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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企业发展
制度
建设
调研
报告
企业开展制度建设调研报告
企业年金的建立对于完善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提高退休人员的生活水平,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竞争力,促进经济和资本市场繁荣开展具有重要作用。随着企业年金的不断深入人心,我省省属国有企业近年来也纷纷建立企业年金,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本文从我省省属国有企业视角对企业年金制度的建设作一思考。
一、现有企业年金制度的缺乏之处
自19xx年国务院在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中第一次明确提出“国家提倡、鼓励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以来,中央和地方相关政府部门又相继公布了多项企业年金法规和政策,对于推动我国国有企业年金的开展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从省属国有企业年金实践来看,国有企业年金制度在整体协调性、监督管理和投资管理等方面存在缺陷,仍需健全完善。
(一)企业年金政策体系缺乏协调性和完整性。主要表现在:
一是国务院不同部门制定的企业年金政策相互矛盾。在已公布的一些企业年金政策中,由于各政府部门所制定政策的适用主体、约束的侧重点不同等原因,对企业年金的一些规定相互矛盾,使得国有企业在政策执行过程存在一定程度的困惑。例如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与财政部门对企业年金中企业缴费的计缴比例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劳动保障部企业年金试行方法中规定“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而在财政部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缴费总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局部,从本钱(费用)中列支。企业缴费总额超出规定比例的局部,不得由企业负担,企业应当从职工个人工资中扣缴〞。
二是国务院同一部门在不同文件中对企业年金政策的规定前后自相矛盾。如财政部在自20xx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企业财务通那么(财政部令第41号)中规定:“已参加根本医疗、根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所需费用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从本钱(费用)中提取〞,而在前述的财政部财企号文那么对省级政府规定的比例不予以认可。
三是各省市所公布的当地政策与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不一致。对于企业缴费总额和列支渠道各省(市)与国务院相关部门的规定也不同。以企业缴费总额为例,我省在xx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根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浙政发中规定,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补充数额每年不超过本单位上年职工2个月的平均工资;这一规定与财政部财企(20xx)34号文件关于“在工资总额4%以内列支〞的规定不一致,也与劳动保障部企业年金试行方法关于“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的规定不一致。另外如企业缴费可计入本钱(费用)的额度,各省(市)制定的比例从3%至12.5%不等,与财政部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局部,从本钱(费用)中列支〞的规定也不符。
四是国家税务部门未及时出台配套政策。20xx年x月x日起实施的企业年金试行方法下发后,国家税务部门未针对该方法中所明确的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缴税环节及计缴比例作出明确规定。
(二)国有企业年金监管机制存在薄弱点和缺乏有效协调。省属国有企业在年金开展过程中涉及的监管部门主要劳动和社会保障、国资和财政等政府部门,各政府部门在企业年金政策的制定和企业年金的推广方面的协调与合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省属国有企业年金的有效监管方面仍有缺乏。
一是对国有企业年金建立总量及分配的引导机制未到位。从企业年金的开展现状看,国有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积极性明显高于其他所有制企业,在国有企业中,垄断行业企业开展企业年金的积极性尤其突出,由于国有企业的特殊性,对于国有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应注意防止超标准计缴企业年金和不合理分配企业年金,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和贫富差距的加大。在我省企业年金实践中,有关部门对省属国有企业的企业年金的建立及计提总量和分配的引导不够,首先表现在制度层面,仅仅要求省属国有企业对企业年金方案进行备案,未强调劳动保障厅和省国资委对企业年金方案的审核和批准功能,同时对不报送备案的企业缺乏相应的管理和约束措施。其次在具体操作中,备案工作流于形式,备案后主管部门的后续管理工作薄弱,对省属国有企业年金方案中的不合理规定未有异议,如某企业在企业年金方案中规定,在企业年金账户中设置企业公共账户,用于归集不属于个人的企业缴费局部及个人账户的未归属权益,这与企业年金试行方法中关于“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的规定相悖。由于缺少事前的审核,导致省属国有企业存在年金账户设置不标准、年金分配不及时等问题,同时在分配上,企业经营班子成员与普通职工之间的差距过大现象也较为严重。
二是对清理移交原有企业年金的指导和催促力度不够。按照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的意见(劳社部发(20xx)12号)的要求,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牵头,在20xx年底之前完成原有企业年金管理主体的变更和各项业务移交到位,实现标准的市场化管理运营。实际上,至20xx年末,省属国有企业的原有企业年金根本上保持原有状态,并未移交清理。在对7家省属国有企业的调查中发现,至20xx年末,累计7xx22万元的企业年金基金中由符合条件的法人受托机构管理的仅为x万元。
三是对省属国有企业年金财务核算的检查监督深度不够。由于省属国有企业普遍规模较大,业务复杂,财务核算事项涉及内容繁多,企业年金只是众多业务中的一小局部,根据重要性原那么,审计、税务检查等财务监督往往会忽略企业年金的财务处理。实际上,由于企业年金涉及企业和职工利益,企业在财务核算上的违规现象还是时有发生的。主要违规方式有:超标准计提企业年金,多渠道列支企业年金,少计缴或不计缴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管理机制有待健全。企业年金基金有别于其他投资基金的一个重要方面就在于它的平安与稳定具有很强的政治意义,甚至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因此建立健全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管理机制显得尤为重要。如何使企业年金基金能够保值增值,如何有效控制风险,一直受到企业年金市场各方主体的共同关注。省属国有企业主要保持一种谨慎态度对待年金基金的投资,以躲避风险。具体表现有:一是一些企业要求受托人或投资管理人建立一个风险共担与利益分享机制来保护受益人的利益。即在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管理政策中,建立投资鼓励和约束机制,低于最低收益率的,将由受托人或投资管理人按照最低收益率给予补齐;高于某一收益率的,受托人或投资管理人可以分享,以此来鼓励和约束受托人或投资管理人的投资管理行为。二是一些企业将企业年金基金直接存入银行进行定存,或将企业年金基金通过银行委贷给本企业,或向商业保险机构购置保险等。上述的这些做法在某种程度上躲避了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风险,但是却偏离了企业年金的制度要求,对企业年金市场的长期健康开展将产生非常不利的影响。
二、促进省属国有企业年金健康开展的对策
国有企业年金开展中存在的问题,需要各方力量给予高度的重视和关注,加强统筹规划,协调推进,分阶段分步骤标准企业年金制度,推动省属国有企业年金健康开展。
(一)清理和完善企业年金制度,营造良好的制度执行环境。建议中央有关部门及时对企业年金相关文件进行清理和完善,在充分调研论证的根底,制订关于企业年金的新文件,对企业年金中企业缴费的计提基数、计提比例、缴费总额、列支渠道,企业缴费税前列支、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是否计征个人所得税、纳税环节及计缴比例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对各地非标准的企业年金管理政策进行及时清理和整顿,并加强对各地企业年金监管机构的培训与教育,使企业年金市场开展有健康的政策起点。地方政府应积极与中央有关部门协调有关政策的可行性,提出贯彻实施的具体意见,便于省属国有企业正确执行企业年金制度。
(二)确立监管架构,明确监管职责,建立日常协调监管机制。建议由省政府牵头,成立国有企业年金协调小组对国有企业年金进行指导监督管理,各相关政府部门按现有职能全力配合,在协调监管的过程中,逐步明确各政府部门的监管职责和监管重点。主要工作有:一是建立国有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审核制,加强事前审批和复核,引导国有企业从整体全面的角度出发统筹规划建立新的企业年金,处理好职工工资增长与建立企业年金的关系,要防止一方面大幅度增加工资,一方面大规模建立企业年金。二是明确企业年金分配总量和内局部配比例,确定企业年金中个人缴费的合理比例,缩小企业年金收入差距,指导企业理顺分配关系,既要防止国有企业借机大幅度增加员工福利,也要防止高收入者与低收入者的差距继续拉大,在公平根底上兼顾效率,完善职工薪酬结构,推动省属国有企业年金制度的标准建立。三是组织力量指导企业标准管理原有企业年金,明确移交时限,要求对原有企业年金进行清理、标准并向新的企业年金移交并轨,实现标准的市场化管理运营。四是在企业年金的计提、缴费、分配及发放操作过程中加强日常监督,促进标准运作。
(三)研究并开发适合企业年金基金的金融产品,合理降低管理本钱,建立健全风险管理机制。在我国现有的资本市场条件下,既要使企业年金方案在标准的制度下运作,又要让参与企业年金基金市场化运作的各方金融机构获得合理收益,更要保障企业年金基金受益人的最终收益,需要积极探索适合中国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的金融产品。首先,对国有企业年金基金投资应实行保护政策,在对投资规模和投资结构酌情给予定量限制的根底上,研究并开发适合企业年金基金的金融产品。其次,建立集合企业年金方案,鼓励中小企业参加集合企业年金,合理降低企业年金方案的管理本钱。第三,建立健全企业年金方案管理中的风险管理控制,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加强政府部门监管和社会力量的监督并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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