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物相关立法及案例分析[内容]人格物相关案例在司法中大量涌现,但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人格物的标准不够完善,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的裁判不一的现象,建议我国司法实践以主观层面上的“特别钟爱之物〞和客观层面的“来源、保存程度〞等条件等来界定人格物,此外,司法实践中也应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来判断案涉物品是否为人格物。[关键词]人格物立法;司法裁判;主观层面;客观层面中图分类号:D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22)20-0055-03作者简介:郑凯予(1997-),女,汉族,辽宁营口人,硕士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学。自近代以来,法律越来越注重对人格和精神的保护,人格权与财产权不分主次,进而在民法体系中分化成了人格权与财产权的二分格局。但人格物的出现模糊了人格权与财产权的界线,又具有物本身的财产属性,在传统的二元格局下似乎没有容身之所。因此,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立法上,都没有对人格物的具体而统一的标准。标准人格物,首要的问题是如何界定人格物。大量的司法案例说明,人格物的界定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疑难问题,但理论和立法上没有对人格物的明确的界定。一、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人格物的标准存在缺乏(一)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人身权益〞范围过大2022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但这里的“人身权益〞的范围太大,并且仅仅根据本条文,无法得知人格物是否在“人身权益〞的范围之内。并且本条只是规定了“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而没有规定“假设权利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这样对人格权益保护的明确表示。(二)我国物权法中的局部规定不适用于人格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的草案中,曾对“人格物〞进行了相关规定,但最后由于种种原因,出台的物权法摒弃了对这一类特定物的保护。笔者认为,其主要原因在于人格物虽然是物,但着重于保护其物上人格利益,人格利益是人格权的客体,相对而言,人格物的财产利益并没有其人格利益重要。并且由于人格物具有人格象征意義,不能与其他可替代物相提并论,因此人格物不能适用善意取得等物权法上的规定,自然不能放在物权法中加以保护。(三)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存在表述粗略、界定不明等缺乏2001年最高法颁发的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四条首次规定了“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