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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价格
备案
实务
调研
报告
2023年价格备案实务调研报告
为切实解决价格主管部门在工作中遇到的备案困惑,更为进一步在实践中标准行政备案行为,以使行政机关在今后的工作中能够正确理解备案含义、标准备案程序,切实行使好自身的行政职能,价格管理部门梳理了各类价格备案事项,并在结合备案依据和备案法理学问的根底上区分了不同的备案类型和特点,有针对性地分析了现有价格工作中备案制度存在的问题,在剖析缘由的根底上查找到了问题的症结所在,并在努力解决问题的同时探究性的提出了措施和建议,期望在进一步明确备案程序和法理的前提下,不断完善价格备案工作。
一、价格管理备案制争辩的现实意义
在提倡依法治国、依法治市的当下,争辩价格管理中的备案问题,是为了进一步解决价格主管部门在实际工作中的困惑,同时也是推动依法行政和依法治价的需要。理顺价格管理中的备案问题,理清备案程序也是标准各级价格部门行使管理职能的需要,只有严格依据标准流程进行价格备案才能对实际生活中的各类收费行为予以监督、管理,价格主管部门的职能也才能更加符合时代的需要。
二、价格管理备案的种类、性质
有关备案的概念,学界没有明确的定义,但是关于备案概念的探讨,那么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综观很多种关于备案概念的探讨,备案的概念大致包括两大方面:1、备案是指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下级行政机关或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或行政管理行为后,将有关的信息予以登记,并以书面或电子行政公文等形式上报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备查,以便准时觉察和订正错误的内部行政行为。2、备案还包括行政相对人在事后用书面形式向行政机关供应有关信息状况予以登记备查,并间接对相对人产生法律效果的具有行政管理性质的外部行政行为。
就备案的种类来说,大致可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是监督性备案,这种备案主要用于标准性文件的备案,是上级对下级制定的标准性文件合法性的审查备案,这是一种事前备案。下级机关制定的标准性文件假设没有依据规定报上级部门审核备案那么属于无效文件。其次种是备查性备案,就是申请人向主管机关报告需要备案的事由、材料,主管机关将其存案以备查。现在,物价部门的备案就多属备查性质的备案。第三种是生效性备案,这种备案行为实际上已经变为审批行为。例如,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必需经房地产部门备案才能成立,也就是说假设某一小区业主委员会假设未取得房产管理局的备案证明,那么该业委会是不能正式运作的。这种情形就是典型的生效性备案,此备案行为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产生了实质影响的。
就备案制度的性质来说大致具有以下几点:1、从我国现有的特地法和行政法规及其他标准性文件关于备案的相关规定可知,备案在多数状况下是不具有审批或许可效力的信息收集型行政管理行为。对备案来说,无论申请方为行政相对人还是需要备案的行政机关,接受备案方均为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据备案程序,行政机关往往就需要备案的事项、内容、方式、时间等条件予以规定,行政相对人只需要按备案要求供应信息或资料即可。可见,备案不具有创设权利的审批或许可性质,而是具有信息披露功能的行政管理行为,目的是便利行政机关的管理、监督和效劳。2、备案可以是一个独立的内部行政行为,如干部任用登记备案制,也可以是履行社会管理职责的行政管理行为,如行政相对人申请注册商标使用合同备案等。至于备案是否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在理论和实务界还难以界定清楚,目前主要是以行政法上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来推断其性质。主要是看该备案行为有没有给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以及该备案行为是否具备确定力、执行力等特征。因此,不对当事方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的备案就不具有法律概念的特征,当然也就不具有可诉性。比方合同备案行为,多数状况下并不具有鲜亮的行政行为特征,这种状况下一般不将其当作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来看待。另外,法律、法规、标准性文件在设立备案主体的同时,其实也设立了该主体的义务。依据义务的性质区分,可将其分为约束性义务和非约束性义务。带有约束性的义务,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而非约束性义务一般不会引起法律后果。那么,就备案行为来说,该行为有没有给行政相对人产生确定的法律后果也是推断其是否具有可诉性的依据之一。
通过对备案制度的产生、内涵、种类、性质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现行的法律法规对备案的规定较为原那么化,其种类、性质等方面的属性还存在很多模糊之处,理论上的不清楚,必定会导致实际操作中的诸多逆境。
三、价格管理备案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缘由分析
“备案〞是多数行政机关都具有的行政职能,随着法治建设的推动,国家将原本属于审批、许可范畴的事项划归到备案当中,通过备案程序缩短了行政机关和相对人之间悬殊的社会地位,也体现了政府管理方式的转变,说明政府的管理正向着柔性化的方向进展,这样的转变符合有限政府的法治理念,因此,行政备案制度的存在是具有合理性的。
但由于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备案作出一个明确的具有操作性的规定,这就导致行政机关在工作中无所适从。在实际操作中,假设备案当事方为行政机关,那么备案是一个内部行政行为,只具有监督备查作用;假设当事方为行政相对人,那么对接受备案登记方来说,尽管备案不是行政审批行为,但在性质上它已经演化为了行政管理行为,因而备案的结果可能会直接或间接影响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这种状况备案是否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仍值得探讨。物价部门由于工作内容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其备案问题就更受到广泛的关注。
随着市场经济的进展,原本规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效劳,如今多数已成为市场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对于市场定价的商品价格或效劳收费,现已根本放开,无须物价部门过多审批。问题关键就在于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效劳,由于所谓政府指导价,是指政府只是给出某类商品或某种效劳的一个价格幅度,由商家或者是交易的双方依据市场状况,在给出的幅度内自行制定价格。其实,从本质上说,政府指导价的商品或效劳其价格还是由市场确定的,只不过出于对消费者权益的考虑政府才给出了一个指导的限度。应当说,交易的双方只要在指导限度内制定的价格都是合法有效的,但照旧是考虑到要疼惜交易中弱势的一方,法规、政策又规定,诸如,物业收费合同那么必需到物价部门备案,从法律属性上看,这种备案属于事后备案的范畴,并不影响物业效劳收费标准本身的生效,它所起到的只是登记、备查的作用,是一种不具有约束力的备案。
然而,有些行政相对人,并不清楚备案的性质、种类,他们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往往会将物价部门的备案结论效力扩大化,将备案行为演化为审批行为,将此作为收费合理的重要依据。如此以来,就将出具备案结论的物价部门置于一种为难的境地,由于假设其中一方当事人起诉物价部门,就现在的司法实践来看,法院在多数状况下都会受理,这样物价部门就由于简洁的备案结论而将自己卷入了司法程序之中,这也是价格主管部门乃至其他行政机关所最为困惑的问题所在。
四、价格管理备案事项的现状梳理
鉴于目前价格备案程序不明确的现实,我们从整理现有的价格管理事项为切入点,逐个分析了要求备案事项的依据,并从“价格的制定形式〞、“备案的法律关系〞、“备案的时间要求〞、“备案类型〞、“现有的备案程序〞以及“备案要求〞等方面对目前所拥有的备案事项进行了彻底梳理,以探究每个备案的特点、类型的方法,逐个分析存在的问题及缘由,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拟设定的程序要求,和改进的措施,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一)从备案的时间要求来看
就目前从调查的备案事项中(包括授权区县物价局负责怪案的事项),依据备案申请时间的不同,我们将其区分为,事项执行前的备案、执行中的备案。
具体来说,在事项执行之前就必需备案的主要有:1、局部电信资费。比方,电信、移动、联通、网通、铁通、卫通等这些与电信有关的收费项目。依据现有的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电信资费审批备案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计价检()1489号)的要求,现有的备案程序规定“经营者应在资费执行前15个工作日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2、违章用气的煤气费计算、失效表具的煤气差额计算、煤气表撤除等局部与燃气相关的收费项目的备案也是事前备案。依据市物价局、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关于印发市燃气及其效劳价格汇编(煤气局部)的通知要求,燃气企业独家经营效劳的项目,其收费标准应在执行前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3、自然 气转换工程中单位用户燃气具改造收费标准,这方面的收费标准也应在执行之前抄送市物价局。4、住宅物业效劳中超过最高效劳等级的收费标准,依据市住宅物业效劳分等收费管理暂行方法的通知(沪价商(2023)011号)文件的要求,超高标准的收费主要是“因供应本方法未涵盖的效劳内容和设施设备而提高物业效劳水平的,可适当提高收费标准。业主大会成立前的物业效劳收费,建设单位应托付市物业管理协会组织专家论证提出相适应的收费标准,经区县价格主管部门确认并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作为物业管理招标或协议的最高收费标准〞。5、房地产经纪机构延长效劳项目收费标准。依据关于房地产经纪机构申请提高根本效劳项目收费和供应延长效劳项目收费的实施意见(沪价商(2023)040号),该文件规定,“经纪机构供应根本效劳项目以外的延长效劳项目,须事先向市物价局备案〞。6、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价格。依据市一次性使用和植入型医疗器械价格管理方法(试行)的通知(沪价商(2023)005号),该文件规定“市医疗器械行业协会应自收到企业申报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初步核定产品的最高零售价格,并上报市物价局,市物价局自收到医疗器械行业协会上报初审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定最高零售价格〞。7、药品价格。依据关于改革市药品价格管理的实施方法(沪价商(2023)第331号)文件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按要求将相关资料报送行业协会,协会在收到申报后,对价格进行协调,并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8、中学校教材零售价格。依据关于在中学校教材封底标示全学年零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价商()022号)。“各出版社需按市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格式上报教材价格主管部门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9、民办非学历教育。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2023)29号的要求,“民办学校对非学历教育的其他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行确定,报价格主管备案。〞10、司法鉴定收费。依据司法函(2023)214号、沪价涉(2023)303号的文件要求,“供应摄像等效劳收费报市物价局备案〞。11、公园门票、新建巡游参观点、民营医院、民办学历教育等项目的收费也都在事前备案的范畴之内。
在事项执行当中就需备案的事项:局部家用电器修理行业的收费。这局部的收费标准的备案主要是市物价局托付市家用电器行业协会、电子产品修理效劳行业协会受理具体的备案事宜。依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取消和不再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沪府发(2023)34号)的文件要求,这局部收费备案已经由行业协会受理。
(二)按备案类型分
如前所述,价格管理上的备案行为大致可分为监督型备案、备查型备案、生效型备案。由于“备案〞在文字上、法条中都有很丰富的含义,不同的法律条文也赐予了它不同的约束力、法律效力、法律责任。因此,必需在不同的层面上分析备案的法律责任。1、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强制性的备案,那么这种备案往往是一种能够产生法律效力的生前备案,这种备案是会引发法律责任的。2、备查性的备案,是一种较为弱势的备案行为,这种备案要依据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影响以及立法目的等方面去具体分析,目前争议较大的就是此类备案行为。假设只是单纯的监督、管理,比方物价部门对物业收费的合同备案,物价部门对这类就没有审查权,依据相关规定,仅仅是合同备案,那么这就是一种明显的备查行为,此时,物价部门没有审查权,就当然没有审批责任。
那么,就不同的备案类型来看,属于生效型备案的是:局部电信收费、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