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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亲亲
相首匿
制度
研究
分析
亲亲得相首匿制度之研究分析
2023年11月,当代著名学者、中国法学名家、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余荣根教授亲临XX市孔学堂,为广阔师生进行了一场别开生面的关于“礼法传统与现代法治〞的讲座。余教授亲和、幽默地为大家讲述了孔子学术思想的历程与我国近代法学的转型,使大家接受了一场中国传统法学优良思想的洗礼。
余教授说明在转型过程中,如何将中国五千年的无害的、有修养的的法治文明与文化传统传承下来那么成为现代法制建设的重中之重,并批判了现代法学教育的传统意识缺失。
在此不禁想到我国古代的亲亲相隐制度。汉代有“亲亲得相首匿〞,是指在直系三代血亲和夫妻之间,除谋反、大逆外,均可互相隐匿犯罪行为〔即包庇犯罪行为〕,而不负刑事责任。这一原那么,来源于儒家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理论。该制度经过几千年的世代相承,已成为中华民族文明进步过程中所创造的法律思想,且此法律思想已进化为一种传统的民族法律文化心理,上升为一种处于超稳定状态下的法律意识。纵观“亲亲得相首匿〞制度的开展过程,不难看出此制度在彰显孝道的同时,又鲜明地反映出“儒法结合〞、“礼法合治〞下的人伦精神。这无疑是中国法制进程当中的一个亮点,作为中华法系最重要的成员,当时中国法的先进性、成熟性是无可置疑的,直至今日,都受到全球法学界的尊重。
“亲亲得相首匿〞原那么确认亲属有拒绝作证的权利及包庇犯罪可以减免刑责方面,在依据“亲亲尊尊〞原那么处理亲属相犯案件时强调刑事责任“亲疏有别〞方面,西方法律特别是近代西方法律与中国传统法律不谋而合。1994年法国刑法典、1976年德国刑法典、1975年意大利刑法典均规定,知道近亲属犯罪而不揭发、成心隐匿自己亲属、为亲属作伪证、帮助亲属脱逃,都不能认定有罪。
源于中国古代,惠及日、韩,远至欧美的“亲亲相隐〞制度因着该制度有相当程度的合理性而广为适用。而中国当代法律却抛弃了这一制度,其司法实践中的危害也日益呈现。我国刑法规定窝藏、包庇罪在司法实践中追究的对象,多是犯有重罪的被告人的近亲属,夫妻、父子、兄弟双双入狱,留下的是孤儿寡母、老弱妇孺的事件频发,令人心寒。转型时期的中国社会,因暴力犯罪加剧、社会矛盾升级,一些优良的传统法思想在各种思潮的相互碰撞与冲击的过程中,渐渐地被遗忘,被摒弃。现代法学教育的传统意识也逐渐缺失。不得引起人的深刻反思。
在此不禁想起曾轰动一时的佘祥林案件。当时此案一发,更令人深思的那么是其案中案—佘母杨五香所遭受的悲剧。杨五香因反复上访和申诉,被有关部门以“包庇犯罪〞和“阻碍司法公正罪〞抓走。当关押九个月从京山派出所出来的时候。她变得又聋又哑,不会走路。出监后在病痛中捱了三个月后,这位倔强而爱子心切的母亲,在郁郁中去世,享年五十四岁。或许,佘祥林最终得到了平冤,可是那位母亲却永远地长眠于地下。
又想起我的邻居一家。邻居伯伯是我们当地的人大主任。去年八月份,因官场上的政治斗争,被当地纪委带走进行调查审问并被限制人身自由。那位婶婶因惧怕司法机关的审问以至将来的被强迫作证,迫于当地各方面的压力,自此便过上了东躲西藏、孤零漂泊的日子。一晃就是一载的春夏秋冬。最令人心酸的是,出事时,那家的儿媳已身怀六甲七八个月、且不提为这家伯伯深感惋惜,更让人哀叹的,那么是这位婶婶的遭遇。我不知道,过年的时候,阖家团聚,她一个人孤零在外四处躲藏时经历着怎样的心酸;我不知道孙儿出生时,却不能相见的她有着怎样的心痛;我更不知道她历经四处漂泊、世态炎凉的人生百态同时每日倍增的对正处于关押中丈夫一切安危的牵挂和担忧,对一家人未来的忧虑和恐惧以及每日慨叹人生苦短,世事无常时是怎样的心碎。
倘假设在中国古代以及西方国家,因着古时的亲亲相隐制度或西方的容隐制度,这样的悲剧那么不会上演。在这样的伦理纲常范围之下,对自己的亲人实行窝藏、包庇亦或为之上诉、申诉行为,那么为伦使然,天理所致,法律无不确认这一亲属特权,尊重亲情伦理、关爱人性。孟德斯鸠曾说过:“为了保存法纪,反而破坏人性是为恶法,我们需要的不只是一个具有确定性的法的标准,我们更需要的法对人性的容忍和认可〞。法律在某种意义上那么应具有人性根底,当这种本能的情感与其他社会利益发生冲突时,当亲情义务与我们的法律义务发生矛盾时,更多的那么应该考虑前者,这也是更好的尊重了人性。
纵观世界各国的法律规定,拥有着几千年文化历史,被世界多国广泛沿用的“亲亲得相首匿〞制度的存在是有着极其合理的意义的。盲目抹杀该制度的做法是值得商榷的。
一、“亲亲得相首匿〞符合我国现阶段国情,有利于保障社会稳定
当前,我国正处于转型时期,暴力犯罪加剧、社会矛盾升级,保持国家和社会的稳定成为一大任务。立法机关制定的一切法律必须顺应此前提,才能为国家的良性开展保驾护航。我国现行刑法中“亲亲不得相隐〞的规定严重背离了我国几千年的法律文化,与人们深层法律意识中的传统理念相左,从而使强行法与社会群众的普遍生活习惯、生活习俗相脱节、相冲突,如果法律的创立没有考虑到公众的正常消化和接纳能力,那么势必扰乱公众历代相承且已普遍认同的价值观念,造成价值概念的冲突而导致社会的不稳定状态。我们说一部良法的正确实施确实能为社会稳定提供显著的保安能力,但过分强调公权力本位,自然人个体丧失了最根本的独立自由空间,实质上是为专制的产生筑就了阶梯。至今仍为国人谈之色变、不寒而栗的“文化大革命〞时期,任何人都须向组织汇报自己的履历和思想,并且毫无保存地配合对朋友、同事乃至父母、配偶的消灭性调查,为数不少的人为了明哲保身而对自己的亲情挚爱疯狂地出卖和背叛。伤害亲人与被亲人伤害同时存在的情形不在少数,一种无亲情、无信任的恐怖气氛笼罩着人人自危、人性扭曲、道德沦丧的社会。社会稳定何在。国家岂能开展。现实中多种以不同价值观为根底的社会标准并存在同一社会中,而法律标准是其中重要的一种,但法律并不是万能的,它的触角不可能延伸到社会各个领域,道德标准可以发挥法律替代不了的成效,只有各种社会标准互为补充、相得益彰,社会才会稳定,国家才能开展。“亲亲得相首匿〞制度在协调人际关系、梳理人伦道德,缓和社会矛盾等方面均有着不可替代的人文优势。
二、“亲亲得相首匿〞制度有利于人性、人权、亲情社会的打造。人权问题已日益为现代化法治国家所重视,并将其作为一项重要的立法原那么。实质上,社会是由各个鲜活的自然人个体构成的,每种社会标准的社会价值最终归宿于特定范围内特定的个人,法律标准也并无例外。如果笼统地将社会价值倒置于个人价值之上,就会不可防止地陷入意识领域的怪圈,从而使法律的公正性泯灭,更有甚者将会导致法律价值的异化,即背离法律价值关系中法律对人的附属关系而变成人对法律的附属关系。从人类起源到现今的兴旺文明社会,人们无论进行任何成功的意识活动,人性都在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依法治国不但有法治化的要求,同样也受着人性化的制约。法律应当具有人性根底,不可将其草率地看作为统治工具,在法规上应表达对人的一种终极关心。我们都深切了解到,以亲属间组成的家庭关系是社会关系中最为根本的单元,亲属之间的爱是人类一切感情的联系和根底,是一切爱的起点。使家庭关系得以和谐维持和延续的最根本因素无疑应当是家庭成员之间的亲情关系。法律绝对不能不顾社会根本单元的稳定度,一味地追求一种空洞苍白的理想效果,无视广阔民众普遍的呼声,盲目立法、执法将会给整个国家和社会换来不可弥补的灾难。家庭是人们安身立命的社会细胞,亲属间的亲情是中国人伦理道德的核心所在,所以基于这种已传承几千年之久的伦理道德和人文理念,近亲属之间的相互容隐行为并非是一部强行法就可以标准得了的,即使是强制地进行了处分,其后续带来的会是怨声载道和对亲情的肆意亵渎。
三、“亲亲得相首匿〞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教育、感化罪犯,进一步维护社会稳定。
人与人之间的良性交往是维系整个社会稳定存在的先决条件,社会也是通过这种现象的产生表达了其称之为社会的固有社会性。特别是中国社会在经过几千年儒家道德文化的洗礼,在国人的头脑中已经牢固地树立了亲情至要的观念,该理念折射出伦理道德的价值观,由此滋生的价值取向是不易动摇的。现实中,倘假设犯罪人的锒铛入狱甚至被处以极刑的后果与其近亲属大义灭亲行为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那么本来应当被深恶痛绝的罪犯反而会博得本家族成员乃至社会其他公民的善意同情,认为该罪犯对刑事责任的承当是源于其亲属的背叛和出卖,此种出于正常人朴素的同情心势必会大大影响法律自身所固有的教育作用的发挥,使得法律价值的实现处于一种为难的境地。“亲亲得相首匿〞制度确实立对缓和乃至消除家庭与社会中的不稳定因素具有无与伦比的成效,它有利于罪犯的真切悔罪、积极改造并怀带善性回归社会,它将重拾我国优良传统法律文化的利剑摒除亲情与法律间的隔膜,使法律标准与道德标准在现阶段较和谐地共存,保障刑法的有效执行,并将法律的教育作用发挥到极至。
儒家的礼法传统思想,是引导并支撑了这个有着几千年悠久历史的文明国度的一大桥梁。儒家的亲亲相隐制度,因其存在的合理性而自古至今被世界各国广泛沿用。亲亲相隐,保护人性是人之天性,是亲属间乃至人与人之间信任的一个情感纽带。我们不应该让这些传统法精神继续迷失,就让我们继续发扬儒学的包容心态、宽广胸襟、人文精神,让我们在法制的大范围下彰显人性的温暖,让那些冰冷的条文增添人性的温度,让迷失已久的儒家法思想影响下的中华法系返璞归真,让我们在一个法治、包容、人性、和谐的大家园里纵享其乐。正如古人云:“人人亲其亲,长其长,那么天下太平〞。
第二篇:国学博士论坛由“亲亲相隐〞到“齐之以礼〞国学博士论坛
由“亲亲相隐〞到“齐之以礼〞
李军政光明日报〔2023年12月16日15版〕
李军政,男,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中国古代思想史2023级博士生,本文出自其博士论文从“义以建利〞到“志于道〞——孔子思想的渊源及其他。
博士导师:首都师范大学教授白奚
通讯评委:武汉大学教授郭齐勇
杭州师范大学教授范忠信
孔子作为儒家思想的开创者,其思想是在对前人继承的根底上进一步开展。然而迄今为止,梳理孔子思想的渊源并指出其奉献的研究很少。笔者于此尝试梳理孔子“法〞思想的渊源并分析其奉献。
提到孔子关于法制的思想,当首推其亲亲相隐思想。据论语·子路记载“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从现存的论语注本看,都把“攘〞注释为“窃〞或者“盗〞或者“偷〞。王力在其古代汉语中那么指出:“攘,本指扣留自己跑来的家禽牲畜,和‘偷’有些不同。〞笔者同意王力的看法,据尔雅注疏所言,“儴、仍,因也。〞郭璞注释认为“皆因缘也。费誓曰:‘无敢寇攘。’郑注云:‘因其亡失曰攘。’儴、攘音义同〞。就论语而言,孔子真的主张即便亲人犯了严重的罪行也要替其掩盖吗。在左传·昭公十四年中孔子曾经称赞叔向:“古之遗直也。治国制刑,不隐于亲。〞可见孔子并不赞同为亲人相隐所有的不当行为,说孔子赞成对于亲人微小过错要“相隐〞可能会更符合其本意。
论语·微子篇中周公谓鲁公曰。“君子不施其亲,不使大臣怨乎不以。故旧无大过,那么不弃也。无求备于一人。〞对故旧尚且如此,更遑论父母兄弟乎。我们是否可以认为这种“无求备于一人〞的思想是孔子亲亲相隐思想的先声呢。据左传·襄公三年记载,晋侯之弟扬干乱行于曲梁,魏绛戮其仆。晋侯大怒,虽然最终没有对魏绛治罪,但是我们可以看出,晋侯维护其弟的原因是因为“亲亲相隐〞的缘故。在此史料中也可以看出,羊舌赤、士鲂、张老并没有指责晋侯为其弟隐错,即便是打算自杀的魏绛也没有指责晋侯为其弟隐错。可见,亲亲相隐乃是当时社会之通义,孔子亲亲相隐的思想,并非其首创,而是由来已久。与前贤相比,孔子的高明之处在于他没有主张对亲人的过错全部隐藏。结合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得知,