保,向银行申请贷款。而假设战略性新兴企业发生财务危机或者自主创新工程失败,其债务可由风险投资机构、政府担保基金或担保机构按照出资比例归还。这种运作模式既充分发挥了政府创新基金的引导作用,又大大降低了担保基金或担保机构与银行的风险。
2.科技保险资金、财政资金和政策性银行信贷资本结合支持
由地方政府牵头,联合财政或科技部门和政策性银行实施组合财政金融支持方案:但凡参加科技保险的工程,可以同时获得创新基金和政策性金融贷款的立项支持。财政既可以为战略性新兴企业科技保险提供补贴,也可以为战略性新兴企业申请政策性金融贷款提供担保。同时,假设工程失败,科技保险赔偿资金可以转化为银行利息代偿资金。这样既降低了政策性银行的风险,也充分表达了科技保险和创新基金的扶持作用。
(三)各种资本通过“联姻〞方式进行整合支持
1.银行与风险资本结合,设立风险投资银行
我国的风险投资银行可以借鉴美国硅谷银行的经验,将银行效劳与风险投资结合起来。为了支持中小新兴企业开展,可允许风险投资银行按照市场原那么进行资金管理,按照利率市场化原那么,逐步放宽管制约束,在国家法定利率与民间自由借贷利率之间,以市场规那么求得均衡点。在税收政策方面,风险投资银行设立的前几年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一定年限后减免征收。
2.利用资本市场平台,鼓励风险投资公司(基金)上市融资
目前我国证券法和交易所的上市规那么,均允许投资公司上市,因此风险投资公司上市已经不存在法律障碍。风险投资公司(基金)可以在创业板上市融资,使风险投资公司(基金)可以充分利用社会公众资本,迅速扩大风险资本的规模,增强风险承受能力;引入战略投资机构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增强风险识别能力。
3.通过设立金融控股集团,拓宽风险资本来源的渠道
鼓励各种形式的金融机构、大型实业企业以及社保基金,分别独立出资组建风险投资机构;或者分别直接参股控风险投资机构;或者作为发起人进行相互间的战略合作,共同出资成立金融控股集团,间接设立风险投资机构。这些金融控股集团除投入资本金外,不参与风险投资机构的日常经营管理、投资决策和资金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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