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具体案例分析非法经营罪中“直接支付〞的法律适用问题:罪行法定原那么是刑法的根本原那么之一,但同时因法律存在局限性而需要对法律进行解释,在实践中,二者之间会出现矛盾,如何在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寻找到平衡,是一个考验。非法经营罪的犯罪行为种类繁多,相关的司法解释也很充足,对司法解释能否进行扩大解释以及扩大解释的限度,是本文的论证的着力点。关键词:信用卡代还直接支付扩大解释一、案件事实从2023年8月到2023年8月,被告人王某和汤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先后在甲市乙区某地租赁店面,注册“安付商店〞、“诚付商店〞,同时,它设置多个销售点终端(POS机)并非法从事信用卡“养卡代还〞效劳。具体过程为:如果有人在信用卡还款日之前没有能力归还欠款,就会放在商店里让其二人帮助代还。王某和汤某先将使用自己的钱在持卡人到期日之前支付信用卡欠款。付款成功后,使用信用卡刷卡店内POS机上的假消费。再将还进卡内的钱套出,刷卡虚假消费金额与之前还到信用卡内的金额一致。每代还一万元收取100元至120元不等的手续费,在这其中60元是银行扣取得手续费,剩下的便是利润。但有时遇上关系好的客户也只收取60元,相当于不赚钱。2023年12月,甲市公安局乙区分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乙区内存在利用“代还信用卡〞的名义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2023年12月8日,该局民警分别对“安付商店〞、“诚付商店〞进行检查,发现该两家商店均从事代还信用卡业务,王某和汤某被立即带到公安机关调查后,案件被打破。截止案发,王某、汤某累计刷卡虚构交易数额为人民币三百余万元。二、本案的法律适用1.“刑法〞第225条第3款明确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严重情形构成非法经营活动。这是本案人民法院确定被告构成犯罪的法律依据。2.“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信用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十二条明确规定;违反国家法规,使用销售点终端(POS机)等,通过虚假交易,虚假价格,现金退款等直接向信用卡持有人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分。根据该司法解释,人民法院裁定判决被告人构成非法经营罪。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互联网金融犯罪相关问题的研讨会纪要(3)非法经营资金支付和结算行为第18条的规定:支付结算效劳(也称为支付效劳)是由商业银行或支付机构在支付者和支付者之间提供的货币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