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调研报告篇一: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之我见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一、目前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存在的问题(一)企业申报中存在的问题1.人为调节申报时间。局部企业在季度申报时存在较大随意性,即使在某个季度中有利润,但由于考虑到后续季度可能亏损,于是人为调节当季本钱,导致当期“无利润。还有一些企业人为调节不同年度间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到达扩大享受两“免三减半〞、抵免企业所得税〞等优惠政策的目的。2.申报金额存在不实。企业取得的各类资产,除购进的外,还有自制的、接收投资或赠予的,以及改制并入的,其中,不乏原始单据不真实甚至无原始凭证的。所以,资产金额含有一定水分。加上局部设备报废按全额申报损失,而处理报废财产有收益或有赔偿的局部又未进行冲减,致使企业申报的税前扣除金额严重失实。企业的固定资产应以折旧方式摊入本钱,但不少企业将完好的或经修理后仍使用的固定资产申报做财产损失处理,一次性冲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把本应可以收回的应收款项申报列支坏帐损失,甚至将用现金收回的应收款项留作小金库,其应收账款余额继续作坏账处理。(二)备案中存在的问题1.研发支出备案存在重形式轻实质的问题。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属于事先报送相关资料的优惠工程,主管税务机关对备案资料的时限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按规定存档备查。当前纳税人提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备案,在审核时往往重形式,注重纳税人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纳税人报送的备案资料是否齐全,只要形式完备根本都能通过。这种备案管理无视了企业报送研究开发费用的真实性,因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方法(试行)的规定,并不是企业所有的研发费用都可以加计扣除。根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方法(试行),企业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工程必须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前优先开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23年度)规定范围,才可以考虑加计扣除。同时,根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方法(试行)的规定,企业进行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工程开发,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符合规定范围的八项费用支出,才允许加计扣除。其中,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实际管理中对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